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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府诗集》的分组标记及其意义(2)

http://www.newdu.com 2017-11-15 《江海学刊》 张哲俊 参加讨论

    其二,“右一曲”与“右X曲”是音乐旋律的分组标记。
    “右一曲”与“右四曲”“右六曲”标记乐歌的数量固然有其意义,但其意义远非止于此。“右一曲”“右X曲”与编排方式联系在一起,因而曲数标记的其他意义需要从乐府歌辞的编排方式中寻找。乐府歌辞的编排首先是以乐府歌题为基准,同一歌题的歌辞编排在一起。不过乐府歌辞有“右一曲”“右X曲”标记的歌辞并不都是分为一组,有时分为两组或若干组,分别标注“右一曲”和“右X曲”,或者分别标注“右X曲”和“右X曲”。既然都是同一歌题的歌辞,就全都合在一起标注“右X曲”,是最为简便明了的方式。但有一些歌辞偏偏没有采用这种方式,而是烦琐地分别标注“右一曲”和“右X曲”。五首《地驱乐歌》分为两组,前四首合为一组,题为《地驱歌乐辞》,标记“右四曲”;最后一首《地驱乐歌》只有两句,独自编为一组,题为《地驱乐歌》,标记“右一曲”。《地驱歌乐辞》与《地驱乐歌》的歌题稍异,但应当是同一歌题,只是字词稍异而已,《地驱乐歌》明确标记“与前曲不同”。“前曲”当指前面的四首《地驱歌乐辞》,因为除了四首《地驱歌乐辞》之外并无其他类似的歌题。七首《紫骝马歌辞》也是分为两组,前六首分为一组;最后一首《紫骝马歌》独自编为一组,标记为“右一曲”。《紫骝马歌辞》与《紫骝马歌》的歌题名称也是稍异,但《紫骝马歌》也有“与前曲不同”的标记,表明也当是同一歌题。五首《地驱乐歌》本来可以合为一组,标记为“右五曲”;七首《紫骝马歌辞》也是可以合为一组,标记为“右七曲”。但《乐府诗集》没有这样编排与标记,分组编排与记录的意图与形式十分明确,因而此类标记应当名之为分组标记。
    那么分组标记的依据是什么呢?分组标记是音乐标记,而不是文学标记,因而分组依据应当是音乐,而不是作为文学的歌辞。《地驱乐歌》与《紫骝马歌辞》除了歌辞与“右一曲”“右X曲”之外,似乎没有什么信息。那么根据“右一曲”与“右X曲”的分组标记,只能看出把若干同一歌题的诗歌辞分为了两组,此外看不出更多的音乐因素。其实《乐府诗集》的《地驱乐歌》与《紫骝马歌辞》有一个简短的诗序,都记载了“与前曲不同”一句。此句在完全没有乐谱或旋律传世的情况下,无疑提供了极为珍贵的信息,因而是决不可以遗漏的记载。“前曲”是将《地驱乐歌》《紫骝马歌辞》各自分为两组的依据,因而应当结合歌题、分组标记与“与前曲不同”,来研究分组标记的依据。
    那么首先应当追问的是所谓的“前曲”是指什么呢?“前曲”是针对《地驱乐歌》与《紫骝马歌》的“右一曲”而言的,因而其中包括了四首《地驱乐歌》与六首《紫骝马歌辞》,也包括了《地驱乐歌》与《紫骝马歌》的“右一曲”,这就需要比较研究两个分组的具体形态。“与前曲不同”的只能是指“右一曲”的《地驱乐歌》《紫骝马歌》的音乐旋律,“前曲”的曲主要是指音乐旋律,那么《地驱乐歌》《紫骝马歌辞》分为“右一曲”和“右四曲”、“右六曲”的依据主要应当就是音乐旋律。由于“右一曲”的音乐旋律与“前曲”不同,所以把“右一曲”的《地驱乐歌·月明》《紫骝马歌·独柯》独立分为一组,又将四首《地驱乐歌》、六首《紫骝马歌》分别编为一组。这就意味着四首《地驱乐歌》或六首《紫骝马歌辞》的音乐旋律之间应当存在某种关系,如果每一首《地驱乐歌》或《紫骝马歌辞》的音乐旋律之间完全不同,各自独立,就没有理由编为一组,应当也与《地驱乐歌·月明》《紫骝马歌辞·独柯》独自编为一组。或者将独自编为一组的《地驱乐歌·月明》《紫骝马歌辞·独柯》与同一歌题的其他歌辞编在一组。如果是《地驱乐歌·月明》《紫骝马歌辞·独柯》与其他同一歌题编为一组,那么就不会存在分组,也就不会出现“右一曲”和“右X曲”的分组标记。但事实上《乐府诗集》并没有那样编排,而且还留下了“右一曲”和“右X曲”的分组标记,因而将此类标记仅仅看成是曲数标记,显然就没有认识到其中更重要的因素。如果仅仅是为了记载曲数,分组标记与编排方式不仅是不需要的,也是完全无法理解的。
