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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宋代官私书目看小说观念的变迁

http://www.newdu.com 2017-10-30 中国文学网 凌郁之 参加讨论

    宋代小说在中国小说史上居于重要的地位。传奇体小说的衰落,白话小说的繁荣,志怪小说的继续发展和笔记小说的大量滋生,在这些现象的背后,肯定存在着与宋人的小说观念相联系的因素。但宋代文人很少直接探讨小说理论问题,偶尔及之,如一些小说集的序跋,也仍然囿于史家意识或道学眼光,而难以表达真实思想。而宋代官私书目如《崇文总目》、《新唐书·艺文志》、《遂初堂书目》、《秘书省续编到四库阙书目》、《中兴馆阁书目》、《郡斋读书志》、《直斋书录解题》、《通志·艺文略》等,却为我们剖析宋人小说观念提供了必要的可能。本文即拟通过对这些官私书目的小说类(或称小说家类,为方便计,文中一律称之为小说类)的分析,切实地探察宋代小说观念发展演进的复杂情况。
    一、《崇文总目》与《新唐书·艺文志》
    《隋书·经籍志》(下文简称《隋志》)关于“小说”的观点,基本上还是停留在《汉书·艺文志》的水平,仍然坚持“小说者,街谈巷语之说也”;仍然拘牵于孔子曰小说“虽小道,必有可观者焉,致远恐泥”[1-p1012]。把“列仙、列士、列女之传”及“风俗”、“郡国之书”、“鬼物奇怪之事”、“虚诞怪妄之说”等,都视作史部“杂传”类,认为“推其本源,盖亦史官之末事也”[2-p982]。因此,《隋志》中《冥祥记》、《述异记》、《搜神记》等志怪小说都被安排在杂传类。
    但在《崇文总目》中,志怪传奇小说可谓第一次被置于小说类,并占据了小说类的主导地位,从而根本地改变了《隋志》及此前书目小说类的面貌。如《酉阳杂俎》、《前定录》、《述异记》、《玄怪录》、《续玄怪录》、《宣室志》、《异闻集》、《集异记》、裴铏《传奇》、《补江总白猿传》、《离魂记》、《稽神录》等,几乎构成了《崇文总目》小说类的主体。《隋志》小说类所收之书,在《崇文总目》里,除了《世说》、《笑林》、《茶谱》、《花品》之类少数部分仍旧保留于小说类,其他基本上都被清理出该类了。
    尽管《崇文总目》小说类还有相当一部分笔记之书,但它似乎已注意到了小说与笔记之别。考小说类在是书原第二十七和二十八卷,而卷二十七多为笔记之书,卷二十八多为志怪传奇之书。同在小说类,而分别成卷,说明编者已觉察到了笔记与小说的性质差异,反映了编者的小说类别意识。这些认识和做法显然在欧阳修《新唐书·艺文志》(下文简称《新唐志》)里得到了继承。
    《新唐志》小说类的突出之处,一如《崇文总目》,将《隋志》、《旧唐书·经籍志》史部杂传类本属于志怪传奇性质的书安排进小说类。这客观上反映了小说意识的增强和小说类畛域的趋于清晰。
    《新唐志》小说类尽管因继承发扬了《崇文总目》的积极做法,[1]而表现出相对《隋志》小说类的巨大进步,但欧阳修总体上仍然是基于史官视角来作分类的。欧阳修《崇文总目叙释》小说类叙云:“书曰:‘狂夫之言,圣人择焉。’又曰:‘询于刍荛。’是小说之不可废也。古者惧下情之壅于上闻,故每岁孟春以木铎徇于路,采其风谣而观之,至于俚言巷语亦足取也。今特列而存之。”[3-p1893]在《新唐书·艺文志》叙论里,他仍然认为“传记、小说”“皆出于史官之流也”[4-p1421]。显然,这是从《隋志》及刘知几《史通·杂述》承传而来。此乃极为正统的典型的小说观,其特点是注重小说的可观政教的社会功能。