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作人出任伪职是抗战时期文教界的一件大事,舆论界的口诛笔伐广泛见诸报刊杂志,战后的汉奸审判更作出了正义的裁决。然而翻查各种文献、研究与传记著作,关于周作人初任伪职的时间却存在许多混乱甚至错误。笔者以为,弄清这一问题至为重要,不仅因为关系到周作人仕伪的事实,而且关系到国人裁判此一事实的依据,关系到国人对此一事实做道德与法律裁判的正当性问题。由于周作人日记(1937-1945)部分仍未公开出版,研究者的探究不能不受到牵掣,因此笔者的有关考订和思考只能是初步的,仅以提出问题为目的。 一 周作人仕伪似乎只是一个单纯的事实问题,其实不然。伪职之“伪”不仅关涉价值,而且关涉民族文化价值中最夹缠不清的部分。因此弄清“伪职”一词的含义便十分必要。众所周知,伪职问题与政权的合法性有关,对于一个具备充分合法性的政权,伪职问题是不存在的。在中国古代,虽然走马灯一样替换的王朝都在自奉正统,但政权的更替与人民的选择无关,无非依靠暴力,“成者王,败者寇”而已。依现代政治理论,一个政权的合法性——其所以不“伪”的依据,惟有靠国民的主权行使来获得。若未经国民的认可,其为合法的理由总是有限的。像近代以来中国的北洋政权、国民党政权,就都是这样。不过,具体到周作人,其出任伪职的事实却是板上钉钉。这是因为,一方面,尽管国民党政权的合法性存在着问题,但随着日本侵华的步步深入,共产党——国民党政权合法性的最大质疑者——已与国民党第二次合作,抗战时期的国民政府已成为近代以来最具民意基础的中央政权,具备了合法性;另一方面,周作人所出仕的华北傀儡政权乃由日本侵略者一手扶植建立,既未经国民政府的认可,更未经即使是沦陷区人民的委托,因此其性质只能是彻头彻“伪”的。我以为明了这一点很重要,也是公正认识此问题的前提。 周作人出任伪职之“伪”或许并不难判断,但处理其所任之“职”却须小心。这是因为,伪职之“职”既有大小,其仕伪之罪过也就宜分轻重。到底任何职才称得上“仕伪”,才宜于接受汉奸审判的裁判和惩罚,很多人对此并不见得清楚。记得上海沦陷后,郑振铎在《三记刘张二先生的被刺》中对“虹口方面的公共汽车恢复”后“女卖票员”的应征者加以挞伐,把养家户口的稻粮谋视同“仕伪”,这就过分了。夏衍《懒寻旧梦录》中也记叙上海解放后遇到了该依何种原则甄别、处理“华影”工作人员的问题。如果套用旧称,伪职之中是分“官”和“吏”的。“官”者,政府机关或军队中经过任命、具有一定等级的公职人员之谓也,而“吏”则是没有品级或品级低微的小公务员。这两种伪职的区别是一清二楚的,周作人因此在晚年的回忆录中一再称其“老而为吏”。虽然古人做大官亦可自谦“为吏”,但周作人要表达的并非此义,而是含有减轻罪责的主观命意在的。抗战惨胜之后,国民政府于1945年11月23日发布《处理汉奸案件条例》,对出任伪职者的立案范围作出了规定。只有出任下列十种伪职,才为宜受汉奸案惩治者,为: 一、曾任伪组织简任[3]职以上之公务员,或荐任职之机关首长者。 二、曾任伪组织特任工作者。 三、曾任前两款以外之伪组织文武职公务员,凭借敌伪势力侵害他人、经告诉或告发者。 四、曾在敌人之军事、政治、特务或其他机关工作者。 五、曾任伪组织所属专科以上学校之校长或重要职务者。 六、曾任伪组织所属金融或实行机关首长或重要职务者。 七、曾在伪组织管辖范围内,任报馆、通讯社、杂志社、书局、出版社社长、编辑、主笔或经理,为敌伪宣传者。 八、曾在伪组织管辖范围内,主持电影、制片厂、广播台、文化团体,为敌伪宣传者。 九、曾在伪党部、新民会、协和会、伪参议会及类似机关,参与重要工作者。 