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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芙蓉女儿诔》在中国祭文史上的地位——《红楼梦》探微之四

http://www.newdu.com 2017-10-29 中国文学网 王人恩 参加讨论

    《红楼梦》是一部“百科全书”,这已成公论;它是一部空前的“文备众体”的小说杰作,也逐渐为研究家们所认同。从《红楼梦》所涉及的各种文体来看,曹雪芹是自觉地以此多角度地描摹人物,表现主题,同时也不无“以小说为庋学间文章之具”,“欲于小说见其才藻之美者[1]。脂批曾谓曹翁写小说有“传诗之意”,我认为他写《红楼梦》亦不无“传文体之意”。因为“作者无所不知,上自诗词文赋,琴理画趣,下至医卜星相,弹㐞唱曲,叶戏陆博诸杂技,言来悉中肯綮。想八斗之才,又被曹家独得”[2]。据粗略统计,小说中包孕的文体有序、偈、诗、词、曲、赋、联话、匾额、启奏、颂、戏曲、骈文、书信、诗论、邸报(公文)、笑话、酒令、谜语、儿歌、民谣、对联、策论、诔文、八股文……几乎对我国文体囊括无遗。本文拟将《芙蓉女儿诔》置于中国古代哀祭文发展的历史长河中作一观照,透视一下《红楼梦》思想内容的博大精深和艺术手法的高妙绝伦。不妥之处,敬请方家批评指教。
    一
    中国古代祭文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有诔辞、哀辞、吊文、祭文、告文、祀文、祷文、祈文、谢文、赛文等数十种名称[3]。作为古代祭文的一个重要门类,诔辞的发生发展有其悠久的历史。自先秦以迄清末,诔辞代不绝衰,佳作迭出。
    诔辞,又称诔文,简称诔。《周礼·春官·大祝》:“作六辞以通上下亲疏远近,一曰祠,二曰命,三曰诰,四曰会,五曰祷,六曰诔。”郑《注》:“诔,谓积累生时德行以锡之命,主为其辞也。”《礼记·曾子问》:“贱不诔贵,幼不诔长,礼也。”郑《注》:“诔,累也,累列生时行迹,读之以作谥。”《释名》:“诔,累也,累列其事而称之也。”《说文》:“诔,谥也。”《文心雕龙·诔碑》:“诔者,累也,累其德行,旌之不朽也。……读诔定谥,其节文大矣。”
    据上可知:第一,作为一种为掉念死者而创作的文辞,诔辞与谥法密不可分,要给某人赐加某谥号,须有诔辞记述累列其生平功德,根据诔辞再选定加何种谥号。因此说,诔辞是议定谥号的一个重要基础和必要环节,没有诔辞即无法议定谥号。要之,诔辞渊源于议定谥号这一古代礼制。第二,诔辞发生的时代不会早于西周,刘勰曾总结说“夏商已前,其辞靡闻”[4]。因为谥法自西周始。秦始皇统一中国后,认为死后议谥对死者不恭不敬,有失君臣父子之义,遂废除了古老的谥法礼制[5]。汉代重新恢复了谥法,直到清代仍沿袭不改;因此,诔辞自汉至清一直在发展。第三,诔辞先前仅仅用于上对下,即所谓“贱不诔贵,幼不诔长”。这也是由谥法所规定和限制的,因为谥号非人人可以享有,而只局限于君主、诸侯、卿大夫等贵族阶层;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谥号可以赐加于一般人,诔辞也就可以祭悼一般人了,所谓“贱不诔贵,幼不诔长”的樊篱逐渐被打破。第四,因为诔辞渊源于谥法,所以诔辞在总结累列死者生平事迹时,大多谥美讳恶、褒多贬少,一般都是对死者美德善行的褒扬,很少有对死者恶行秽德的记述,扬善隐恶是诔辞的基本特质。第五,由史官宣读诔辞以议定谥号这一丧葬礼仪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开启了后世祭悼者宣读祭文的先河(当代追悼会上的“致悼词”这一必要环节也不过是从古代宜读诔辞这一礼制发展演变而来的)。
