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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科举弥封与誊录制度考论

http://www.newdu.com 2018-01-09 文学遗产网络版 佚名 参加讨论

    牛明铎
    摘要:在继承前制的基础上,明廷根据其具体情况实行的科举弥封与誊录制度在防范考官徇私舞弊、维护科举公平方面起了重要作用,但亦存在嘱托、侵权、割卷及脱误涂改等弊端;究其原因,是明代处于我国封建君主专制的空前发展阶段,在科举考试中推行人治而不是法治的结果。
    关键词:明代  科举  弥封  誊录
    为防范考官徇私舞弊,明代科举继承前制行“糊名易书”之法——弥封与誊录。二者是明代科举制度中非常重要的防弊措施,对维护科举考试的公平、公正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迄今为止,学界只有少量论著涉及[1],而无专门的研究成果。笔者不揣简陋,拟撰此文就教于方家。
     

  1. 明代以前的科举弥封、誊录制度
        弥封制滥觞于唐,“试之日,或在殿廷,天子亲临观之;试已,糊其名与中考之,文策高者特授以美官,其次与出身”(1)357。《新唐书》亦载:“初,试选人皆糊名。”(2)1175但唐代该制屡经停复,表现出很大的不稳定性。弥封固定成为科举考试中的防弊制度始于北宋。淳化三年(992)所中进士胡旦、苏易简等人“皆以所试先成擢上第”,士子皆“争习浮华、尚敏速,或一刻数诗,或一日十赋”。将作监丞陈靖奏准“糊名考校,以革其弊”(3)462。后省试及诸州、府、军、监解试也先后推行弥封制度,并为后世因袭。
        誊录制则创设于北宋。景德二年(1005)殿试,宋真宗命“别录本,去其姓名,召两制、尚书、丞郎、两省、给谏、馆阁官凡三十人,分处殿东、西阁覆考之”(4)4360。所谓“别录本”,即誊录。而省试誊录制度则始于大中祥符八年(1015),“置誊录院,令封印官封试卷付之,集书吏录本”(5)3611。元代在继承宋朝誊录制度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改革,实行异色笔誊录制度,即誊录吏员要“用朱书誊录正文”(6)2025,从而大大提高了防弊作用,也为明清所继承。
        弥封、誊录制度实行后,对防范考官徇私舞弊起了很大作用。如元祐三年(1088)苏轼知贡举,其学生李廌应举。苏轼认为与李廌“相从非一日”,其“笔势翩翩”应可识别,但面对弥封、誊录后的试卷,却也“过眼终迷日五色”,李廌下第(7)1570。诚如欧阳修所言:“糊名、誊录而考之,使主司莫知为何方之人,谁氏之子,不得有所憎爱薄厚于其间。”(8)1716
         

  2. 明代科举弥封官、誊录官及弥封人员、誊录书手的设置
        明承前制,乡、会试皆设弥封官和誊录官,负责督率吏役和书手对考生试卷进行弥封、誊录,防范考官徇私舞弊;殿试则只设弥封官。