十、敌伪管辖范围内之文化、金融、事业、自由职业、自治或社会团体人员,凭借敌伪势力、侵害他人,经告诉或告发者。 这只是战后汉奸审判针对“人”的立案范围,除了看其是否出任伪职,还得看其所作所为如何,所以国民政府随后又有针对“事”的《惩治汉奸条例》(1945年12月6日)的正式出台。 二 周作人初任伪职的时间,一些传记和研究著作如张菊香、张铁荣《周作人年谱》、姚锡佩《周作人出任伪职考》、舒芜《历史本来是清楚的》、钱理群《周作人传》等均定为1939年1月12日,据说在这一天,周作人决定接受伪北京大学图书馆馆长一职。 《周作人年谱》(1985年9月,南开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天津人民出版社)如此记叙此事: 一月十二日 收伪北京大学任命为北京大学图书馆馆长的聘书,即复函接受这一任命,并在当日日记中记:“下午收北大聘书,仍是关于图书馆事,而事实上不能不当。”这是周作人接任伪职的起始。 《周作人出任伪职考》(1987年1月)这样叙述: 七日,他回访钱稻孙,表示接受伪北大图书馆馆长职……十二日,心虚地在《日记》中记:“下午收北大聘书,仍是关于图书馆事,事实上不能不当”。此后,又接受了北大文学院院长这一伪职。 《历史本来是清楚的》(1987年1月)如此叙述: 周作人在抗日战争期间,在沦陷了的北平,一步步走上叛国附敌的道路。1938年2月9日,出席日本《大阪每日新闻》社召开的“更生中国文化建设座谈会”。1939年1月12日,受聘担任伪“北京大学”图书馆馆长,后来又担任文学院长。1941年1月6日,出任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常务委员兼教育总署督办”,1943年2月8日,督办伪职被解除。从1943年3月起,任汪伪“国民政府委员”“华北综合调查研究所副理事长”等职。 《周作人传》之《走向深渊》一章的相关叙述,也与上述类似。 然而,通观以上记叙,确定1939年1月12日为周作人“接任伪职的起始”的证据始终只有日记,而这并不足为据。原因很简单,首先,日记为私人文件,不足以充当其任伪职的直接证据——充其量也只是旁证而已。而直接证据——如伪北大的聘书、伪北大官方文件等等至今未及检视。其次,《周作人年谱》虽提到周收到伪北大图书馆馆长聘书后,“即复函接受这一任命”,但这封表示接受伪职的信其实并不存在,因为它只是年谱作者对周作人日记误读之后的推论。周作人日记一般无句逗,行书潦草,《知堂回想录》中尝戏称其手札为北大“恶札第二”,因此对于读者,无论断句还是辨识文字都存在一定困难。而上引周作人日记的本文恰恰就是误认。周氏1939年1月12日日记原文为: 下午收北大聘书仍是关于图书馆事而事实上不能去当函复之 针对学界不同的流行文本,笔者尝就此写信请教周作人日记的权利所有者、周作人之子周丰一先生,丰一先生的回信上郑重地加盖了印章,肯定是日周作人日记文字确为: 下午收北大聘书,仍是关于图书馆事,而事实上不能去,当函复之。 这不仅不能证明这一天为其“接任伪职的起始”,反而正好否定了它。 国内学界关于此条日记的引误最早见之于《周作人年谱》(1985年),其后《周作人出任伪职考》(1987年)、《周作人传》等著作均有所沿袭,其时著作权法尚未颁布,研究者因得以接触、使用日记本文,却未曾及时纠正。国家著作权法颁布后,周作人家属依法收回了日记的所有权利。由于北平沦陷期间记录的敏感性,这一部分日记迟迟得不到出版,这就间接使研究者的查证更加困难了,或许这就是学界长期沿袭此错误而不得更正的原因吧。 周作人出任伪北大图书馆馆长究竟在何时?