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文学网-学术论文、书评、读后感、读书笔记、读书名言、读书文摘!

语文网-语言文学网-读书-中国古典文学、文学评论、书评、读后感、世界名著、读书笔记、名言、文摘-新都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术理论 > 学术争鸣 >

“苏力式进路”的认识论局限——评苏力《法律与文学》

http://www.newdu.com 2017-10-29 中国文学网 孙国东 参加讨论

    一
    自04年从网上偶然得知苏力先生正在写作《法律与文学》[1]一书后,我一直对苏力的这本书满怀期待。但是,待到本书真的出版时,我却没有了买的冲动,几次从书架取下几次又放回去,主要原因乃在于其中的大部分文章都是苏力已经发表的文字,我已经读过;而且,我一直对苏力的这种研究进路保有怀疑。近日,适逢身体不适,趁着打点滴无从打发时间的机会,我还是将它买了回来。
    不知何故,阅读苏力的书对我而言似乎有种“每况愈下”的感觉——尽管我竭力抵制那种似乎人所共有的喜新厌旧之本性。从《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的激动不已、《送法下乡》的兴奋万分到《也许正在发生》与《道路通向城市》的波澜不惊,我所获得的智识愉悦愈来愈少,似乎呈“边际递减”之势。苏力之于我,犹如一个华而不实的薄命红颜,虽初见倾心,但却始终未能打动我的灵魂,终究会有被“遗弃”的那天。到最近的这本《法律与文学》,我竟然没有再通读一遍的动力了。呜呼!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样的结果呢?是苏力江郎才尽了?还是恋爱心理学所谓的那种“爱情递减规律”在作崇?抑或两者皆然,皆不然?……
    我不知道。
    我只知道,进入21世纪以来,也许是身居高位、无力进行其法律社会学研究赖以为基的社会/田野调查之缘故,苏力似乎总在刻意地“为了贡献而贡献”(邓正来语)、“为了创造学术前沿而创造学术前沿”;从其对法学引证的研究[2]到最近的法律与文学研究,事实上都有太多“矫情”、“作秀”成分,因而也带有“学术消费主义”倾向。可以想见,在其法律与文学研究的影响下,对法律和文学均有一定兴趣的学者定会跟随苏力的足迹继续开创一个“法律与文学”研究的新热潮。[3]
    苏力在本书的导言中坦承,他进行本研究的目的是“试图拓展当代中国法学理论研究的一个新领域——法律与文学”(第3页)。我不一般地否认,我们也许很有必要开创“法律与文学”这一新的研究领域,但是从中国法治建设的实用主义视角[4]看,我看不出研究中国传统戏剧中的法律因素与当下中国法治建设的所面临理论命题的内在“学术关联性”,尽管苏力一再强调这种理论抱负(下文我的分析表明,苏力的这种法律与文学研究进路在认识论上事实上也难以逾越两大障碍)。
    苏力在为自己的进路进行辩护时曾引用了一段史学界学术批评的文字:
    “我敬重我的老师,他为人谦和,兢兢业业做学问,他是学历史的,古代史。他每年都有文章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他看我没心思做学问,便说:学文科其实是一个饭碗,人人都要吃饭,但吃饭的途径不同。研究宋徽宗是否嫖过李师师,有何意义,意义就在于你能够体面的吃饭,而不必像民工一样。把这篇文章发表在刊物上,有何意义呢?意义就在于你可以评上教授,因为学校把这作为评审的标准,如果学校把模仿狗叫是否逼真作为评审的依据,我明天就买条狗放家里,天天练习狗叫。……我懂了,因此我还在继承他,我也要吃饭,于是我在研究杨玉环在进宫之前是否是处女。”(第321页)
