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了《鲁迅研究月刊》第九期上刘运峰先生的《鲁迅茅盾致红军信及其他》,本来不想再写什么,因为主要想说的话已经说过或写过了,加上我们都很忙;但考虑到刘文的副标题是写明与我们“商榷”的,而我们在当时会上的发言和在地方报纸发表的小文,《鲁迅研究月刊》的读者未必都会看到或听到,加上刘文又对“原来文章”作了重大的“修改”,因此,“来而不往非礼也”,只好也再来谈几句,并希望鲁研界同仁赐正。 刘文关于鲁迅、茅盾致红军信的“商榷”,又是一上来就提到人民文学出版社在“文革”后期“闯过一个‘大祸’”。不过,与他以前所写已经有极大的不同:原先说的“姚文元”,变成了“姚文元在出版界的代言人”;鲁迅“致中共中央”信,变成了出版社的“出版说明”;“没有收录鲁迅《致中共中央》”信,变成了“没有对鲁迅《致中共中央》的信进行高度评价”。这样大的变化,真令我们目瞪口呆。我们到底相信哪一种说法呢?这也可算是“在原来文章的基础上”的修改吗?这件事,看来还是让刘文提到的“当事人”自己来讲,比较好吧。刘先生,还有在《鲁迅全集》修订编辑工作会上最先以此为理由来反对收入此信的一位先生,都不是出版社的“当事人”,就不必作代言人了吧。 再说,即使“当事人”真的“心有余悸”,也不能成为不收此信的理由啊。对一开始就以这样的方式来反对收入此信,我们在修订工作会上和文章中都表示了不赞成。我们的看法有三层意思,这里不得已再重复一遍:一,姚文元(按,现在似乎又变成不是姚文元了)如何如何,与我们无关;我们只是独立思考,谈自己的看法。二,即使姚文元说过要收(按,现在似乎非但不是姚文元,而且也不是收不收的问题,而只是评价高不高的问题了),难道我们因此就不能说要收吗?三,更重要的是,我们今天讨论的这封信,在当年还根本没有发现呢!总之,讨论问题,一上来就扯什么姚文元,是没有用的。我们作为研究者,决不会因为有人说“不必步姚文元后尘”就噤口的。 ………… 点击附件浏览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