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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官僚体制下生碑记的书写转变

http://www.newdu.com 2018-01-09 文学遗产网络版 佚名 参加讨论

    叶晔
    摘要:作为一种在公共空间中评价官员治绩的文体,中国古代生碑记的发展,是一个政治与文学相互博弈的复杂过程。儒家的德政思想,建构了生碑记的文本结构和程式,至晚在唐代已经成型。唐宋以来,中央通过一系列法令的制定和推行,管控地方上的立碑行为,约制了作为文学文本之生碑记的发展。但宋元以来的士人们,通过不同文类的选择,及文本的迂回书写,规避相关法令使之失效,并对立碑现象进行体制内的批评。这是士大夫文学中的一个内在而隐性的文学批评传统,指向的是政治约束下的文学运作机制及其能动性问题。
    关键词:生碑记  立碑制度  文类  书写权  体制内批评
    所谓的生碑记,指颂扬见任官或去任官政绩、反映地方民意、以碑刻形式存世的文章,包括德政碑、遗爱碑、去思碑、生祠碑、功德碑、榷政碑、政绩碑、颂德碑、善政碑等记文[1]。其中较常见的有德政、遗爱、生祠、去思四种类型。从称谓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来说,我们用文类而非文体的眼光,去观察这一文学现象,更有学术之意义。在本篇中,考虑到文学与史学之研究视角的区别,笔者将用“生碑”来指称这一文类所依附的物质形态,用“生碑记”来指称书写于碑石之上的具体文字内容。
    现今有关生碑的研究,已有不少成果问世。主要从纪念碑性、地方官考课、央地关系、士大夫社会网络等角度予以考察[2],基本上属于历史学的研究方法,很少考虑到作为文类的生碑记,其文学属性对于更强势的政治世界及更稳定的典章制度的反作用。换句话说,史学家关注立碑一事,文学家更关注撰碑一事,我们只有将撰碑视为一种文学创作行为,并予以着重考察,作家在生碑现象中的意义才会凸显出来,不同文类之间的功能差别才会被逐渐认识。以生碑的名义进行总括性的历史研究,固然有其价值所在,但对生碑记文类的细分考察,也将给相关研究带来与史学有别的文学思路。本篇的目的,就是用文类的眼光去梳理古代生碑记的发展历程,进而探讨这一存在于公共空间中的文学类型,其文本结构和书写权力,是如何被国家制度所约制的,又是如何通过撰碑者的创作能动性,在体类选择和文本书写上,对既有体制进行规避、逾越和批评的。
     

  1. 类分与类从:古代生碑记的叙述立场与体类选择
        立生碑的现象,据顾炎武的考证,起源于晋代[3]。广平太守丁邵、右将军唐彬二事,是正史所载“居官而生立碑”的最早事迹。但如果放宽标准,不局限在德政文字,同样关注于纪功文字,那么,生碑的起源,可以上溯至汉代。不管怎样,后代生碑的两个基本功能,一为自上而下的表彰,一为自下而上的感恩,在早期事例中皆有体现,尤以前者为突出。
        自晋以来,生碑记在文类演变中滋生出不少别类,如德政碑、遗爱碑、去思碑、生祠碑等十数种。我们当然可以对每一种文类作精细的考源,但应留意,有些作者在选用德政碑或去思碑的时候,未必明晓它们存在功能指向上的细微差别。反之,如果作家意识到不同的名称指向不同的政治立场,那么,创作上的体类选择,便是他政治思想的某种潜在反映。这是历史学者在德政碑、去思碑研究中较少考虑的,他们更倾向于实在内容的类从,较少关注具体名称的类分之于生碑研究的意义。在他们眼中,重要的是生碑作为一种行为,而非生碑记作为一种文类。文学学者的关注点,有必要放在生碑记的文类属性上,否则便与历史学者无异了。
        首先,我们来看生碑记在书写体制上的特性变化。虽然从颂政的角度来说,德政碑、去思碑、生祠记等并无明显的差别,但从文字所依赖的物质形态的角度来说,德政碑和生祠记有着明显的不同,即仇鹿鸣指出的“纪念碑性”[4]。尽管元明清时代的生碑,已经不像唐代的德政碑那样有巨碑的视觉效果,但无论是巨碑还是普通碑,它们的物质载体,都是作为独立纪念物的石碑(属于路碑的一种),而生祠记虽然也经常被勒石成碑,但这块石碑不是独立的纪念物(属于庙堂碑的一种),只是附属于生祠的一种文字存录方式而已(也可以是卷轴或绘像等形式)。简单地说,德政碑记、去思碑记是一种生碑纪念,而生祠碑记是一种生祠纪念[5],虽然它们都有物质遗存(碑与祠),但这两种物质遗存的形态及其与文字的关系是不一样的。德政碑是物质遗存和文字遗存的高度重叠(纪念碑性与书写权力),而生祠碑虽然也有物质遗存,但这种物质和文字的遗存并不具有充分的对等性。至于其他类型的记文、赠序以及由此汇集而成的言行录等,只是士人性质的文字纪念,不依赖于公共空间中的物质遗存,脱离了公众场域的民意,从文类的角度来说,有别于本篇考察的生碑一类。
