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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小说的叙事内核及其伦理考量

http://www.newdu.com 2017-10-17 《国外文学》 段枫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发源于通俗作品的犯罪小说日益引起文化和文学学者的关注,而学术界对犯罪小说的兴趣主要集中在其社会指涉方面,鲜有结合犯罪小说时至今日的发展,考察其不同分支形式,并由此挖掘这种类型文学基本叙事模式的尝试。本文试图结合犯罪小说的历史发展轨迹,参考爱伦·坡的小说创作思想和实践,在阐明犯罪小说由犯罪和侦破两大环节组成的故事内核的同时,讨论这一基本叙事结构在引入社会杂语、反映社会暗流方面的形式潜能以及与此相关的伦理问题。 
    关 键 词:犯罪小说/罪行与侦破/社会杂语/伦理考量 
    基金项目: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11YJC752003)和上海市人文社科青年项目“再现不可再现之事”(2011EWY003)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段枫,复旦大学外文学院 
     
    人类社会中的犯罪现象久已有之,几乎所有的宗教典籍都包括对人们正确行为的指导,而人们对社会规范的逾越及其可能招致的惩罚,同样也是古希腊以来西方文学传统中的一个永恒母题。然而,包括罪行和侦破两个必要环节的、真正意义上的西方犯罪小说(crime fiction)则是在19世纪中期以埃德加·爱伦·坡的相关短篇小说为雏形,经柯南·道尔、阿加莎·克里斯蒂等经典作家的创作,至20世纪中期演化出新的发展形式而逐渐确立的类型文学体裁。这种原本隶属于通俗文学的虚构叙事作品,在其后不到两百年的发展历程中,已经繁衍出多种形式和分支,在世界范围内取得巨大商业成功的同时,也越来越多地引起学术界的关注。
    1970年代以前,西方学术界对犯罪小说的相关研究局限于侦探推理类和谜案类作品,自朱立安·西蒙斯的《血色谋杀——从侦探小说到犯罪小说》(1972)开始,这一现象已经发生了改变。在这本专著中,西蒙斯对主要关注犯罪心理和犯罪过程的纯粹犯罪小说进行了专门探讨,列举了它与侦探小说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在他看来,所谓“犯罪小说”,是指虚构情节涉及罪行及其侦破过程的小说作品总称,包括古典侦探(detective)、谜案(mystery)、悬疑惊悚(thriller)、硬汉派作品(hard-boiled)、纯粹犯罪小说(pure crime)等多种分支;而纯粹犯罪作品所关注的重点则是犯罪心理和犯罪过程,是前者在20世纪后半叶所发展出的新形式。①斯蒂芬·奈特则通过两本专著,分别探讨了犯罪小说与社会经济和意识形态语境之间的关系,②犯罪小说在其发展早期对悬疑推理的迷恋,其后对死亡主题的不断重视以及如今呈现的形式多样性。③帕尔格雷夫·麦克米兰出版社于世纪之交推出多部学术著作,不但考察了传统侦探小说,④也梳理了犯罪小说在后殖民、⑤后现代背景下⑥的新趋势和新动向。权威性的剑桥文学导读系列亦于2003年出版由马丁·普里斯特曼主编的《犯罪小说》分册,⑦该书不但包括对18世纪犯罪书写(crime writing)、⑧纽盖特小说(Newgate Novel)和奇情小说(Sensational novel)⑨以及对经典侦探推理作品的考察,⑩也探讨了犯罪小说在二战之后的变化和发展,特别指出黑人(11)和女性警探(12)等全新形象的出现。