    吊诡的是,在我看来,我们完全可以用同样的方式来诘问苏力:研究梁山泊与祝英台的具体年龄、研究赵氏孤儿复仇的社会背景有何用?如果不是为了维持你苏力的虚名?这难道不是苏力从自己个人的那些文学爱好出发、驾轻就熟、隐蔽很深的一种“学术消费主义”?[5]
    二
    有人也许会说我的这种批评是先入为主、不中要害的“影子拳击”,那么,我们就再来分析一下我称之为的“苏力式法律与文学研究进路”在认识论上的先天局限。
    苏力在导言中指出:
    “尽管运用的材料是文学的、历史的并因此是地方性的,我的根本关切却是当下的、现实的因此是一般性的。这种关切表现为,首先,我试图从理论逻辑上阐明——而不是传统的“讽喻”或暗示或影射——这些问题对于今天中国法律与秩序之建构形成的相关性;其次,在这一努力中,我希望创造中国的法律与文学研究作为法学理论研究的一个分支的可能,以及更一般地——与我先前努力一致——创造在中国思考我们的、同时具有一般意义的理论问题的可能性。前者关注的是法律制度;而后者关注的是法律理论。”(第3-4页)
    从这里,我们不难发现“苏力法律与文学研究进路”的特点是研究“文学中的法律”问题(而非“法律中的文学问题”),即主要是以传统戏剧中的法律问题为出发点或个案,通过联想,联系与当下现实有关的法理学命题,从而使其个案获得一般化的学术意义。
    在此,苏力显然预设了两个前提:其一,我们可以从文学作品中获得现实的“现象学还原”;其二,我们可以从个别中推导出一般。而以下分析表明,正是这两个前提事实上构成了苏力这种法律与文学研究进路认识论上难以跨越的障碍。
    关于第一个,苏力有专文辩护(第384-386页)。而对此,邓正来先生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书中的批判无疑是最深刻的。我目前还不可能论证得比邓先生更深刻,所以不妨大段摘引如下:
    “苏力指出,‘以文学作品来进行法学和其他学术研究(包括自然科学)的事例并不少’,并以笼统的方式列举了竺可桢、恩格斯、列宁、林耀华、波斯纳和德沃金等论者的事例。但是在我看来,苏力所举的这些事例并不能成为他所试图获致的理据,因为它们与他本人所做的研究之间缺乏一种使它们成为有效理据的‘相关性’。竺可桢以中国古代诗歌为基本史料研究中国过去几千年气候变化的‘初步研究’,其主要依凭的并不只是中国古代的诗歌,而毋宁是这些古代诗歌背后的中国古代诗人与自然间的亲近且‘自然’的关系,而这与中国当下电影作品创作人员与中国法律和社会现实间的‘政治性的’甚或‘扭曲的’(苏力语)关系乃是截然不同的;恩格斯确实从巴尔扎克的《人间喜剧》中学到了许多东西,但是这显然不同于苏力从那两部电影中学到许多东西并根据它们进行研究且得出有关中国现实的结论;林耀华以小说体方式完成了人类学和社会学的研究论著《金翼》,但是以小说体方式叙述研究成果却完全不同于以法律社会学的方法去研究类似于小说的电影作品。”
     “由此可见,苏力并不能够经由上述‘理据’而在《秋菊打官司》和《被告山杠爷》这两部电影作品与中国法律和社会现实之间建构起有效的关系,尤其不能经由所谓‘这两部作品都属于文学中的现实主义流派’这样的‘说法’而在这两部电影作品与中国法律和社会现实之间确立起学术意义上的切实的‘相关性’关系。”[6]
    沿着邓正来先生的理路,我们同样可以追问:我们如何证明传统戏剧中关于复仇、结婚、清官等主题的描述与传统实践之间的一致性或“学术意义上的切实的‘相关性’关系”?[7]即便可以获得这种一致性,我们又如何证明这种实践相对于数千年的传统社会所具有的那种一般性?