        由上可知,公域和私域的不同,既可以用来区别传记类碑刻中的生碑记与墓志文,更是区分社交网络中生碑记与其他文类(如赠序、题跋等)的重要标志。既然生碑记是公共场域中的一种文类,那么,我们必须考虑到公共场域中立场各异的多方利益群体,在生碑书写中的不同作用,以及由此所致的对这一文类的规制和逾制。这些利益群体,包括代表国家意志的朝廷,代表儒家士大夫意志的亲民官,以及代表百姓利益的地方耆老。
        据上而论,生碑行为的参与者,据立场和诉求的不同,可分为朝廷、官员、民众三极,由此构成中央与地方、政府与百姓两种关系形态。而亲民官兼具地方、政府双重属性,是一个协调中央与百姓关系的中间姿态。从生碑记的不同名称,可看出一些端倪,德政、遗爱,本是表彰官员政绩之意;生祠、去思,则有反映基层民情之意[6]。但这样的三极视角,带有明显的史学思维倾向,若我们改用文学视角来观察此事,则三极可分裂为四极,根据碑记文生成的先后顺序,分为民众(申请者)、官员(被纪念者)、朝廷(审核者)以及作家(撰碑者)。这最后一极,相对于前三极来说,没有较明确的政治立场和诉求,不在法令处罚的范围之内,较少受到政治制度与环境的约制。
        唐代的生碑书写,以德政碑为主,据刘馨珺的统计,现存20篇德政碑记、6篇遗爱碑记、2篇生祠碑记[7]。已有的研究成果,无论是强调对于社会政治秩序的维稳作用,还是探究对于地方信息法制化的意义,其最后指向的,都是中央对地方、上级对下级的控驭。我们可以说,唐代的生碑记书写,基本上维持朝廷的立场。唐律中有立生碑必须申请的规定,及对相关违禁行为的处罚措施,这让尚书省的礼部考功司拥有了过滤地方民意的实在权力。这个时候,立碑行为所反映的,不再是纯粹的地方意愿,而是经过中央筛选后的地方意愿。另外,唐代的德政碑记多由朝廷授权中央词臣(著作郎、翰林学士等)撰写,而非地方文士撰写,其文字所反映的,也是朝廷的统治理念和策略,而非地方民意的真实表达。仇鹿鸣甚至指出德政碑在晚唐政治中被用于稳定地方藩镇的情绪,其政绩表彰的初衷,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被政治安抚的目的所替代[8]。至于其他相似文类,如生祠、去思诸碑,或许较之德政碑更能反映地方的真实舆情,但就现存史料来看,其立碑同样需要经过朝廷审核,即无论哪一类生碑,其立碑权皆被中央掌控。在这种情形下,生碑记的书写,实受限于两层政治权力,一是作为书写前置条件的立碑权,二是书写权自身被控制在中央词臣手中。从叙述立场的角度来说,唐代通过政策制定和文柄授予,将生碑记的书写,约束在一个较狭隘的、以中央利益为重的政治空间中。
        宋代的情况,有较明显的变化。现存宋代文献中,基本上没有德政碑记,但有相当数量的生祠记存世。虽然我们不敢确言,所有的生祠记都是以碑石的形态保留下来(有学者认为是以绘像的形态),但至少有材料可以证明,相当多的生祠记与碑石有着直接的联系。如真德秀为南剑州知州兼福建招捕使陈韡撰生祠,就明言“叙其大略,使著于石章”[9];刘克庄撰写生祠记时,亦有“将有升堂而起敬、读碑而堕泪者,至此而后,可以观人心焉”[10]之语。从“升堂读碑”可知,宋代生祠记是以庙堂碑的形式存在的,不像唐代巨碑那样,立在城门外、大道旁,制造出一种文字之外的视觉震撼力。很显然,宋代地方文人已经意识到朝廷的立碑禁令,约束的是作为纪念物的碑(面向民众),而不是作为纪念文的碑(面向文人)。故他们选择性地规避了立生碑的禁令,借用民间信仰中的生祠之法,让碑记附属在建筑物内,以达到传世文字的效果。总的来说,宋代生碑记的书写,借助文类的转移(从德政碑到生祠记),突破了唐代政治立场的局限。一来通过“私刻于石”的行为,绕过中央的立碑权,造成书写权前置条件的消失;二来由此降低书写权的门槛,不再掌控在中央词臣手中,地方文人亦可以民意代表的身份,介入甚至主导生碑记的撰写。
        元代生碑记的体类选择,又是另一番面貌。杨维桢在一篇遗爱碑记中,明确有“立石刻颂,在法无禁”[11]的说法,可见元后期的文人,已经对立碑禁令不甚知晓。元代短短百年间,涌现了大量生碑记(多于现存的唐宋总量[12]),其中以去思碑记的数量最多,而这与金元不禁去思碑的举措密切相关[13]。唐宋的立碑禁令,虽然在字面上只针对见任官,但实际上去任官的立碑,也需要经过中央审核。法令上明文允许“去思而建”,对去任官纪念全面放开,自金代始,而元代沿袭其制。也就是说,从金元开始,所有生碑类型中,纪念去任官的生碑,率先拥有了没有任何前置条件的合法身份。这一法令许可,使去思碑与德政、生祠诸碑区分开来,借“去思”之名获得了更大的发展空间。故元明两代的去思碑数量,明显多于其他生碑类型,沈德符曰“今世立碑之滥极矣,而去思尤甚”[14],可见直到晚明,仍是如此。如果说宋代生碑记的逾制,是从立碑到立祠的选择性规避,那么元代生碑记的逾制,则是从见任官到去任官的选择性规避。而且,历代文人在表述德政、去思等概念的时候,主要考虑的是见任官和去任官之别[15],并没有过多留意不同生碑记在叙述立场上的先天差异,因此,当金元法令允立去思碑的时候,也在无意识中将生碑记的书写姿态从中央转换至地方士民。