  3. 乡试弥封官、誊录官的设置
        洪武十七年(1384)规定各省直乡试皆设“弥封官一人、誊录官一人”(9)2468。后因考生日益增多且作弊现象日趋严重,明廷亦通过增设弥封官、誊录官的数量,提高其简拔条件等方法,努力提高弥封、誊录的防弊效果。
        首先,各省直乡试弥封官、誊录官的数量设置不一,总体呈上升趋势。如永乐十二年(1414)福建乡试弥封官与誊录官各设2员,弘治十四年(1501)二者则增至3员,正德五年(1510)增至4员,正德八年增至5员,万历元年(1573)增至8员[2];再如河南,成化二十二年(1486)乡试设弥封官3人、誊录官4人,弘治十一年二者皆增至5人,隆庆四年(1570)又增至8人[3];据《天一阁明代科举录选刊·乡试录》和台湾学生书局出版《明代登科录汇编》统计,各省直自永乐十二年至崇祯十二年(1639)现存290科次《乡试录》共载弥封官1272员、誊录官1311员,科均分别为4.4、4.5。单科所设弥封官、誊录官员数最多的是浙江:万历四年、七年、十年三科乡试皆设弥封官10员;万历四年、七年两科乡试皆设誊录官10员,万历十年乡试则设11员[4]。而科均最高者为四川:弥封官科均6.2人,誊录官科均6.3人[5]。各省直弥封官、誊录官员数的增加固然是因考生数量的增加,但提高弥封、誊录的防弊效果也是其原因之一。万历十三年开始,“各省直乡试主考官一律由礼部题请皇帝钦差京官充任”,从而使此前通过增加弥封、誊录等执事官员数“以提高乡试权威性和公信力的做法失去了意义,也就自然回归到本来需要的水平”(10)198。如山东乡试,万历十三年设弥封官、誊录官各两员,万历二十二年弥封官、誊录官各三员;天启七年(1627)江西乡试设弥封官、誊录官各三员;崇祯十二年陕西乡试弥封官、誊录官各设三员[6]。
        其次,各省直乡试弥封官、誊录官功名逐渐提高。明初各省直乡试弥封官、誊录官的出身较低,甚至还曾出现由没有任何功名的儒士和承差充任的情况。如天顺六年(1462)山东乡试,一名弥封官由儒士充任;同年浙江乡试,一名誊录官由承差充任[7]。据《天一阁明代科举录选刊·乡试录》和《明代登科录汇编》统计,各省直自永乐十二年至天顺八年间现存9科《乡试录》中所载弥封官、誊录官共36名,其中进士出身者5名,占总数的13.9%;贡士(举人)17名,占47.2%;监生11名,占30.6%;儒士2名,占5.5%;承差1名,占2.8%。究其原因,应与明初为科举的创制阶段,弥封官、誊录官的简拔尚未有统一标准所致。自成化元年至万历十年间,各省直乡试弥封官、誊录官的功名则以进士为主。据期间现存277科次《乡试录》统计,各省直乡试共设弥封官、誊录官2527名。其中进士出身者1455名,占总数的57.6%;贡士943名,占37.3%;监生115名,占4.6%;另外,官生7名,儒士和吏员各2名,恩贡、岁贡和选贡各1名,仅占0.5%。各省直乡试弥封官、誊录官功名的提高,意味着明廷对其重视程度的增加,也就更有利于其履行弥封、誊录的防弊职责。万历十三年开始,各省直乡试弥封官、誊录官的功名明显下降。如崇祯十二年陕西乡试所设6名弥封官和誊录官中,有贡士5名、选贡1名[8]。这也是明廷改革各省乡试主考官简拔制度所致。

  4. 会试弥封官、誊录官的设置
        为更有利于履行弥封、誊录的防弊职能,明廷在实践中对会试弥封官、誊录官的员数、出身等方面也进行了调整,使之更趋于合理。
        首先,会试弥封官、誊录官人数逐渐增多,并在正德间趋于稳定。洪武十七年规定会试设“弥封官一人、誊录官一人”(9)2468。因朱元璋以刚猛治国著称,想来该制在洪武间应得到了贯彻执行。但据现存自建文二年(1400)至万历十四年42科《会试录》所载,每科会试弥封官与誊录官皆超过一员:建文二年至成化二年间14科会试,每科皆设弥封官2员,成化八年会试设3员,成化十七年、二十年、二十三年3科皆设4员,弘治十二年、十五年、十八年3科皆设5员,正德六年至万历十四年21科皆设4员;誊录官,建文二年与成化八年两科皆设2员,景泰五年(1454)会试设5员,成化十七年、二十年、二十三年3科皆设3员,其余各科誊录官皆设4员[9]。人数的稳定意味着责任分工的明确,也就意味着能更好地履行弥封、誊录等防弊职能。
        其次,会试弥封官、誊录官功名逐渐提高。明前期,会试弥封官、誊录官出身进士、贡士与监生并存。据《天一阁明代科举录选刊·会试录》和《明代登科录汇编》统计,现存洪武四年至弘治十八年22科《会试录》所载134名弥封官和誊录官中[10],除洪武四年会试弥封官与誊录官没注明出身之外,其余132人中进士出身者50人,占总数的37.3%;贡士51人,占38.1%;监生29人,占21.6%;另外还有儒士2人。明中期会试弥封官、誊录官则以贡士为主。现存自正德六年至嘉靖四十四年(1565)16科《会试录》共载弥封官与誊录官120名,其中进士出身者12人,占总数的10%;贡士101人,占84.2%;另外还有监生5人,岁贡2人。明后期,会试弥封官、誊录官则皆为进士出身。如现存隆庆二年至万历十四年6科会试所载48名弥封官与誊录官皆是[11]。弥封、誊录官功名的提高,说明朝廷对其重视程度的加强,客观上也有利于他们履行防弊职责。

