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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统目录学理论发展的两大里程碑及其关系

http://www.newdu.com 2017-10-30 中国文学网 王震 参加讨论

    目录学是研究目录工作形成和发展的一般规律,即研究书目情报运动规律的科学。我国西汉时期,汉成帝诏刘向、任宏、尹咸和李柱国等校秘府藏书,“每一书已,向辄条其篇目,撮其指意,录而奏之”[1],后哀帝又令刘向之子刘歆“总群书而奏其《七略》”[1],这当是我国最早的书目。到东汉,班固撰《汉书》,承《七略》而修《艺文志》,经历代总结发展,逐步形成一整套传统目录学体系。南宋时期,史学家郑樵扬弃历代目录学体系之传统,独树一帜地提出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目录学思想,撰成《通志·校雠略》。郑氏目录学理论的提出,既代表了宋代特有政治文化背景下私家目录学思想的鲜明倾向,又标志着我国传统目录学理论研究达到了一个全新的水平。在《通志》问世的600多年之后,清朝政府用了约10年的时间,集中大批人力和大量物力,纂修成当时也是迄今为止我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丛书《四库全书》。与此同时,主要纂修者为所有被采入和一部分未被采入这部丛书的典籍,分别编写了内容提要,并予以分类编排成书,即《四库全书总目提要》,也就是我们今天所看到的《四库全书总目》。这是迄今为止反映我国古代著述规模最大、最全的书目,其目录学思想集中体现在《总目·凡例》当中。《通志·校雠略》与《总目·凡例》堪称中国目录学理论发展史上的两大里程碑。对于许多问题,二者既有不同的倾向,又有相似的看法。二者的关系,既是一种反动与回归,又是一种影响与继承。
    1对传统目录学理论的反动与回归
    郑樵反对迷信,主张实学,他的批判精深,“不仅贯穿于他的史学著作之中,也成为他治目录学的指导原则”[2]346。而四库馆臣则严格恪守着封建正统观念,他们的目录学理论是特定历史文化背景的产物,体现了君权专制巅峰状态下对于传统典籍分类体系的回归。
    郑樵以前,历代图书的分类情况,从西汉刘向、刘歆父子的《七略》到西晋荀勖的《晋中经簿》,经历了由六分法、七分法到四分法的发展过程。唐初官修《隋书·经籍志》,经、史、子、集四部分类的格局已基本确定下来。郑樵认为,“欲明书者在于明类例”[3]831,他对传统的六分法和四分法嗤之以鼻,“《七略》所分,自为苟简,四库所部,无乃荒唐”,于是一反陈规,“总古今有无之书,为之区别”[3]831,创立了一种十二类百家四百二十二种的新体系,“经类第一,礼类第二,乐类第三,小学类第四,史类第五,诸子类第六,数类第七,五行类第八,艺术类第九,医方类第十,类书类第十一,文类第十二”[3]831。但是,郑氏这一反传统的分类体系并没有得到广泛的认可。在他以后的数百年间,无论是官修书目,还是私家目录,传统的四分法仍然占有统治地位,并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到清代《四库全书》及其《总目》问世时,回归封建正统目录学体系的四分法走向成熟。其经部分为易类、书类、诗类、礼类、春秋类、孝经类、五经总义类、四书类、乐类和小学类10类,史部分为正史类、编年类、记事本末类、别史类、杂史类、诏令奏议类、传记类、史抄类、载记类、时令类、地理类、职官类、政书类、目录类和史评类15类,子部分为儒家类、兵家类、法家类、农家类、医家类、天文算法类、术数类、艺术类、谱录类、杂家类、类书类、小说家类、释家类和道家类14类,集部分为楚辞类、别集类、总集类、诗文评类和词曲类5类。
    通过对比,不难发现郑氏的十二分法把四部分法经部中的礼、乐和小学等3类独立出来提升为与经部相并列的一级类目,这“反映了他拟冲破经部书籍传统范围的倾向”[2]347。而《总目》作为官修书目则处处体现了对于正统思想的维护,严格恪守“以经史子集提纲列目”[4]16。在编次上,郑氏把“必谨类例”作为唯一标准[3]831,他肯定了《隋书·经籍志》“每于一书而有数种学者,虽不标别,然亦有次第”,主张编次应该“见先后之次”,“见因革之宜,而无所紊滥”[3]835。《总目》首先要考虑到封建社会的意识形态,明确指出“《汉书·艺文志》以高帝、文帝所撰杂置诸臣之中,殊为非礼”,因而以帝王著作“冠各代之首”[4]17。