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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规范试说

http://www.newdu.com 2017-11-16 《当代修辞学》2015年第 李宇明 参加讨论

    作者简介: 
    李宇明,北京语言大学党委书记。主要学术研究领域为语言学理论、现代汉语、心理语言学,特别是在语法、儿童语言学、聋童语言康复等方面的研究深得好评。现已出版《儿童语言的发展》、《理论语言学教程》(主编)、《汉族儿童问句系统习得探微》、《语言的理解与发生》、《语言学概论》(主编)、《汉语量范畴研究》等著作10余部,在多种刊物上发表论文200余篇。   
      
    语言规范,或曰语言文字规范,基本上属于语言本体规划的范畴,但是,由于本体规划不是孤立的,它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语言的地位规划、功能规划、习得规划等等,故而在进行语言规范时,也应当具有语言地位规划、功能规划、习得规划的意识。“规范”有名词、动词两种词性,“语言规范”也有名、动之别。名词性的“语言规范”可标记为“语言规范N”,属于事物范畴,指的是具有规范性的语言文字标准,比如规范性的字典词典音典、规范性的字表词表、语言教科书甚至也包括童蒙字帖等等。《说文解字》、《康熙字典》、《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通用规范汉字表》等,都属于名词性的“语言规范N”。动词性的“语言规范”,可以标记为“语言规范V”,属于行为范畴,指的是为使语言文字、语言文字运用合乎规范而采取的各种举措。比如具有广泛影响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1998年开始的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等,都属于重要的语言规范举措。 
    有许多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往往兼有两种“语言规范”的作用,可以记为“语言规范N+V”。例如2000年10月31日通过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从法律的高度规定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什么,规定了公务、教育、播音、汉语文出版物、公共服务、信息处理等领域的用语用字规范,这属于名词性的“语言规范N”。同时,《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也规定了实现这些规范应当采取的基本举措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这属于动词性的“语言规范V”。很多语言文字的规范文件,大多涉及语言规范的这两个范畴。 
    关于语言规范的具体研究,比如某字某音的处理、某个规范文件解说等,成果很多,但是关于语言规范观的研究、语言规范理论的研究,还比较有限。吕冀平、戴昭铭先生20世纪末所进行的我国语言文字的规范化问题研究,是这一领域代表性的成果。本文拟从“语言规范N”和“语言规范V”两个范畴,结合语言生活的理念,讨论语言规范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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