我以为,在未检视有关聘书、伪北大官方文件前依凭孤证定为1939年1月12日在方法上是不妥的,何况对日记还作了错误的辨识。姚锡佩《周作人出任伪职考》谓1939年1月7日他“回访钱稻孙”时,就“表示接受伪北大图书馆馆长职”。如果这属实,那么到12日下午他收到馆长聘书时,却又犹豫了,并决定回函拒绝,“事实上不能去”。但我们也知道,周作人最终还是接受了伪北大图书馆馆长一职,只是时间并非1939年1月12日这一天。那么究竟在那一天呢?笔者尝查阅北京大学有关伪校档案,无法得知,因而根据现有材料只能确定一个范围。 周作人因汉奸案被捕后,沈兼士、董洗凡、张怀、俞平伯、邓以蛰等人曾联名向首都高等法院上书陈情,所附《周作人服务伪组织之经过》(1946年6月18日)一文可采信之处甚多,但关于周作人出任伪北大图书馆馆长的时间,却并无明确说明。1992年7月,南京市档案馆编辑出版了《审讯汪伪汉奸笔录》,其中第二十二是关于周作人的审讯记录,审讯官尝问及北平伪政府成立后所任职务,周作人的回答与1946年7月15日所作《辩诉状》如出一辙,均以“二十八年一月”为其出长伪北大图书馆的时间。 看来,目前能确认的周作人出任伪北大图书馆馆长的时间,恐怕只能是1939年1月12日以后至1月31日以前这段时间了。 三 然而,周作人出长伪北大图书馆未必就是其初任伪职的时间,也未必就是可确定其为“汉奸”的时间。当时首都高等法院检察官起诉书、首都高等法院特种刑事判决以及最高法院特种刑事判决所采纳的“仕伪”事实,均以其“民国二十八年八月出任伪北京大学教授兼文学院长”为起始。这是因为,伪北大图书馆馆长之职尚属低微,不够《处理汉奸案件条例》所规定的立案级别,因而也就在《惩治汉奸条例》的惩罚之外了。当今学者责周氏之“仕伪”,往往把其出长伪北大图书馆看得比他作伪北大教授和伪文学院长更重,更喜欢花费笔墨,其实是不妥的,那或是看问题不够历史、想当然地以现在教授的行情衡量换算的结果。 当然,1939年1月周作人在遇刺之后出长伪北大图书馆,在其“仕伪”的心灵拔河史上是重要的一刻。他虽以处“被俘虏”[9]的状态自况其不得已,但若未迈出这一步,相信也就不一定有1939年8月出任伪北大教授兼文学院长的第二步;没有第二步,也就不会有1941年1月任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常务委员兼教育总署督办的第三步。俗话说可一而再,不可再而三,到这仕伪的“三部曲”一走完,任谁都会陷于万劫不覆,难以翻身了。 那么,周作人先后究竟出任过哪些伪职呢?笔者粗略地统计了一下,计有如下十四个: 1,伪教育部教科书编审委员、学制研究会委员(1938年3月~1940年12月30日) 2,伪北京大学图书馆馆长(1939年1月) 3,伪北京大学教授兼文学院长(1939年8月) 4,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常务委员兼教育总署督办(1941年1月4日) 5,伪东亚文化协议会会长(1941年10月) 6,新民总会委员(?) 7,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咨询委员(1941年10月) 8,伪北平图书馆馆长(1942年4月14日)[12] 9,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委员(1943年2月) 10,伪国民政府委员(1943年3月) 11,伪华北综合研究所副所长(1943年6月) 12,伪《华北新报》理事及报导协会理事(1944年5月) 13,伪中日文化协会华北分会理事长(1944年12月) 14,安清道义总会顾问(?) 