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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诗可以怨”与钱锺书《诗可以怨》(4)

http://www.newdu.com 2017-10-17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程巍 参加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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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暂且将情感弥漫的1977年到1980年放在一边,而从学术的角度考察一下“诗可以怨”这句短语――即它分别出现在《论语・阳货》和《诗可以怨》里的意思。
    《诗可以怨》谈及“诗可以怨”的出处,仅一行字:“《论语・阳货》讲:‘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并补充道:“‘怨’只是四个作用里的一个,而且是末了一个。”为论述方便,兹引《论语・阳货》所辑孔子全句:“子曰:‘小子何莫学夫诗?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迩之事父,远之事君,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依中华书局1990年版“十三经清人注疏”《论语正义》的新式标点。不过,“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一句与前句句意脱节,且有“陡降”之势,可能非孔子同时所说而为门徒辑录时添于其后,或因口语本身就不连贯,故应以句号分开。岳麓版《四书集注》正是如此。)
    显然,钱先生将孔子的“诗可以怨”的“怨”理解成“哀怨”的“怨”了――文中还有大量同义词或近义词,如“发愤”、“绝望”、“忧伤”、“苦恼”、“郁结”、“痛苦”、“穷苦”等。总之,对他来说,孔子“诗可以怨”的“怨”乃指诗人内心所感到的一种痛苦的或不幸的状态,而这种痛苦状态对文学创作来说并非不幸。
    不过,孔子本人并没有说“怨”可造就诗,更别说好诗了。他只说“诗可以怨”。如果,如钱先生所说,“怨”是指诗人所表达的一种“哀怨”的情绪,则诗人的情绪不只“哀怨”一途,为何孔子不列举其他,如欢愉之情?《三百篇》不乏欢娱之诗,如《邶风・静女》之类。
    孔子希望他的门徒(“小子”)“学夫诗”。此“学”非“习”,乃“读”、“研究”、“研读”之意,而非“实践”之意。此种词义差别,正与孔子“学而时习之”之“学”与“习”同。“夫诗”之“夫”,若理解为语助,只起音节作用,则“诗”泛指一切诗;若理解为定冠词,则指孔子本人所删订之《三百篇》。话说回来,孔子谈到“诗”,每每指《三百篇》,故岳麓版《四书集注》一律给此句之“诗”字标以书名号。
    不管怎样,孔子此语都不是希望他的门徒去创作诗(习诗),而是希望他们研究已有之诗(学诗),如《三百篇》。正因如此,才有前文之“诗,可以观”,后文之“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观者”并非诗作者本人,而是诗读者,他从诗中“观”出种种景象,并通过认识诗中的动物和植物的名称而增长见识(《三百篇》的“鸟兽草木之名”可谓多矣),而不是自己为了写诗而跑到郊野去认识“鸟兽草木”之实物。连孔子本人都“五?不分”,受到隐者的嘲笑。
    既然是“学诗”,而非“习诗”,那孔子显然不是从“创作论”或“诗人论”的角度谈诗的,谈的不是诗艺,而是诗教,即诗研究带来的种种益处。“怨”被列入其中,并非“末了一个”,因为至少最后还有一句“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
    孔子重礼,主张“温柔敦厚”、“乐而不淫,哀而不伤”的中庸之道,决不希望看到门徒们心有郁结,更别说鼓励他们将这种“深层的痛苦”甚至“怨愤”发泄为诗了。而且,如果心存“怨愤”――假设这种怨愤针对的对象碰巧是“父”或“君”――又焉能“迩之事父、远之事君”?
    既然孔子的“诗可以怨”基于“接受论”或“读者论”,而非“创作论”或“诗人论”,那就不是指一个人可以通过写“怨诗”来发泄内心痛苦,相反,指的是一种间接的委婉的劝人改过的方式,而这种间接的委婉的方式体现为对“隐喻”(亚里士多德云:“隐喻者,乃以他物之名名此物也。”)或者说“诗”的征用――而且,所谓“诗”,也并非某人为此目的而特别创作的诗,而是《三百篇》之诗。钱先生将一句纯粹基于“读者论”的议论用作一篇以“作者论”为基调的文章的串绳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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