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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士比亚与早期现代英国的“法律”建构(3)

http://www.newdu.com 2017-10-17 《外国文学》2014年第201 冯伟 参加讨论

    “我要按约执行”
    比较一下《威尼斯商人》和《一报还一报》对于法律问题的表现,则会发现两部剧作构成了一系列微妙而发人深思的对比:维也纳的神权社会变成了威尼斯的市民社会;宗教之“罪”变成了经济侵权;国家对个人的惩罚变成了个体(权利)与城邦(法治)的对抗;作为道德和宗教诫命的法律变成了公民之间的诺成契约。从《威尼斯商人》到《一报还一报》的变化,为现代读者思考早期现代西方法律理念的转变提供了一个绝佳契机。
    在1400至1600年期间,西欧经济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且不管这个时期该怎样称呼——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地理大发现、16世纪价格革命、人文主义时代——到1600年资产阶级私法的主要原则,即个人之间在契约、所有权等方面的法律,即使在实践中尚未完全取代、却也已在理论上取代了人际封建关系。(泰格等:189)
    与《一报还一报》中的维也纳社会相比,威尼斯城邦信奉着一套截然不同的价值理念。在威尼斯这个“商人共和国”里,自由竞争、权利至上、契约自由成为威尼斯公民竭力捍卫的基本理念。为了保障贸易和经济活动的畅通无阻,上至公爵下至“法官”鲍西娅、被告安东尼奥和原告夏洛克,无不极力主张法律的神圣和不可变更性。甚至可以说,剧中大小人物(即便是主张公爵动用“行政”手段变更法律的巴萨尼奥)均以各自不同的方式,共同参与建构了威尼斯的“法治神话”。安东尼奥在违约以后,非常清楚法庭将无法驳回夏洛克的申诉,因为“公爵不能变更法律的规定,因为威尼斯的繁荣,完全倚赖着各国人民的来往通商,要是剥夺了异邦人应享的权利,一定会使人对威尼斯的法治精神发生重大的怀疑”。(3.3.26—31)换句话说,法律既维系着整个威尼斯的繁荣,同时也是威尼斯自由精神(保障“异邦人应享的权利”)的体现,守法是自由精神的有力保障、商业繁荣的必然要求。正是在这一背景之下,夏洛克才拥有了孤身与整个威尼斯作战的勇气和胆量:“您要是拒绝了我,那么你们的法律去见鬼吧!”(4.1.100)
    如布鲁姆所言,“威尼斯为夏洛克和奥塞罗的行动提供了绝佳的背景”,“它是不同的人自由融合的地方,并且四海皆知,它是那个时代最具包容性的城市。在威尼斯,通常被认为生活方式不同的人似乎也能够融洽相处”。(布鲁姆等:13)颇为反讽的是,这个最具包容性的城市本身并不意味着城邦中的市民已经达成了包容和谅解。恰恰相反,最宽容的城市往往会带来异族之间最激烈的对抗和文化歧视。夏洛克与安东尼奥之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两人之间的紧张关系在全剧一开始就已经到了剑拔弩张的程度。夏洛克憎恨安东尼奥,因为“借钱给人不取利钱,把咱们在威尼斯城里干放债这一行的利息都压低了”,(1.3.38—40)还因为“他憎恶我们神圣的民族,甚至在商人会集的地方当众辱骂我,辱骂我的交易,辱骂我辛辛苦苦赚下来的钱,说那些都是盘剥得来的腌臜钱”。(1.3.43—46)就偏见产生的根源而言,安东尼奥对于夏洛克的仇恨,在逻辑上与后者并无二致。(Garber:282—312)夏洛克憎恨安东尼奥,因为他是“基督徒”;安东尼奥憎恨夏洛克,则因为夏洛克是“犹太人”。安东尼奥对此亦直言不讳:“我恨不得再这样骂你、唾你、踢你。”(1.3.125—26)从该剧一开始,“契约”都是安东尼奥与夏洛克仇恨的象征,然而一个不期的后果却是,夏洛克睚眦必报的仇恨之“恶”却绽放出现代法律思想中的“权利哲学”之花来。
