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受刑法格言的魅力——《刑法格言的展开》读书笔记及心得感悟: 题记:在对由张明楷教授所著的法学学术随笔《刑法格言的展开》进行了一遍精读之后,有诸多感慨,由此形成了这篇文章。 《刑法格言的展开》一书以具有真理性或至少具有合理性的刑法格言为每节标题,而每句作为标题的刑法格言,其实都已经够我们作为论文标题写一篇长长的论文了。每句法律格言都是经过了历史的检验,作为一种合理性的法学理念留给我们的宝贵法学财富。尽管历史在发展,人类社会在进步,时代也在经历着巨大的变迁,但这些刑法格言仍然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成为法学家阐述自己观点的论据,而且作为许多的立法理由乃至成为法的渊源。阅读此书,为书中那些鞭辟入里的文字所折服,恰似醍醐灌顶、甘露滋心。 “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 开篇以“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为序,阐述了这样的一个观念:无论是刑法学领域或者是其他法律部门,研究者不能以找出法条的漏洞为荣耀而沾沾自喜,法律的制定者是人而非神,这就注定了有不完备之处。但法律仅是研究对象而非嘲笑对象;法律应是裁判的准则而不应受裁判。法律应当被信仰,随意批判法律,随意主张修改法律的做法都是不负责的行为,这将降低法律的权威,不符合法治的基本精神和内涵。发现法律条文中的语法错误及逻辑问题,并不是什么值得夸耀的伟大成就,只有将不理想的法律条文解释为理想的法律规定才是光辉智慧。 “法律不强人所难” “法律不强人所难”这句格言阐述了现代刑法中期待可能性理论,其基本含义是法律不能命令人们实施不可能实施的行为,也不能禁止人们实施不可避免的行为。在这里张教授谈到了法律与道德的区分:在道德方面可以提出严格要求“因为你应当做所以你能够做”,而在法的世界,尤其是在刑法领域,只能说“因为你能够做所以你应当做”。小编认为,道德是最高层次的法律要求,而法律则是最低层次的道德底线。 此外,该书最有价值的方面是体现了张明楷教授的刑法思维方法。这与其本人早年德国、日本留学的经历有着关联,其观点之新颖,视野之开阔非常人能望其项背。譬如关于犯罪客体所受到的侵犯与对犯罪人的惩罚相适应的问题,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罪刑相适应原则。读后感m.simayi.net对于这一原则很多人基本上都只停留在同态复仇的观念上,即单纯地认为“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一报还一报”、“杀人偿命”等等。这样的朴素的法律观念会在现代社会引发出很多问题,其中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对于有些犯罪来说,我们不能找到具有实体性的犯罪客体,也就是说或许某些犯罪行为没有给具体的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但是它却会给社会造成很多不良的影响,如虚假广告罪、非法经营等众多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既然我们要在定罪、量刑的时候要遵守罪刑相适应原则,此时若要惩罚这种犯罪行为,似乎又没有受侵犯的具体的人,或者很难准备定位受到侵犯的具体的人,这时我们怎样确定其犯罪客体就成了一个重大的问题。 张教授把犯罪客体定义为“法益”,刑法法益即是指为国家和社会所公认的并以国家刑法加以保护的社会、国家、个人等利益单元以及社会生活利益与社会秩序的基本价值。这个概念就很抽象了,大体上就是无论有无实体受到侵犯,只要犯罪行为侵犯到了法益就应该受到刑法的处罚,不过刨根问底,要把此原则运用好了都只得依靠刑事司法。再比如,书中关于坚持个人责任制的论述,关于“任何人都不因他人的不法行为受处罚”的论述,等等。都让小编在刑法思维方法上得到了一次彻底性的“革命”,很多不专业的、或者是只基于“合理性”的思维方式都得到了革新。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