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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美意识形态论的再认识(2)

http://www.newdu.com 2018-05-24 中国文学网 童庆炳 参加讨论

    第五,语言本体论。这种观念采用符号学的视角。这一视角的产生,是由于我们过去的文学理论,过分看重题材,为写什么的问题花费了过多的笔墨。如《文艺报》1961年第3期发过《题材问题》的“专论”,作为对“唯题材”的反拨,人们开始关注“怎么写”的形式问题,于是语言作为文学的第一要素和直接现实,重新被突出提出。当然语言本体论的出现也与对西方现代语言哲学的吸收有很大的关系。在西方,随着理性的丧失和非理性、反理性的高涨,语言被看成意义的生成地。语言本体论的基本点是,文学是一种语言结构,语言是文学的直接现实,因而文学的本体是语言。语言不是媒介,不是载体,它本身就生成意义。写小说不是写生活,而是写语言。这种观念的长处改变了长期以来对文学语言本身的研究忽视,唤醒了我们对文学语言的重视,让人们理解文学所展现的生活与语言是无法剥离的,从而推进了文学文体学的研究,这是有很大贡献的。但这种观念一旦被推到极端,提出什么“不是人说话,而是话说人”,就似乎很难被人理解。而且语言论在揭示文学自身的特征上面,也缺少了有力的理论表述。
    第六,文化论。这种观念采用社会文化视角。这一视角是90年代以来被着重强调的。我们的社会发展到90年代以后,情况有了很大的变化。一方面是国家的经济快速发展,另一方面是人文精神的严重丧失。崇高伟大与腐化堕落并存,廉洁奉公与贪赃枉法并存,极度贫穷与无比富有并存,道德自律与欲望膨胀并存,劳动热情与下岗失业并存,成功与失败并存,希望与失望并存。总之这是一个有着逼人的社会问题的时代,是一个焦虑的时代。大家都有太多的感情想倾吐,所以当接触到文学的时候,更多的是要看文学是否喊出了大家的心声,是否有激动人心的震撼人心的社会文化内容。这种时代开始关注文化(带有很强政治性)批评,是很自然的。文化论涉及的范围很广,如女性主义批评、新历史主义批评、后殖民主义批评、少数民族批评、社会政治批评等,都属于这种观念下的不同流派。这种观念的基本点是把文学理解为与社会文化密切相关的事物,文学是社会文化的表征,文学必然有深厚的社会文化内涵,从而纠正了那种不注重文学的社会历史维度所谓“内部研究”的偏差。目前这种观念在国内外都逐渐成为“显学”。文化诗学是可能的,它的优势也是明显的。但是,这种观念也不是没有弱点,即它较难切入文学固有的审美特质,也有脱离文学作品的实际而单纯关注社会文化问题的可能。
    上面六种文学观念能够在中国文论界同时流行,说明它们既从某一个方面顺应了时代的需要,有从某一点上切合文学的实际,同时又有某种理论依据。我们完全可以采取“亦此亦彼”的态度,容纳这多种的文学观念。目前在社会与文学都十分复杂的情况下,各种文学观念都有其存在的理由,人为地树立其中一种,排斥其他,不但没有必要,而且也是不可能的。毛泽东的学术“百家争鸣”的精神也应该体现在文学观念的多样性上面,有的论者在目前高谈“整合”是不现实的。只要在方法论上有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依据,多种文学观念完全可以有自己活动的空间。
    尽管如此,为了给文艺学学科确立一个理论根基,为了文学不被混乱的所谓“跨文体写作”、“文体实验”冲垮,特别是为了纯正文学的长久的生存,以有利于人类营构自己的精神家园,我觉得还是需要确定文艺学的第一原理(即对文学作出第一规定)。当然如何对文学作出第一规定,持不同文学观念的人可以有不同的选择,这是大家的权利。而我个人还是倾向于把“审美意识形态论”作为文艺学的第一原理。
    最近出现了一些总结新时期20年来的文章,都不约而同提到文学的审美意识形态论。这种总结无疑是有意义的,必须予以充分肯定。但是在这类总结中又往往把当时提出的“审美反映”论、“审美意识形态”论,仅仅看成是对“政治工具”论的“冲击”而已,似乎只是一种“权宜之计”,时过境迁,现在已经失效,并不是什么理论建树。更有甚者,有的人把“文学反映”论、“审美意识形态”论说成是“审美”加“反映”、“审美”加“意识形态”的简单拼凑,说成是过时的“纯审美主义”等等。我并不认为他们这些说法是公正的,或者说他们并没有真正了解“审美反映”论和“审美意识形态”论的整一性和内涵。我的看法恰恰是要提升“审美意识形态”论的地位,把它提到文艺学第一原理的地位。
    如果我们要确定文艺学的第一原理(既对文学作出第一规定)的话,那么就要寻找“审美意识形态”作为文艺学第一原理的根据。我认为作为文艺学的第一原理,起码要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它必须是一个整一的范畴,不是拼凑起来的东西;第二,它必须能在揭示文学自身固有特征方面有足够的涵盖力,如同时能揭示文学的客体、主体和功能方面的特征。我们这里无妨采用比较的方法来尝试一下。假定我们可以从三个不同的层面来看确立文艺学的第一原理: 1.文化的层面,把文学首先规定为一种文化形态; 2.社会结构的层面,把文学首先规定为审美意识形态; 3.语言的层面,把文学首先规定为一种语言结构。不同的层面给出文学的不同规定。假定说,我们说文学首先是一种文学形态,当然可以揭示文学内容的社会文化的维度的许多特征,但难于深入到艺术区别于非艺术的特征。假定我们说文学是一种语言结构,当然可以深入到文学形式的主要方面,但在揭示文学客体、主体和功能的特征上面,可能都不太可能完全“到位”。比较之下,审美意识形态论倒是更能从文学的内容与形式的统一中揭示文学的客体、主体和功能的特征。文学是审美意识形态,这意味着是意识形态与审美有机的统一,是思想与诗的有机统一,情感与理智的有机统一,是美与真、善的有机统一。因此,审美意识形态论可以延伸到文学的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以及内容与形式的美学关系中。我的意思是,各种文学观念都是有道理的,但其中必有一种列在第一层次的和更根本的。准确地说,我认为审美意识形态论与其他各论相比,无论在整一性上,还是在揭示文学客体、主体和功能上面,都具有“优越性”,因此它更符合作为文艺学第一原理的条件。下面两节我尝试着来说明审美反映论或审美意识形态论,作为一个独立的范畴和涵盖文学诸方面特征的理由。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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