        综上可知,唐代风行德政碑记,宋代风行生祠碑记,元代风行去思碑记,真可谓一代有一代之生碑类型。我们当然可以说,这些都是同一文类的不同变体而已,过度地细分容易遮蔽宏观层面的某些意义。但从文类学的角度来说,不同亚文类的此消彼长,实有文学发展的必然性在其中起作用,而这种必然性,实与政治体制密切相关。
        从文体类分的角度来看,元代生碑记的发展,最终呈现为两个维度。一个是立碑行为的局部合法化,让纪念去任官的去思碑记渐次兴起;另一个是对违禁行为的宽贷,“已立而犯脏污者,毁之;无治状以虚誉立碑者,毁之。”[16]只有毁碑措施而没有人事处罚,让德政、遗爱、生祠等碑记,也有了较宽松的生存空间。一旦失去了中央的严格管控,撰碑者的独立意识开始凸显,这些碑记的叙述立场,在很大程度上转移至士大夫一方。这个时候,原先被朝廷意志所压抑在士大夫身上的两种身份(被纪念者和撰碑者)逐渐分离。与唐代由中央词臣来执笔撰文不同,元代以后普通文士的参与度越来越高,他们不仅用文字来表达士意、民意,还将之视为建立士大夫社交网络、抢夺公共话语权的一种工具,生碑记的顶层政治色彩日渐淡化。
        明清两代的士人,也认识到了以上诸弊端,可惜书写权力一旦下落,要想借助威权的力量收回至中央,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以亲民官和作家两种身份活跃其中的士大夫,通过文学逾制的方法,规避相关法令,持续掌控已经下落的权力。这里所说的文学逾制,既包括生碑记的类分与类从,也包括文本内容上的迂回式书写;而所说的权力,则通过碑记的书写权以及书写中的批评权来实现,以下详论之。
         

  2. 从廷意到民意:生碑记书写的制度化与去制度化
        作为一种存在于官僚体制内的非公文文体,生碑的书写,难免与狭义的制度建立一定的联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朝廷对立生碑的律法管控,须经国家机构的审核后方可立碑,对违禁的官员和吏民,有一系列处罚措施,此为制度影响文学之方式。二是生碑记在官员考课中的辅助作用,它作为公众舆论的一种文字形式,是上级人事考核的参考材料之一。这个时候,它不再是一篇只代表任官声誉的舆情文字,还变成一份可证明其执政绩效、影响其职官迁转的补充材料,此为文学影响制度之方式。另外,生碑记的书写,还可以另辟新的空间,让本为约束此类文学而存在的制度渐趋失效,这涉及书写的合法性问题,又可分为违制、逾制之别。
        在唐代以前,生碑现象已有一定的发展。虽然《晋书》中有多个“居官而生立碑”的案例,但据仇鹿鸣的考证,将立碑的批准权收归中央,其制度渊源或来自南朝,北朝则较为罕见[17]。也就是说,自南朝始,立生碑的行为逐渐受到国家法律的约制。从现有的法律文献来看,唐宋两代对立生碑的管控相当严格。在申请环节,“所在长吏请立德政碑,并须去任后申请,仍须有灼然事迹,乃许奏成。若无故在任申请者,刺史、县令委本道观察使勘问”。[18]去任、申请、政迹三者是不可缺一的必要条件。但勘问“无故在任申请者”一条,埋下了一个伏笔,即“有故者”(有灼然事迹者)可在任申请,而有无实在的政绩,本是一个很模糊的标准,以致最后剩下“申请”一项才是硬性要求。而在审核环节,吏民须“诣县请以金石刻,县令以状申府,府以状考于明法吏……具所纪之文上尚书考功,有司考其词宜有纪者,乃奏”[19]。也就是说,尚书省的礼部考功司拥有最后的审核权,这在很大程度上赋予了中央实在的权力,以致碑记不同体类所能反映的观念差异,在一定程度上被国家权威所掩盖,让地方官员和吏民处于一个相对被动的位置。唐代德政碑风气远胜生祠、去思诸碑,有其必然的一面,即中央权力的强势介入。
        入宋以后,宋太祖专门诏令“诸道长贰有异政,众举留请立碑者,委参军验实以闻”[20]。宋嘉祐五年(1060),泉州知州蔡襄回京任翰林学士,“闽人相率诣州,请为公立德政碑。吏以法不许谢,即退而以公善政私刻于石”[21]。可见州一级的官吏,其验实工作相当严密。宋《刑统》有“若官人不遣立碑,百姓自立及妄申请者,从不应为重,科杖八十,其碑除毁”[22]一条,可知当时“百姓自立”是要受罚的。故笔者以为,上述的“私刻于石”,指生祠碑记(泉州现仍有始建于宋的蔡忠惠公祠)。这属于建生祠的范畴,故立碑禁令对此无效。作为弱势一方的亲民官和地方百姓,多不会刻意地违反制度,但会有意识地规避制度。他们通过碑记体类的选择,规避于己不利的律法条款(禁立生碑),寻求另一种表达地方舆情的方法(建生祠,刻石以纪),这是宋代生祠记远较前代为多的原因之一。
        另外,宋代生祠记的兴起,与官员考课制度的变化也有一定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唐宋考课法执行方式的变化,造成了生碑记不同类型的此消彼长。唐代的德政碑审批与官员考绩二事,皆由礼部考功司职掌,生碑记正可作为地方举留或官员迁转的补充证明。而宋代由多层监司单位负责州县官员的考课,对地方上的举留行为,多以干扰政务处置,故民众转以更简单的生祠纪文的形式替官员祷祝。