  5. 殿试弥封官的设置
        与乡、会试相比,由皇帝亲自主持的殿试仅设弥封官而未设誊录官。从弥封、誊录的防弊功能方面理解,设弥封官对考生试卷上的个人信息进行弥封是为了体现科举的公正性,殿试主考官皇帝也要根据考生试卷水平确定其名次;不设誊录官,大概是因皇帝不识考生笔迹之故。
        明代殿试弥封官员数经历了一个由少到多的过程。如洪武四年殿试仅设弥封官一人,建文二年设两人,永乐十年设四名,隆庆二年殿试弥封官竟多达15人。究其原因有三:其一,考生人数的不断增加。如洪武四年参加殿试的考生120名,成化十四年350名,嘉靖四十四年394名[12]。考生人数的增加意味着弥封工作量的增大,也就要求增加弥封官人数以保证弥封的质量。其二,殿试阅卷时间短促。如景泰二年殿试弥封官叶盛称,殿试次日午后填榜(11)14,也即从殿试结束至填榜只有不到一天的时间,自然也要求增加弥封官人数以缩短弥封时间。其三,防弊需要。一般来讲,人数越少,越容易串通作弊;反之,不断增加殿试弥封官的人数就越有利于防弊。

  6. 弥封人员及誊录书手的简拔
        明代乡、会试弥封人员及誊录书手,皆于“府、州、县生员、人吏内选用”(12)740,在弥封官、誊录官的督率下将考生试卷进行弥封,然后用红笔依照原卷字数、语句正楷誊录。出于防弊需要,各省直乡试及会试弥封人员、誊录书手皆不用府学生员。如弘治八年时任礼部尚书的倪岳言,会试“誊录等项合用生员,常例除顺天府学不用外,将本府所属各州县学,不分廪、增生员,尽数起送赴部”(13)154。嘉靖二年进士张时彻曾以按察副使身份督江西学政,言江西每逢“科举之年,布政司各照行头取用生员或吏农书手。南昌府共派书手三百名,通行宁、进等七州、县取用”(14)745。
         

  7. 弥封、誊录制度在维护明代科举公平方面所起的作用
        明代科举实行弥封、誊录制度,“正所以昭公选、防奸弊也”(15)33。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确实很好地起到了防弊作用。
        首先,防范考官徇私取人。如明代著名古文家归有光自述,嘉靖二十六年会试,吏部左侍郎张治为副主考,与其门生、该科同考官赵贞吉“相戒欲得予甚而不得”;次科张治“自内阁复出主考”,嘱托该科同考官长洲人章焕,“君为其乡人,必能识其文”,“然又不得”(16)63;嘉靖三十八年会试,“诸考官命下之日,相约必欲得予”,副主考官严讷认为“天下久屈此人,虽文字不入格,亦须置之第一人,人必无异议”,同考官曹大章“尤踊跃,至与诸内翰决赌”,但因考生试卷皆已弥封、誊录,诸考官“以为摸索可得”,“然尽阅试卷”而未得(17)529。再如袁中道,其兄袁宏道详载万历三十五年丁未科会试考官想取之而不得之事,兹照录如下:
        丁未会试,同考顾谕德天埈、李谕德腾芳、汤中允宾尹、姚都谏文蔚皆雅重其才。阅卷数日,姚忽于丙夜驰寸纸示顾、李曰:“阿胖已落吾手矣。”二公索卷观之,曰:“非是。”阅至《书》二房,见一卷有气骨,诸公传视,惊喜曰:“是必胖也。”遂以冠房,而主者意不甚恰。诸公力争之,仅得为本房之首。及拆号,乃知其非。诸公叹惋久之。(18)520-521
        由以上材料可知,无论是归有光自述,还是袁宏道对其弟袁中道参加会试的记载,都应是真实可信的。但面对“糊名易书”后的试卷,即使考官想凭借其文风徇私录取,往往也是瞎子摸象。
        其次,防范考官徇私不取。弥封、誊录制度在防范考官徇私取人的同时,亦可防范其徇私不取。如《归庄集》详载南直隶淮安人蔡昂任考官因仇隙多次弃同里牛斗之事,兹照录如下:
        同里有牛斗者,中乡举先于蔡,而老于公车。两人才名相埒而不相能。至某科会试,蔡为同考试官。得一卷,曰“必牛斗也!”掷去。及发覆,果然。某科,蔡又分房得一卷,又曰,“必牛斗也!”又掷去,亦复不爽。至□□科,蔡遂主礼部试,各房呈卷,蔡阅至《礼记》房中一卷,意为牛斗,欲驳放而难于明言,乃摘其小疵,涂抹弃之,更于败卷中,取其一以充数。及拆姓名,涂抹者乃他人卷,所取败卷则牛斗也。盖牛既再为蔡所抑,是科文遂改其固步,此蔡不能识。牛虽登第出蔡之门,而憾蔡弥深,二人遂相恶终其身。(19)370
        由上述材料可知,蔡昂根据牛斗文风,两次“掷去”不取;牛斗恐“再为蔡所抑”,故“是科文遂改其固步”,使“蔡不能识”而中举。
         

