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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锋杰:“文学是审美意识形态”观点之质疑

http://www.newdu.com 2017-12-12 苏州大学海外汉学研究中 佚名 参加讨论

    摘 要:本文认为钱中文、童庆炳等人试图在文学艺术的意识形态性与审美性之间建立关联,这产生了文学是一种特殊的审美意识形态的观点。但从构词的角度看,这是一种“偏正结构”,落脚点仍然在意识形态之上,并没有摆脱“意识形态中心论”。事实上,文学作为一种审美活动,审美是它的本体性质,意识形态只是它的功能性质。
    关键词:文学;审美意识形态;偏正结构;本体性质
    在有关文学是意识形态的讨论过程中,除了朱光潜提出的“高浮论”(即认为文学是一种远离经济基础的高浮在经济基础之上的意识形态形式),还有董学文的“社会意识形式说”(即认为文学不属于意识形态范畴而属于社会意识形式范畴),最为流行的观点认为文学是一种审美意识形态,主张者有钱中文、童庆炳等人。他们没有放弃文学艺术是一种意识形态的观点,但又试图保持文学艺术的审美特性,所以要在文学艺术的意识形态性与审美性之间建立一种相关联的统一与平衡机制,最终产生了文学是一种特殊的审美意识形态的观点。与此相适应,文学不是政治,但文学与政治活动相关联,因而形成了文学的多重的、复杂的、兼有审美的与功利的性质。
    1.
    较早涉及审美意识形态的主要是钱中文,而将其教材化的主要是童庆炳。钱中文在1984年的一篇文章中涉及文学与社会的意识形态,但主要谈到的是“审美反映”,他反对简单地贬抑反映论,主张运用审美反映来解释文学创作:
    “在我看来,文学创作不是一般的反映,而是一种审美的反映;对于审美反映来说,现实生活是创作的源泉,但是现实生活一旦进入审美反映,则现实生活就转化成了作家的心理现实,进而成为审美的心理现实;审美反映是与表现相统一的,与理论反映是不同的,企图把审美反映与表现对立起来,故意与复制等同起来的做法都是错误的;最后审美反映的丰富性在于它的具体性和主观性,即‘最具体的和最主观的是最丰富的’。 这个观点我以为是对反映论、对审美反映的出色表达。”
    应当说,钱中文系的审美反映论是奠基于马克思主义的存在与意识的关系理论之上的。他所强调的是文学艺术的创作活动作为一种反映,有自身的独特性,这个独特性就是审美地反映。当钱中文进一步来探讨这一问题时,他由探讨文学创作的活动特点上升到了探讨文学的根本特性时,他明确提出了审美意识形态的命题。
    他的思路是:在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中,“文学被界定为上层建筑、意识形态。在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系统中,被抽象为意识形态的文学,与政治、法律、哲学、宗教具有一致的共同性,显示了文学在社会结构中特有的地位与作用。” 但钱中文还指出,这只是一种“哲学观点”,“重要的是阐明意识的分类及其共同特征,而不乎它们作为单个的独立形态的独特性。” 所以,只从意识形态理论出发去看单个的意识形态的形式,如分析文学艺术,就未必能够给出准确的答案,因为这种意识形态理论的概括本身,就是以忽略单个的意识形态形式为特征的。
    因此,当钱中文将眼光聚焦于文学理论时,他认为“除了阐明文学与其他意识形态的关系和共同特征之外,主要还在于阐明文学自身的根本特征。” 钱中文的深刻性在于,他认为仅仅谈文学的意识形态性是不够的;进一步提出文学是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还不够,因为“特殊的”不足以将文学与其他的意识形态区别开来。当有人主张用审美特性来界定文学的根本特性时,他认为这也是不妥的,在他看来,审美特性是人类活动的一个共特性,并非为文学所仅有,所以,也不是界定文学的确切途径。
    钱中文借助于审美特性一词,反对仅仅从社会结构的角度看文学,这结果是文学成了意识形态的形式之一;而主张从文化的角度看文学,把文学视作文化现象,“审美特性不是成为一种附加物,而是和意识形态特性一起,成为文学的根本特性。” 于是,文学也就在钱中文的推演中成为一种“审美意识形态”。他对此予以了充分的描述:
    “文学与各种文化形式,与各种物质文化、精神文化联系着,并受到它们的强弱不等的制约与影响。从把握的对象来看,文学作为审美文化,深入到人类社会生活、感情、精神、心理的各个角落,深入到政治、伦理、哲学、宗教等各个方面,这是其他文化形式难于与它相比的。在把握现实的方式上,文学的把握既非完全实践的把握,因为艺术并不要求把它的作品当作现实,也非纯粹精神的把握,使文学理论化。这是一种实践精神的把握,审美实践的把握。它以感情为主导,又与思想、认识相渗透;它是虚构的,又是一种特殊的真实;它有一定的目的性,又有一定的非目的性;它具有明确的意识性,又伴随着创作中的无意识;它既具各种倾向,又具有广泛的社会性,乃至全人类性。这些特性,都是文学的审美意识形态性的各种表现。”
    我认为,钱中文关于文学的多重性质的描述,符合文学的实际,但这只是描述了一种现象,没有解释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就像描述了一树繁花,却没有解说清楚这棵树为什么开花,花儿为什么开得这样红。但不管怎么说,在1980年代中期,这样的观点与刘再复的主体论等思想相一致,是对文学与意识形态关系的新理解与新构想,是对文学性质和重新认识。
    2.