作为文章道德一代宗师,欧阳修在《新唐书》这样的经世之作里,不可能为“小道”之“小说”表明有悖于传统的——如孔子、班固所言——立场的。可见,欧阳修《新唐志》小说类编纂的主观愿望,可能更多地着眼于史家眼光,为了史的纯粹性,把他认为不是“史”的“小说”从史部排除出去,而不是把他认为是“小说”的从史部传记类分立出来。《新唐志》小说类的基本观念,仍是史家小说观,因此导致了对唐代小说发展盛况的忽视,四卷《新唐志》竟然没有唐传奇的位置,小说类中几乎未收任何单篇唐传奇[5-p113-114]。唯其如此,《新唐志》分判小说、传记(杂传)的意义似乎应该大打折扣。
    《新唐志》小说类本身还存在一些疏误。如郑樵《通志·校雠略》已指出:“《唐志》以顾烜《钱谱》列于农,至于封演《钱谱》又列于小说家,此何义哉?亦恐是误耳。”[6-p1815]其他如唐临《冥报记》,既见于杂传记类,又见于小说家类;沈如筠《异物志》著录于小说家类,而其他如杨孚《交州异物志》、万震《南州异物志》等,则著录于地理类,似类例不一。而且,我们从《新唐志》仍将《酒孝经》、《座右方》、《释俗语》、《杂语》、《茶经》、《煎茶水记》、《续钱谱》等书置于小说类的做法,不难看出,它仍对《隋志》小说类的部分类例有所因承;而对此的进一步更革,则须等到南宋的晁公武、陈振孙了。
    《崇文总目》、《新唐志》将志怪传奇性质之书归隶小说类,从而根本上改变了《汉书·艺文志》、《隋书·经籍志》以来子部小说类的构成,奠定了后世书目小说类的基础,而这两种书目所确立的小说类架构,基本为后世书目所沿袭。这是此两种书目的小说史意义之所在。
    二、《郡斋读书志》与《直斋书录解题》
    通过对晁公武《郡斋读书志》(下文简称《晁志》)和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下文简称《陈录》)等南宋书目的分析,我们发现,晁公武、陈振孙等南宋人的小说观念,存在着相对《崇文总目》、《新唐志》以来一定程度的进步。
    阅读晁公武、陈振孙二家书目中的小说书提要,我们更可真切地感知小说意识的加强。《晁志》小说类,如谓《博异志》“志怪之书也”;《异闻集》“以传记所载唐朝奇怪事,类为一书”;《甘泽谣》“载谲异事九章”;《宣室志》“纂辑仙鬼灵异事”;《稽神录》“记怪神之事”;《河东记》“亦记谲怪之事”;《集异记》“记隋唐间谲诡之事”;裴铏《传奇》“所记皆神仙怪谲事”;《洞微志》“记唐以来诡谲事”;张君房《乘异记》“盖志鬼神变怪之书”;《云斋广录》“记一时奇丽杂事”[7]等。可见,他之所以将上述这些书著录于小说类,乃正是看到了这些书具有“谲异”、“谲怪”、“谲诡”、“怪谲”、“奇丽”之小说特性。《陈录》小说类也能显示类似倾向,如谓《酉阳杂俎》“所记故多谲怪,其标目亦奇诡”;《苕川子所记三事》“皆异事也”;《乐善录》“多因果报应之事”等[9]。以上反映了他们对于志怪传奇小说特质的认识,将这种特质与小说类对应起来并固定在小说类上,并据以判定其是否为小说,无疑表明晁公武、陈振孙已具备了比较清醒而明确的小说意识。
    与《崇文总目》、《新唐志》相比,晁、陈二家书目的小说类更趋合理。《崇文总目》中,“茶记”、“竹经”、“钱谱”、“花品”之属仍在小说类,而《晁志》、《陈录》则归入农家类;《新唐志》中,《酒孝经》、《座右方》、《释俗语》、《杂语》、《茶经》、《煎茶水记》、《续钱谱》等书仍在小说类,而《晁志》、《陈录》把它们都清理出小说类了;《崇文总目》、《新唐志》小说类中录有笔记之书,如《李涪刊误》、《苏鹗演义》、《牛羊日历》等,而《晁志》、《陈录》则将它们改置在杂家或传记类。《洞冥记》、《拾遗记》等,《崇文总目》还著录在传记类,而《陈录》则移入小说类,等等,这些反映出《晁志》、《陈录》的小说类较之北宋书目更加纯洁。
