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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阐释”的方法论危机——兼论20世纪西方文论的“强制阐释”倾向

http://www.newdu.com 2018-11-01 《江汉论坛》 董希文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文学研究方法的选择和运用应遵循对应性、中介性、层次性和互补性原则有序展开。以此考量“强制阐释”,可以发现其选择方法突出主观目的、否定客观对象,其运行方法放大研究意图、否定方法中介功能,其操作方法倚重知性分析、忽视直觉感悟与理性综合,其运用方法自诩优越、忽视方法间相互补充。上述与生俱来的“顽疾”使得“强制阐释”不可能带来科学、公正的研究与批评。20世纪西方文论与批评一定程度上具有“强制阐释”倾向,存在方法论危机,其研究结论注定主观意图突出,需要引起格外重视。
    关 键 词:西方文论/强制阐释/方法论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年度项目“文学文本理论中国化问题研究”(17BZW052)。
    作者简介:董希文,鲁东大学文学院教授。
     
    “强制阐释”是近年来张江先生针对20世纪西方文论发展特征提出的一种重要认识。“强制阐释是指,背离文本话语,消解文学指征,以前在立场和模式,对文本和文学作符合论者主观意图和结论的认识”。①张先生将其基本特征概括为四个方面:场外征用,主观预设,非逻辑证明和混乱的认识途径。该认识一针见血,可谓把握住了西方文论的“病根”。抛开阐释结论不论,单就其运行逻辑而言,“强制阐释”存在方法论上的危机。任何一种方法就其具体运用来说,必须适应研究主、客体条件;同时,方法作为中介,又是对两者的超越。而方法本身,因主体采用思维视角不同,也有深浅层次之分:并且在具体运用过程中,不同方法还可以互补。而20世纪西方文论与批评在上述方面都存在较大问题,具有“强制阐释”倾向。
    一、“强制阐释”方法选择的偏误
    马克思在论述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时说过: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人的本质特点在于其活动必须遵循两个“尺度”完成。虽然文学研究不是艺术创造活动,不以追求感性形象和情感感染力为最终目的,而是诉诸人的理智以达到完美的科学形态,但其顺利完成也必须遵循人之思维两个“尺度”的统一:既立足研究对象客观存在及其演变规律,又密切结合研究目的,在超越两者基础上形成创见,真正做到“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有机统一。方法选择的对应性和中介性就是产生于人类思维的固有规律。所谓对应性,就是方法必须符合研究对象和主体客观实际,适应主、客体的需要:所谓方法的中介性,意味着方法是沟通主、客体的工具和桥梁,是在超越两者基础上的提升和升华。方法的对应性和中介性是方法存在的前提,忽视前者,方法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漠视后者,就成了单纯为方法而“方法”。
    1.方法选择讲究对应性
    方法的对应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必须与研究对象内在本质相适应,二是必须符合研究需要,即对应于对象规律与自身目的,达到“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当然,在上述两者中“合规律性”具有支配作用,研究对象的客观属性决定方法的选择和适应程度,方法的合目的性归根到底取决于客体提供的条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黑格尔说:“方法不是某种跟自己的对象和内容不同的东西”,方法是“对象的内在原则和灵魂”。②以烹饪为例,为了达到健康而合理的营养膳食效果,针对不同菜蔬必须采取不同方法。若炒做青菜,当以急火爆炒;否则不仅色味不佳,还容易造成营养流失。若烹饪肉食,当以慢火焖炖;否则肉类欠熟,影响健康。当然研究目的也很重要,在相当程度上对方法选择产生制约。以游泳为例,若短距离比赛竞速,自由泳较为省力且快;若长距离自由健身,仰泳和混合泳更具可行性。因此,方法选择必须对应主、客体条件和需要。