    将这一成果教材化,则扩大了审美意识形态这一观点的影响。这非童庆炳莫属。童庆炳是1980年代以来,统领中国文学理论教材编写的领军人物,又处于北京这个中心位置上,产生巨大的影响是必然的。他在主编《文学理论要略》的前言中这样宣布:
    “本书的编写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南。全书不但突出了文学的意识形态性、文学作为反映、文学的社会性等一系列马克思主义文学理论基本观点,而且力图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去解释各种文学现象。”
    由此可知,童庆炳的思路是贯彻意识形态的观点,就是贯彻马克思主义;贯彻马克思主义,就是贯彻意识形态的观点。因此,文学与意识形态的关系,在童编教材中,占据核心地位。但是,童编教材主张的是审美意识形态,试图将对文学特性的界定与一般意识形态的特性区别开来。
    “文学不仅是一般意识形态,而且是审美意识形态。文学的一般意识形态性质是其普遍性质,而文学的审美意识形态性质才是其特殊性质。这种普遍性质总是被包含在特殊性质之中,并通过特殊性质显现出来。因此,更为重要的是把握文学的审美意识形态性质,也就是,把文学视为一种审美意识形态。”
    童编教材认为:“从目的看,审美是无功利的;从方式看,审美是意象—直觉的;从态度看,审美是评价的。也就是,审美总是无功利的、意象—直觉的和评价。” 由于审美的这些特性与意识形态的功利、概念—推理和认识等性质相冲突,因此审美意识形态就是审美与意识形态这样双重性质的复杂组合,从而使得“文学作为审美意识形态,它既是无功利的,也是功利的;既是意象—直觉的,也是概念—推理的;既是评价的,也是认识的。简言之,文学既是审美,也是认识—实践。” 童编教材是在一种二元对立中完成了关于文学的审美意识形态的理论构想。其思路的特点在于:敢于承认二元对立,并没有想方没法来消解这种二元,而是通过审美意识形态这个组合词来较为轻巧地试图建构文学的多重性质的描述,并在这种描述中降低功利的、概念的、认识的对于文学性质界定的作用。因此,落实到文学与政治关系的理解上,这当然也是一种松绑,在为文学争取它曾经失身于政治的那点自由。
    不过,这是一种调合论,将对立性质混合而赋予一个事物或现象。从逻辑角度讲,令人怀疑。我认为这样的文学定位不够清晰。忽而审美,忽而意识形态,到底是审美中有意识形态,还是意识形态中有审美,未能明言。若从本体论的角度看文学艺术,它的本体特性到底是审美的?还是意识形态的?抑或是审美意识形态的?必须给出明确的一元性的答案。若文学是审美意识形态这一点可以成立,文学艺术就属于交叉学科的研究对象而非文艺学的研究对象了。此外,这也没有说清何时何地文学是审美的,何时何地文学是意识形态的,何时何地而具有这两种性质,这两种性质之间是否冲突等问题。其实,在认识到了审美与意识形态之间的关联之后,但将二者混合,不仅审美失去了独立性,意识形态也失去了独立性。这个理论命题的矛盾处在于它同时应对两方面的理论诉求:一方面是审美的要求者,满足了审美的幻想;另一方面是意识形态的要求者,满足了意识形态的表达需要。结果,这个理论命题看似丰富了,但从逻辑的层面上看,却自身的内涵显得模模糊糊。
    3.