    在《晁志》子部小说类,志怪传奇小说相对比较集中,应该说,晁公武对志怪传奇作为一个文类的意识有所加强,他基本上把志怪传奇之书都放在“小说类”,而且在每部志怪传奇小说的提要里往往指出其书的怪奇性质,可见他对“小说”概念的所指是相当明确的。不过,晁公武的小说类仍不完全排斥笔记之书,如李𢊁《师友谈记》、丁谓《晋公谈录》、江邻几《杂志》、宋祁《笔录》等仍在小说类。这种小说类兼融笔记书的状况在《陈录》等书目中也是如此,并一直延续到清代的《四库全书总目》。其实,宋人所谓“小说”大抵包含我们现在惯称的“笔记”与“小说”两类,《崇文总目》、《新唐志》即已如此,但晁、陈两家书目小说类所录笔记似又经拣择,只有那些他们认为不能进入史部的笔记才仍旧保留于小说类。例如,《陈录》已将《容斋随笔》与《夷坚志》看作两种类别的书了,《容斋随笔》在杂家类,而《夷坚志》在小说类,[2]这或许表明,陈振孙已感觉到笔记与小说的不同属性了。若然,则无疑是宋人小说观的巨大进步。
    晁公武有时仍将“家传、语录之类”,如《邺侯家传》、《魏公家传》等,视为“小说”[9],陈振孙也认为郑文宝《南唐近事》系“小说传记之类”、王暤《唐余录史》“博采诸家小说”[10],但在书目中,晁、陈却并没有把它们安排在小说类,而均被置于史部。可见,他们在书目中的“小说”概念要比平常使用的“小说”一词更加严谨。尽管如此,有时也会失之差池,如《晁志》还是将唐柳珵记载“累朝典章因革时政得失”的《家学要录》放在小说类,并许之为“小说之尤者也”[7]。这显然不是狭义的具有志怪传奇性质的“小说”,而是更宽泛意义上的“小说”概念。“小说”一词的这种用法在宋代文人当中也比较常见,在其他书目里也常会碰到。这反映了他们自身理解或操作的不一致性。这为我们分析他们的小说意识和小说分类思想带来了一丝困惑。所以,我们只能尽量清理出他们关于“小说”理解的主导倾向。
    南宋诸家目录将前代一些本属于宽泛意义上的小说书,分别归于杂史、杂家、文史、故事等类,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使“小说类”轮廓变得更清晰了。晁、陈两家之外,其他如《中兴馆阁书目》(许逸民、常振国编《中国历代书目丛刊》影印本,现代出版社1987年版),《李涪刊误》在小学类,《穆天子传》在起居注类,《王嘉拾遗记》、《东观汉记》、《唐宋遗史》、《大唐新语》在别史类,《汉武故事》、《明皇杂录》、《开元天宝遗事》、《开元传信记》、《翰林盛事》、《王曾言行录》、《国朝事始》等在故事类;《遂初堂书目》(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将诗话之作置于文史类,将《天香传》、《侍儿小名录》、《茶谱》等置于谱录类,将《燕丹子》、《论衡》、《李涪刊误》、《资暇集》、《苏氏演义》、《演繁露》等归杂家类;《通志·艺文略》,家范、诫子之书入诸子类儒术,花品、香谱、茶经、草木记之属,入史类食货。如果按以往书目类例,这些书往往可能混杂在小说类里,但南宋书目把它们从小说类划出去,小说类外延就显得更紧一些,这无疑是小说意识的重大进步。这些都反映出南宋书目家釐清小说界域的努力。
    从《崇文总目》、《新唐志》到《晁志》、《陈录》,虽然一部分难以归隶于史部杂史杂传或子部非小说类的笔记而仍容留于小说类中,但均以志怪之书为小说类的核心了。