    发源于通俗文学的犯罪小说为什么能够在其享有的商业成功之外,受到评论界和学术界越来越多的重视?西蒙斯的看法是,我们生活在一个犯罪的年代,而犯罪小说这种以犯罪为核心的作品能够最好地体现这一点,它所展现的个别罪行有可能帮助我们了解身边的公共罪行,让我们对自己所处的世界和社会增添一些认知(289页)。普里斯特曼则认为,1960年代以来,“高雅文学”和“低俗文学”之间的壁垒被逐渐打破,在此背景下,鉴于犯罪小说本身的发展及它对大众电影和电视文化的重要影响力,对这种类型文学中所隐现的性别、种族和阶级问题进行深入考察显得非常必要。(13)从这些分析我们不难看到,正是由于犯罪小说紧密联系现实生活,能够反映特定社会问题和文化现象,在新历史主义和文化研究的学术热潮之下,才越来越多地受到文化和文学研究学者的重视和注意。
    然而,可能是由于学术界对犯罪小说的兴趣主要集中在其社会指涉方面,犯罪小说叙事形式方面的研究明显缺乏。在犯罪小说的不同发展分支中,对叙事形式的分析集中于对古典侦探作品的形式探讨,其主要关注焦点在于为保证这种推理游戏的公平原则而必须遵守的一系列规范(如1920年代范·戴恩的二十条和罗纳德·诺克斯的侦探小说十诫),鲜有结合犯罪小说至今的发展考察其不同分支形式,并由此挖掘这种类型文学基本叙事模式的尝试。然而,为什么犯罪小说能够具有宽泛的社会纬度?作为一种类型文学,它体现了怎样的叙事模式和叙事常规,为何能够成为犯罪小说家探讨社会现象的文学工具,并能够承载文化和政治研究所赋予的重要社会功能?对于这些问题的探讨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其娱乐功能之外的社会和政治含义,对它形成更加全面的认识和评价。本文试图结合犯罪小说的历史发展轨迹,参考爱伦·坡的小说创作思想和实践,阐明犯罪小说由犯罪和侦破两大环节组成的故事内核,并且讨论这一基本叙事结构在引入社会杂语、反映社会暗流方面的形式潜能以及相关伦理问题。
    一、犯罪小说的故事构成 
    托多洛夫《侦探小说的类型》(1977)一文,可以说是从叙事理论角度对犯罪小说结构语法所进行的最早探讨。在这篇短文中,托多洛夫首先针对英国古典侦探小说,提出这类以“谁干的”(whodunit)为核心问题的作品包括由“犯罪故事”和“侦破故事”构成的双重结构,在其最为纯粹的形式中,后者发生之时前者已经结束,而后者中并没有太多的实质性行为内容——波洛这样的侦探们并不需要太多动作,他们需要的是掌握线索并作出理性分析,读者也不大会想象他们遭遇什么危险。这第二个故事由此享有某种特殊地位,它们时常由侦探的朋友或助手讲述,讲述者往往又公开承认自己在撰写某部作品,其功能实际在于解释这本书的完成过程。因此,在托多洛夫看来,前者,即犯罪的故事,涉及的是“到底发生了什么”,而后者所涉及的则是读者(叙述者)获知这一犯罪故事的经过。在这一划分基础上,托多洛夫又借用了俄国形式主义者对故事(fabula)和话语(sjuzhet)的划分,认为侦探小说的双重结构对应的正是所有叙事作品中普遍存在的二元结构:前者构成作品的故事(story),是自然中发生的事件,对应的是“那些被呼唤(evoke)的、与现实生活中类似的事件”;后者则构成作品情节(plot),涉及作者将这些事件呈现给读者的方法和手段,对应的是“作品、叙事以及作者所采用的种种文学手段”。(14)这一讨论后来为评论界广泛接受,(15)叙事学者彼得·胡恩也从符号阐释和意义构建的角度,借用并发展了托氏对侦探小说所做的“故事”与“话语”之分,提出这类作品中包含两层故事和话语关系:首先,犯罪故事通过侦破故事的话语得以展现,而侦破故事则最终通过叙述者的话语得以展现。(16)