    在我们看来,审美意识形态这个概念看似具有极大的理论概括力,也最平衡,兼顾了审美与意识形态的双重要求,但仍然没有摆脱“意识形态中心论”。尽管不少主张者有补充说明,强调审美在前,是为重点,但创造这样一个术语,已经将审美带入了意识形态的陷阱,尽管极力抬高审美的独特性,审美本身已经被意识形态所浸染得无法审美了。因为若对审美意识形态加以语义分析的话,毫无疑问,“意识形态”是个词根,这是在意识形态的基础上创造了审美意识形态的,而非从在审美的基础上创造审美意识形态的。归根到底,这显示文学只是意识形态的一种,哪怕这一种很另类,仍然只是一种意识形态而已,属于意识形态形式的范畴之内。这样的看法,没能从根本上区别文学与意识形态的整体特性,给人的印象是:二者间的共同性大于差异性。其实,事实正相反,二者间的差异性大于共同性,正是它们的各自差异性才构成了自身的存在前提。若作为根本性质的差异性没有了,事物的自身存在也就消失了。
    从构词的角度看,审美反映就是审美的反映或审美地反映,是一个偏正结构,后者是主词。审美意识形态这个词也相同,审美意识形态也是建立在意识形态基础上的一种偏正式的表述。因此,它们都是围绕着反映或意识形态来思考文学的。受限的结果,文学的独立性看似在这样的表述中得到了重视,成立了,其实,往深处一想,因为审美是处于附属的、次要的位置上,文学的独立性并没有成立。
    但我们认为用审美与意识形态的双重关联来描述中国现代文论的发生与发展又是切实可行的,因为正是审美与意识形态的这种对立,使得中国现代文论在其发展中显现了自己的发展轨迹与特色,中国现代文论的经验在这里,中国现代文论的教训在这里,中国现代文论的成就也在这里。审美意识形态这个概念,其实只是概括了两种活动即审美活动与意识形态活动而成,审美意识形态既不独立地属于审美活动,也不独立地属于意识形态活动,而应当属于审美活动与意识形态活动的一种交叉状态,用它来描述审美活动或意识形态活动,从逻辑上讲,均是不合适的。说审美活动中有意识形态的影响,只能说是审美的意识形态化,这样的审美活动还是属于审美领域;说意识形态的活动中有审美的影响,只能说是意识形态的审美化,这样的意识形态活动仍然属于意识形态的领域。它们的性质间发生相互交叉的现象,并不影响它们的各自主导特性,不改变它们的各自所属活动领域。审美意识形态是在审美活动与意识形态活动中,因为跨越了两个领域而恰恰处于中间状态从而形成了一个新的活动领域,从主要属性角度看,它既不属于审美领域,也不属于意识形态领域,而是两不相而成第三相。
    什么才是审美意识形态所直接描述与反映的对象呢?就我们的理解来说,我们认为完全隶属于意识形态宣传部门的宣传文学,其他如庙堂上、宗教上的说教诗、说教故事等,可以称着是审美意识形态的,既是审美的又是意识形态的,它们不同于审美,也不同于一般的意识形态。我们一般所言的文学中带有政治性、说教性或宣传性,则仍然属于审美活动领域,因为这些他性的介入并没有否定这些文学作品作为审美活动的基本属性。
    我们认为,若细分的话,审美是文学的本体性质,意识形态性只是文学的功能性质。本体性质是文学之所以为文学的起因所在,功能性质是文学在成为文学以后能够做什么。本体性质远比功能性质要纯粹得多,而功能性质则往往是对本体性质的各种运用,甚至还是一种与本体性质相差甚大的运用。这正如周作人与董学文都说到的墨水瓶与用墨水瓶砸人的关系一样,用墨水瓶的本意是为写字服务的,这是它的本性;可有人偏偏在盛怒之下要用墨水瓶去砸人,这已经是它的功能性质了。你不能说墨水瓶的砸人性质与墨水瓶的本体性质无关,但你肯定不能说用墨水瓶来砸人就是墨水瓶的本体性质,除了用于砸人之外,墨水瓶就无他用了。同理,你不能说文学的功能性质与文学无关,但又不能仅从文学的功能性质去定义文学。在维护了文学的本体性质以后,不忽略文学的功能性质,才能全面理解文学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而在我看来,上述有关文学与意识形态的诸多分析,并未清晰意识到这一点,或者将二者隔离开来进行论述,或者将二者对立起来进行论述,或者将二者等同起来进行论述。这都不足以解决文学为什么是文学的根本问题,也因论述的模糊而实质上回避了文学与政治中的依附问题与独立问题。我们认为,这样一来,在一切以意识形态为出发点的文学理论中,文学对政治的依附性并没有真正而彻底地得到说明与解决,也就势在必然了。有什么样的理论,就有什么样的结论。这时候,结论不是从事实出发的,而是从理论的预设出发的。重新认识意识形态与文学的关系,重新回到文学的事实层面,是一条必然的路径。
    此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文学政治学的创构——百年来文学与政治关系的论争研究》(07BZW012)的前期成果之一。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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