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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浩文式翻译是翻译的“灵丹妙药”吗?(3)

http://www.newdu.com 2017-11-16 中华读书报 李景端 参加讨论

    再次,“连译带改”造成译者在翻译进程中错位。翻译行为的性质,是一种文化中介。也就是在不同语言的作者与读者之间,提供文字转换的中介服务。译者产生的译作,是基于原著派生的演绎作品。中介必须对委托方负责,演绎当然不能脱离原著自说自话。译者对原著擅自“连译带改”,导致原著意思或文字变形失实,这是译者错位越权。杨绛先生曾以亲身从事翻译的实践,将作者、译者、读者三者的关系,称为“一仆二主”,认为译者是作为“仆人”为作者和读者两位主人服务。这个比喻既形象,又贴切。葛浩文式翻译,仆人擅替主人说话,这不是错位又是什么。
    葛浩文曾对釆访他的记者说,我翻译作品,先问有没有市场。中国作品再受人欢迎,如果在国外没有市场,找不到出版商,我也不翻译。还表示,他在翻译中的改动,是应出版商的要求。这就表明,身为译者的葛浩文,虽然热心投身介绍中国文化的工作,但他的翻译实践,实际上使他成了一个听命和受制于出版商的错位翻译家。现在有些媒体把葛浩文的翻译贡献和葛浩文式翻译,吹得很神乎,几乎把他看作是中国作家“走出去”的救世主,显然是言过其实了。
    最后,还要强调一点,未经作者授权,译者擅自“连译带改”,难免造成侵犯原著的“作品完整权”。据了解,葛浩文改动莫言作品,是得到莫言同意,这就没问题。但也有作家,反对作品被人“连译带改”。报载,山东作协主席张炜就表示,他无法容忍译者只译故亊,不译语言,要求译者每译一章,都要经作者审阅。可见“连译带改”的译作,若未获作者授权,很有可能成为侵权作品。2003年,译林出版社翻译出版希拉里的回忆录《亲历历史》,未经作者授权,有几处删节,受到版权所有人的追究,后来被收回版权,停止出版。这一案例,对热衷葛浩文式翻译的人,应该有所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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