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吴思先生的作品,每次都给我不同的感觉,不论是《潜规则》还是《血酬定律》,他提出的东西总是让我们眼前一亮,在《血酬定律》这本书中吴思先生提出一个不同于传统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为我们揭示了历史不为人知的阴暗面,原来历史的发展与延续从来都不是我们想象的那样,圣贤的君主取得了国家的统治权和百姓的爱戴,从来不是,因为掌握决定权的从来都是暴力最强的人,他们才有决定权,而这也是《血酬定律》这本书向我们极力说明的。历史的发展其实就是暴力集团与生产集团之间斗争博弈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暴力是决定的因素,一切都以其为基础,人类社会说到底与动物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只有拥有暴力的强者和接受宰割的弱者。 本书主要是以正编得的十四个章节来不断加深我们对血酬定律的认识,在此我就不一一论述这些章节了。首先我们研究一下本书的核心—血酬。首先血酬,即流血拼命所得的报酬,体现着生命与生存资源的交换关系。 血酬的价值,取决于所拼抢的东西。血酬是对暴力的酬报,由暴力所得,就是血酬,而血酬的多少,取决于暴力的强度,及暴力的承受者避祸免灾的意愿和财力。为了加深我们对血酬定律的认识,作者首先向我们介绍了什么是元规则,所谓的元规则其实就决定规则的规则,就是我们要遵守的规则是由什么决定的,而在历史的发展中无数的例子都向我们证明着血酬定律的重要作用。如果我们把所有人分为生产集团与暴力集团两个群体,那么很多问题就会变得很好理解,比如商家向土匪交保护费以求平安的事情,官府与土匪都是暴力集团,只不过是官府披上了合法性的外衣,商家不论是向官府上交租税还是向土匪上交保护费其实都是希望免受暴力集团的祸害或者还希望得到他们的保护,在清末民国初期时,在川陕鄂交界地区就曾出现了土匪维持当地治安的怪事,这其实是很好理解的,土匪对生产集团不能剥削太多,不然的话他们就自己也要饿肚子,无论是保民还是害民,暴力集团都追求血酬的最大化,其实在一定程度上官与匪是可以互相转化的,因为在上述的事件中土匪承担了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责,这是在官府已经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发生的,在这种情况下,土匪所收的保护费就不是血酬了而是法酬(或者说一部分是法酬),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公式:法酬=全部税收-公共产品价值,公共产品的价值就取决于对生产集团的保护,总之,暴力集团内部之间是可以互相转化的,比如匪变官或是官变匪,暴力集团与生产集团之间也是可以互相转化的,比如民变匪或是匪变民,而当暴力集团过多超出了生产集团供养能力时,二者之间的变化就会发生。 我们在清楚了解了由血酬定律所划分的两大阵营以后再研究一下其他问题,首先是生产集团对暴力集团意味着什么?毫无疑问生产集团即平民是暴力集团的剥削对象,当然生杀大权也掌握在暴力集团的手中,最明显的例子就是人命价值几何,在历朝历代都有关于用钱免罪的律法,司马迁因为拿不出足够的钱所以只是免去了死罪却要受宫刑的耻辱,用钱买命这也反映了暴力集团的态度—人们的性命并不掌握在自己的手中,生杀予夺由暴力集团决定,不同地位的人命价也不同,生命是不平等的,也是有价值的可以买卖。所以皇帝以及军阀这种暴力集团首领对他们来说有了兵马获得了强权之后,就掌握了平民的性命,百姓要想活下去只能是以劳役或是赋税自赎。那么既然暴力集团对平民有如此的危害,那么平民对待暴力集团是一种怎么样态度呢,当然有些人肯定会想附庸权贵,免受祸害,特别是官员对于百姓的合法伤害权,比如大宦官刘瑾就凭借皇帝的权势,在全国建立了一个完善的压榨系统,而很多百姓或是商户为了免受祸害就主动向刘瑾上交贿赂,而很多官员也是争相贿赂刘瑾,但是这些贿赂并不是升官发财的投资,而是避祸消灾的费用,在这个事件中说明暴力集团的内部也存在着剥削,即使是那些清官也要搜刮百姓去孝敬刘大宦官,我们都知道明代的官员工资是很低的,一个县官勉强能温饱,所以官员都只能搜刮百姓了,王朝中就建立了一个从上到下的完整压榨系统,这是潜规则,没有官员可以超脱于外,即便是有一两个决心革除这些陋习的有志官员最终去也没有落下好下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