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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研究中的历史理性与现实张力——读李凤鸣著《中国法官惩戒的现代化转型:1901-1949》(2)

http://www.newdu.com 2018-03-29 中国社会科学网 衡阳 参加讨论

    二、整体性的综合研究观
    整体性是现代西方结构主义学派的重要方法,该学派认为,整体较之部分更具有逻辑上的优先性,部分只有被放在整体的关系网络中才能得到更好的理解。本书名为研究法官惩戒制度,但在实际上又对“法官”与“惩戒”作了扩张解释,对其中的主体和行为进行综合性考察,体现了从整体出发来研究部分的学术进路。
    在当代的知识话语体系中,法官是通过统一的法官资格考试并经由正当任免程序进行管理的职业人员,但在近代中国,除我们通常认知的法官角色外,还存在县知事、承审员、审判官等行政官员或不经由统一资格考试的辅助审判人员。在南京国民政府中,法官还有政务官、特任官、简任官和事务官的划分。也就是说,近代的法官可分为普通法官和特别法官,这些不同的职官身份对应着不同的惩戒机关和惩戒程序。对于这些承担近代中国司法审判的完整群体,如果单纯地研究通常意义上的普通法官惩戒,就难免有一叶障目的片面性和孤立性,使我们对其时的法官惩戒难以进行全景式、深层次地体察。虽然用以小见大的手法进行具体而微的微观研究,也就是说就部分而研究部分,有其特别的学术价值,甚至还有一叶知秋的灵动和精妙,但如果对某项制度进行研究,从制度的功能完整性和关联性来看,更有意义的还在于整体性的视野,使制度的功能认知更接近其本相,唯此,才可以更合理地辨章学术并进而回应社会。
    本书定义的“惩戒”包括我们通常认知的纪律惩戒和刑事惩罚。在我国古代,对于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责任追究,一直以刑事惩罚为主轴,虽然在不可考证的历史早期,对于法官的此类刑罪可以通过以官代罚的方式进行折抵,也就是说不真正入罪,此后又通过正式的行政处分替代制,使很多的刑事责任虚化,但是,刑律中的法官刑事责任条款并没有因此而删改。即使在清代,制定有专门对官员进行行政处分的《吏部处分则例》,将行政处分替代制独立化和法律化,但《大清律例》中的相关规定仍一如其旧。古代并没有专门的职业法官,衙门长官集众权于一身,其在司法行为和行政行为中的违法责任,皆经由同一法律和程序处理。实际上,古代的司法本来就可视为政务的一种,与治安、税收等行政事务并没有本质的区别。这种惩治综合化或一元化,也就是作者所言的“一揽子”机制,塑造了古代中国法官责任追究的传统,其基本特征即为责任主体合一、责任事由合一、惩治程序合一、惩戒依据合一。这种机制所贯穿的基本精神就是控制和惩罚官员,以维护皇权一统的官僚体制。
    在法官惩戒制度的近代转型时期,也即作者表述的现代化时期,古代中国法官惩戒的传统惯性并没有因为新政制和新惩戒法制的建立而当然地刹车,其基本精神还在顽固地左右着惩戒机制的运行。在这样的变革时代,新法旧制常常难解难分,因此,单纯地研究法官纪律惩戒,即有失之整体性观照的缺陷,也不利于厘清法官惩戒制度现代化的基本走向与规律,对于制度历史的动态发展过程也难以进行有效地考察。因为,只有从刑事惩罚和纪律惩戒的此消彼长中,我们才能对这种变革有更直观和具体的认知,并领略从传统到现代化的基本精神所在。本书的研究很好地抓住了这一历史特点,在以惩戒法为基础的视野中,对于法官司法违法的刑事责任,以刑法变迁为主轴,梳理了从传统刑律到近代刑法(包括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的嬗变过程,做到了对法官责任研究的全覆盖,既展现历史情境,又符合学理逻辑。
    此外,本书对于监察制度、法官考核制度、法官管理制度等与法官惩戒紧密相连的制度也进行了一体化考量,对于法官惩戒的机关、程序、事由、理念等法官惩戒制度的构成要素的研究也环环相扣,形成自洽的逻辑体系。从形式上看,全书议题相互呼应,结构疏密有致,读来有纲举目张的掌控感,这也是整体性视角在读者层面形成的阅读镜像,使本书还体现出读者关怀的意味。当然,正如戴文麟先生所言:结构主义强调整体性,“容易忽视对结构载体、对于部分本身的研究”。本书虽然也存在对制度环境着力不足的问题,但是,对于“部分本身”的研究还是令人称许的。出于对现代化的深刻体认,作者的实际着力点仍然聚集于普通法官的纪律惩戒,突出了本书的主题。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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