    在文学研究过程中,方法的选择也必须遵循对应性原理。
    首先,文学研究方法的选择必须立足研究对象本身,符合并适应对象特性。文学研究方法的产生取决于对象本身,对象本身的多方面内涵决定了研究方法的多元化。众所周知,文学对社会生活的反映具有整体性,涉及到生活中方方面面的事情,既要表现人物心理,又要揭示历史变迁:既要反映人物伦理道德意识,又不可避免涉及政治权力变化。同时,文艺反映社会还必须经过独特的技巧处理,使作品具有一定的审美风格和形式创新。因此,文艺存在本身的复杂性决定了方法选择的多样性,可以说,只要与文艺本质内涵相关联,任何方法对于文本阐释都具有可能性和可行性。当然,在具体批评实践过程中,最佳选择必须与研究目的相结合,最有效的方法可能只有几种或一种。如对《荷马史诗》进行研究,社会学方法、人类学方法、历史学方法、考古学方法、神话学方法等都具有较大适应性,而维柯在《新科学》中自觉采用社会学分析无疑是其取得成功的关键,文艺社会学方法对于该类作品研究更为可行。同理,若对“文革”作品进行研究,“意识形态分析”必不可少;若对诗歌作品进行赏析,审美批评势在必行。
    其次,文学研究方法的选择要与主观目的相适应,符合主体需要。一般而言,文学研究的目的在于探讨文艺本质及其发展规律,学术、学理性文学研究报告及结果主要服务于研究机构的从业人员,而不是一般读者大众。可以说,文学研究应追求客观性、科学性。在当前消费语境中,文艺批评领域出现了突出功利目的甚于尊重研究对象的奇观,这使得批评著述肤浅、苍白,失去了应有的认识价值。有些文艺批评论著过于随意,脱离了文本内涵,直奔“主题”;而另有一些研究过于讨好读者,应景随俗,批判价值全无。
    因此,对研究者和研究对象的双重适应是选择批评方法的制约性因素。强制阐释的一个突出特征是“场外征用”理论与方法,其谬误源于对研究对象的忽视和对论者自身需求的盲目放大,没有很好地平衡两者关系,丝毫谈不上尊重客观存在。检视20世纪西方文论“强制阐释”倾向盛行,可以发现其产生的根本原因固然与“理论的批评化”(文学研究和批评成为某种理论或学说的明证)趋势有关,但最重要的原因乃是方法选择上的偏误。20世纪西方文论肇始于对传统社会历史批评和作者理论的扬弃,进而专注于文本和读者因素的张扬。一般而言,立足文本,像进行科学实验那样剖解文本,应该能够产生科学的文学批评。但遗憾的是这些理论家、批评家在具体研究过程中,一味突出作为特殊的读者——研究者本人的主观意识,偏向主观一端。科学意义上的文学研究,应充分尊重研究对象特质,充分了解、剖析客体本身,在探究文艺本质及其规律的科学精神指导下,选择恰当的研究方法,有序完成研究工作。西方文论中的“强制阐释”研究则对研究对象关注不够,甚至“背离文本话语”,夸大论者主观目的,过于倚重“场外理论”的指导,用“场外理论”肢解文学作品与文艺现象,得出不符合文学实际的片面认识。弗洛伊德分析《俄狄浦斯王》不是为了研究作品本身的艺术特色,而是为了宣扬其精神分析学说:格雷马斯通过作品分析提出“符号矩阵”模式,目的也在于探究语言叙事中普遍存在的“二元对立”秩序,而不是作品的创作特色。他们在方法选择方面的“偏执”决定了其研究必然具有“强制阐释”性。
    2.方法选择强调中介性