    而能否获得一般性事实上则与著名的“休谟难题”相关:即,从过去某一个殊化的经验中推断出一个一般性命题的可靠性问题。在《人性论》和《人类理解研究》中,休谟尽管并没有直接使用“归纳”一词,但是事实上已经否定了归纳逻辑的可靠性。休谟举的著名的事例是,我们看到每天都看到太阳从东方升起,但我们并不能就此断言,明天的太阳一定从还会从东方升起。后面的一个判断事实上就是归纳,但归纳所产生的问题从手边的论据这里转移到别的论据那里;问题恰恰在于推断将来要经历的任何东西在逻辑上是怎样毫无根据,而只不过是以过去的经验为基础的。事实上,“凡被认为原因或结果的那些对象总是接近的;任何东西在离开了一点它的存在的时间或地点的以外的任何时间或地点中,便不能发生作用。”[8]波普尔为此找到的“不是出路的出路”是提出“猜想”并对猜想进行无止境的“反驳”。他说:不管你看到的白天鹅有多少都不能从中推断说所有的天鹅都是白的,但是只要看到有一只天鹅是黑的就足以拒绝所有天鹅都是白的这个结论。我们不能通过我们的经验证明白天鹅就是白的,我们只能对它进行证伪与反驳。
    以此为据,我们可以追问:苏力如何能通过传统戏剧中非常个殊化现象中推导出它们之于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一般性?具体言之,赵氏孤儿复仇只是传统戏剧中一个极具个人英雄色彩和伦理色彩的“故事”[9],凭什么以此断定“复仇制度的诸多核心要素至今仍然是实践中的传统法律必须具有的”;“复仇,特别是制度化的复仇,其实是一种文明、理性的产物……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实际情况是,人类的文明、理智越是发达,复仇越残酷;复仇制度的完善程度在一定层面上反映的是文明的发达程度。”(第45-46页;加重是本文作者所加。) 事实上,借用休谟的话言之,这种一般性不过是“一个特殊现象的意象,虽然在我们的推理中应用意象时好像它具有普遍性似的。” [10] 我手头上尚无相关反例可以在波普尔意义上“证伪”苏力的相关结论——如果那样,对本文来说是最好不过的了。但是,尽管如此,我们仍可以在思辨层面置疑苏力:正如“不管你看到的白天鹅有多少都不能从中推断说所有的天鹅都是白的”,即使我们所有人(不限于经验有限的我)的经验都不足以证伪苏力的结论,我们就能毫无顾忌地从相当个殊化的事例中达致一个普遍化的论断吗?——因为自休谟以降,我们必须慎待所有的“归纳”;仅仅从传统戏剧中而获致“当下的、现实的因此是一般性的”结论,更要警惕。
     三
    还值得注意的是,苏力的论证过程一贯是相当随意而失于严谨。还以《复仇与法律》为例,苏力在此文中,不仅说复仇是一种社会制度,还认为复仇“对广义的文明也具有正面的、积极的意义”,甚至还得出结论说随着“一个小型的公权力”的可能存在,“群体内部由此出现了一种新的中央集权的治理方式,即以内部的纪律、规则和制裁保证内部的和平”(第70页),复仇制度逐渐为公权力保障的司法制度取代了。作为一项“知识考古学”意义上的研究,苏力的这一结论如果论证严密无疑是非常值得认真对待的,但苏力的论证却苍白无力,甚至很多地方只是作者的“猜想”。比如,在论证该结论的关键部分,我们并未发现苏力引证相关史料论证该结论。特别是有关复仇制度的消灭、公权力的兴起这一可能使我们重新理解“法律的缘起”(第45页)的重要论题,作者令人吃惊地竟然没有为我们提供任何可以佐证的史料(第70页),我们能见到的只有作者的“推测”,或几乎被作者视为公理的马克思主义国家和法律发生学说的“翻版”(诸如产品剩余等等);而且,没有任何相关引证。还如,苏力认为“稳定的人性基础”和 “社会原因”是复仇普遍存在的前提,但这一“人性基础”究竟是什么,苏力存而不论。从苏力的论述中可以发现,他似乎将“人性恶”作为公理而接受而全然不顾古往今来有关人性问题针锋相对、卷帙浩繁的相关论述(第44页、52-54页)。同时,苏力的论证也是先入为主式的、材料运用具有“选择性”(selective)。“苏文对《窦娥冤》的与众不同的解读,是在他既定的司法观念的指导之下进行的;同时,从《窦娥冤》出发,苏文又提出了一些标新立异的司法观点。这种互为因果的循环关系很值得反思。”[11]
    苏力颇为推崇的波斯纳法官曾指出:“我对法律与文学运动的这一分支深表怀疑,它有着柏拉图创立的说教的和道德化的文学批评学派——这一分支就是其在法学研究中的延伸——的所有缺点,而且它还有其它缺点。”[12]这无疑为法律与文学研究提出了警醒。
    [1] 苏力:《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三联书店2006年版。下文对该书的引用只在文中注明页码。
