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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自信与法律史学科“突出重围”

http://www.newdu.com 2018-06-08 中国民族报 李文军 参加讨论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文化兴国运兴,文化强民族强。没有高度的文化自信,没有文化的繁荣兴盛,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让当下中国法学院中略显尴尬的法律史学科(主要指中国法律史,下同)感受到机遇的来临,同时也有一份沉甸甸的使命感。
    之所以说尴尬,是因为在当下学以致用为主要导向的法学教育中,法律史作为离法律实践最远的学科,让大多数法科学生对其感到隔膜,从而在法学二级学科中日益被边缘化,法律史研究者的危机感也与日俱增。相比许多学者将这种情况归因于学生的浮躁和学问在这个时代的寂寞,笔者倒更倾向于认为这是一个社会发展中正常甚至是可喜的现象。对法律实践的热情,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律在社会上的作用空间比较大,是一个国家法治水平提高的外在表征之一。在这样的形势下,我们更应该考虑,不能与立法、执法、司法这些法律实践发生直接关联的法律史在中国法学院中的角色究竟该如何定位?这个让法律史学者困惑已久的问题,如今在十九大报告中看到解答的希望。简言之,就是让移植色彩浓厚的法律史学科在整个法学学科中,当仁不让地承担起坚定文化自信的使命。
    其实早在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中作出“古代礼法合治有重要启示”这一论断时,中国法律史在国家治理中所具有的“资治通鉴”功能就已为许多学者所领会,对法律史的学科使命有了功能方面的认知。如今十九大报告对于文化自信和中国特色法学话语体系的强调,在更高层次上阐明了法律史学科的时代使命。这可以简单概括为:彰显法学学科的“文化维度”和“社会维度”。前者主要是呈现中华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对法律现象和法学理论的影响过程,通过对其实效的揭示,使国人明白我们并非是处在西方现代法治文明的前一阶段,而是与其平行发展的另一种法治文明,从而树立法律文化中的自信。后者则是通过揭示中华传统法文化话语与中国历史事实的共生、共变、共存关系,使人们正视现有的源自西方的法学理论在面对中国现实时受到挑战甚至表现出解释力不足的问题,提醒寻求符合中国现实的法学话语之必然性与必要性。
    客观来讲,相关努力并非始于今日。从梁启超、严复等近代中国思想界的巨擘始,到上世纪80年代法律史俨然“显学”再到之后的“花果飘零”,大热大冷和大起大落中,法史学人的探索从未止步。但只有在坚定文化自信的意识之下,相关努力才可能告别自发,进入一个大规模的自觉阶段,为法律史学科和学人找到安身立命之本。更何况,党的十九大关于文化自信的理由和底气的阐明,为法律史如何承担时代使命指出了相当明确具体的努力方向。
    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当代中国文化自信的来源有三:其一是中华民族五千多年文明历史所孕育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其二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中创造的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其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及其成效。这三方面内容,在法律史研究和教学中,可以作为理解中国法律经验的三个重心,从中提炼出法律史承担文化自信使命的三个努力方向:
    其一,理解中国人从古至今一以贯之的思维方式和行为逻辑特性。思维方式决定了一国民众看待法律制度和法律现象的角度与价值观,它深深植根于一国的文化传统之中,并非可以轻易变化。相对于西方的“分而析之”,中国人的思维特点可概括为“综合整体”。人在整体中生存,应当具有整体观念,观察某一事物时充分认识其连带条件和关联因素的重要性,反对忽视问题的整体性、攻其一点不及其余。五千年来的生活经验养成法律以人的共同生存为着眼点,具有浓烈的人文关怀。这一思维传统使中国人反对把事情做得“太绝”,主张留有余地(尤其对弱者),是非之外尚有恻隐,法律实践中不喜欢一方全胜一方全输,调解的顽强生命力正是这一文化传统的有力诠释和现代注脚。对于已走出匮乏经济、主要面对发展不平衡问题的新时代中国来说,这一思维传统更值得我们关注。
    其二,重视用中华法文化话语体系去解释古代法律现象,与西方法学话语体系展开对话。受近代以来“西学东渐”影响,今日中国的法学研究、法学教育所使用的话语体系移自西方,已成为我们讨论法律问题必须使用的一套话语工具。尽管如此,我们可以发现,这套话语体系面对中国古人的生活经验时,还是存在诸多解释力不足以至无法对应的问题。比如,“所有权”这一概念,无法充分表达古代“业”的观念所表示的“占有使用+其他人对这一事实认可”的社会意义。这提醒我们,不能将西方法学话语对古代中国法律经验所作的裁剪和切割照单全收;中国法律历史不应在叙述中成为“西方法在中国的历史”;法律史学需要将事实和两套话语体系对比分析,形成一套符合事实的有中国特色的叙述话语体系。
    其三,对于革命根据地法制史和新中国法制史的应有地位予以正视。目前法律史教学中,对近代部分大多一带而过,革命根据地和新中国部分更无法逃脱“自学”的命运。这种情况一方面是因为课时限制,另一方面也是现有教学体系形成之时,新中国法统时日尚浅、相关内容还未系统化所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期,过去七八十年中,中国共产党领导国人在法治建设中成功处理了其他国家未曾面对、未曾解决的问题,国家制度、体制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所取得的巨大成效,要求我们对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建设和改革历程中的法制经验(也有教训)进行全面总结,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初心”深入探寻,对于社会主义法治与国家治理的实践逻辑进行提炼,这样才能沟通历史与现实,对中国法律文化有完整把握,更能坚定中国法律文化的自信。
    百年以前,梁启超评论中国学术,认为当时惟有历史学差可与西方学术比肩,不难推断,重要原因当在于历史学的“中国主体性”。今日,在移植色彩浓厚的法学学科中,法律史学科如能承担坚定文化自信的时代使命,则“突出重围”不难实现,中国学术界出现“一个好的法学家必定是好的法律史学家”的现象也指日可待。
    (作者系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本文系西南民族大学教改项目“‘文化’与‘规则’二分法在民族高校中国法制史教学中的应用”之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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