        入元以后,禁令日趋松弛。前文已提到,见任官无论是自立碑,还是遣吏民立碑,其违法成本比唐宋小很多。唐宋为徒、杖并罚[23],明清以杖刑为主,元代只是仆碑而已,不涉及人事考核、职官迁转等切身利益。更关键的是,元袭金制,去任官的立碑不再申请,这使得去思碑记被完全放开,成为元代生碑记创作的最大宗。而唐宋以来被严管的德政碑记,也因为形同虚设的违制成本,有了相当程度的发展。前述“立石刻颂,在法无禁”的说法,应从对去任官立碑的制度允可、对见任官立碑的制度松弛两个方面来综合理解。
        明清两代的禁令,基本上沿袭唐宋律。士人虽有“在官毋树德政之碑,已著在禁令”[24]的观念警醒,但在事实上,未必有严格的执行。顾炎武有“今世立碑不必请旨,而华衮之权,操之自下”[25]之说,可见因无须奉旨立碑,相关权力已下移至各级地方官吏手中。自上而下的制度禁令逐渐松弛,自下而上的利益驱使便浮现出来。立碑者对撰碑者身份的选择,也渐趋多元化,呈现出从中央到地方的转移,即从代表着国家意志的中央词臣,转向代表基层民意的地方精英。从这个角度来说,现存宋代生碑记的缺少,可能不是风气减弱的缘故。更合理的解释是,唐代生碑以德政碑为主,多由中央官员来撰写,较容易被集部文献保存下来,而宋代生碑以生祠碑为主,多由地方文人来撰写,他们未必都有文集存世,即使有文集也未必能很好地保存下来。另外,放在祠堂内的生祠碑的体积,也不能与竖立在城门外、大道旁的德政巨碑相比。以上这些,都是宋代生祠碑记的保存情况不甚乐观的原因。
        从以上生碑记的发展可以看出,作为一种政治书写与公共书写相结合的文体,受到政治制度的诸多制约,在所难免。从六朝到北宋,当立碑占据事件的主导位置时,生碑记的书写大致呈现为制度化的发展趋势,通过朝廷法令将立碑权收归中央,完成了立碑与撰碑的高度集权。从南宋至清代,当撰碑占据事件的主导位置时,生碑记的书写开始进入去制度化的发展阶段。特别是金元以后将去思碑的立碑权彻底放开,意味着唐宋高度集权的生碑体系已经瓦解。不仅立碑权下移至地方官民,撰碑权也下移至士人阶层,这种二权分立的情况,让地方官民与士人逐步掌握了实在的权力,并形成了相对均衡的权力关系。也就是说,自元代以后,作为文学行为的撰碑,逐渐独立于作为政治行为的立碑。无论我们将此解释为从中央到地方,还是从政治到文学,“撰碑”的社会影响力较之前代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已是明显的事实。
        当然,一味地将南宋以后的生碑现象视为世风日下的一种反映,未免简单,我们更应关注的,是作为独立阶层的士大夫在撰碑一事上的积极作用。陈雯怡研究元代的去思碑文化,提出“社会网络”的说法,认为元代去思碑以文本的形式流传于士人间,与其他颂扬政绩的赠序、诗卷、记文等一起,作为个人声誉的文字表现,完成了对士人身份意象的形塑。并指出去思碑在脱离碑石这一物质形态后,尚能以卷轴为物质形态开启“题跋模式”,进一步渗入到士人的社交活动与社会网络之中[26]。虽说此“题跋模式”的概念,更适用于社交空间而非公众空间,却点出了生碑记发展至元代的一个新兴特征,即士大夫作为撰碑者强势介入,并上升为整个生碑行为中的核心力量。这一趋势,明清两代基本未变。
        元代以后,随着士大夫身份及话语的凸显,生碑记的书写逐渐分化为廷意书写、民意书写、士意书写三种类型。无论是唐代德政碑对循吏的表彰、对地方的控制,还是元代去思碑之于士大夫社会网络的作用,都是对上层利益(国家权威、官员声誉等)的一种巩固和追求,而不是对上层意志的一种约制和抗衡。也就是说,文学处于一种顺从于体制的姿态,而不是力求改变体制的姿态。在这种格局下,渐次兴起的民意书写和士意书写,显得尤为重要。唐代的德政碑,由于立碑权和撰碑权掌握在朝廷手中,不可避免地落入廷意书写的窠臼之中。只有立碑权基本放开,真正的民意才能有所反映;只有撰碑权逐渐下移,真正的士意才能有所表达。元代以后生碑记中的民意和士意,并不只是简单的、利益诱导下的程式化产物,也涌现出很多具有真正批评精神的现实文章。
         

  3. 逾制与曲笔:生碑记书写的体制内规避与批评
        文学影响制度的最常见方式,是利用诗文创作来进行政治批评,即中国文学自《诗经》而下的刺时传统。唐代以来,利用诗歌来讽谕生碑现象,在文人创作中并不少见。较早如白居易的《立碑》和《青石》诗,感慨路旁的德政碑“但欲愚者悦,不思贤者嗤。岂独贤者嗤,仍传后代疑”,“不愿作官家道傍德政碑,不镌实录镌虚辞”[27];至明清两代,批判生碑的讽谕诗越来越多,如清李调元的《石匠行》,中有“字刻青天过手多,至今名姓半遗忘。朝来新令初升堂,便有循声千口飏”[28]诸句,批评朝立夕忘的生碑风气。张应昌编《诗铎》,专设“谄媚谀颂”一类,收录沈钦圻《生祠》、朱樟《路旁德政碑》等诗,颇能体现普通文人的心声。如“好官无生祠,墨吏有生祠。好官与墨吏,行人知不知”“长留片石在人间,口碑传真石传伪”[29]等句,虽言辞浅显,却道理明白,对生碑、生祠一类现象进行了非常直接的批评。