除此之外,在宋代学术思想相对自由,尤其是在自然科学技术比较发达的条件下,郑氏对各种学说采取了相对平等的态度,认为“有专门之书,则有专门之学”[3]831,他把四库子部中的星数、五行、医方等类都列为一级类目,体现了对这类书籍的重视。事实上,这类书籍的书目也是相当庞大的,郑氏的做法有其合理之处。然而,以“阐明圣学”为指导思想的《总目》对这一大批书采取了完全相反的态度,认为这些书“卑琐微末,不足编摩”,仅仅是“择其稍古而近理者,各存数种,以见彼法之梗概”而已[4]19。非但如此,《总目》还在收录标准上“特创新规”,从而形成其与包括郑樵在内的历代官方和私家目录学思想最明显的差异,那就是对于所有的书籍都要“一一辨厥妍媸,严为去取”[4]17,凡是不合于封建正统思想,不利于清朝统治的言论观点,“掊击必严”,“屏斥必力”[4]19。
    凡此种种,既体现了宋、清两代完全不同的学术文化背景,也体现了官方与私家目录学思想的差异。这在目录学理论的发展史上不能不说是一种反动与回归。一方面,宋代重文轻武,知识分子的社会地位空前提高,学术上又崇尚义理,促进了各类思想、各种学派的繁荣;而清代统治者大兴文字狱,在文化上采取了高压政策,学术的发展则主要集中于考据和小学,而且随着封建君主专制达到顶峰,在意识形态领域传统经学的正统地位更加稳固。另一方面,官方整理和著录历代图书说到底是巩固思想统治的一种手段,手段必然服务于目的,统治者不可能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去动摇自己的统治地位;私家著录则不然,尽管郑樵有着“浓厚的忠于南宋王朝的正统观念,虽反对、但又不可避免地不能彻底摆脱封建社会传统学术思想的束缚与影响”[5]44,但他的著作毕竟不是“钦定”,能够有更多的自由空间“按照当时图书的实际情况出发,不因袭旧法”[5]43。正是以上这两点原因导致了《通志·校雠略》和《总目·凡例》分别阐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目录学思想,形成了我国目录学理论两大里程碑对传统的反动与回归。
    2一脉相承的目录学指导思想
    尽管由于上述学术背景方面的原因,代表官修书目指导思想的《总目·凡例》和代表私家目录学观点的《通志·校雠略》对于许多问题的看法都大相径庭,呈现出一种对传统的反动与回归的发展脉络,但如果进行深入的分析,就会发现二者其实存在着许多相通之处,或者说在总的指导思想上,从宋代郑樵的《通志·校雠略》、《通志·艺文略》,乃至《通志·图谱略》发展到清代的《总目》,有着许多一脉相承的地方。
    无论是郑樵,还是四库馆臣在编修书目的时候都“在结合自身实践的基础上,认真总结了前人在图书分类方面取得的成功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做到既效法前人,又不拘泥于前人”[6],在效法前人的同时,力求创新。
    郑樵在他的《通志·校雠略》中对前人著录的得失进行了分析,旗帜鲜明地提出了自己的评价和观点。例如他称赞《崇文总目》中九节和杂史两类“极有条理”,如同“大热而濯以清风”,认为“隋、唐二志皆不成条理”,“《崇文》之作贤于二志远矣”[3]834。又如,他肯定了“古人编书皆记其亡阙”的做法,认为这样有利于保存和搜求古书,因为“书籍之富者为亡阙之书有所系,故可以本所系而求,所以书或亡于前而备于后,不出于彼而备于此”[3]831。同时,他对唐代编纂书目“只记其有,不记其无”的做法给予批评,并指出这是造成“《崇文》四库之书比于隋唐亡书甚多”的主要原因,有鉴于此,他在《群书会纪》(即《通志·艺文略》的初稿)中“不惟简别类例,亦所以广古今而无遗”[3]831—832。《总目·凡例》也提出了比较得失、择善而从的原则,并根据这一原则对前人著录做出了比较取舍,比如《总目·凡例》指出《文献通考》将别集中有诗无文者单独列出归入诗集,却没有针对有文无诗者专门设立文集的做法很不合理,认为无论诗文都应并入别集,而无须“多事区分,徒滋繁碎”[4]17。又如对于“兼诂群经”的一类书,《唐书·艺文志》命名为“经解”,朱彝尊《经义考》命名为“群经”,四库馆臣们认为都不全面,而徐乾学曾将其改名为“总经解”,又被人讥为“杜撰”,于是沿用了《隋书·经籍志》中“五经总义”的提法,既准确全面,又“务求典据,非事更张”[4]17。