  8. 弥封、誊录官吏的科场舞弊类型
        人情滋顽,本来是用来防弊的弥封、誊录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又滋生出“割换、抄誊”等弊窦(20)9552。时人对此也有清醒的认识,如成化十六年顺天府乡试监试官谢显认为,“科场中惟誊录要系,此不之慎则弊起百端”(21)263;万历间福建道御史孙居相则认为,“大抵场屋之弊,多起于弥封,未有不通同弥封所而能作弊者”(22)354。弥封、誊录环节中的作弊形式主要有嘱托、侵权、割卷及脱误涂改四种类型。

  9. 嘱托
        嘱托是殿试弥封官作弊的最主要形式。如弘治三年监察御史李兴奏言“往岁殿试时,尝闻司弥封者或为人默记字号,送至高官检阅,即置上列;其读卷又类以官位之崇卑为甲第之先后”(23)782-783。《榕阴新检》亦载,“往年廷试,纳卷、弥封官以会试前列及平昔有闻望者潜送内阁,内阁密觇仪貌以定一甲之选”(24)236。
        这种情况愈演愈烈,至嘉靖五年三月,时任礼部尚书的席书奏言:
        临轩策士,延揽英贤,朝廷第一大举,何读卷者以崇卑为甲乙?人每阅卷二十。而受卷、糊名诸官不畏国纪,每以故识当路子弟所对《策》尽付元臣,拟取上甲,次及九卿、翰苑所读,虽有才俊,抑而不扬。乞敕御史有风裁者监收试卷,严督糊名,勿通关节,杂送阁部诸臣,从公裁取。如蹈前辙,指名弹劾。(25)66
        嘉靖皇帝批准了席书的这一建议,令今后殿试“受卷、弥封官不许检看文字及与掌卷官往来”(26)451。经此改革,果然“少夤缘之奸,而一甲三人往往拔自末列,不可注拟矣”(27)169。

  10. 侵权
        侵权则主要发生在各省乡试。究其原因,是各省乡试考官由出身卑微、秩级低下的教官充任;而外帘弥封、誊录等官“往往选取府、州、县官”,故常“翻阅墨卷,参定去取”,侵夺考官职掌(23)3766。如嘉靖间时任湖广衡州府推官的杨储,“檄为弥封官,凡《春秋》卷属公者,无相可否”(28)736。隆庆四年,南京科道官李崧、王嘉宾等交章劾奏该科江西乡试弥封官刘绍恤,为生员胡汝焕、刘应旂等卷“妆点欺弊”,使其皆得中式(29)232。虽经“抚臣逮问,绍恤实不私”(30)1304,但也说明当时各省乡试仍存在“五《经》分校于各所”(31)2631,弥封、誊录等官“行分考之事”(22)36的现象。万历十三年,经科臣王继先奏准,各省乡试官“照嘉靖七年例,用京朝官主考”,“监临等官不许干预内帘事务”。(20)2903-2904至此“内帘始肃”(32)181。

