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王国维在戏曲研究中对“戏剧”和“戏曲”两个概念的使用是有分寸的。“戏剧”是对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别的演剧艺术的总称,“真戏剧”是对我国民族戏剧发展到高级阶段的称呼,“戏曲”则是指戏剧文学中的曲词部分。 冯健民先生在《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1期)上撰文认为,王国维在《宋元戏曲考》中所用的两个概念“戏剧”和“戏曲”,前者“即‘古剧’,指不成熟的戏曲形态”,后者指“表演形式上已达完全成熟的‘以歌舞演故事’阶段”。[1] 尽管我本人也非常同意冯先生的某些看法,如认为区分这两个概念,“关系到如何正确解读《宋元戏曲考》这一划时代的著作,关系到整个戏曲史的研究”;也认为王国维“对每一概念的运用,无疑是经过斟酌的”,甚至认为王国维是第一个稳定而明确地使用这两个概念的人。但对冯先生给“戏剧”和“戏曲”内涵作的上述界定却不敢苟同,以为如果以冯先生的界定作为这一问题的结论,也未免潦草,便略陈己见,向冯先生请教。 据我的理解,王国维所谓的“戏剧”是一个较宽泛的概念,它不仅指滑稽戏、歌舞戏、傀儡戏、影戏等不成熟的戏剧形态(所谓“古剧”、“非尽纯正之剧”),也指宋元南戏、元杂剧、明清传奇等成熟的戏剧形态(所谓“真戏剧”、“纯正之戏剧”)。一种事物是否戏剧,最基本的标准在于它是否搬演故事。王国维考察戏剧的萌芽、起源、形成、成熟,莫不是以它搬演故事的程度为标准的。 灵(巫)之为职,或偃蹇以象神,或婆娑以乐神,盖后世戏剧之萌芽,已有存焉者矣。”何以说戏剧萌芽于巫、优?因它其中有了搬演性因素,但“后世戏剧,当自巫、优二者出;而此二者,固未可以后世戏剧视之也”,为何巫、优还不是戏剧?因它有搬演而无故事,“古之俳优,但以歌舞及戏谑为事”。王国维认为,戏剧起源于北齐的《代面》、《踏摇娘》等戏,“后世戏剧之源,实自此始”。因为“此二者皆有歌有舞,以演一事;而前此虽有歌舞,未用之以演故事;虽演故事,未尝合以歌舞”,是为歌舞戏;那么,不以歌舞演故事,是否是戏剧呢?或者说,歌舞是构成戏剧的必要条件吗?王国维认为,用日常言语、自由动作搬演故事的,也是戏剧,如滑稽戏,“此种戏剧优人随时地而自由为之;虽不必有故事(按:指历史题材故事),而恒托为故事之形(按:指现实题材故事);惟不容合以歌舞,故与前者稍异耳。”可见,搬演故事才是构成“戏剧”的必要条件和最低标准。 王国维认为,宋、金、元是我国民族戏剧逐步形成并走向成熟的时期。宋杂剧的发展为戏剧脚色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宋小说(话文)的出现为戏剧的故事性提供了保障。宋之乐曲经由词、转踏、大曲、鼓吹、诸宫调等的发展变得越来越适于叙事,以代言体为特征的戏曲呼之欲出。终于,宋代,戏文出现;元代,杂剧形成。此二者,就是王国维所谓的我国的“真戏剧”,“后代之戏剧,必合言语、歌唱、动作以演一故事,而后戏剧之意义始全。故真戏剧必与戏曲相表里。”至此,戏剧成了一门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来搬演一个有一定长度的故事的艺术。这是一种更为成熟的戏剧形态。这也是王国维关于我国民族戏剧的最高标准,这一标准无疑是适用于明清传奇(“后代之戏剧”)的。所以我以为冯先生以《宋元戏曲考》中讨论宋金以前剧史用“戏剧”一词,而讨论宋金以后则用“戏曲”一词来作为其结论的根据,是站不住脚的。事实上,王国维在谈及元明清戏剧时,也从不避讳使用“戏剧”一词。如第一章最后一句提到“南宋、金、元之戏剧”,第二章又有“明之戏剧”、“宋元戏剧”之说,也并没有刻意加上“真正”与“后世”等定语。恰恰值得注意的是,只要是在搬演故事的语境下,王国维必用“戏剧”一词无疑[2]。如作为《宋元戏曲考》一书写作基础的《古剧脚色考》,就是如此。因为它是对戏剧演出体制的研究。其中对明代戏剧也并不称“戏曲”,曰“元明以后,戏剧之主人翁,率以末旦或生旦为之”。而在谈到“戏中之曲”和“戏剧剧本”时,则往往用“戏曲”一词。