这大大小小的“伪职”,依周作人《辩诉状》关于任职性质的说明,“以伪北大文学院长六年、伪教育总署督办二年为本职,此他悉属附带之兼职”。在兼职中又分两种情况,“其一,为当然的兼职,如因任督办而兼剿共委员会委员,因任学院长而兼东亚文化协议会理事皆是。其二,为名义的兼职,如《华北新报》股份有限公司理事、报道协会理事、安清道义总会顾问等,忽然送来聘书,不能不为收下;或并不知其事务所在于何处,在事实上可谓毫无关系。”这种陈述是可信的。而其所任职之机关,除了伪政府,多为伪方所设之大学、图书馆、报纸、文化团体等机构,但也有实为敌方所设置或控制的华北综合调查研究所[13]这样的情报机构,笔者在周氏所任诸伪职之中,对其任此职觉得最不可原谅。 四 1945年12月6日周作人为军统局所诱捕,所依据的当然是《处理汉奸案例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五款,即其为“曾任伪组织简任职以上之公务员,或荐任职之机关首长者”和“曾任伪组织所属专科以上学校之校长或重要职务者”,此乃确凿的事实。1946年6月17日检察官以所犯《惩治汉奸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之罪——“图谋反抗本国”、依照《特种刑事诉讼条例》第一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项而对其正式起诉,7月到9月三次公审后,11月16日,首都高等法院“三十五年度特字第一O四号”判决文下达,主要内容为: 主 文 周作人共同通谋敌国、图谋反抗本国,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褫夺公权十年,全部财产除酌留家属生活费外没收。 事 实 周作人在战前曾任北京大学、师范大学等校教授多年。“七•七事变”发生,北平沦陷,伪临时政府成立,受伪教育部长汤尔和再三怂恿,于民国二十八年出任伪北京大学教授兼该伪校文学院院长,秉承敌寇意旨,间有聘用敌国人为教授。三十年一月,升任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常务委员兼伪教育总署督办,推行伪府政令。同年十月,兼任伪东亚协议会会长,促进中日两国文化交流。至三十二年二月,伪华北政务委员会改组,周作人被排挤,卸去伪常务委员及伪教育总署督办之职,改任普通委员。同年六月,兼任伪华北综合调查研究所副理事长,协助敌人调查研究华北资源。三十三年五月,兼任伪《华北新报》理事及伪报导协会理事,发行有利敌伪之宣传报纸。同年十二月,兼任伪中日文化协会华北分会理事长,实施沟通中日文化,至日寇投降、伪组织解体为止。又在伪教育总署督办任内,曾兼任伪北平图书馆馆长,及伪华北咨询委员会委员等职,经军事委员会调查统计局捕获,转解本院,检察官侦查起诉。 理 由 本件被告周作人对于历任上开本兼各伪职,迭据在侦查及审判中供认不讳,核与自白书及军事调查委员会统计局附卷之罪行调查表所载亦属相符。该项伪职或隶属于伪华北临时政府、或隶属于伪国民政府之伪华北政务委员会,是该被告既已继续参加伪组织之机构、且担任重要之职务,对于通谋敌国、图谋反抗本国之事实显有预见与决心,自不能不负共同正犯之责任。据被告辩称:当初华北沦陷时,奉前北京大学校长蒋校长之命,与昔存今故之孟森、冯祖荀、马裕藻共同留平,保管校产。 原判决撤消。 周作人通谋敌国、图谋反抗本国,处有期徒刑十年,褫夺公权十年。 周作人全部财产除酌留家属必须生活费外没收。 