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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剧小品的“三无”现状和理论误区

http://www.newdu.com 2017-10-30 中国文学网 陈孝英、郑凯 参加讨论

    在喜剧小品的30年或50年艺术发展生涯中,始终存在着一个悖反现象:一方面它异军突起,大红大紫,如日中天,与此同时又始终扮演着一个不被重视的尴尬的“灰姑娘”角色。之所以说它是“灰姑娘”,是因为从生存现状来讲,它一直处于“三无”状态。所谓“三无”,即一无理论、二无统一的管理机构、三无专门的创作和导表演队伍。
    先说“无理论”。这些年来,关于“喜剧小品”虽曾召开过不少地域性的以至全国性的研讨会,但绝大多数是对某一具体赛事的点评或讲评,很少就目前全国喜剧小品发展中存在的普遍性、规律性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讨论,更缺乏从艺术理论上进行系统的形而上的学术研究。有些讨论乃至争论表面上看挺热闹,但争论的双方似乎均未认真地研究过他们争论的对象本身,甚至对其基本特点和主要渊源也没有弄清楚,仅仅是移用戏剧学和曲艺学的某些传统原理来套“喜剧小品”这颗新出现的不守轨道的彗星。这一方面反映了喜剧小品现象自身所包含的复杂性、多面性和变异性,同时也折射出理论界和艺术界对这一新兴艺术现象的研究仍停留在肤浅、单一、滞后的“初级阶段”。
    其次,没有专门的统一的管理机构。文化部没有,文联、作协、曲协也没有。央视虽搞过若干次小品比赛,但其目的十分单纯:为荧屏提供节目,节目一上,便再也无暇顾及。只有剧协有个艺术发展中心,这几年组织过一些小戏小品比赛,还搞过几次人员培训和剧本讨论,但对形而上的小品理论研究亦无精力顾及,对全国小品艺术的发展似乎也不可能发挥统一管理和协调的功能。另外,将“小品”与“小戏”混在一起比赛,把这两种本来就界限难划的艺术形式搞得概念更加模糊。
    针对这种现状,我们认为,已有几十年发展历史、广受群众欢迎的小品艺术有权利要求得到有关部门的进一步重视、关怀、支持和提携。是否可以考虑,在文化部或中国剧协内设立一个专门的、带有权威性的管理机构(比如“小品研究发展中心”),名正言顺地举起“小品”这面旗帜,把它办成中国小品艺术的创作中心、研究中心、资料中心、培训中心、交易中心和活动中心。
    第三,没有专门的创作和导表演队伍。几十年来,尽管小品在全国已形成了几大“重镇”,如东北、西北、京津、南方(沪、鄂、川、深圳等)以及部队,却一直没有形成一支专门从事小品创作和导表演的队伍。
    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话剧、戏曲、歌舞和杂技,几乎每个省甚至地、县都有自己专门的院团;曲艺这两年虽渐呈衰落之势,但不少地方还是保存了一些专门的队伍。惟独小品,无论是国家还是地方的艺术院团中,均无专门的队伍。当前比较活跃的小品编剧、导演和演员,要么是话剧、曲艺院团的骨干,要么是影视机构之成员,再不然就是业余的“游击队员”。他们中绝大多数人的主业并非小品,有些人涉足小品取得一点成绩之后,便为生计迅速转向其它艺术领域(如影视、话剧)去了。没有一批人把小品当作一门专业、一门主业、一门事业,这就使得小品的发展缺乏连贯性,底气不足,要想持续发展也就缺乏保障。
    正是由于“三无”的生存状态,特别是由于缺乏认真、系统、形而上的理论研究,长期以来,从小品演员到广大观众,对“喜剧小品”的认识出现了一系列理论上、观念上的误区。
    误区之一是将“小品”理解为“微型小戏”。从全国范围来看,通往“喜剧小品”之路主要有三:一是曲艺小段。比如,赵本山等几位东北小品演员主要继承了当地的民间曲艺;而天津某些喜剧小品则带有脱胎于“相声小品”的明显痕迹。二是独幕剧和小戏。三是戏剧教学小品。“学院派”小品多源于此。如果说,由于曲艺和教学小品的特征比较明显,因此曲艺小段、教学小品与喜剧小品的边界相对而言还比较好划分的话,那么,要将“喜剧小品”从“小戏”的母体中剥离出来,就不那么容易了。长期以来,在这方面存在着几个明显误区:一是认为只要将“小戏”从30分钟缩微成12分钟就是“小品”。1989年11月“南开杯”全国业余话剧小品邀请赛,期间召开的“全国业余话剧小品理论座谈会”上,有不少评委明确提出:“限定话剧小品的艺术式样还为时过早,各样形式都是可以采用的。”