掠夺婚,又称“抢劫婚”、“抢夺婚”,也是从对偶婚向个体婚过渡时期出现的婚俗,其主要原因是习惯于在母家同姊妹们一起生活劳动的女子,不肯放弃从妻居的配偶方式,于是男方便以类似抢劫的强制性手段,迫使妻子定居在自己家里。在一部公认为“中国式思维”原典的名叫《周易》的古书(约写于公元前5世纪)中,有几行意思暧昧的诗,如“乘马班如,匪寇婚媾”,“乘马班如,泣血涟如”等。专家解析,诗歌所描述的就是男方携带武器,骑着有花斑的马,将还在挣扎哭泣的女子抢回家里,迫其成婚定居的情景。所谓“匪寇”,解为“非寇”,意思是:不是强盗来抢人,而是迎亲的队伍来抢新娘了。另一部对中国方块字作权威性解读的专著《说文解字》对“婚”字的解释是:“礼,娶妇以昏时……故曰婚。”释“娶”字曰:“娶,取妇也。”说明“娶妇”含有抢取妻子的意思,而这种行为一般在夜晚即“昏时”较易获得成功,所以“结婚”的“婚”字从“昏”。甲骨文中“娶”字的写法是一只手举着大斧,对着屈膝的“女”字,也表明“娶”妇是用武力逼迫的方式把妻子带回夫家。 掠夺婚的余韵在少数民族的婚俗中很常见,但大多是取其形式以增加迎亲活动的喜庆气氛,因为抢夺与被抢的双方事先都有默契,甚至已有正式的婚约。如瑶族中有新郎身佩腰刀带着伙伴去岳家“抢新娘”的习俗,新娘和新郎要当着众人“三逃三追”。苗族的抢婚则有明、暗之分,明抢是新娘在家里等着心上人上门来公然把自己抢走;暗抢则是男子趁女子不备,如出门在外时,突然带人将她抢回自己家里。其实无论明抢还是暗抢,男方都已事先征得了女方的同意。四川彝族和云南傣族的掠夺婚仪式还有男女双方各邀亲友“参战”的情节,被抢的新娘故作挣扎呼救,女家的亲友亦佯作努力营救状,但最终总是抢婚成功,皆大欢喜。 买卖婚是随着私有财产出现和父权制确立而产生的。个体婚要求妻从夫居,意味着私有财产的权属转移,所以男方必须以一定期限的为女家无偿服役作为经济补偿。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剩余产品增多,人们开始用谷物、牲畜等实物来替代无偿服役,这就是买卖婚的雏形。从这个角度看,它其实是服役婚的延续。另一方面,买卖婚又是社会行为对婚姻风俗的调节:个体婚实行之初,留恋母居制的妇女多对从夫居实行抵制,由此导致掠夺婚的出现。被抢的一方感到吃亏,往往以相同的手段回报,或施之他人以为补偿。这种暴力性色彩过度浓郁的习俗如任其发展,势必导致整个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失序。所以人们开始更多地选用以物换人的和平方式来取代抢婚,慢慢地形成为大多数人认可的一种“游戏规则”,借此求得婚姻的稳定与牢固。从这个角度看,买卖婚又是作为对掠夺婚的限制而出现的。 聘娶婚,又称“礼俗婚”,就是用特定礼仪缔结的婚姻,其基本特征是男女两性的结合,从议婚到结婚的全部过程,都按一定的礼仪程式进行。这些礼仪程式不仅大都已经积淀为民众所遵循的传统风俗的一部分,而且在其基本观念构造中起主导作用的,正是中国人奉为传统文化核心的儒家礼教。这两方面的因素相加,便使聘娶婚成为婚姻关系被社会承认的必备条件,因而也是个体婚婚姻形态确立之后普及率最高的类型。 较为完备的聘娶婚类型最终形成于春秋时代(前770~前476),这就是记载在《仪礼》和《礼记》等古书中的所谓婚姻“六礼”,就是整个婚姻缔结过程中的六道程序及相关礼仪。按传统的讲法,六礼乃周代著名的政治家周公(姬旦)所制定,但我们不妨认为周公是在前人累积的基础上做了一次集大成的工作。自此,以六礼为主体的聘娶婚逐渐从上流社会推广到民间。随着儒家思想在汉初社会意识形态领域中主导地位的确立,此后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里,聘娶婚一直在婚姻关系的缔结中占有最权威的地位,并且随着历史的发展,在传承与变异的激荡中,更趋丰富和俗化,其基本要素以及由此衍生出来的许多细节性成分,直到近世仍然在中华民族的婚俗中发挥着重要影响。 在下文中,本书拟按照聘娶婚礼俗的主体构成和程序,在多侧面的展开中,对它的大致风貌和延伸事象做一个略具系统的介绍。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