对判决书中“通谋敌国、图谋反抗本国”的判词,周作人始终是不接受的。与他后来一再声称的“不辩解”“一说就俗”不同,在受审时周作人一再摆事实讲道理,说他如何在伪北大、在伪华北教育督办任职期间尽消极抵抗之力,保护北京大学校产,维护沦陷区的教育,并无“通谋敌国、图谋反抗本国”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他在致周恩来总理信及《知堂回想录》中也不懈地表达此意思。表面上看,周作人所言句句属实,但极而言之,其作为也只是努力维护了伪方的立场和利益而已。敌伪双方按理是应该有所区别的,其立场和利益有时也不尽一致。若在亡国的情况下,这种不一致也许确可发展为未来民族和国家复生的火种。但问题是那时中国并未亡国,大后方的军民正在浴血抵抗,抗日的政府空前地代表着民族和民众的意志。即使在沦陷区,也始终存在着积极的抵抗。此时建立的伪政权,虽不无维持沦陷区秩序之效能,但也确有配合敌方的行为,而且就是以配合敌方的侵略战争为主业的——这就是所谓“通谋敌国、图谋反抗本国”!伪政权的属性就是如此!判周作人犯汉奸罪有什么冤枉的呢?为什么说伪政权不能代表沦陷区人民的立场和利益呢?因为国土虽然沦陷,国权却必须统一,在战时只能有一个政府代表民族和国家。不能说国土分裂为二了,政权也必须分裂为二。所以伪政权虽可尽维持沦陷区秩序之责,却不能代表沦陷区的国民主权,无论政治上法理上都是这样。所以只要周作人出任了伪职,无论实际作为如何,主观动机如何,客观上就是入了“通谋敌国、图谋反抗本国”的局,就该以此治罪。我相信周作人其实完全明白此理,否则也不会在《汪精卫先生庚戌蒙难实录序》赞美他“投身饲饿虎”了。如果真的以为汪成立伪政权或自己出任伪职是对的,何必把它表述为“饲饿虎”呢? 周作人出任伪职之过,比较有迷惑性的辩解是他所谓“得罪了名教,未得罪民族”之说。我们思想中的民族大义,可能确系从名教的忠君臣节演变而来,在抗战时期甚至是直接移用的。忠孝节烈的观念积淀着旧道德的诸多糟粕,症结在它不把人作为目的,它的背后隐藏着一个牢固的主从结构,这是新文化运动极力要破除和革新的内容。周作人在1939年新年遇刺,在生命遇到威胁的情况下以“遭胁迫”的心态出仕,(但后来有时又表述为“既非胁迫,亦非自愿”),从旧道德而言,其作为国民是失忠,作为士人是失节。从新道德而言,其作为国民同样是失忠,作为知识分子同样是失节。遭胁迫而做错事,事出有因,把人当作目的的新道德主张从宽,可不追究其责,并非说你做的事就是对的。周作人的“名教罪人而非民族罪人”的辩解混淆二者的界限,其实是一种诡辩——判他十年汉奸罪也只是要他承担起“入地狱”的责任而已,并未剥夺他的生命。 总之,周作人出任伪职,是我们中国文化的耻和痛,也揭示和牵扯着新旧文化、新旧道德、现代和传统社会转型、国民和个人伦理建设等诸多内容。汉奸如何裁判的问题,从法律层面看有其严格的规定,在政治层面也有其严峻的考虑,在道德层面更是一个涉及伦理和实践的极境判断。理想的情况当然应首先基于事实,应基于“把人当作目的”的最高原则去做,但实际上这点要通贯法律、政治、道德、战争领域又很难。战后一般舆论惯用泛道德化的观点随意指责,而有辩解能力的周作人,又刻意利用新文化新道德的人权精神为自己脱罪。这都加大了汉奸裁判的难度和复杂性。在周作人出任伪职事件中,我们最大的教训之一,是那些锄奸组织,在周作人不是汉奸的时候把他当汉奸刺杀,而到他真正出任伪职时却不闻不问,反倒是争着利用了。这真是令人感叹!汉奸裁判似乎可作为一面镜子,既照周作人,也照我们自己。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