所谓“真戏剧必与戏曲相表里”,我的理解是,成熟的戏剧形态必须以戏剧文学(戏曲是其中的曲词部分)为基础。戏剧发展到以戏曲为基础的阶段,是为真戏剧。下面申诉之。 关于王国维在《宋元戏曲考》中所用“戏曲”一词,估计像冯先生那样认为是指“表演形式上已达完全成熟的‘以歌舞演故事’阶段”的民族戏剧的,恐怕不在少数。我以为,这实际上是今人对“戏曲”一词的理解,却是对王国维的极大的误解。在王国维的观念里,“戏曲”根本上就是一种不同于诗词赋的文学体裁,是演员唱词的底本,是“戏中之曲”或曰“戏剧文学的曲词部分”,而不是所谓的舞台表演形式。这一点是非常明显的。 首先,王国维写作《宋元戏曲考》的目的,正是为了确立被正史所忽视的元曲的“一代文学”的地位。这在开篇之序里即已开宗明义:“凡一代有一代之文学:楚之骚,汉之赋,六代之骈语,唐之诗,宋之词,元之曲,皆所谓一代之文学,而后世莫能继焉者也。……往者读元人杂剧而善之;以为能道人情,状物态,词采俊拔,而出乎自然,盖古所未有,而后人所不能仿佛也。辄思究其渊源,明其变化之迹,以为非求诸唐宋辽金之文学,弗能得也。”可见,他是把元杂剧当作“案头之曲”来阅读和考察的。在《戏曲考原》里,开篇也说:“楚词之作,《沧浪》、《凤兮》二歌先之;诗余之兴,齐、梁小乐府先之;独戏曲一体,崛起于金元之间,于是有疑其出自异域,而与前此之文学无关系者,此又不然。”非常明显,王国维把戏曲当作一种文学看,是一以贯之的。虽然他花了相当的篇幅考察了历代戏剧,但其目的和落脚点正在于戏曲(戏剧文学中的曲词部分),在于指出戏曲不同于前代文学的独特之处,在于认识戏剧对乐曲文学的重大影响,那就是,这种文学除了像以往的文学一样是音乐性文学外,还是一种前所未有的代言体的文学,还是一种可以用“自由之动作”来表演的文学。一句话,戏曲是一种代言体的音乐型的表演性的文学体裁。他推崇元曲(北剧南戏),不是推崇它作为戏剧的完备,而是推崇它作为一种新型文学的“自然”、“有意境”。此不复赘言。 其次,在《宋元戏曲考》及《唐宋大曲考》《戏曲考原》等篇什中,王国维都认为元曲(“纯粹之戏曲”、“真正之戏曲”)是从唐宋乐曲发展而来的,是“真戏剧”中“曲”的因素。 “然后代之戏剧,必合言语、歌唱、动作以演一故事,而后戏剧之意义始全。故真戏剧必与戏曲相表里。然则戏曲之为物,果如何发达乎?此不可不研究宋代之乐曲也。” “综上所述者观之,则唐代仅有歌舞剧及滑稽剧,至宋金二代而始有纯粹演故事之剧;故虽谓真正之戏剧,起于宋代,无不可也。然宋金演剧结构,虽略如上,而其本则无一存。故当日已有代言体之戏曲否,已不可知。而论真正之戏曲,不能不从元杂剧始也。”按:根据王国维在《宋元戏曲考》、《唐宋大曲考》、《戏曲考原》里的研究结果,转踏、大曲、诸宫调等乐曲均有以歌舞合数曲咏一事的迹象,但往往因为其歌不是代言体,或其舞非自由之动作等等,还不能称为“真戏曲”、“纯粹之戏曲”(似已成为元曲的专用名称),但王国维在不同场合有“两宋戏曲”、“宋代戏曲”之说,并对宋代是否已有戏曲持肯定态度,只是一时找不到有效的证据——代言体的戏剧演出底本而已,王国维当时所能看到的只有元杂剧的演出底本为代言体之曲,即《元刊杂剧三十种》之类。因此,上述宋代乐曲作为元曲的渊源所自,在王国维心中,是有“准戏曲”的地位的。 “且此二十八本,不皆纯正之戏剧。……实滑稽戏之流,而佐以歌曲者也。……宋代戏剧,实综合种种之杂戏;而其戏曲亦综合种种之乐曲,……” “……至成一定之体段,用一定之曲调,而百余年间无敢逾越者,则元杂剧是也。元杂剧之视前代戏曲之进步,约而言之,则有二焉。宋杂剧中用大曲者几半。……其用诸宫调者,……。元杂剧则不然,每剧皆用四折,每折易一宫调,每调之曲,必在十曲以上;其视大曲为自由,而较诸宫调为雄肆。且……皆字句不拘,可以增损,此乐曲上之进步也。其二则由叙事体变为代言体也。宋人大曲,……。金之诸宫调,……。独元杂剧于科白中叙事,而曲文全为代言。……此二者之进步,一属形式,一属材质,二者兼备,而后我中国之真戏曲出焉。” “杂剧之为物,合动作、言语、歌唱三者而成。故元剧对此三者,各有其相当之物。其纪动作者,曰科;纪言语者,曰宾、曰白;纪所歌唱者,曰曲。” 按:上述“其戏曲”、“前代戏曲”正所谓“准戏曲”,否则元曲以前根本无“戏曲”。这种戏曲是“不皆纯正之戏剧”里的乐曲。元杂剧完全符合“真戏剧”的标准。