5 孔子说:“不学诗,无以言。”并非是说不读《三百篇》,连话都不会说,而是无法掌握说话的艺术。孔子随后又说:“不学礼,无以立。”所谓“礼”,乃指“名”,即“分”。孔子的“礼”――按现在的术语――是极为“形式主义”或“唯名论”的。这在说话方式上就要求得体、合乎身份和分寸、意近而词远或词近而意远,非学《三百篇》难期其成,因《三百篇》当时乃语言技巧的总汇,“六艺”毕焉。 许慎《说文解字》解“怨”字云:“从心,?声。”?声字,段玉裁《说文解字注》释云:“凡?声、宛声字皆取委曲意。”委曲者,不直也。 对孔子“诗可以怨”之“怨”,郑玄注曰:“怨刺上政。”但孔子并没说“怨刺上政”,单说“可以怨”,而“可以怨”之后紧接“迩之事父”,然后才是“远之事君”,且“迩”、“远”只是统指,一“迩”一“远”之间,还有不迩不远的“乡邻”、“地方官吏”等。《漱芳轩合纂四书体注》就此注云:“‘远’、‘近’两字论类无所不包,两‘之’字甚活,不粘煞君父。” 《论语正义》曰:“郑注云:‘怨谓刺上政。’此伪孔所本。《广雅释诂》曰:‘讥谏,怨也。’‘谏’、‘刺’同。凡君亲有过,谏之不从,不能无怨,孟子所谓‘亲亲之义’也。然必知‘比’、‘兴’之道,引譬连类而不伤于径直,故言易入而过可改也。”正如孔子“诗可以怨”之“怨”不是指一种怨怒的情绪,而是一种委婉劝人改过的方式,其“诗可以兴”之“兴”也不是指作为一种作诗技巧的“兴”(引譬连类,或朱熹所谓“先言他物以引起所咏之辞”),而是作为一种“引譬连类”的隐喻式思维方式的“兴”。 尽管孔子是《三百篇》的删订者,但对于《三百篇》的那些无名无姓的不可考的作者们的写作动机和所欲表达的情绪,则持一种不可知的态度。他只是把一首首诗当做一个个隐喻,绝不会像后人那样断定其“皆圣贤发愤之所为作”,“虽颂皆刺也”(此句似欠通顺,应为“虽颂亦刺也”),因为这等于把阐释者置于了诗作者的“内部”,似乎他能洞悉诗作者的“意图”,如此一来,就把对诗的阐释的多种可能性缩减为一种,即诗作者的“主观意图”,使诗完全失去隐喻性,无以“兴”了。 孔子只说“诗”,即一个已存在的“文本”,而不涉及“诗作者”,这本身就排除了诗作者的“主观意图”。这样,他就把对诗的意义阐释从后人臆断出来的所谓诗作者的“主观意图”中解放出来,交给了读者。这也是他首言“诗,可以兴”、再言“可以怨”的原因。套用西方当代文论术语,他的诗论更接近“读者反应”理论,即一首诗在读者那里引发的反应,诗的意义产生于读者的解释过程之中。对孔子来说,诗是多义的,是能引发诸多联想的,即是隐喻性的。只有这样,“诗”才会变成一个可以延伸的联想和阐释的空间――尽管这种阐释并非完全随心所欲,因为“兴”(引譬连类)基于一个给定的隐喻,如一首诗。 如果“怨”被等同于诗作者的“哀怨”,则“诗”并非表达“怨”的唯一方式。其他形式――如谏书之类――何尝不“可以怨”?但孔子的“诗,可以怨”,其中“诗”字实是一个前置名词,若进行语法还原,则“诗”应在“以”字之后。“可以”并非一个词。全局可读为“(可)以诗怨”,即可借助“诗”的隐喻形式来进行规劝,而非直言其事。正因为“怨”并非一种哀怨的情绪,而是一种委婉劝说他人改过的方式,它就与“诗”这种隐喻-联想的形式息息相关了。 但如上文所说,劝说的对象不一定是“君亲”。《论语・阳货》在“子曰:‘小子何莫学夫诗……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一句之后,紧接的那一句也谈到了《三百篇》。可惜,诸多解家未能将此句与前句对读,而此句恰恰是孔子本人对“诗可以怨”的一次运用,可视为其门徒(辑录语录者)对其“诗可以怨”一说添加的一个例说。该句如下:“子谓伯鱼曰:‘汝为《周南》、《召南》矣乎?人而不为《周南》、《召南》,其犹正墙面而立也欤?’” 《周南》、《召南》大多为抒写男女情爱、婚姻家庭的诗篇,如列于《三百篇》之首的《周南・关雎》“关关雎鸠,在河之洲。窈窕淑女,君子好逑”之类,又如《周南・桃夭》“桃之夭夭,其叶蓁蓁。之子于归,宜其家人”。既然“怨”乃指一种劝人改过的方式,就一定有其所针对的特定的人和事。《论语正义》对此也作了类似推测:“时或伯鱼授室,故夫子特举《二南》以训之也欤?” 不过,孔子此语可能并非说在其为伯鱼授室(授室,即“为子娶妻”)之时,而是伯鱼久不得子之时。孔子十九岁即被授室,二十一岁即得子孔鲤(伯鱼),此后无子。孔子删订《诗》,以此作为门徒的读物,是在“自卫返鲁”之后,即六十八岁之后,当时伯鱼至少已四十七岁,想必孔子早已为之授室。然伯鱼年及半百,却膝下萧索,使视“无后”为“大过”的孔子相当不满。但孔子并不直言其事,而是劝伯鱼读《二南》,使之“引譬连类”而知男女之事、家庭之义,好使孔家“其叶蓁蓁”。伯鱼活了五十一岁,其子孔?(子思)乃其遗腹子。由此可知,他年过半百还无后。为子授室,乃父之责,子无后,乃子之过,故夫子特举《二南》以委婉训导之。对孔子而言,是“诗可以怨”,对伯鱼来说,则是“诗可以兴”。 钱先生认为孔子“诗可以怨”乃言“发愤为诗”,甚至据此认为《三百篇》皆“怨诗”,这就把作为一种委婉劝说他人“改过”的方式的“怨”混同于作为一种自我情绪的“怨”,而两者即便不是南辕北辙,至少也大有区别,不可互证互释,用比较文学的术语说,是“无可比性”:作为一种委婉劝说他人改过的方式,“怨”要求不直说其事,即不能表达“怨”的情绪,而是借助隐喻性的“诗”来引发对方的联想。这才能体现孔子的“温柔敦厚”的诗教主张。《礼记・经解》云:“温柔敦厚,诗教也……其为人也,温柔敦厚而不愚,则深于诗者也。”孔颖达释曰:“《诗》依违讽谏,不指切事情,故云温柔敦厚,是诗教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