    [2] 在苏力的影响下,一时间,引证研究似乎成为“研究前沿”。如其学生凌斌的一项基本无甚理论价值的研究《中国主流法学引证的统计分析——以CSSCI为数据基础的一个探索性研究》竟然刊登于《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3期);厦门大学的成凡似乎也突然因此类研究成名,其《是不是正在发生?—— 外部学科知识对当代中国法学的影响:一个经验调查 》、《法学知识的现状偏差——以麻风病作为切入点 》、《从引证看法学——法学引证研究的三个基本方面 》、《从竞争看引证——从当代中国法学引证外部学科知识的调查分析》等相继发表于《中外法学》(2004年第5期)、《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6期)、《法商研究》(2005年第1期)和《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而且,这类研究似乎也成为其它学科为本领域学者“排座次”的一个主要依据。传播学学者徐剑在《中国新闻与传播学科核心作者群的现状与分析——基于CSSCI(1998-2003)的研究》也受苏力的启发对传播学界的“江湖”进行了“实证分析”(载于http://www.media.tsinghua.edu.cn/data/2006/0226/article_123.html,最后访问于2006年9月26日)。
    [3] 由于苏力的不少有关法律与文学作品早已发表,加之此前国内已有相关研究,中国期刊网上有关法律与文学研究的论文似乎已呈上升态势。输入“法律与文学”为关键词,共获得相关论文8篇,其中98、99、02、03年各1篇,04、05年有2篇。
    [4] 苏力曾自我期许:“我希望自己成为一个开放的实用主义者。”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85页。)但在我看来,某种意义上他只是一个利己主义的实用主义者,其实用主义也许主要体现于其理论选择、研究兴趣等诸方面,而不是我所谓的“关注中国问题的实用主义者”。
    [5] 在我看来,邓正来先生所谓的“学术消费主义”也许还不足以形容苏力;极言之,苏力的引证研究和法律与文学研究毋宁是一种我所谓的“学术商业化”行为,即类似 “你无我有,你有我优,你优我廉,你廉我转”的商业竞争的策略行为(哈贝马斯意义上的):当大家都在研究引证时,他又转至法律与文学领域,似乎永远引领着中国法学的“学术市场”——如果中国存在学术“市场”的话。
    [6]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217-218页。
    [7] 如果把戏剧换成一般的“史料”,这一追问事实上关涉历史哲学中的历史研究的客观性问题。关于此,历有争论。传统历史哲学把历史学当作科学,而在库恩范式理论、特别是后现代主义的冲击下,人们又开始把历史看作是人文学科,否认历史研究的绝对客观性。如:英国史学家爱德华·霍列特·卡尔曾说,“历史不是别人而是知识分子‘制造出来’的;写历史就是制造历史的惟一方法。”克罗齐的名言“所有的历史都是当代史”更是流传甚广,与汤因比齐名的美国史学家斯塔夫里阿诺斯则说得更白,“所有的宏观历史都是自传。” 根据库恩的理论,科学家进行科学研究,并不完全从事实或材料出发,然后归纳、总结出某种结论;相反,他们的科学研究其实是针对一个已经形成的先行观念,即库恩所谓的“范式”,加以修正、补充,甚或推翻。
    [8] [英]休谟:《人性论》上册,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91页。
    [9] 事实上,像赵氏孤儿复仇中的核心人物程婴舍生取义之举完全是文学作品中所“建构”的、供人们敬仰的“道德楷模”所为。即便是从统计学和社会调查方法中的样本选择的角度看,这也未必是科学研究中的适当选择。
    [10] [英]休谟:《人性论》上册,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32页。
    [11] 康保成:《如何面对窦娥的悲剧——与苏力先生商榷》,《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第152-153页。
    [12] [美]波斯纳:《法律与文学》,李国庆译,中国政法大学2002年版,第7页。
    原载:东国小子博客 (责任编辑:admin)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栏目列表
评论
批评
访谈
名家与书
读书指南
文艺
文坛轶事
文化万象
学术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