        但以上所述,主要是纯文学对硬制度的影响,用相对自由、代表个体精神的文学,去冲击相对稳定、代表权威意志的制度。这是一种体制外批评,言辞较为直白激烈,并非所有的体制内文人都能虚心接受。这个时候,文体形式和法度对于政治体制的影响,是学界更应关注的一个面向。毕竟中国古典文学一向秉持“体用”的观念,不同文体的形式属性与文学的外在功能有较密切的对应关系,文体与政体之间相互影响,存在一定的可能性。
        从文类的基本特性来看,生碑记的叙述立场,呈现出国家、士大夫、地方精英、平民等多种身份的交叉,情况颇为复杂。总的来说,它是一种存在于公共空间、带有政治文化色彩的文体,撰者的发言姿态和内容,流露出公共知识分子的某些元素。如果说表笺等是建构“政治文学传统”的一种叙写方法,赠序等是建构“社交文学传统”的一种叙写方法,那么,生碑记是更特殊的一种类型,它以士大夫为媒介,体现出发表公共舆论的某种趋向,在中央与地方、朝廷与民众、政治空间与士人社交空间之间,架起了一座立交式的桥梁。
        任何一种“文学传统”的叙写方法,皆有其基本的程式可循[30]。这种程式作为一种文本体制,通过历代作家的创作实践,在不断地完善与变化。以生碑记为例,作为一种政治文化下的文体,在尊体和变体之间,更偏向尊体一路。如果是德政碑等强调中央表彰的类型,开篇多介绍德政治国的哲学基础,以及当下朝廷的德政理念;如果是去思碑等强调地方民意的类型,开篇介绍所在行政区划的地理环境及治理难度。然后,介绍受表彰、被纪念官员的履职经历,以及在任上的德政事迹;最后,介绍耆老吏民的举留行为,中央的审核过程,以及自己受请撰写这篇文章的缘由,有的还会附及生碑记的文体传统和发展状况。三个主要段落的顺序未必全然不变,如有时会将写作缘由放在开篇来叙述。但总的来说,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文体程式。
        作为一种政治性的文体,生碑记既然有它明确的功能指向,其内部程式自然与相关的政治体制相对应。当唐代由朝廷来掌握生碑记的书写权时,其文体程式比较稳定;一旦中央放开立碑权以及相关书写权的任命,作为亲民官和作家的士大夫群体接过生碑记的主导权,叙述立场和姿态随之发生转变,原有的文体程式就变得不再那么稳定。这种不稳定性,不是指文本结构上的重大调整,毕竟任何生碑记,无论其叙述立场怎么变化,皆包含地方性知识、官员治政考绩、民意舆情等几个基本要素,但在具体的表述方式和技巧上,可以有很大的差别。它并不打破固有的文体程式,而是在保留基本样貌的前提下,对政治体制进行规避和批评,以表达新的意见,即所谓的体制内批评。
        元明以后,越来越多的士大夫认识到生碑记的诸多弊端,及其对社会风气的负面影响。但作为士大夫的他们,既然承担起了地方精英的身份和责任,就很难摆脱生碑作为一种地方官纪念方式的惯性规则。在这种两难处境下,很多作家在撰写去思碑之前,会作适度的解释和反思[31]。如明黄云《分宜县吴侯遗爱碑颂》,开篇就说“皇明定律令,禁见任官立碑。盖官见任则以势位临民,为之书德政、颂遗爱者,不免曲笔谀辞”,显然对当时社会的真实现状有清醒的认识。但他又说“君子以仁厚望人,固不可皆谓之溢美爽实”[32],认为德政在儒家学说及实践中有合理存在的一面,将禁令的目的解释为对宋元弊习的纠正,尝试在本源的合法性上,为生碑记的书写提供理论支持。又如俞樾《龙游县知县高君实政记》,明知“士民为见任官长刊立去思碑、德政碑,律有明禁”[33],却巧妙地利用生碑记在体类功能上的指向性差异,将“德政记”改为“实政记”,指出前者是利己的表彰文字,后者是利他的模范文字。纪实迹,示来人,让继任官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这样的从政态度,是法令所不能禁也不应禁的。从书写技巧的角度来说,这是典型的体制内规避,以“实政碑”取代“德政碑”,对禁立德政碑的法令予以回避。这与宋人以生祠记代替德政碑的做法,并无太大差别。他们的不同在于,明人会先阐明法律禁令,再有所解释,从而为行走于法律边缘的立碑行为,提供了学理上的支持,而在宋人的生碑记中,很少采用这么迂回的叙述方式。
        元明人的迂回式书写,让生碑记在写作的合理性上有了较大的空间。他们并没有对社会现实视而不见,而是将生碑风气的负面景象真实地展现给读者,并摆出一定的批评姿态。这个时候,撰碑在一定程度上与立碑切割开来,它既是立碑行为在文字上的延续,更是文学体制下的一种政治批评,撰碑者借此拥有了相对于立碑者的独立话语权力。他们将批评社会风尚和挖掘政治善绩二者结合在一起,在公共书写领域,进一步承担起士大夫的道德责任。从这个角度来说,生碑记的意义已经超越了生碑本身的意义。这也是作为作者和批评者的士大夫,较之作为官员和受益者的士大夫的另一面。明人王演畴曰:
        余纵观宇内,郡邑长吏为生祠、去思碑,故所在不乏。就中诚伪之品,亦至不齐。最上为崇德报功,所过则化,所去则思,明圣而兼为明神,此礼之常,分数居多。亦有其政平平,而习时吏之套本,以猎要津,地方炙手乞灵,而藉此贡谀,遂为去思之滥觞。甚至有舞智御人,深文黩货,地方且近之则厌,而翼若垂天之云,巧持于末,宦达更为名高,阴图所以祠之纪之,以掩其从前之秽。此以力假人,未有能服人者也。[34]