  11. 割卷
        所谓割卷,即“活切头者,以甲卷之面移作乙卷,移花接木是也”(33)101。如弘治四年提督南畿学校巡按直隶监察御史王监之称,应天府乡试积年以来“有请托执事官吏截人文字以己名者”(23)1071-1072。再如成化十年黎淳主顺天府乡试,发现“有试卷奇甚”,但“后场不类”,黎淳怀疑其中有弊,遂“勾稽墨卷,得誊录截卷奸状”(34)384。明后期,“弥封一所,多有知文之人,冒役于其中,诸奸采割,不可胜言”(35)336,“不知所中者为真耶、伪耶?恐以甲为乙移花接木所不免耶”(36)1605。其中,万历三十四年顺天府乡试郑汝矿割卷案最为著名,《泾林续记》对其记载甚详,兹照录如下:
        顺天丙午科中式第四名监生郑汝矿卷,乃割福建恩贡马□□者,尤为可异。马于癸卯年应贡入北监科举不中,遂留京不归,下帷发愤,期于必捷。是年馆于同乡林主政家,初场完,将七作录示主政,文果擅场,许以魁元之选。及揭晓,则被斥,马愤懑欲自缢,主政亦大为不平,即令马□人往顺天府索其落卷,至则毫非马文也。意必誊录生误写于他人名下,令马往顺天遍搜落卷而迄不可得。及传五魁墨卷至,主政阅之,其第四名文与马所作七篇一字无异,知中必有弊。亟以告马,令具状诉于监临御史,拘誊录、弥封两房书手鞫审,实系弥封书手受贿,而割马卷面作弊使然。遂具疏上请,各拟遣戍。而马发监肄业,虽再经疏辨而礼部终不为改正,人皆惜之。似此等弊窦,非当事者加意严防,恶能绝其祸本耶?(37)14-15
         

  12. 脱误涂改
        “场屋取士,全凭朱卷以为去留”(36)1609,故誊录后的朱卷基本上决定了考生的命运。但明后期“誊录各役厌烦偷安,好搜字画差误,贴岀以省已劳”,甚至“誊录字迹更复脱误”,导致阅卷者“以朱卷之脱误难于寻绎而弃置之”(38)517。如万历十一年会试,山阴县人刘世光因“誊录者讹”而未能中式(39)687;万历二十二年浙江乡试,黄大年亦因“誊录生误落数行”而下第(40)183;万历三十四年顺天府乡试,长洲人徐淳孝也因“第七经誊录舛错”而“不售”(41)364。更有甚者,“贿通吏书,购能文之人顶役誊写精工,拣文理荒谬之卷,汇集一束,而夹此卷于中,以图幸取;至佳卷则潦草涂落,此碔砆所为溷收,而良璞不免弃掷也”(20)9543。《泾林续记》亦载“誊录生俱积年书手谋充,预与富粟定计,探决科秀才文必入彀者告以姓名,候分卷到则秘藏之,移秀才文誊为监生卷,监生文反誊为秀才卷。监生得中,秀才毫不知借己之文;秀才见摈,实监生文理荒谬所贻也”(37)14。还有“蜂采蜜”,即“预选一文理精通之人充作誊录生,未入场前先将黑墨并偷印卷子暗埋誊录房中地上,候某甲卷到则集众美以誊入,仍用黑笔写一墨卷,而原卷则付之火”(33)101。
         

