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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扬学术民主,反对学霸作风

http://www.newdu.com 2017-10-29 中国文学网 樊伯 参加讨论

    

    网上有一篇文章,题为《古籍整理出版规范化问题漫谈》,署名为“扬子居”。所谓扬子居者,不知何许人也;但看这文章的口气,大小是个官儿;他自称“我们中华书局”,则当是该出版社的一个现任负责人。应当说,当今的古籍整理出版工作,确实存在一些不规范的现象,文中所谈,并非全无道理,但文章同时又流露出一股霸气,令人读了感到不快。如作者挥舞着“古籍整理出版规范化”的棍子,将许多在他看来不“规范”的古籍整理著作,通通斥为“伪整理”。他武断地说:“后来陆续出版了十数种《全唐诗》排印本,我可以肯定地说,无一不是源自中华书局整理本,都是中华版的改头换面的翻版,是‘伪整理’。”“无一”两字,将中华书局整理本以外的所有《全唐诗》整理本,通通扫入“伪整理”之列,而根据却只有一个,那便是“我们有《全唐诗》中华版与扬州诗局本的文字异同对照表,根据这个对照表,很容易判别后出的这些排印本是否真的依据扬州诗局刻本重新点校的”。遗憾的是,这位“扬子居”先生并没有真的拿这些后出的排印本去同中华版或扬州诗局本“对照”,就判定它们全都是中华版的翻版,且迫不及待地给人家扣帽子,这岂不是有点太霸道了吗!这里涉及到两个问题,请看事实的真相究竟如何。
    一、校点问题
     中华版确实改正了扬州诗局本的不少错字,而且断了句,这对读者是有利的。然而,并不能因为中华书局已经作过校点,这《全唐诗》就成了中华书局的私产,别人就不能碰了。作为一个出版社的负责人,扬先生总该懂得一点起码的常识:古籍整理并不像给人扣帽子那么简单,更不可能一劳永逸。如果把扬州本、中华本和文化艺术出版社2001年出版的《增订注释全唐诗》略作“对照”,大概可以使这位扬先生清醒一点。
     先说“校”。
     第一,扬州本不误,中华本新增的讹误。如李白《挂席江上待月有怀》:“素华虽可揽,清景不同游。”中华本却错成了“清景不可游”。既然“不可游”,李白还“待”什么“怀”什么呢?又如杜甫的名作《画鹰》:“侧目似愁胡。”中华本讹成“俱目似愁胡”。这可有点糟蹋名作了。诸如此类的错误,增订注释本中是没有或罕见的,不知道扬先生的“对照表”中是如何对照的。
     第二,扬州本原有的讹误,中华本虽然改正了一些,但还有不少明显的讹误,中华本并没有改正,倒是增订注释本校正过来了。如张说《奉和圣制初入秦川路寒食应制》,这“路寒食”明显不通,增订注释本据唐玄宗的原唱诗题和清结一庐本《张说之文集》补入“逢”字,“路逢寒食”,这才文从字顺了。又如张说的《右丞相苏公挽歌》:“佳辰无白日,宾阁有青苔。”既然暗无天日,又怎么能叫“佳辰”呢?增订注释本据《文苑英华》改为“佳城”。且不说典故,“佳城”喻指墓地,扬先生还不至于不懂罢!但不知他的“对照表”有没有“佳辰”与“佳城”的对照。
     第三,中华本虽然改正了扬州本的一些错字,但正如其《点校说明》所言:“凡改正和补阙的字均用方括号〔〕标出,原误或应删去的衍字用圆括号()标出,并用小字排。”这方法是可行的,并没有人苛求;而增订注释本凡改正和补阙的字,都在注释中说明了校改和补阙的根据,上面所举的张说诗的补阙与校正,就是例证。这当然是要下功夫的,不料,这些辛辛苦苦查阅了大量文献才取得的校勘成果,却被扬先生都打成了“伪整理”。这不是典型的学霸作风又是什么?
     再说“点”。
     中华本用的是传统的句读法,每句之后都加句号;而增订注释本用的是现代标点符号,这怎么能说增订注释本“是中华版的改头换面的翻版”呢?是不是太霸道了?本来,在古籍整理中,这两种断句都是可行的。但对读者而言,显然后者更加有益;而对整理者而言,则其难易程度是不言而喻的。何况,中华本的断句,也并非都那么准确。举两个例子吧!