        他在这篇生祠碑记中,自觉地将生碑行为分为三个层次,以对应三类文本:上为对善政的表彰书写,中为对平政的谀颂书写,下为对秽政的掩饰书写。它们的文辞套路未必有太大的区别,故我们只有探究其书写动机的不同,方能了解文字背后的真实意图。从立碑的角度来说,只有善政才有勒石纪念的必要,其他几种情况,皆有不道德的利益动机;但从撰碑的角度来说,我们既可认同政治上的原善并予以表彰,也可以在熟烂的程式书写中寄予对政治的隐性批评。故从阐说善政的角度来看,撰碑比立碑有更大的作为空间,士大夫在生碑事件中的身份重心已在发生转移。
        如果说迂回式书写,巩固了立碑的法理基础,是碑记对立碑权的一种文字支持,那么,批评式书写,则在凸显撰碑者的思想精神,是对碑记之书写范围的一种扩大。
        惯常而论,生碑记的主体内容,是对官员任期内政绩的叙写。除了常规的正面表述外,用前后任官治绩的对比,来凸显官员之德政,也很有效。如明《高安卢侯去思碑》曰:“先是,当事者刻期相责,一切苟且以应,而豪民猾胥乘而窃伏于其间。欺公巧法,上下骚扰,故民昔病在赋,而今又病蠧也。令惮于催科,而又惮于弗均矣。”[35]用前任高安知县的苟且治政态度,来反衬继任者卢奇大刀阔斧的改革行径。又明《余杭县知县蔡侯去思碑》曰:“故为邑长于斯者,往往以坐法去;即不坐法去,亦必抵狱乃论出之,鲜有妥然满秩者。”[36]用前任官面对地方豪民的弱势姿态甚至受害经历,来反衬继任者蔡润宗对豪民哗讼之风的有力整顿。其本意只是借以前的非德政事实,映衬后任官员的循良政绩,但在事实上,也是对前一任官员无作为的一种含蓄批评。这个时候,生碑记有了比立碑本身更宽广的意图范围,撰碑者也有了比立碑者更复杂的话语权力。虽然生碑记中“当事者”“故邑长”等不具名称谓,很难让普通读者对号入座,但对地方社会及其精英士人而言,他们用一种婉转的事后叙述方式,来表达百姓及代百姓言的撰碑者的真实态度。这是一种体制内批评,在遵从文本体制的前提下,注入积极的批评元素,来揭露甚至冲击政治体制中的某些弊病。
        不可否认,元明以后,立生碑的主导权从中央下移至地方,由于没有严格的法令约制,被一部分官员及相当数量的豪民胥吏所利用,造成了较恶劣的社会影响。但撰写碑记的主导权,尽管也从朝廷转移至广义的士大夫阶层,却没有下落至豪民胥吏阶层。元代以后对立生碑现象的批评文字虽多,但主要针对胥吏奸民,即使间涉士大夫,也主要批评作为受益者的官员,而不是作为撰碑者的作家。精英士大夫们已有所察觉,在世风日下的时代,守住撰碑者的身份,比守住亲民官的身份更关键。毕竟在一定程度上,书写者比从政者更能体现儒家士人的道义精髓。万历二十五年(1597),平湖乡绅欲为知县黄焰立碑,请赋闲在家的前翰林官员沈懋孝撰文,沈氏请辞并解释说:“仆以文字为职业,自来邑中例有之事,如入觐、奏绩、升转之属,皆勉强承命,质有其文。唯是德政一编,乃今世相沿俗套,传姗天下,未开览而秽欲吐矣。”[37]在他眼中,入觐、奏绩、升转等赠序文,与生碑记有着本质的差别。前者只是士意的体现,是士大夫社交空间中的一种文字,而后者是民意的体现,已经进入到完全开放的公共空间之中。文人交往和社会舆情孰轻孰重,谨守儒学道义的士人们不难作出判断。当然,像沈懋孝这样决然不撰生碑记的人毕竟少数,更多的文人对撰碑持谨慎的态度,并不作率然的全盘否定。《云间志略》中记载了明人蔡汝贤的一则逸事,颇能体现士大夫对撰碑一事的操守:
        公病时,诸生有以一郡侯去思碑请之陆宫保者,宫保佯应曰:“吾郡何得去思,彼去后思吾郡耳。”请者大惭而退。遂不敢署宫保名衔,而阴以公名衔刻之石。公闻之而恚甚,谓:“诸生不能得之宫保,而乃得之我。是以我之品,远谢宫保也。”[38]
        蔡汝贤之所以流露出惭愧之意,是因为他发现在地方文人的心目中,他不如陆树声那么珍惜撰碑权所附带的公众声誉,所以当诸生们没能在陆树声处求得文章时,便未经他的同意直接在颂扬文字上冠以蔡汝贤的名衔。在这件事中,最让蔡汝贤痛心的,其实不是署名没有经得他的同意,而是他没想到在乡民观念中,两位贤大夫对书写名誉的珍惜程度,竟有如此大的差别。由此可见蔡汝贤对自己的文章羽毛,亦颇为珍重。而现存《陆文定公集》中,亦有《重修督抚曹公生祠记》一文,可知另一乡贤陆树声亦非不撰生碑之人,只是在创作上谨守原则而已。只要政治上的原善依然被士人们所认可,生碑记便有它继续存在的价值。