    郑樵最难能可贵的创新之处就在于他提出了一整套系统而行之有效的搜求古书的方法,这一点前人很少专涉。郑樵认为古书的搜求工作是否做到家,对于书籍的保存关系重大,许多书并不是没有,而是搜求工作不尽力,所以找不到。他总结出8条求书的方法,即类以求、旁类以求、因地以求、因家以求、求之公、求之私、因人以求、因代以求,对每种方法都进行了举例说明,并指出要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当不一于所求也”[3]833。至于《总目》的独到之处,有一点体现得最为明显,也最为精彩,那就是在《总目·凡例》中提出的对于历代伪书的一些处理方法,首先是“一一详核,并斥而存目,兼辨证其非”,但同时又没有“概为捐弃”[4]19,而是有所分析,有所区别。有些书虽然是假托之作,但由于长期流传,人尽皆知,历代文人有许多将其引为典故,这样的书就不能简单地“斥而存目”,必须“录存而辨别之”。对于伪书的著录方式,《总目·凡例》指出:“大抵灼为原帙者,则题曰‘某代某人撰’;灼为赝造者,则题曰‘旧本题某代某人撰’。”[4]19“旧本题”三个字,既简明扼要,又准确稳妥,是非常高明的。
    3如出一辙的目录学方法论原则
    由上面的分析可知,两种目录学思想在总的指导思想,尤其是在如何对待前人著录的态度和做法上是一致的。非但如此,在许多具体问题上,二者的看法如出一辙。
    3.1以学类书,精微广博。
    两种目录学思想都主张图书分类应以学术类别编排,务求细致全面。郑樵认为,图书分类应该以学术分类为基础,“有专门之书,则有专门之学;有专门之学,则有世守之能;人守其学,学守其书”,“学守其书,书守其类”[3]831,正是根据这一原则,他才形成了自己的分类体系。同时,他又主张分类宜多而细,批评“《七略》所分,自为苟简”[3]831。尽管他深知“凡编书,惟细分难,非用心精微,则不能也”[3]835,但他认为,“类例不患其多,患处多而无术”,“若有条理,虽多而治;若无条理,虽寡而分”[3]831。对于这一点,清朝的四库馆臣们是认同的,尽管《总目·凡例》中一再反对繁碎,但既然是“全书”,那么“古来有是一家,即应立是一类,作者有是一体,即应备是一格”[4]18,从而囊括各种学术流派。而且,“四部之首各冠以总序,撮述其源流正变,以挈纲领。四十三类之首亦各冠以小序,详述其分并改隶,以析条目”[4]18,这就对各种“专门之学”进行了概括和总结。郑樵所提倡的细致全面不仅体现在横向上,还体现在纵向上。基于他在史学方面的“会通思想”,“也基于对从刘向到《崇文总目》以来发展过程的认识”[7],郑樵反对只记一代之书,主张“纪百代之有无”,“广古今而无遗”[3]831—832,尤其是“《崇文》四库及民间之藏”,“当一一载也”[3]832。而《总目》更是以“包括古今”、“横鉴千秋”为宗旨,自然不会只记一朝的书籍,“徒取尊崇昭代”[4]18。
    3.2名实相符,归类精确。
    两种目录学思想都主张在通观全书之后,按书的实际内容,而不是按书名分类。郑樵批评许多编纂书目者态度不够认真,“只看帙前数行,率意以释之”[3]832。班固错把兵书《尉缭子》归入杂家类,这说明他“见名不见书”;颜师古《刊谬正俗》第一篇为《说论语》,《崇文总目》的编纂者只根据这一篇的内容就把它归入《论语》类,这说明他们“见前不见后”[3]832。两种做法都会导致非常幼稚的错误。只有通读了全书之后,才能进行正确的归类,像《汉朝驳议诸王奏事》、《魏臣奏事》、《魏台诏议》、《南台奏事》一类书都被隋人编入了刑法,但就书名来看,似乎与刑法毫无关系,这就说明隋朝人是读过全书的,郑樵对此表示了肯定[3]832。清朝的四库馆臣也对历代著录中“循名失实,佩隶乖宜”的书目进行了一番整理,他们把原在春秋类的《左传类对赋》归入类书类,把原在孝经类的《孝经集灵》,原在起居注类的《穆天子传》,原在地理类的《山海经》、《十洲记》,原在传记类的《汉武帝内传》、《飞燕外传》统归入小说类[4]17,这说明他们通观了全书。不仅如此,对于一些前人已经明确其内容的书的分类,他们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如《笔阵图》原属小学类,但经过推敲,四库馆臣们认为谈论书法的书不同于谈论六书的书,应该属于艺术范畴[4]17,这就比郑樵仅仅要求看全书更深入了一步。
    3.3编次科学,体系谨严。
