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近年来中国哲学界在争论孔子论“父子互隐”和孟子论舜及“爱有差等”的问题。这一争论关涉到整个儒家伦理的历史和现代价值之评判。儒家伦理是一复杂的系统,仁与义、仁与礼、仁与智等德目之问是有张力的配合;儒家的仁、义、礼、忠、敬、信等德目都是社会性、公共性的,适用于公共生活及其秩序建构的;儒家一贯强调私恩,仁义、公共领域与私人空间的区别;儒家的“仁爱”具有普遍性和超越性,道德主体所涵道德法则(理、义)必然有绝对的普遍性,并且是“爱有差等”思想的本体论基础;“父子互隐”的思想及与之相应的法律制度,恰恰包含着对人权的尊重和维护。 关键词 仁 亲亲互隐,爱有差等 儒家伦理 2002年以来,我和友人曾与有的论者就“亲亲互隐”、“爱有差等”及由此引起的儒家伦理的特殊与普遍的问题展开了争鸣[1]。这场论战涉及到如何历史地评价儒家伦理及儒家伦理的现代意义的问题。有的论者以抽象的、他们自以为的西方价值来评价儒学,认为对亲情的维护仅仅是儒家或中国传统伦理的特殊性,想当然地把儒家伦理简单化、平面化、妖魔化,夸张为“亲情唯一”或“亲情至上”,视之为古代法律的对立面,那当然更是现代化法治的绝对对立物了。有的论者把孕育了吾华数千年的儒家伦理,看着是毫无正义、不讲公德的、最黑暗、最荒诞的东西,是贪污腐败的根源!吊诡的是,儒家的这些主张、中国伦理法系的精神及“亲属容隐”制度与西方自古希腊、古罗马直至今天的法律并不相违,相反,这恰是具有人类性的,符合人性、人道的,因而是最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史专家范忠信教授早就有了厚实的研究成果。“父子互隐”中恰恰包含着对人权的尊重与维护的因索。让亲人从亲人的证人席上走开,恰恰具有现代性,这对扬弃“五四”、“文革”以来的亲情沦丧有长久的价值,对修订现行的、沿袭革命法律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有着现实的意义。 在柏拉图的《游叙弗伦·苏格拉底的申辩·克力同》、《理想国》及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可知从苏格拉底到亚里士多德,古希腊哲人与我国孔子在“亲亲互隐”的问题上有一致性。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等著作中把家庭伦理放在神的规律而不是人的规律的层面加以讨论,区分了家庭法与国家法,强调家庭法属神圣法。其实在西方,在基督教文化氛围中,家庭伦理、血缘亲情也是崇高神圣、不可让渡与剥夺的。 无论在制度上还是理念上,东圣西圣,心同理同。因为都是天之生民,当然有普遍性、共识性的东西。孔子以《诗经·大雅·杰民》中“天生杰民,有物有则,民之乘彝,好是懿德”为“知道之诗”的慨叹与孟子的诠释,真是颠扑不破! 有的论者,例如黄裕生先生以“爱有差等”与“爱无差等”作为伦理特殊主义与普遍主义的界标。他指出,“爱有差等”是最黑暗最荒诞的思想,导致整个儒家伦理学陷入了所谓的相对主义和特殊主义。黄先生完全是隔着玻璃看自家传统,以其臆造的基督教的理想主义妄评儒学,断章取义,否定儒家的“仁爱”的普遍性。他认为只有基督教的“仁爱”才有普遍性,儒家的伦理学只是角色的、关系的、功能性的、他律的伦理学,只具有特殊性,在当代毫无正面价值,只能被抛弃。他把一神教信仰、特别是草督教信仰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说什么“每个人首先是与唯一的神发生关系,才与他人发生关系,而且人与神的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的前提;人是在与神的关系中获得绝对尊严、绝对权利,绝对责任,因而尊严(绝对的目的性存在)法则、权利法则、责任法则是人与人的关系的基本法则”[2]。他在其两万言的长文(《中国哲学史》很少发过这么长的论文,是文又同时发表在复旦大学哲学系主办的《复旦哲学评论》上)中几处引用《马太福音》指出只有上帝、耶稣的爱(以及对上帝、耶稣的爱)才是有绝对原则的、普遍的爱。“谁对亲人的爱超过对耶稣的爱,那么也就意味着他心里没有绝对原则,没有普遍的爱,他也就不配当耶稣的门徒”[3]。为了强调这一点,在同页同一段落中他又重复说:“如果一个人爱他的亲人甚于爱耶稣,他也就不可能全心全意全智爱独一的上帝,因而也不可能真正爱人如爱己,因此,他当然不配当耶稣的门徒。”黄文所说的够资格成为普遍伦理学的基石,即是上述所谓“绝对原则”,由此才能带来社会的正义、公正。这与他在同一论文前半部分强调的“绝对自由”、“绝对权利”、“人的本相存在”、“意识本身”、“纯粹意识”、“一切存在者的显现都必须以纯粹意识的自识存在为前提”、“每个人都存在于自由意识中,因而每个人都是自由的”、“个体的自由存在”的所谓普遍伦理学的前提适相矛盾。近代以降,西方哲学史、伦理学史上的诸大家、各流派有关一神教信仰与个体绝对的自由意识之矛盾的揭示,勿需我等赘述。 …… 点击附件浏览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