    现今流传下来的先秦诔辞只有鲁哀公的《孔子诔》、柳下惠妻之《柳下惠诔》。及至汉代,诔辞大兴,诸如扬雄《元后诔》、杜笃《大司马吴汉诔》、傅毅《明帝诔》和《北海王诔》、苏顺《和帝诔》、张衡《司空陈公诔》和《大司农鲍德诔》、蔡邕《济北相崔君夫人诔》、卢植《郦文胜诔》等,其基本特点有如刘勰所谓“选言录行、传体而颂文,荣始而哀终”和陆机《文赋》所谓“诔缠绵而凄怆”。魏晋六朝时期是诔辞发展的顶峰时期,其诔辞篇什难以尽数,而佳作纷呈;一些作者就因擅长写作诔辞而名垂后世。名作有曹植的《王仲宣诔》和《任城王诔》、阮籍的《孔子诔》、潘岳的《杨荆州诔》、《杨仲武诔》、《夏侯常侍诔》和《马?督诔》、陆机的《吴大司马陆抗诔》、颜延之的《阳给事诔》和《陶征士诔》等。其中曹植、潘岳、颜延之是写作诔辞的圣手。
    关于唐以后的诔辞,吴讷《文章辨体序说》总结说:“厥后韩退之之于欧阳詹,柳子厚之于吕温,则或曰诔辞,或曰哀辞,而名不同。迨宋南丰、东坡诸老所作,则总谓之哀辞焉。”这是相当通明的见解。由于谥法的简化,哀辞和祭文的发展,唐宋时期诔辞逐渐式微。据初步统计,唐宋八大家中,很少有人写作诔辞,而哀辞、祭文却留存颇多。明清以降,写作诔辞者百无一人,情文并茂者更是寥若晨星。归有光《思质王公诔》和陈确《诔查母许硕人文》尚可一读,但已与祭文无多大区别,基本上蜕去了诔辞的风貌。
    在古代祭文史上,将诔辞嵌入小说,且使之成为全书的不可或缺的优美文字者,《芙蓉女儿诔》尚属首次。在古代小说中,也不无运用祭文结构情节、描摹人物者,例如《三国演义》中就有诸葛亮的祭周瑜文,《金瓶梅》中有哀头巾文,《石点头》卷二《卢梦仙江上寻妻》中有李妙蕙祭夫文,《剪灯余话》卷五《贾云华还魂记》中有魏鹏祭妻文,等等,但是这些祭文大都篇幅较短,有的文情相悖,有的甚至可以说可有可无[6]。而像《芙蓉女儿诔》这样“洒泪泣血”的长篇结构,在中国小说史上同样尚属首次,因此,它不论是在中国祭文史上,还是在中国小说史上,都有着继往开来的重要地位。
    二
    《芙蓉女儿诔》见于《红楼梦》第七十八回,晴雯被迫害致死,宝玉为祭奠她的英灵,遂作此文。关于这篇诔文的创作,小说中有一段文字对我们理解作者的创作意图和祭文观颇有益处,兹引录于此:
    ……独有宝玉一心凑楚,回至园中,猛然见池上笑蓉,想起小丫环说晴雯作了芙蓉之神,不觉又喜欢起来,乃看着芙蓉嗟叹了一会。忽又想起死后并未到灵前一祭,如今何不在芙蓉前一祭,岂不尽了礼,比俗人去灵前祭吊又更觉别致。想毕,便欲行礼。忽又止住道:“虽如此,亦不可太草率,也须得衣冠整齐,奠仅周备,方为诚敬。”想了一想,“如今若学那世俗之奠礼,断然不可,竟也还别开生面,另立排场,风流奇异,于世无涉,方不负我二人之为人。况且古人有云:‘潢污行潦,蘋蘩蕴藻之贱,可以羞王公,荐鬼神。’原不在物之贵贱,全在心之诚敬而已。此其一也。二则诔文挽词必须另出己见,自放手眼,亦不可蹈袭前人的套头,填写几字搪塞耳目之文,亦必须洒泪泣血,一字一咽,一句一啼。宁使文不足悲有余,万不可尚文藻而失悲戚。况且古人多有微词,非自我今作俑也。奈今人全惑于功名二字,尚古之风一洗皆尽,恐不合时宜,于功名有碍之故。我又不希罕那功名,不为世人观阅称赞,何必不远师楚人之《大言》、《招魂》、《离骚》、《九辩》、《枯树》、《问难》、《秋水》、《大人先生传》等法,或杂参单句,或偶成短联,或用实典,或设譬寓,随意所之,信笔而去,喜则以文为戏,悲则以言志痛,辞达意尽为止,何必若世俗之拘拘于方寸之间哉。”宝玉本是个不读书之人,再心中有了这篇歪意,怎得有好诗好文作出来。他自己却任意纂著,并不为人知慕,所以大肆妄诞,竟杜撰成一篇长文,用晴雯素日所喜之冰鲛榖一幅楷字写成,名曰《芙蓉儿女诔》,前序后歌。又备了四样晴雯所毒之物,于是夜月下,命那小丫头捧至芙蓉花前。先行礼毕,将那诔文即挂于芙蓉枝上,乃泣涕念曰……