    必须指出,安东尼奥最初与夏洛克签订契约时,对这样一份契约的鄙夷之情即溢于言表:“要是你愿意把这钱借给我,不要把它当作借给你的朋友——哪有朋友之间通融几个钱也要斤斤较量地计算利息的道理?——你就把它当作借给你的仇人吧;倘使我失了信用,你尽管拉下脸来照约处罚就是了。”(1.3.127—32)尽管在安东尼奥违约以后,巴萨尼奥提出要连本带息地加倍偿还,遭到了夏洛克的断然拒绝:“不,把整个儿的威尼斯给我,我都不能答应。”(4.1.225)但与其说这是夏洛克捍卫尊严的守法行为,不如说它只是象征了安东尼奥与夏洛克之间仇恨的非理性和不可调和。(Girard:243—54)事实上,首先对“一磅肉”契约的合法性提出异议的不是夏洛克,而是巴萨尼奥。“请堂上运用权力,把法律稍为变通一下,犯一次小小的错误,干一件大大的功德,别让这个残忍的恶魔逞他杀人的兽欲。”巴萨尼奥显然认为,如果威尼斯的法律不能够“变通”,那么法律无疑是“助纣为虐”,这种法律“把它破坏了倒比遵守它还体面些”。(1.4.17—18)夏洛克最初也认识到,威尼斯的法律首先是城邦商业繁荣和政治稳定的保证,而不是犹太教的法律信仰。甚至有理由认为,夏洛克对于威尼斯的法律压根就是嗤之以鼻的。违背了基本道德准则的“一磅肉”契约给了夏洛克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绝好机会。尽管安东尼奥和鲍西娅均竭力强调法律对于威尼斯城邦的重要作用,但这里的“法律”是抽象的法治观念,而不是夏洛克与安东尼奥签订的“一磅肉”契约。或者说,二人强调的是法律和依法治国的理念,而不是具体的契约文本。
    众所周知,早期现代哲学在霍布斯(Thomas Hobbes)以后,彻底颠覆了亚里士多德等思想家所开创的以美德和义务为本的传统政治。霍布斯设想出一种前社会的“自然状态”,人人彼此为战,人人趋利避害、见利忘义以求得自我保全。这种自我保全的原始本能被当作先验的基本事实,进而被当作一切正义和道德的唯一根源,因此,基本的道德就不再是一项义务,而是一种无条件的“自然”权利。(施特劳斯:185)
    个人越是孤立,越是反抗社会,越是与他人对立,他的权利就越绝对、越要保障,就越要人权。义务则被看作权利的推衍。设立义务,是为了保障权利。履行义务,不是靠发自内心的仁爱,而是迫于超验权威所支持的并为法律所确认的对方的要求。这在华夏先民看来,的确有些不可思议。(夏勇:157)
    在《威尼斯商人》中,莎士比亚一方面以一种几近极限的情境表达了物权神圣的思想,但在另一方面却以釜底抽薪的方式质疑了丧失道德基础的契约思想之荒谬。赵汀阳对于权利和美德思想有过一段极为精辟的论述,恰好可以用来说明该剧中安东尼奥与夏洛克之间的复杂恩怨:
    现代创造了个人,个人需要各种权利来保护,权利使个人有了自治权,权利就是个人的政治边界,它划定了个人的主权范围。在个人所辖范围内,个人想怎么想就怎么想(无论多么愚蠢),想做什么就做什么(无论多么无耻)。颠覆美德的结果是,义薄云天的高尚行为难得一见,不计得失的高远境界百年不遇,爱情、友谊甚至亲情都大幅贬值,生活失去美感。不过,权利为本颠覆美德为本虽是生活的失败,却是政治的胜利。(235)
    从立法的角度看,夏洛克与安东尼奥签订的“一磅肉”契约是合同双方合意的法律制订,属于“实在法”范畴,具有内在的“任意性”和“不稳定性”,因而绝非建立在道德或宗教律法之上的自然法。总之,《威尼斯商人》中的法律已经初步具有西方现代法律的工具理性特征,也更加接近现代意义中的法治观念,夏洛克和安东尼奥所守之“约”与《一报还一报》中文森修公爵和安哲鲁所守之“法”绝不可同日而语。
    “法理学的最核心问题,是法律的性质或法律的概念,这一问题在某种意义上又是人们分析思考法理学其他问题的出发点。”(刘星:14—15)诚然,对于何为法律的回答常常无法从法律自身内部加以解决,而是需要从政治、宗教、道德、社会等众多“周边问题”的角度思考,“周边问题的数目与层次是繁多的,所以,争论的思路也是无穷的。这便不奇怪为什么人们时常会有圣·奥古斯丁的困惑:欲说明时间则不知时间是什么”。(刘星:15)法的概念不但是法理学研究的中心问题,也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使用最频繁的词语之一。在这一点上,古今中西皆同。然而所不同的是,古今中西文化语境中有关“法”,乃至法治的理解有时可谓大相径庭。自早期现代以来的西方法律语境之中,“法律是什么”的问题,绝不是如白纸黑字一样确定无疑。相反,对于“法律是什么”这一问题的回答经历了漫长的理论建构过程。或者借用格林布拉特(Stephen Greenblatt)的术语,在早期现代英国,法律的概念往往是文学与社会“商榷”和建构的结果,该定义本身的生命力并非在于它能够一劳永逸地回答和解决现代社会的现实法律问题,而在于它不断促使人们去思考问题的答案,进而影响和塑造了西方法律文化。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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