    三、《通志·艺文略》与《秘书省续编到四库阙书目》
    宋代书目关于小说书的著录,从《新唐志》到《直斋书录解题》,虽然在主导倾向上已表现出关于小说认识的稳定性和一致性,但《通志·艺文略》(下文简称《通志略》)和《秘书省续编到四库阙书目》(下文简称《秘书目》)(许逸民、常振国编《中国历代书目丛刊》影印本)在其间却表现出不连续性。但我们只能视《通志略》、《秘书目》为例外,而不应因此模糊我们对宋代小说目录主流的判断和分析。
    郑樵《通志二十略》虽然享有盛名,但其《艺文略》关于小说的著录,却突出地表现了郑樵小说观念的保守和操作的呆板。在《通志略》中,史部传记类涵盖“耆旧”、“高隐”、“孝友”、“忠烈”、“名士”、“交游”、“列传”、“家传”、“列女”、“科第”、“名号”、“冥异”、“祥异”等十三个子目[11],一般属于小说类的志怪传奇之书,在《通志略》中主要著录于史部传记类冥异目,如《冥祥记》、《搜神记》、《幽明录》、《玄怪录》、《宣室志》、《稽神录》等诸多小说,俱在传记类冥异目下,该目计录书八十部,几乎全为志怪之书。而这些书,从《崇文总目》以来即已隶属于小说类。
    因为郑樵从小说类划出去的恰是一般宋代书目所公认的小说之书,所以《通志略》的小说类并没有因此而显得更加单纯,反而更显芜杂。从《通志略》小说类所著录之书来看,其小说观念基本上仍是因袭《汉书·艺文志》、《隋书·经籍志》之旧,还停留在小说是“丛残小语”的认识上。而将志怪之书隶属杂传类,也非《通志略》的创例,乃是沿《隋志》旧例。其小说类则几乎照搬《隋志》,如《燕丹子》、《青史子》、《宋玉子》、《语林》、《琐语》等,几乎次序都依照《隋志》。甚至已经亡佚之书,[3]《通志略》依然照录。这反映了郑氏的粗疏之过。郑樵关于小说认识的不合时宜,如放在自《崇文总目》以来的宋代书目的整体背景上看,则更为突出。我们不仅不能因此肯定他的史识,反而惊讶于他的颟顸,这里表现了一个有个性的史家对于小说的生硬态度和尴尬处境。
    《秘书目》小说类也表现了不能与时俱进的倾向,特别表现在它将《崇文总目》、《新唐志》已入史部之书重又划归到小说类上。如其小说类著录的《王仁裕见闻录》,《崇文总目》在史部传记类;《嘉号录》,《新唐志》、《崇文总目》在史部编年类;《吴湘事迹》,《新唐志》在史部故事类、《崇文总目》在传记类;《封演闻见记》,《新唐志》、《崇文总目》在传记类;《文场盛事》,《新唐志》在杂传类、《崇文总目》在传记类;《南行记》,《崇文总目》在传记类;《燕吴行记》,《新唐志》在地理类;《茶法易览》、《锦谱》,《新唐志》均在农家类,等等。《秘书目》小说类也与南宋晁、陈诸家书目不相一致。如丁谓《景德会计录》,《晁志》在故事类、《陈录》在典故类;《锦谱》,《新唐志》在农家类、《遂初堂书目》在谱录类;《荔枝新谱》,《晁志》、《陈录》在农家类,《遂初堂书目》在谱录类,等等。
    从对《通志略》和《秘书目》小说类的分析可以看出,《崇文总目》、《新唐志》、《晁志》、《陈录》等对于小说的“类”的不断进步的认识,并没有得到所有书目家的完全认同和认真发展。特别令人遗憾的是,至元代编纂《宋史·艺文志》(下文简称《宋志》),小说类似乎又回复到以前比较混乱的状态,如诗话、花经、茶谱之属悉入小说类,此乃沿袭《隋志》小说类著录《器准图》、《水饰》及《新唐志》小说类著录《茶经》、《续钱谱》等之旧例而来,而并没有延续晁公武、陈振孙对于小说类的正确认识。
    四、小说分类的复杂性
    通过对《通志略》和《秘书目》小说类的考察,我们发现宋人在小说类上并未形成完全统一的认识,尽管已经有了从《崇文总目》、《新唐志》到《晁志》、《陈录》这样具有主导性的共识。这种情况实际说明了小说分类的复杂性,小说分类的混乱又根源于小说认识的歧异。