    这段文字有三点值得重视,一、诔文创作“须另出己见”,“不可蹈袭前人的套头”,诔文的肝胆是“悲戚”,要收到“一字一咽,一句一啼”的艺术效果。二、诔文“多有微辞”;即有寄托,亦即所谓“师楚”一一师法《楚辞》的浪漫主义创作手法,像屈原写作《离骚》那样,托物言志,有讽于世,对邪恶势力给予揭露和鞭挞,对叛逆精神给予赞美和同情。三、诔文创作“万不可尚文藻而失悲戚”,即应该是真情实感的自然流露,而不能是炫耀词藻的“搪塞耳目之文”,“洒泪泣血”是其本质要素。凡此,不仅可以看出曹雪芹的鲜明的哀祭文观点,在古代祭文发展史上非常值得重视,而且可以看作是曹翁对古代一些祭文“无端代人而哭”的弊病的总结和批判。鲁迅先生曾经精辟地指出:“自有《红楼梦》出来以后,传统的思想和写法都打破了。”[7]我们认为,《芙蓉女儿诔》同样打破了传统的思想和写法,它是曹翁前述哀祭文观点的成功实践之作。作者融骈、骚、诗、赋于一体,驰骋丰富的想象和大胆的夸张,驱遣神话和传说,创作出了前序后歌、面貌一新、文采飞扬、构思绝妙的诔文。
    诔文一方面热烈地赞颂了晴雯的高尚品格,另一方面对迫害晴雯的邪恶势力给予了控诉和诅咒。作者以金玉、冰雪、星日、花月比喻她资质的纯洁高尚;以鹰鸷遭罦罬、茞兰被芟比喻她与当时污浊社会的格格不入;以贾谊受屈被贬,鲧因刚烈被杀比喻她的遭受迫害。对于迫害晴雯的人间鬼蜮,则以“箝詖奴之口,讨岂从宽;剖悍妇之心,忿犹未释”给予鞭笞。晴雯在人间无有自由,抱屈夭亡,作者祝愿她死后能在天国成为芙蓉花神,上天入地,获得真正的自由,这样,才能与她那高洁的品格相侔。
    三
    晴雯的判词是:“霁月难逢,彩云易散。心比天高,身为下贱。风流灵巧招人怨。寿夭多因诽谤生,多情公子空牵念。”它基本上概括了晴雯的高洁品格,即诔文所言“其为质则金玉不足喻其贵,其为性则冰雪不足喻其洁,其为神则星日不足喻其精,其为貌则花月不足喻其色”;同时也道出了晴雯之夭乃是由于他人的怨恨和诽谤。袭人的谗言,王善保家的告状以及其他人的落井下石,仅仅是造成晴雯之死的导火线罢了,其根本原因乃是为王夫人等封建统治者所不容,她的率性而行、遇事便发、仗义直言、刚肠疾恶的品行与封建统治者的要求冰炭不容[8]。晴雯之死,对宝玉的心灵打击很大,联想到小丫头见“八月时节,园中池上芙蓉正开”而见景生情、遂编诌出晴雯死后做芙蓉花神的话,宝玉认为晴雯也配当芙蓉花神,于是借诔文以传情,读诔文以“定谥”。
    在我国人民的传统观念中,芙蓉是一种高洁的花,屈原《离骚》云:“制芰荷以为衣兮,集芙蓉以为裳。”王逸注:“芙蓉,莲花也。”屈原是用比兴手法言志抒情,借佩带香花美草以喻自己修身洁行,曹雪芹极为赞赏晴雯的高洁品格,她的确如“出污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可远观而不可褒玩,’(周敦颐《爱莲说》)的莲花,她生为贞女,殁作高洁的主管芙蓉之神,这样的构思是何等的巧妙啊!陆龟蒙《白莲》诗云:“素花多蒙别艳欺,此花端合在瑶池。”晴雯多蒙他人诽谤和怨恨,她死后成为主管芙蓉花神是多么的合适啊!
