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划分词类的目的是把语法功能相同或相近的词归在一起,以便概括地描述词语的语法属性。同类的词自然有共同的语法功能。例如:名词一般都能作主宾语、受数量词组修饰,但不受副词修饰,不直接作状语或补语。 当然,这并不是说,划归名词的每一个词的语法功能都相同。实际上,名词内部还是存在很多区别的。如“地步、方面”不能单独作主语、宾语,“长度、金额”不能受数量词修饰, “苹果”可以与个体量词(“一个苹果”)、度量词(“两公斤苹果”)、容器量词(“一筐苹果”)等搭配,“冰”就不能与个体量词搭配(如不能说“一个冰”),与“思想”搭配的只有种类量词和不定量词(如“两种思想”、“没有一点儿思想”),与“暴雨”搭配的只能是动量词和时量词(“一场暴雨”、 “一阵暴雨”)。因此大类之下还可以再分子类。子类对词语的语法属性的刻画更深刻,更细致。随着语法研究的深入和汉语信息处理的需要,子类的划分是很有必要的。 对于汉语的名词子类划分,语法学界已有不少研究。但至今缺乏一个统一的划类标准,各家划出的子类也不尽相同。 马建忠的《马氏文通》依据名词的意义,将其分为“本名”(指称某人某物)和“公名”(指同类之人物),“公名”又可细分为“群名”(称人物之聚者)和“通名”(表“人物之色相,盖离乎体质以为言也”)。同样是基于意义标准,王力《中国现代语法》中则将名词分为三类:“通名、专名、单位名词”,吕叔湘的《中国文法要略》分为四类:“人物、物件、物质、无形”。 朱德熙(1982)则明确提出“划分词类的本质依据只能是词的语法功能而不是词的意义或形态变化”。他按照名词与量词的选择关系把名词分为5类: a. 可数名词:有自己适用的个体量词 b. 不可数名词:没有自己适用的个体量词,只能选择度量词、临时量词 c. 集合名词:只能适用集合量词和不定量词 d. 抽象名词:只能适用种类量词和动量词 e. 专有名词:一般不受数量词修饰 现有的许多语法著作,如房玉清(1992)、邢公畹(1992)、胡明扬(1996)等都基本上采用了类似的名词子类划分体系,只是对个别名称作了调整。 但以往的研究(无论采用意义标准还是功能标准)往往都只是侧重于名词子类类别的确定,限于举例性的定性描写,分类方法缺少可操作性,以至于人们在判断具体的名词归属哪个子类时常常犯难。比如,按照定义,集合名词只能适用集合量词和不定量词,但“师生、衣物、城镇”等却可以与个体量词搭配,如“五十位师生、几件衣物、三个城镇”;而那些不能受数量词修饰的普通名词(如“苍天、总额、高低”等),更是无法归入任何子类。 我们认为,由于汉语大多数名词都可以受数量词组修饰,而且不同的名词要用不同的量词。因此,按照与量词的搭配能力进行名词子类的划分是科学的。同时,依据功能标准分出来的每个子类在意义上也将有共同性。因为名词与不同类型量词的结合,实际体现了名词可用不同的方法进行计量,而不同的计量方法正是取决于不同的语义特征。 正是基于这种认识,我们在开发《现代汉语语法信息词典》(国家“八五”科技攻关项目)时,在对27,397个名词与数百个量词的搭配能力逐一作了描述的基础上,开展了对名词的子类划分更深入细致的研究。首先,参照前人的研究成果和我们的感性认识,提出了一个初划分,接着,进行验证、调整,进行再划分,如此反复,逐渐逼近一个比较稳定的名词子类划分。在此过程中,划分准则也逐步明确,并在27,397个名词的子类划分实践得到了应用与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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