    任何方法,包括文学方法都是沟通主体与客体的中介和桥梁,它一方面固然决定于客体,另一方面也联系着主体,是对两者的超越。方法作为达到目的的手段、工具,它通过协调处理主观目的和客体规律以发挥中介功能。这就意味着,研究者在执著于自己的研究任务和目的的时候,必须避免一种无视客体制约性的纯粹主观性;同时,也要避免脱离目的追求纯粹客观性。从马克思哲学认识论角度讲,人类知识的获得必须遵循“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这样的知识才是真知,而方法的自由选择和自觉运用正好确证了人之为人的本质属性和人类知识获得的规律。在方法的使用过程中,遵循客观规律表现为对研究对象的亲近和重视,以对象特质为核心延伸方法。就从属于目的的方法的客观性来看,任何研究方法都必须尽量发掘研究对象的内在涵义,因此,它将随着研究对象潜在的发展可能性而未有穷尽。“合目的性”则显示了研究者本人的视野和追求,显示着研究本身的功利价值。作为合目的性的活动,任何研究都必须有一个特定的目的,因此,研究者对客体的考察,也就有所限定,研究成果必定成为各自有限视界内的知识,不可能成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绝对真理”。
    这样看来,方法的中介性正在于把合目的性与对象本身统一起来,并找到一种统一的契机。因此,追求方法的成功,恰恰是决不能生搬硬套地对待方法,而要充分重视方法的中介性。只有当客体的特征充分展开时,才能寻找到恰当的方法:也只有当主体的思维能力、智能结构与研究对象大体相符时,才能展开分析。对《阿Q正传》运用阶级分析法研究就比较合适,一方面,作品本身客观上显示了阶级斗争状况,是民国初年阶级斗争的缩影:另一方面,这种分析与建国后至“改革开放”前国内加强意识形态建设的任务也相符合。而西方有些学者采用精神分析方法硬将达·芬奇名画《蒙娜丽莎》看成是作家的自画像,并以“俄狄浦斯情结”进行评述则显得牵强,有无资料佐证尚且不谈,“俄狄浦斯情结”的普遍性本身就值得怀疑,因此,这一研究,主观先行的味道较浓。
    在文学研究中,方法的中介性值得重视,因为忽视主、客体任何一方都会导致研究本身缩水或失败。夸大主观能动性、忽视客体制约作用,就会以生硬的简单化的某种理论去规范作品,对研究对象进行肢解,得出片面见解和结论:也可能对作品作肤浅描述,概括出文学常识范围内尽人皆知的“公理”。而相反的极端,则可能导致文艺研究缺少积极动力和饱满热情,使文艺本身包含的人文精神丧失殆尽。这就要求在文学研究过程中,必须立足研究对象本身和实际需要,不能唯方法而“方法”。而“强制阐释”批评在选择方法时,显然没有充分考虑方法的中介性,没有仔细辨析方法是否适用于研究对象,而把方法视为目的,或者说目的决定着方法。选用某种方法,就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才选用了这一方法。在这里,方法和主观目的合二为一,这实际上就是“主观预设”,“主观预设”了方法及其必要性。因此,从方法的选择与使用角度来看,“强制阐释”不可能获得公正、科学的研究成果,只能是一些似是而非的主观臆想。
    以此考察20世纪西方文论,可以发现其具有明显的“强制阐释”倾向。而其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没有充分重视方法的“中介性”,没有深入探究方法的两极否定功能,过于膨胀论者的主观意图与见解,甚至将主观认识等同于方法本身,偏执地认为运用某种方法必然得出唯一正确的结论,完全忽视了方法作为工具与手段的“桥梁”职能。改革开放以来,西方20世纪出现的各种研究方法曾先后被引入中国文坛,不可否认,这些方法曾以令人清凉、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方式掀起“方法论”热潮,给当时沉寂的文坛带来冲击。令人遗憾的是在引进方法过程中,有些学者仅仅满足于方法译介,而不顾其现实使用价值。一方面,导致方法本身“水土不服”,根本不能进行有效转化:另一方面,一味求新求奇,争夺所谓的话语“命名权”,导致学术资源浪费。20世纪西方文论的这一突出问题对中国当代文论的影响在于,其本身“强制阐释”倾向以及引进后对中国文学实践的“强制”阐释所造成的双重“强制”的批评后果,严重恶化了当代文学研究与批评“生态”,需要特别引起重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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