    分组标记作为研究乐府文学与音乐关系的依据是可靠的,不过还需要补充说明两点:第一,《乐府诗集》的编排方式存在一定的问题。编排方式属于体例问题,体例本来是可以作为研究对象,但《乐府诗集》的编排存在一定的问题。其主要问题是《乐府诗集》的编排方式存在一定的混乱之处,混乱就会打破编排的依据与规则,既然编排的依据和规则经常是被打乱的,那么又如何能够作为研究的对象呢?《乐府诗集》的编排混乱恐怕是歌辞的文献来源不同造成的,郭茂倩是从各种不同的文献转录了乐府歌辞。不同的文献有不同的体例,《乐府诗集》虽然重新编排,但仍有一些歌辞保留了原来的体例,这样体例与编排难免混乱。但是《乐府诗集》的编排并不是从头至尾完全混乱,至少附有分组标记的歌辞还是比较统一的,表明这些歌辞与分组标记应当是来自于同一文献,保存了原载文献的体例与记号。这些带有分组标记的歌辞并不混乱无序,实际上通过研究可以发现分组标记与编排方式的依据与规则,这是过去学术界从来没有发现的新事实,这种新事实又提供了研究乐府音乐文学体制的可能性。
    第二,分组标记的来源应当是可靠的。《乐府诗集》编辑于宋代,此时汉魏晋南北朝乐府的音乐旋律早已失传,在没有音乐旋律传世的情况下,是无法记录分组标记的。因而分组标记应当来自于音乐旋律没有失传时期的文献,究竟源于何种文献不明,但分组标记最初当是乐工留下的。乐人记录分组标记的目的不一定是为了记录分组标记与入乐方式的关系,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混同同一歌题的歌辞与不同旋律的关系。标注分组标记的目的就是区别同一歌题的不同旋律,根据分组标记就可以明白哪一首歌辞使用同一歌题的哪一种旋律。在没有使用乐谱的情况下,分组标记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使乐人清楚地区别音乐旋律与入乐之辞的关系。如果音乐旋律与入乐之辞的数量不多,二者的关系不复杂,也就没有必要作分组标记。但如果数量越来越多,就不得不作分组标记,分组标记具有相当的实用性。
    其三,分组标记与其他因素的关系。除了分组标记之外,《乐府诗集》还留下了其他不充分的因素,其中包括了相同的歌题名称、朝代标记、分解标记与相同或相近的入乐之辞形式。这些因素只能是不充分的依据,因为只能在确有分组标记的情况下,才可以作为分组标记的相关因素。此类因素可以提供分组歌辞的文学与音乐关系的信息,可以与分组标记结合起来研究,从而了解分组的基本状况。歌题名称、朝代标记、分解标记、歌辞形式完全相同,未必表明使用了共用旋律;分解标记与歌辞形式不同,也未必没有使用共用旋律,因为采诗入乐与倚声制辞的方式会产生不同的形式,共用旋律可以保持不变,但也可以有所变化,歌辞形式也是可以保持不变,但也可以变化。因而同一歌题、朝代标记、分解标记、入乐之辞只能是不充分的分组依据,必须在有分组标记的前提下能够成为分组依据。尽管这些因素是不充分的因素,但毕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因而有必要结合“右一曲”或“右X曲”展开研究,从而更多地认识乐府文学与音乐的基本关系。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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