     韩愈《嗟哉董生行》:“淮水出桐柏山,东驰遥遥千里不能休。”钱仲联《韩昌黎诗系年集释》与陈迩冬《韩愈诗选》都是这么断句的,但中华本却点成了“淮水出桐柏。山东驰遥遥千里不能休。”这下句读起来怎么这样别扭?韩愈是一代宗师,似乎不应当写出这么蹩脚的诗句。
     再看一个精彩的断句。白居易的名作《杭州春望》中,流行最广的名句是“红袖织绫夸柿蒂,青旗沽酒趁梨花”,不少描写杭州风土人情的散文、小说中都引用过的。白居易在这两句下都有自注,上句的自注是:“杭州出柿蒂花者尤佳。”这个句子不难懂,现在流行的《白居易诗选》和一些赏析文章,都说得清清楚楚:柿蒂花是杭州出产的一种绫子。但中华本却点成了“杭州出柿。蒂花者尤佳。”这就牛头不对马嘴了。正好近日的报纸和电视都在宣传北京的传统小吃,其中有一种叫做驴打滚。我们可以说:北京出产的驴打滚特别好吃。但若用上述的断句法,读成“北京出产的驴。打滚特别好吃。”像话吗?不知能否博扬先生一粲?
     当然,这样的笑话,毕竟是个别的;中华本的断句,也大多是正确的。举两个误读的例子,只是想提醒扬先生,不要太霸道了;更不要动不动就打棍子,扣帽子。须知,这不利于学术事业的发展,对保持与改进中华的“品牌产品”,也是有害无益的。
     《增订注释全唐诗》是已故著名学者陈贻焮先生主编的,参与编注的学者多达一百八十馀人,他们穷九年之力才完成这一艰巨的工作。此书无论“校”或“点”,都比中华本有所进步,至少,它已改正了中华本在校点上的许多明显的错误。然而在扬先生的眼中却是另一样:我们中华本是完美无瑕的,你们整理《全唐诗》时只有抄它的份儿,真是把别人都看扁了!
    二、增补问题
     扬子居的文章说:“十多年前,我们偶然从一些学者那里知道了一个增订注释《全唐诗》的编辑出版计划,当时我们刚刚出版了陈尚君先生的《全唐诗补编》(全三册),从增订注释《全唐诗》的编纂细则看,所谓的‘增订’,实际就是将《全唐诗补编》的内容,拆分补入《全唐诗》各人之下。主事者既不通知出版者,也未征得陈尚君先生的同意,显然是一种侵权行为。虽然经过交涉,此书还是出版了,而且钻了一个更大的空子,对大量依据《补编》增补进去的逸诗,干脆直接注上《补编》所注的文献出处,轻巧的撇开了《补编》所做的搜集工作,似乎这数千首逸诗都是‘增订’者新从数千种古籍中一一搜罗得来的!《补编》作者和编辑历时数年的辛勤搜集考订和甄别,就这样变成了所谓‘增订’者的成果!”
     “侵权”,这罪名可比“伪整理”更严重了。然而,稍作分析,就不难看出:扬子居所谓“侵权”,纯粹是一派谎言,加上十足的霸道。
     《增订注释全唐诗》的《编注说明》说:关于《全唐诗补编》的成果,“我们本拟采录,曾与辑录者及出版单位协商,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只好舍弃,请对逸诗有兴趣的读者自己参读《补编》。”这话说得很清楚:双方是“协商”过的(扬先生自己也说“经过交涉”),只是“未能达成一致”而已。明明协商过,扬先生为什么要撒谎,说什么“偶然从一些学者那里知道”云云?这么遮遮掩掩,有什么“深意”呢?即使“协商”时你不在场,为什么不能问问你的前任?而且,既然已经协商过,凭什么还要怪“主事者”没有“通知”你们?“虽然经过交涉,此书还是出版了”,看来扬先生想阻止此书的出版,难道别人想为弘扬中华文化做点有益的事情,还必须得到你扬大人的恩准才行?你扪心自问:这是不是太霸道了?
     协商而未能达成一致,因此增订注释本的《编注说明》说:“本书所补逸诗,主要有如下一些来源:①日本上毛河世宁纂辑的《全唐诗逸》三卷。②发表于各种报刊杂志上的唐诗辑逸著作,如王重民《补全唐诗》及《补全唐诗拾遗》(载《中华文史论丛》1963年第3期及1981年第4期)等。③新发现的唐人诗集足本,如《王无功文集》五卷本、南宋蜀刻《张承吉文集》等。④近人所撰唐人诗集注释本中的某些辑逸成果。⑤本书编注者自己的一些辑逸成果。”请问扬子居:这五条中,那一条触犯了王法?那一条违反了你所谓的“规范化”?