    调查发现,某些书,一种书目著录在小说类,而其他书目则可能著录在其它门类如地理类、伪书类、道家类或传记类等里面。例如,《豫章古今志》,《新唐志》、《遂初目》在史部地理类,而《秘书目》在小说类;吴淑《江淮异人录》,《通志略》在道家类,《陈录》在伪史类,而《宋志》在小说家类;《湖湘神仙显异》,《通志略》、《遂初目》在道家类,而《崇文总目》、《秘书目》在小说类;《灵惠治水记》、《大禹治水玄奥录》等,在《通志略》中属地理类,而《秘书目》中两书都在小说类;《黄靖国再生传》,《通志略》、《宋志》在传记类,而《秘书目》在小说类。张齐贤《洛阳缙绅旧闻记》,《崇文总目》、《直斋书录解题》在小说类,《宋志》在传记类,等等。
    以上情况,实际上反映了书目家在具体操作时可能出于对传统书目类例的尊重;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其所持标准的多元性。归于小说类,可能是根据其书的外在形式方面;而归于地理、道家等类,乃是根据其书的内容性质。故不应因为一本“小说”在不同书目中存在着小说类与地理类、伪书类、道家类或传记类等非小说类的差别,而轻易判定其书目编者有无小说意识。因为,当一本“小说”书在某个书目里置于非小说类,并不一定意味着此书目编者就一定认为此书不是“小说”。
    将成百上千种书加以归类,并非易事,“循名失实,配隶乖宜”[12],自来有之。不仅书目家因人而异,即使同一本书目,也会出现重出互见的现象。如《洞仙集》,《遂初目》道家类与小说类重出;《文场盛事》,《遂初目》故事类与小说类重出;《丁晋公谈录》、《南部新书》,《晁志》史部杂史类与子部小说类均重出;《周氏冥通记》,《秘书目》道家类与小说类重出(小说类题《周公良冥通记》);《孝感义闻录》,《宋志》小说类与传记类重出,等等。
    这种一书互见于两类的现象,说明书目编者对是书的类属存在两可的看法,当然这是因为两类之间存在着某种通约性,而这种通约性的存在则导致了郑樵所说的“传记”、“杂家”、“杂史”、“小说”、“故事”五类之书“足相紊乱”[13-p1817]的情况。其实,刘知几“偏记小说”[4]的观念在宋代依然存在,唯其如此,故易致混淆。而这又恰恰说明,小说观念在从唐到宋的嬗变中还有剪不断的汉唐遗脉。
    各种书目在小说类上未能完全统一,实际反映了宋人对于“小说类”尚未形成坚定而完全一致的认识。
    还必须指出,宋人习惯将单篇传奇作品著录于传记类或杂传类,而不是小说类。如《杨太真外传》,《晁志》、《陈录》、《宋志》、《文献通考·经籍考》入传记类,《遂初目》入杂传类;《绿珠传》,《晁志》、《文献通考·经籍考》入传记类;《梁四公记》、《虬髯客传》,《崇文总目》在传记类;《太真外传》、《则天外传》、《梅妃传》等,《遂初目》在杂传类。《太平广记》也将单篇唐传奇置于杂传记类。
    我们不能因此认为,宋人不把唐宋传奇当成我们今天所谓的“小说”,实际上他们只是没有把传奇体小说视为当时的“小说”而已。因此,我们不能因为唐宋传奇被著录在传记或杂传类,就认为宋人没有看到传奇体的小说性,或认为它们都被宋人当成了史书。同理,我们也不能简单地根据宋人书目的小说类去判断宋人是否接近我们今天的“小说”观念。因为我们今天的小说概念毕竟与宋人有相当差距,在宋人看来,这些单篇传奇与笔记体志怪小说在外在形式上体貌悬殊,因此,两者不可能统一在他们的小说类里。
