伽达默尔直接继承了海德格尔阐释学的上述本体论(存在论)思路,认为理解不是读者(解释者,主体)通过某种具体(如语言学、心理学的)方法对外在于他的一切文本(客体)及其作者原初意义的寻求和解释(认识),而是此在(人)本身的存在方式。他在《真理与方法》中说:“我认为海德格尔对人类此在(Dasein)的时间性分析已经令人信服地表明:理解不属于主体的行为方式,而是此在本身的存在方式。本书中的‘诠释学’概念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的。它标志着此在的根本运动性,这种运动性构成此在的有限性和历史性,因而也包括此在的全部世界经验。既不是随心所欲,也不是片面夸大,而是事情的本性使得理解运动成为无所不包和无所不在。”(77)这样,传统作为认识论、方法论的“理解”概念就深化为一种人(此在)的范畴的基本规定。伽达默尔据此颠覆了把“理解”的主客体看成是先在、固定、二分的传统观念,而认为理解的主体和客体都是在理解活动中被同时建构起来的。在此生成论意义上,一方面,此在(人)作为主体,是在理解活动中被建构、生成和呈现出来的;另一方面,作为理解对象的(广义)文本,也不仅仅是某个在人之外的、由语言构成的固定不变的文本或者成品(Endprodukt),而同样是在理解活动中被建构和生成的,从解释学的立场出发,“文本只是一个半成品,是理解过程中的一个阶段”(78)。这样一来,文本的意义就不是外在于人(此在)的某个认识对象的现成意义,更不仅是由文本作者所赋予的固定意义,而是在理解活动即文本与此在(人)双重建构过程中生成的。理解的运动性及意义的生成性、流动性正是由此在的根本运动性所决定的。 伽达默尔在这里强调了作为此在的存在方式,理解活动的对象(客体、文本、给定之物)与解释者(主体)的解释的不可分割和双向建构、生成的特性,指出,“对海德格尔来说,解释不是一个额外的或附加的知的步骤,而是在世存在的原始结构”(79)。具体说来,“某物只有通过解释才能成为一个事实,只有在解释中,一个见解才是可以表达的”,这种情况不限于人文学科、社会科学领域,而具有普遍性,“甚至在自然科学的领域,科学知识的基础不能回避所谓给定之物无法同解释分开这一事实性的解释学的结果”(80)。他据此归纳道,“文本与解释密切相关这一点完全是显而易见的”,并专门强调“这里的‘文本’必须作为解释学的概念来理解”,“就是说,不把它看成是一件成品”,而是看成读者解释参与其中的“半成品”,是理解过程的一个阶段。(81) 贝蒂则不同意海德格尔、伽达默尔的本体论阐释学,对他们抛弃包括施莱尔马赫、狄尔泰在内的浪漫主义阐释学传统,深感不满,哀叹“丰富的诠释学遗产在今日德国似乎大多被遗忘了,并且那种对伟大的浪漫主义传统的继承也近乎被中断了(我们很难估计这已经发生的范围)”(82)。他自觉地维护和坚持施莱尔马赫、狄尔泰阐释学的认识论、方法论传统,同时做了根本性改造和发展,提出了与本体论阐释学对立、对抗的方法论阐释学,通过理论创新同样实现了阐释学的现代转型。他早于伽达默尔的《真理与方法》(1960)于1954年就发表了其被称为“诠释学宣言”的《一般解释理论之基础》(Zur Grundlegung einer allgemeinen Auslegungslehre),1955又出版了用意大利文写的两卷本的《诠释的一般理论》,篇幅也大于《真理与方法》,当时没有能在本体论阐释学占主流地位的德国产生明显影响,正如美国学者帕尔默所指出,“贝蒂在他自己较早时期的百科全书式著作《诠释的一般理论》(Teoria generale della interpretazione)中,曾力图重建这种较古老却有着丰富意蕴的德国传统”(83),当然不是完全退回到施、狄的传统中去。直到1962年他的《作为精神科学一般方法论的诠释学》(1962)用德文出版,并公开批评《真理与方法》,与伽达默尔发生论争之后,才引起德国学界的关注和了解。 贝蒂的“作为精神科学一般方法论的诠释学”,首先是承续了狄尔泰把阐释学作为确立精神科学基础的理路;其次是否定伽达默尔阐释学作为此在存在方式的本体论思路,而认定阐释学提供认识、解释一切类型的文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方法论。 贝蒂的阐释学是建立在人类相互之间理解、交流的极端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基础上的。他说:“对于人类来说,再没有任何东西有比与他们的同胞生存于相理解之中更为重要的了。对于人类理解来说,再没有任何东西有比失去那个再次来到光亮中并对他诉说的人的踪迹更多呼吁了”。人类的相互理解、交流是人类得以不断发展、不断文明化的前提和必要条件,要相互理解,就需要解释。这就是阐释学存在必然性和必要性所在。 贝蒂的方法论阐释学的核心概念是“精神的客观化物”。这个概念如前所述来自狄尔泰。它的意思是指阐释学的对象(客体)来自作者,是作者创造精神的客观化(对象化)的产物,是“富有意义的形式(sinnhaltige Formen)”。