    在托多洛夫看来,这两个概念所涉及的并非故事的两个组成部分,也不是两部作品,而是同一作品的两个不同方面,体现了关于同一事物的两个不同视角,而他所关心的问题实际在于二者在侦探小说中同时存在之时所产生的特殊效果(42-44页)。由此,托多洛夫提出,前者预示着一个不在场的故事,它最大的特色就在于它不能被直接呈现在作品之中——叙述者不能够呈现涉案人的对话,也不能直接描写他们的行为,必须通过推理故事中的人物来还原这些对话和行为;后者主要起到将第一个故事传递给读者的中介作用,因此它本身必须以最为简洁、清晰的形式被呈现给读者,由此,这个故事尽管是在场的,但其本身是无足轻重的。托多洛夫继而提出,与这种结构特色形成对比的,是20世纪中叶在美国演变出的、以雷蒙德和钱德勒作品为代表的惊悚小说。这种形式将两个故事糅合在了一起,或者说将重点放在了第二个故事之上:与古典探案作品相比,罪行故事不再构成侦破故事的前传,没有谜底和猜测推想,侦探探寻案件真相的过程与经历构成了作品的核心;其创作关键也不再是将谜底按特定形式所呈现的方法,而是这种追踪过程所烘托的紧张气氛,人物形象由此成为了这类作品的关键与重点(45-46页)。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正确指出了犯罪小说中罪行和推理/侦破过程这两大故事环节,托多洛夫所作的“故事”和“话语”之分却并不恰当(胡恩将其扩展为双层故事/话语结构的做法更易引起混淆),将俄国形式主义的术语“sjuzhet”等同于英文“情节”(plot)一词也容易引起混乱。(17)“情节”这一术语从亚理斯多德以来,一直被用来谈论某个特定行为(action)从其开头、中腰到其结尾的发展过程,涉及的是小说家在想象中构建的特定故事发展序列,由此应该被看作是叙事作品中“故事”层面的内容;(18)而托多洛夫所谈论的“情节”却是“作品、叙事以及作者所采用的种种文学手法”(43页),实际指的是小说家针对故事事件所采取的特定话语呈现策略。在推理/侦探小说之中,尽管读者的好奇心由案件真相勾起,然而,在其基本叙事范式中,如果犯罪的结果在作品一开头就被呈现给读者,直接参与故事发展的人物也不是罪犯而是侦破过程中所涉及的侦探、目击者和其他证人,作品情节构建的主线就仍然是侦破和推理过程,小说情节中隐含的罪行环节实际作为其侦破环节的“前故事”(prehistory)为后者发展提供原动力。所以,托多洛夫所持的“侦破故事无关轻重”这一观点也不尽准确:读者真正感兴趣的不仅仅是谋杀本身,更是跟随侦探、利用已有线索逐步重构案件现场的推理过程。正因如此,作者才会通过对案件线索逐步呈现的特定情节安排,借助不同叙述和人物声音的设置,有步骤、有计划地向侦探和读者透露相关信息,在满足读者与侦探平等获得案件线索这一文类惯例的前提下,将真相隐藏到由侦探本人分析案情的文本最高潮,不但为文学史留下了杜宾、福尔摩斯、波洛等经典侦探形象,也使读者在与侦探所进行的公平竞赛中获得特殊的阅读愉悦。
    从这个角度来看,托多洛夫所讨论的两类作品,其故事核心实际都是案件侦破的过程,区别在于前者重视的是根据已知线索进行逻辑推理的智性思考,而后者更加看重侦探在腥风血雨中探求事实真相的冒险经历。真正关注犯罪作品中的案件环节,考察罪行本身并凸显犯罪过程的,实际当属西蒙斯所定义的纯粹犯罪小说,即直接呈现犯罪心理和犯罪过程、并将其作为小说主要故事构成的相关作品。尽管西蒙斯认为这类作品出现于20世纪后半叶,然而,在爱伦·坡的相关短篇作品中已经可以窥见其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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