    综上所述,《崇文总目》、《新唐志》将志怪传奇之书归隶小说类,构成了后世书目小说类的主干,确立了后来书目小说类的基本构架。《晁志》和《陈录》等书目,反映了南宋书目家进一步釐清小说畛域的努力,其所体现的小说观念,较之《崇文总目》、《新唐志》又显示出一定程度的进步。尽管《通志略》等少数书目的小说类仍坚持《隋志》的旧例,但从《崇文总目》到《陈录》小说类所显示的一贯性看,宋人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对于小说类的共识。
    注释:
    [1] 欧阳修尝预修撰《崇文总目》。《宋史·艺文志》著录《崇文总目》即署王尧臣、欧阳修等撰。欧阳修景祐元年六月至三年五月及康定元年七月至次年十二月,均在馆阁修书。前期以从事子书校理为主,后期兼及经史二部。参见陈尚君:《欧阳修著述考》、《陈尚君自选集》,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75页。
    [2] 有些书目并未分别,如《遂初堂书目》及《宋史·艺文志》就将《容斋随笔》和《夷坚志》著录于小说类。
    [3] 《隋书》卷三四《经籍志三》小说类《燕丹子》下原注:“梁有《青史子》一卷;又《宋玉子》一卷、《录》一卷,楚大夫宋玉撰;《群英论》一卷,郭颁撰;《语林》十卷,东晋处士裴启撰,亡。”第1011页。另外,《隋志》小说二十五家,其中十七家《新唐志》小说家类已未著录,可能当时已经亡佚了,郑樵不可能再见到,但《通志略》仍旧照录。
    [4] 刘知几认为“偏记小说,自成一家”,而“其流为十”:偏记、小录、逸事、琐言、郡书、家史、别传、杂记、地理书、都邑簿等。参见刘知几《史通》卷一〇《杂述》。
    参考文献:
    [1] 隋书.卷三四.经籍志三[M].子部小说类叙.北京:中华书局,1973.
    [2] 隋书.卷三三.经籍志二[M].史部杂传类叙.北京:中华书局,1973.
    [3] 欧阳修全集.卷一二四.崇文总目叙释·小说类[M].北京:中华书局,2001.
    [4] 新唐书.卷五七.艺文志四十七[M].北京:中华书局,1975.
    [5] 韩云波.唐代小说观念与小说兴起研究[M].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2002.
    [6] 郑樵.通志二十略[M].王树民点校本,北京:中华书局,1995.
    [7] 晁公武.郡斋读书志[M].卷三下小说类,四部丛刊本(四部丛刊三编史部).
    [8] 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M].卷一一小说家类.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9] 郡斋读书志.卷二下.韩魏公家传[M].提要.
    [10] 直斋书录解题[M].卷五史部伪史类、卷四别史类.
    [11] 郑樵.通志·艺文略第三[M].史类第五传记,北京:中华书局,1995.
    [12] 四库全书总目.卷首.凡例[M].四库全书本.
    [13] 通志·校雠略、通志二十略[M].北京:中华书局,1995.
    [凌郁之:苏州大学文学院博士后,苏州科技大学副教授。]
    原载:《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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