     先说第一条。日本人历来仰慕中华文化,用各种办法从中国弄去了许多古籍。后来,有些古籍在中国失传了,却在日本保存了下来。《全唐诗逸》就是从某些中国已失传的古籍中辑录出来的,如从初唐小说《游仙窟》辑得的逸诗就多达十九首;其实远不止十九首,《全唐诗逸》自以为是地删除了五十八首。这使我联想起了《翰林学士集》,这也是初唐的著作,中国早已失传,日本存有残卷,直到清光绪中才从日本传回,乃有影刻本流传。1989年,严绍璗先生赴日本讲学,见到了《翰林学士集》残卷的原件,感慨之馀,发出呼吁:“昔日人市河世宁曾作《全唐诗逸》,他显然未见此卷,故六十首诗中有五十二首为《全唐诗》所阙漏。今后有方家重编《全唐诗》者,望能采纳此卷诗作,以补阙佚。”显然,严绍璗先生的呼吁,代表了学界普遍的愿望。增订注释本将《全唐诗逸》所辑逸诗及其所删除的唐诗、《翰林学士集》残卷中的逸诗增补进来,这又“侵”了谁家的权呢?
     第二条说的是“发表于各种报刊杂志上的唐诗辑逸著作”,这似乎不能算中华书局的专利吧!何况,增订注释本在采纳这些辑逸成果时,都一一注明了原辑逸者的姓名和著作名,如王重民《补全唐诗》及《补全唐诗拾遗》、张步云《唐代逸诗辑存》、张靖龙《唐五代佚诗辑考》、邹志方《唐诗补录》、陈耀东《全唐诗拾遗》等等。这是对原辑逸者的尊重,怎么能说是“侵权”呢?
     第三条说的是“新发现的唐人诗集足本”,这是老祖宗留下的遗产,理应为全体炎黄子孙所共同享有。如唐初著名诗人王绩的集子,长期流传的多为三卷本;1987年,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了韩理洲先生校点的《王无功文集五卷本会校》,这个本子比《全唐诗》所录王绩诗多了六十馀首,增订注释本据以增补,并在王绩小传中特别指明:王集“以韩理洲会校本最为完备”。这能算“侵权”吗?又如晚唐著名诗人张祜的集子,流行的多为六卷本或五卷本;解放后发现了宋蜀刻十卷本《张承吉文集》,1979年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出版。这个本子比《全唐诗》所收张祜诗多了四卷,增订注释本据以增补,这也算“侵权”吗?
     第四条“近人所撰唐人诗集注释本中的某些辑逸成果”。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这些注释本的作者没有参与增订注释本的编写工作。如王梵志诗,早已散佚,故《全唐诗》无王梵志诗。上世纪初,在敦煌遗书中陆续发现了多种王梵志诗写本,近人有多种辑本。增订注释本认为项楚《王梵志诗校注》“最为精审、齐备”,据以收录王梵志诗390首,并参酌了张锡厚《王梵志诗校辑》及敦煌诸本。人家说得明明白白,能算“侵权”吗?另一种情况,增订注释本的主编和编写者,从陈贻焮到卞孝萱、毛水清、刘学锴、羊春秋、孙钦善、任国绪、李浩、杨军、吴企明、吴在庆、余恕诚、沙灵娜、陈铁民、陈冠明、罗时进、周啸天、陶敏、彭庆生、蒋寅、储仲君等多位先生,都撰有唐人诗集的校注本或有关的专著,这事实,作为中华书局的负责人,扬子居总不会一无所知吧!他们把自己的辑逸成果用于增订注释本,这算是谁“侵”谁的权?
     第五条“本书编注者自己的一些辑逸成果”。这里也有两种情况:一是这方面的专著,如本书副主编陶敏《全唐诗、全唐诗外编佚诗抄存》、汤华泉《新见〈全唐诗〉诸编未收诗辑录》;一是在编注和审稿过程中新发现的佚诗或诗序。如果这也算“侵权”,岂不荒唐!
     扬子居说《增订注释全唐诗》的编注者“钻了一个更大的空子”,将《补编》中的逸诗,“干脆直接注上《补编》所注的文献出处”,“轻巧”地攫为自己的辑逸成果,这罪名可谓大得吓人,而证据呢?扬子居却连一条也没有举出来。我经常翻阅和使用《增订注释全唐诗》,在翻阅和使用的过程中,发现此书是严格按照《编注说明》中规定的“五条”来增补逸诗的,我只须举出一个事实,就足以戳穿扬子居的上述谎言。据我的初步统计,《补编》增补的逸诗,达六千多首,而《增订注释全唐诗》增补的逸诗,只有一千多首,其中多数是《补编》中未收的,当然也有一部分逸诗是《补编》中有的,例如上面谈到的王梵志、王绩、张祜等人的诗。这些诗都不是《补编》的辑录者首先发现的,所以根本沾不上所谓“侵权”的边。看来,扬子居连《增订注释全唐诗》都没有翻过,就跳出来大放厥词,对别人横加指责,他指责人不必凭证据,多么霸道、威风!都什么时代了,还耍这种学霸威风,有谁买账?所以我们奉劝扬先生还是睁开眼睛看事实,端正态度,平等待人。在学术领域,应该发扬民主。学霸作风是有害的,也是吃不开的。
    原载:惠稿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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