    在书目的编排次序上,两种目录学思想都强调要有严格的体系。郑樵主张编次“见先后之次”、“因革之宜”在上文中已经谈到,这里不再赘述。除此之外,他还认为,“一类之书当集在一处,不可有所间也”[3]834。《谥法》和《魏晋谥议》本属一类书,《唐书·艺文志》将《谥法》归入经解类,而把《魏晋谥议》归入仪注类,这就把一类书分在了两处。在郑樵以前的著录中,这样的现象不胜枚举。编次上的混乱,直接影响了书目的质量。郑樵从正反两方面举了大量的例子,并一一予以辨析更正,足见其对编次体系的重视[3]834。《总目》由于受到官方意识形态的制约,把帝王著作置于各朝代的开首,这是它与《通志·校雠略》的目录学观点相区别的地方,但是,对于帝王以外的著作,《总目》的编次同样是非常严密的,正如《总目·凡例》中所指出的,“以登第之年、生卒之岁为之排比,或据所往来倡和之人为次,无可考者,附本代之后”[4]17。这实际上是对郑樵“见先后之次”的原则的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即在体现著作“先后之次”的总要求的指导下,提出了各种情况的具体解决办法。如果说郑樵所谓“先后之次”主要是就成书年代而言,那么“因革之宜”则是就学术门类而言的,关于这一点,《总目·凡例》中亦有相关阐述。对于那些注释经文的书,四库馆臣的办法是“从所注之书,而不论作注之人”[4]17,这就使得各个学派门类的脉络得以凸现,“见因革之宜”的原则也就得到了贯彻。
    3.4注释精当,繁简合宜。
    在注释上,两种目录学思想都认同“泛释无义”的观点[3]834,反对不必要的注释。郑樵对《崇文总目》“每书之下必著说”的做法颇不以为然,认为这样做会“使人意怠”[3]834。他指出,书“有应释者,有不应释者”[3]835,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方面,从“古之编书,但标类而已”发展到“《隋志》于疑晦者,则释之”[3]834,是目录学史上的一大进步,必要的注释能为我们解决许多问题,这一做法应该继承下来,如杂史不像正史那样“各随朝代”,“容有错杂其间”,霸史类则“纷纷如也”,都应该予以注释[3]835;另一方面,编纂书目应该坚持“取简而亦晓”的原则,“不应释者”没有必要画蛇添足,如实录都是出于本朝代,《唐实录》必然为唐人所记,如果再注上“唐人撰”,则是多此一举[3]835。《总目》也非常注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注释的详与略、繁与简。《总目·凡例》中首先指出了注释的一般内容,即“先列作者之爵里”,“次考本书之得失”,然后是“文字增删、篇帙分合”,以及“人品学术之醇疵,国纪朝章之法戒”,这是对于多数需要“详为订辨”的书的注释方法[4]17,但是,对于由多人集体著述的敕撰官书,就只记其成书年月和任事姓名,而不再详细介绍作者了。如果一人有不同类别的多种著作,就只在第一部著作之下介绍作者的情况,以避免重复[4]18。除此之外,对于那些“定论久孚,无庸更赘一语者”,也就是郑樵所谓“不应释者”,四库馆臣们也反对“横生别解”,所不同的是,他们并没有只记书目,而是对书的版本流传问题进行了简要的说明[4]19。
    综上所述,从郑樵《通志·校雠略》到《总目·凡例》,我国目录学理论的发展体现了在宋学学术背景下对传统的反动和在清学学术背景下对传统的回归。但是,从西汉刘向校书开始,目录学理论无论怎样地疏离正统,抑或是迎合正统,其总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的方法论原则总有一脉相承的地方,它始终在朝着章学诚先生所说的“辨章学术,考镜源流”[8]这个历史大方向不断前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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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彭斐章,乔好勤,陈传夫.目录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88.
    [8]王重民.校雠通义通解[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61.
    [作者简介]王震1980年生,山东大学文史哲研究院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古籍目录版本研究。(山东大学文史哲研究院  山东  济南  250100
    原载:《图书馆建设》2008(8)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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