  13. 结语
        针对上述种种弊端,明廷也采取了非常严密、具体的措施。弥封环节,明廷于嘉靖二十五年规定,“纳卷即登时弥封”,其目的就是“使奸人不得措手”(42)5826,也即不给作弊留下任何空间。万历十九年又对该规定进行细化,“每受一卷随即弥封,不许一人私阅,不得一刻延缓”(20)4541。万历末还对弥封编号之法进行改革:万历四十一年会试,“另设法编号,四司官亲手填记,随掣随填面,弥封号簿则余公箧藏之,不令一人见也”(43)66;万历四十三年,经礼科给事中姚永济奏准,将该法进行推广,令今后弥封各官“俱于至公堂将卷信手拈签,不经胥吏之手,其印号信手亲用”(20)9972。誊录环节的防弊措施则更倾向于对作弊者的惩罚:成化二年礼部奏准,“誊录生员务要用心逐字真正对写,不许差讹失落,字样潦草不真”,犯者“生员发充吏役,该管官送问”;嘉靖十年明廷规定誊录所收到试卷“务要用红笔誊录相同”,对“不行真楷以致错讹及脱漏添换”者要依法究治;万历四年议准,“誊录所官须督责书手真正楷书,如有一字脱误及遗落股数者”,由监试官和提调官究治;(44)209-210、425万历四十三年规定,誊录生若“截去文字,挪东移西,定以枉法赃重遣”(20)9972。
        上述规定可谓严密、具体,但弥封所仍“诸奸采割,不可胜言”,誊录亦不乏“攫金于巿”者,若“不输金者则错误万端”(45)461。究其原因有二:首先,弥封、誊录环节营私舞弊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是明代高度发达的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下的政治腐败。腐败是官僚政治的一个基本特征,尤其到了明代,无论是以权谋私还是行贿受贿,都在科举舞弊中体现得淋漓尽致。如上文所述的嘱托、割卷、涂改等,甚至还有直接“以字画挟金钱”者(46)2509。其次,明代科举考试中浓厚的人治色彩是弥封、誊录环节营私舞弊的直接原因。浓厚的人治色彩也是官僚政治的一个主要特征,集中体现在权力自上而下的辐射且不受制度约束。如身处王朝最高权力中心的万历皇帝竟以“朕无以报先生功,当看先生子孙”为由,特擢首辅张居正次子张嗣修为丁丑科榜眼,三子张懋修为庚辰科状元(36)1585-1586。负责弥封、誊录环节的官吏又怎能不上行下效,充分利用手中权力,嘱托、侵权……诚如万历三十四年礼科给事中汪若霖所言:“上方匿之而下方意之,于是帘以外之职事有不必格,而誊录、对读等项滋弊窦矣……其精神不以研流品而以调人情,其法纪不以厘多奸而以修水郄,涣散支吾,苟幸竣事则亦已矣。”(22)351
        注释:

  14. 参见王凯旋:《明代科举三级考试探议》,《辽宁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黄明光:《明代会试考官人数结构、种类及特点》,《教育与考试》2013年第2期;郭培贵:《中国科举制度通史·明代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188-191、348-351、460-461页。

  15. 参见《永乐十二年福建乡试录》《弘治十四年福建乡试录》《正德五年福建乡试录》《正德八年福建乡试录》《万历元年福建乡试录》,宁波出版社2010年影印天一阁藏本。

  16. 参见《成化二十二年河南乡试录》《弘治十一年河南乡试录》《隆庆四年河南乡试录》,宁波出版社2010年影印天一阁藏本。

  17. 参见《万历四年浙江乡试录》《万历七年浙江乡试录》《万历十年浙江乡试录》,宁波出版社2010年影印天一阁藏本。

  18. 参见《天一阁明代科举录选刊·乡试录》及《明代登科录汇编》中相应科次《四川乡试录》。

  19. 参见《明代登科录汇编》中相应科次《山东乡试录》《江西乡试录》《陕西乡试录》。

  20. 参见《天顺六年山东乡试录》《天顺六年浙江乡试录》,宁波出版社2010影印天一阁藏本。

  21. 参见《崇祯十二年陕西乡试录》,《明代登科录汇编》第22册,台北:台湾学生书局1969年出版。

  22. 参见《天一阁明代科举录选刊·会试录》及《明代登科录汇编》中相应科次《会试录》。

  23. 《天顺元年会试录》中阙载誊录官。

  24. 参见《天一阁明代科举录选刊·会试录》及《明代登科录汇编》中相应科次《会试录》。

  25. 参见《天一阁明代科举录选刊·会试录》及《明代登科录汇编》中相应科次《登科录》。

  26. 参见《天一阁明代科举录选刊·登科录》中相应科次《登科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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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牛明铎(1975—),男,河南长垣人,历史学博士,河南师范大学旅游学院副教授。
        原载《甘肃社会科学》2017年第1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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