其具体指向十分明确,即“片断型”小品可以采用,“缩微型”小品同样也可以采用。这就是说,只要将30分钟“小戏”的整体框架缩微成12分钟,即可称为“缩微型小品”。二是认为只要给“小品”增加一些“外插花”式的作料,将其从12分钟抻长到30分钟,即可成为“小戏”。例如2009年11月在张家港市举办的“第二届全国小戏小品大赛”中,潘长江主演的音乐剧小戏《 洒满阳光的道口 》,是一个典型的小品结构,但由于添加了几段演唱,时间从12分钟抻到了30分钟,于是就堂而皇之地进入了“小戏”比赛之列,并登上了“小戏优秀剧目奖”的领奖台。这种现象的出现皆因“小戏”、“小品”的界定模糊。三是认为“小戏”特指30分钟左右的戏曲小段,而“小品”则特指压缩到12分钟以内的话剧小段。“陕西省第二届小戏小品比赛”便曾作过这样的明文规定。我们认为,小戏小品的划分,既不是戏曲与话剧之间的区分,也不仅仅是篇幅的差异。小品应是对小戏的“缩微”,而必须是对生活片段甚至瞬间的截取。如果我们听任“缩微型小戏”替代“小品”,就会从根本上抹煞小品独立的样式规律和差异特征,从而也就谐解了“小品”继续存在的价值。
    当前强调小戏与小品质的区别还有一层现实意义。小品出现之初,其凝练性和片断性特征体现得比较充分,随着小品身价不断提高,其篇幅渐有拉长的趋势 ,片断性也不断受到挑战,这样发展下去,小品就有淹没在小戏的传统样式之中的危险——须知“小戏”和“缩微型小戏”仅仅是量的差异,并没有什么质的区别。
    误区之二是将“喜剧小品”视为“戏剧小品” 的分支。各种戏剧小品比赛所包含的艺术样式,大体都是“喜剧小品”、“悲剧小品”和“正剧小品”。这就在无形之中使人们造成这样的错觉:似乎“戏剧小品”是总范畴,而“喜剧小品”则是其中的一个分支。于是,便形成了小品的又一个误区。诚然,“戏剧小品”有比“喜剧小品”涵盖更广的一面,即如前所述,它不仅可以包括喜剧性的戏剧小品,而且可以包容悲剧性和正剧性的戏剧小品。但与此同时,另一方面,“喜剧小品”也有比“戏剧小品”涵盖更广的一面,即它不仅可以包含喜剧性的戏剧小品(如话剧喜剧小品、哑剧小品、戏曲喜剧小品等),还可以包含喜剧性的非戏剧小品,如曲艺喜剧小品、杂技喜剧小品、歌舞喜剧小品、体育喜剧小品、时装喜剧小品、动漫喜剧小品等。
    当前人们的小品观念中一个比较普遍的概念性错误,就是混淆了狭义的、戏剧概念的“喜剧”和广义的、艺术概念的“喜剧”,没有看到“喜剧小品”与“戏剧小品”二者在内涵、外延上的交叉,误将“喜剧小品”视为“戏剧小品”的一个分支。
    误区之三是将“相声小段”、“杂技小段”、“舞蹈小段”、视为“相声小品”、“杂技小品”、“舞蹈小品”。当前全国喜剧小品的发展有一个总趋势,那就是样式的多样化。除话剧小品外,相声小品、杂技小品和舞蹈小品是比较活跃的三种类型。相声、杂技和舞蹈这三种艺术形式中都有自己的喜剧性小段,俗称“相声小品”、“杂技小品”和“舞蹈小品”,但它们并不符合“喜剧小品”的艺术规范和美学特征,要使之成为名副其实的“喜剧小品”,就必须完成各自的“小品化”。人们往往把尚未完成“小品化”的相声、杂技、舞蹈小段视为“喜剧小品”,这是小品的另一个误区。
    误区之四是将“电视播出的舞台喜剧小品”视为“电视喜剧小品”。由于我国的舞台喜剧小品从一开始就是靠电视、特别是央视的春节文艺晚会走进千家万户的,因此人们都习惯性地把这种“晚会小品”,即“电视播出的舞台喜剧小品”叫做“电视喜剧小品”,这是小品诸多误区中被误导最广、误众最多的一个。这一误区与“电视”一词本身所具有的两层不同含义有关:首先,“电视“是指一种传播媒体,它和电影一样,是一种音、像合一的的综合性传媒,其包容性极大,影视之外的六大艺术形式均可借助这一媒体进行传播。其次,“电视”又是“电视艺术”的省略称谓,系指艺术作品的一种“表现”(而非“再现”、“照搬”)手段。只有借助于这种特殊“表现”手段创作出来的、以电视为艺术本体的作品,方可称为“电视艺术作品”。
    显而易见,数以万计的各类“晚会小品”,只是借助于电视这一媒体进行传播的舞台喜剧小品。电视在其中只有记录功能,而并未发挥创造功能,也就是说,只有“再现”而无“表现”。因此,正如电视上播出的电影或戏曲不能算作电视艺术作品一样,各类“晚会小品”也不是电视艺术化的作品。
    原载:《文艺报》2010年03月15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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