        综上所述,古代生碑记的发展,是一个政治与文学相互博弈的复杂过程。看似一篇简单的生碑记,却是一个政治与文学犬牙交错的双重世界。首先,儒家的德政思想,建构了生碑记文本的整体结构和程式,虽然不同时代的书写有骈、散之别,有廷意、民意之别,但这套基本的叙述模式,至晚在唐代已经成型。在文本体制建构完成之后,由于生碑记是一种在公共空间中评价政治现象的文体,势必被统治者所利用,故随着唐宋一系列朝廷法令的制定和推行,立生碑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被国家意志所控制,也顺带着约制了作为文学文本之生碑记的发展。这种约制,既是一种艺术和思想的束缚,也是一种权力的规范。但文学(包括广义的文章之学)的发展,无论是基于艺术形式本身,还是基于创作者,皆有很大的能动性。宋元以来的士人们,通过对生碑记中诸多亚文类的选择性使用,如用生祠记、去思碑来代替德政碑,规避相关法令并使之失效,最终造成了立碑审核制度的渐趋架空。一旦立碑权被放开,书写权也随之下移,作为作家的士大夫,便开始有机会在相对稳定的文本结构内,对立碑现象进行体制内的批评。本篇的目的,就是为了呈现体制内的文学创作反作用于政治制度的那些细微活动,强调在显而易见的诗歌批评之外,还有一个内在而隐性的文学批评传统。但其中的文学运作方式及机制,因与政治思想及行为杂糅在一起,较之狭义的文学创作和批评,更难以把握,却是还原古代士大夫文学生态和现场的重要一环。在笔者看来,不了解政治约制下的文学,以及文学在体制内的批评方式,士大夫文学研究很难进入一个更深层次的领域。
        注释:
        [1]笔者未将纪功碑纳入本篇的考察范围,有关纪功碑和德政碑的区别,叶昌炽《语石》等已有论述。另,有关生碑文学的早期演变史,参见程章灿《从碑石、碑颂、碑传到碑文——论汉唐之间碑文体演变之大趋势》,《唐研究》第13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较有代表性的论文,如刘馨珺《从唐代“生祠立碑”论地方信息法制化》,《法制史研究》第15期,2009年;仇鹿鸣:《权力与观众——德政碑所见唐代的中央与地方》,《唐研究》第19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陈雯怡《从朝廷到地方——元代去思碑的大盛与应用场域的转移》,《台大历史学报》第54期,2014年;陈雯怡《从去思碑到言行录——元代士人的政绩颂扬、交游文化与身分形塑》,《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86本第1分,2015年。
        [3]黄汝成:《日知录集释》卷二二“生碑”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1269—1270页。
        [4]仇鹿鸣:《权力与观众——德政碑所见唐代的中央与地方》,《唐研究》第19卷,第80页。此概念借鉴自巫鸿的美术史研究,强调公共纪念碑的政治景观效应,及其背后所隐藏的权力关系,见《中国古代艺术与建筑中的“纪念碑性”》,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5]顾炎武就将生祠、生碑分为两个条目论述,见黄汝成《日知录集释》卷二二“生祠”“生碑”条,第1268—1271页。
        [6]叶奕苞《金石录补》续跋卷七“唐澄城令郑君德政碑”条:“碑云百姓孙士良等,报德诚明,请命朝省,斯颂作焉。殆奉诏立碑,曾下考功,而非后世士民擅立去思也。”《续修四库全书》第901册,第318页。可见在清人的体类观念中,德政碑指向“奉诏下考功”,去思碑指向“士民擅立”,二者的立碑立场明显不同。
        [7]刘馨珺:《从唐代“生祠立碑”论地方信息法制化》,《法制史研究》第15期,第52—53页。
        [8]仇鹿鸣:《权力与观众——德政碑所见唐代的中央与地方》,《唐研究》第19卷,第99页。
        [9]真德秀:《西山先生真文忠公文集》卷二五《福建招捕使陈公生祠记》,《宋集珍本丛刊》第76册,第188页。
        [10]刘克庄:《后村先生大全集》卷八八《陈曾二使君生祠》,《宋集珍本丛刊》第81册,第716页。
        [11]杨维桢:《都水庸田使左侯遗爱碑》,《全元文》第42册,南京:凤凰出版社2004年版,第277页。
        [12]陈雯怡在《从朝廷到地方》一文中提到,“目前可见的去思碑,唐代约有30篇,宋代约10篇,而元代却有超过300篇之多”(她所谓的去思碑,为广义的生碑),认为“唐宋碑文少于元不能以文献保存的差别来解释”,第49页。另,明代生碑记的数量尚难精确统计,光笔者掌握的生碑记就在千篇以上。
        [13]宇文懋昭撰、崔文印校证《大金国志校证》卷三五“职官立碑建祠仪”:“职官在任,虽有政迹,百姓不得立碑建祠。若去思而建者,听。”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503页。
        [14]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二二“立碑”条,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579页。