元杂剧之“曲”在乐曲上体例上进步为“真戏曲”,名正言顺、名副其实的“戏剧中的乐曲”,只含“曲文”,不包括宾白,是戏剧文学中的唱词部分。所以,明显地,戏曲,实乃用于戏中之曲,符合戏剧需要的曲,被戏剧规则改造了的曲。 再次,王国维关于戏曲的诠释:“戏曲者,谓以歌舞演故事也。”人们一般依此认为戏曲是和“真戏剧”一样的综合性舞台艺术。其实不然。我们若细读全文,不难发现,这里的戏曲还是指可以被之歌舞演示故事的曲词文学,即,其歌必须是代言体,其舞必须是自由之动作,其目的在于讲述故事。王国维作此诠释,无非是要指出戏曲不同于其他文学体裁的特征。并不是给戏曲下定义。正因为把“戏曲”理解成演剧形态而不是文学形态(这恰恰是我们今天的理解,而不是王国维的本义),所以冯先生在其另一篇文章《论中国戏曲成熟之标志》里,认为王国维逻辑上有不周之处[3]。其实,若按王氏本义——“戏曲”即代言体之曲词——去理解,他并不存在逻辑问题。冯先生认为“中国戏曲”成熟的标志是“综合性全面程式化”,这实际说的是“中国戏剧”,若论前者,实则只须“代言体之戏曲”即可作为成熟的标志了。 至此,本文关于王国维所用的“戏剧”、“戏曲”这两个概念的阐释已经结束,总的来看,和叶长海、洛地二位先生的观点比较接近(主要是关于“戏曲”的理解,叶先生认为指“戏剧文学”,洛先生似更偏重戏剧中的音乐性因素,我则认为专指戏剧文学中的曲词部分,含音乐性,不包括宾白),但思路颇有不同。是否从不同的角度接近真理,还有待专家学者的指正。此二者的关系也已清楚,“真戏剧必与戏曲相表里”。但我还想强调指出的是,戏剧与戏曲从各自发展到结合而形成“真戏剧”的过程中,相互改造、共同发展,使双方都达到了新的高度。没有综合戏曲、话文之前,戏剧只能停留在滑稽戏、歌舞戏等低级形态上;只有在综合了戏曲、话文等艺术形式之后,戏剧才发展为“真戏剧”,并最后成为代表我国民族特色的戏剧形态。而戏曲也只有融入戏剧演出体制中,把自身改造成为符合戏剧需要的代言体的富于动作性的文学时,它才可能成为“一代之文学”。只有在戏剧的背景下才能看清戏曲作为文学的成就与地位。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王国维才在《宋元戏曲考》这样一部讨论“戏曲”的文学成就的著作里,以将近一半的篇幅讨论“戏剧”状况,以至于人们把它误读为一部“戏剧”史,以至于冯先生以为“戏剧”指宋金以前之古剧,而“戏曲”指宋金以后之“真戏剧”。 王国维对戏剧的理解,是建立在对西方戏剧的深入了解的基础上的。明显地,他是用西方戏剧学的理论在分析我国传统戏剧,他对“戏剧”的基本内涵的理解是与当时的国际接轨的,即指“搬演故事”的艺术。他又是充分尊重我国戏剧发展的历史真实的。他给“真戏剧”下的定义,无非是他关于西方戏剧的认识——“以对话、表情演故事”的中国化。戏剧是一个大概念,包括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演剧艺术,也可以把后来的话剧、歌剧、舞剧包括进来,“真戏剧”不过是其中以戏曲为基础的我国民族戏剧的一种最高形态而已。所以王国维并没有认为“只有‘戏曲’是中国成熟的戏剧形式”,我们不能把中国只有戏曲史而无戏剧史的现实归咎于王国维。恰恰相反,正是由于对王国维戏剧观的正确理解,周贻白、徐慕云等先生才写出了包括演剧体制在内的、包括影戏、傀儡戏等非主流戏剧形态在内的较为完整科学的戏剧史。 总之,我以为要达到对王国维这两个概念的正确理解,首先要把握他的思维中的两个逻辑起点,即,他是从文学的角度考察戏剧中的文学因素——戏曲的;他是用两个标准——最低标准:“搬演故事”,最高标准:“真戏剧”——来考察戏剧史的。这样,我们才能准确理解在具体语境里这两个概念的真正含义,才能于我们的学术研究有所裨益。 [参考文献] [1]冯健民《老话重提——再论王国维关于“戏剧”与“戏曲”二词的区分》[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6). [2]《洛地文集·戏剧卷一》[C].艺术与人文科学出版社,2001. [3]冯健民《论中国戏曲成熟之标志》[J].艺术百家,2000,(1). 原载:《东南大学学报》2003年1月第5卷第1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