他把一切过去人们(他人)的“精神的客观化物”都看成解释的对象,并对这一无比广大的对象做了描述:“从迅速流逝的讲话到固定的文献和无言留存物,从文字到密码数字和艺术的象征,发音清晰的语言到形象的或音乐的表象,从说明解释到主动的行为,从面部表情到举止方式和性格类型”(84),如此等等。法国著名阐释学家利科尔在《文本诠释学》中一方面赞同贝蒂致力于对客观化的精神物的阐释提供适用而周密的规则,但又批评贝蒂的阐释规则体系仅仅适用于对语言文字性的“文本”阐释,而未顾及其它种种精神的客观物,即在人类社会的文明和文化中呈现的所有形式(85)。笔者认为,这个批评不完全妥当,虽然贝蒂在提出其阐释规则时以语言文字文本为主要例证,但是,从上述引文可见,他心目中的精神客观物是极其广泛多样、甚至是无所不包的,就是说,他的阐释学对象决不限于文字性文本,其阐释学规则同样是普遍适用的。 贝蒂进而把所有这一切“精神的客观化物”统统称之为“富有意义的形式”(sinnhaltige Formen),认为“通过这些形式他人心灵向我们诉说”,而我们的理解和解释就是发现和展示他人“这些形式里所包含的意义”(86)。这就是阐释学的根本任务。这里有一点需要强调,贝蒂把理解和解释的可能性落脚在这种“富有意义的形式”上,他说,“我们主张解释之所以可能仅仅由于富有意义的形式”。何以这么说?笔者认为,他心目中的“形式”,在此似乎可广义地理解为一种我们(理解和解释者)与他人(作者)同质的知觉心理结构,这种结构适合于保存那个创造形式或体现于形式之中的(他人、作者)精神的特质;由于这种富有意义的形式,我们(理解者)通过相应的知觉元素在其概念宇宙链内的重复流动,“在其心理工具上拨动同样的心弦去产生符合于讲话者(按:指他人、作者)思想的思想”(87)。这里的关键是,贝蒂不同意伽达默尔把解释对象(客体)与解释(主体)混为一谈的本体论思路,而是明确肯定他人(作者)的思想和精神可以客观化为“精神的客观化物”即“富有意义的形式”,成为解释者的解释对象,它具有外在于解释者的客观自在性。他制定的规则中第一个就是“诠释学的对象自主(Autonomie)规则”,他强调对象即“富有意义的形式必须被认为是独立自主的,并且必须按照它们自身的发展逻辑,它们所具有的联系,并在它们的必然性、融贯性和结论性里被理解”,它们决不能按照解释者的主观意图来强制理解,“它们一定不能根据它们迎合于似乎与解释者相关的任何其他外在目的来被判断”(88)。所以,伽达默尔也认为贝蒂“表述了诠释学的整个规则体系,在其顶端是文本的意义自主(Sinnautonomie)”(89)。不仅如此,贝蒂还认为这种具有客观自主性的他人(作者)的精神客观化物是能够被解释者重新认识的。所以他说“我们应当认识在上述情况里的解释对象总是一种客观的思想活动,这种思想活动可以在实践行为中重被认识。”(90)概而言之,既承认他人(作者)“精神的客观化物”即文本在阐释活动中的客观自在性,同时又承认他人(作者)的思想、精神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解释者重新把握和认识。这是贝蒂认识论、方法论诠释学与伽达默尔本体论诠释学最大的不同。 贝蒂坚持认识论、方法论思路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他不是从本体论而是从认识论角度来阐述理解和解释活动的,他指出,“解释过程注定是要解决理解的认识论问题。”(91)与伽达默尔相似,他也把理解看成基于语言的活动,只是伽氏坚持的是语言本体论,而贝蒂则“把理解是通过语言的中介而实现的视为理解的基本现象”,是一种语言中介论。贝蒂认为,“我们同胞”(他人、作者、创作主体)“所产生的讲话”(语言文本)“是一种指向我们悟性想重新转换所知觉的东西或内部重新构造它的意义的刺激的物质源泉,以致在所讲话里出现的论证线索可以借助我们思想范畴重新在一个创造的赋与形式的过程中被带到表达”(92)。就是说,作者创造的语言文本可以被作为解释者的“我们”(接受主体)的心灵重新创造、赋予形式而得到表达,即我们通过对语言文本的理解、解释和重新创造,可以在某种程度上与作者的意义逻辑(论证线索)相一致,或者说,作者的精神客观化物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被我们认识和理解。第二,贝蒂的阐释学立足于方法论,他制定的全部阐释规则本质上都是为了达到理解和认识精神的客观化物的方法和途径。正如伽达默尔所概括的“提供一种关于解释的一般理论和一种关于解释方法的独特的学说,有如E贝蒂卓越地做过的那样。”(93)据此,贝蒂不同于伽达默尔把理解活动看成解释者参与其中、与对象互动、融合的过程的观点,明确区分了作为理解对象(客体)的文本与作为理解主体的解释者及其解释,把理解互动看成解释者通过合适的解释方法去接近、认识具有客观自主性的文本及其作者的意义的过程。 (未完待续)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