        [15]储大文《存砚楼二集》卷一四《分巡宁夏按察司副使陈公德政去思碑》曰:“公以二月八日来,寻以十月十有二日去。俾吾侪小人,不及碑德政,而遽碑去思。”《四库未收书辑刊》第9辑第19册,第618页。可见至少在清人的体类观念中,德政碑之于见任,去思碑之于去任,有较明确的对应关系。
        [16]《元史》卷一○五《刑法四·禁令》,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2682页。
        [17]仇鹿鸣:《权力与观众——德政碑所见唐代的中央与地方》,《唐研究》第19卷,第94页。
        [18]《唐会要》卷六九,北京:中华书局1955年版,第1214页。
        [19]刘禹锡:《刘禹锡集》卷二《高陵令刘君遗爱碑》,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26页。
        [20]《宋史》卷一《太祖本纪》,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7页。
        [21]欧阳修:《欧阳修全集》卷三五《端明殿学士蔡公墓志铭》,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521页。
        [22]《宋刑统》卷一一“长吏立碑”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86页。
        [23]《唐律疏议》卷一一“长吏辄立碑”条:“诸在官长吏,实无政迹辄立碑者,徒一年。若遣人妄称己善、申请于上者,杖一百;有赃重者,坐赃论。受遣者,各减一等。虽有政迹而自遣者,亦同。”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17页。
        [24]刘三吾:《坦斋刘先生文集》卷下《知徽州休宁县周德成墓志铭》,《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25册,第141页。
        [25]顾炎武撰、黄汝成集释:《日知录集释》卷二二“生碑”条,第1270页。
        [26]陈雯怡:《从去思碑到言行录——元代士人的政绩颂扬、交游文化与身分形塑》,《“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86本第1分,2015年。
        [27]白居易:《白居易集》卷二《秦中吟·立碑》、卷四《新乐府·青石》,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33、74页。
        [28]李调元:《童山诗集》卷九《石匠行》,《续修四库全书》第1456册,第215页。
        [29]张应昌《国朝诗铎》卷一九沈钦圻《生祠》、朱樟《路旁德政碑》,《续修四库全书》第1628册,第75页。
        [30]有关“文学传统”的叙写方法,参见徐雁平《“地域文学传统的建构”成为一种文学叙写方法》,《中山大学学报》2013年第1期。
        [31]按:此现象肇始于元代,陈雯怡在《从朝廷到地方——元代去思碑的大盛与应用场域的转移》中有举例介绍,第87页。笔者着重于文学书写之视角,另举明清数例,以示此现象之时代延续性。
        [32]《(正德)袁州府志》卷十四黄云撰《分宜县吴侯遗爱碑颂》,《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第37册。
        [33]俞樾:《春在堂杂文》四编卷一《龙游县知县高君实政记》,《续修四库全书》第1550册,第363页。
        [34]王演畴:《古学斋文集》卷二《冰壶旷先生生祠碑记》,《四库未收书辑刊》第5辑第17册,第683页。
        [35]敖文祯:《薜荔山房藏稿》卷六《高安卢侯去思碑》,《续修四库全书》第1359册,第205页。
        [36]田汝成:《田叔禾小集》卷三《余杭县知县蔡侯去思碑》,《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88册,第449页。
        [37]沈懋孝:《长水先生文钞·贲园草》之《辞免邑中诸友请黄令侯德政文》,《四库禁毁书丛刊》集部第160册,第115页。
        [38]何三畏:《云间志略》卷十八《蔡司马龙阳公传》,《四库禁毁书丛刊》史部第8册,第527页。
        作者简介:叶晔,男,浙江绍兴人,浙江大学中国语言文学系副教授。
        原载《北京大学学报》2017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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