    前已述及,诔文最早的功能之一是为了议定谥号,以后渐渐流变为一种哀祭文体,我们知道,曹雪芹乃旷世奇才,博学绝伦,他对“读诔定谥”的古代礼仪无疑是了如指掌的。他写宝玉读诔文时,准备了四样晴雯平素喜欢的食物作为祭品,“将那诔文即挂于芙蓉枝上”,才泣涕宣读。我们完全可以看出,作者是按照古代礼仪的程式进行描写的,宝玉宣读诔文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给晴雯“定谥”一一“始知上帝重旌,花宫待诏,生侪兰蕙,死辖关蓉。听小婢之言,似涉无稽,以浊玉之思,则深为有据……故相物以配才,苟非其人,恶乃滥乎?始知上帝委托权衡,可谓至洽至协,庶不负其所秉赋也”。这难道不是给晴雯议定了一个谥号——芙蓉花神吗?诔文中的“上帝”当读为曹雪芹,他给晴雯的谥号真是“至洽至协”,一点也不负晴雯的秉赋。
    从《红楼梦》全书的诗词曲赋来看,《芙蓉女儿诔》是其中最长的一篇,它以优美的文字和诚挚的情感表现了作者超人的艺术才华。从全书的情节构思来看,无论《红楼梦》的总回数是一百二十回还是一百一十回,第七十七回已经进入全书创作的关键阶段,许多重要人物的命运结局都将在此后连续而迅速地写出,由盛至哀的悲剧将趋于高潮。因为在宝玉所翻阅过的“薄命册”里的十几个“薄命女”,在前八十回中写出结局的只有秦可卿和晴雯。惜墨如金的曹雪芹将《芙蓉女儿诔》置于第七十七回,是大有深意存焉。遗憾的是,由于《红楼梦》八十回后的书稿“迷失”,我们难以窥其全豹,但是曹翁运用诔文祭奠晴雯,而不用以祭奠已死的秦可卿和金钏儿—尽管宝玉对她们的死也很伤痛,恐怕是有重要原因的。幸好脂批为我们提供了探讨的线索。庚辰本第七十九回有脂批说,《芙蓉女儿诔》“明是为与阿颦作谶”;靖藏本亦有脂批云;“知虽诔晴雯,实乃诔黛玉也。试观‘证前缘’回、黛玉逝后诸文便知”。小说写宝玉读完诔文,又接着写黛玉从芙蓉花影中走出来,同宝玉一起商量改动诔文中的词句,当宝玉改“红绡帐里,公子多情,黄土垄中,女儿命薄”为“茜纱窗下,我本无缘,黄土垄中,卿何薄命”时,“黛玉听了,忡然变色”,心中“有无限的狐疑乱拟”。脂评于此批道:“慧心人可为一哭,便知诔文实不为晴雯而作也”。因此,解盦居士指出:“睛雯一小黛玉也。……试观寿怡红之夕,黛玉掣得酒筹乃芙蓉花,众人云:‘除了他,别人不配做芙蓉’,明明言之矣。又宝玉祭芙蓉神时,黛玉实生受之,诔文中眉黛一联已明点黛玉二字,所改茜纱一联,黛玉闻之色变,更显著矣。”[9]这告诉我们,宝玉虽诔晴雯而实诔黛玉,原来作者是以晴雯的悲惨遭遇来衬托暗示黛玉的不幸结局。于此可知,《芙蓉女儿诔》在推动情节中的作用是多么重要!它完全符合曹翁开篇所倡导的“追踪隧迹,不敢稍加穿凿,徒为供人之目而反失其真传”的美学观。
    纵观中国古代诔文,它们大都是通篇四言的模式,正如吴讷《文章辩体序说》所谓“大抵诔则多叙世业,故今率仿魏晋,以四言为句”;诔文的内容一般不出歌功颂德的范畴,传体颂文、录行荣始有余,选言哀终、写情抒哀不足,文学的因子较少。《芙蓉女儿诔》则摒弃了一般诔文四言的旧套,继承了楚辞的比兴写法,借美人香草手法抒发自己的爱憎之情,其间又创造性地变为招魂式的骚体楚歌,这种空前的创造完全打破了诔文的传统模式。在“定谥”之后已经可以结束诔文时,又接续了骚体楚歌以招晴雯的灵魂,招魂之歌后又续写设想晴雯在天上主管芙蓉的自由而美好的生活,用以反衬贾府的黑暗。就结构言,这样的诔文是独一无二的,就内容言,这样的诔文是不可多得的稀世之作,就全书情节发展言,它的铺垫作用是十分有力的。要之,《芙蓉女儿诔》诚如曹翁所言是“洗旧翻新”、“新鲜明致”、“不落俗套”的杰构,是对“千部一腔,千人一面”的公式化的诔文的拨乱反正,它无论在中国祭文史上,还是中国小说史上,都应占有非常显要的地位。
    注释:
    [1]鲁迅《中国小说史略》。
    [2]诸联《红楼梦评》,见《红楼梦卷》第一册第117页。
    [3]请参阅拙著《古代祭文精华》第9-46页,甘肃教育出版社1993年7月版。
    [4]《文心雕龙·诔碑》。
    [5]《史记·秦始皇本纪》。
    [6]见拙作《论中国古代小说中的祭文》一文,待刊。
    [7]见《中国小说的历史的变迁》。
    [8]请参见拙作《晴雯散论—(红楼梦)探微之三》,载《社科纵横》1995年第3期。
    [9]《石头臆说》,见《红楼梦卷》第一册第188页。
    原载:《甘肃社会科学》1995年第5期
    
    原载:《甘肃社会科学》1995年第5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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