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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士比亚与早期现代英国的“法律”建构

http://www.newdu.com 2017-10-17 《外国文学》2014年第201 冯伟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在早期现代英国的文化语境之中,“法律是什么”的问题,绝不是如白纸黑字一样确定无疑。相反,对于“法律是什么”的回答经历了漫长的理论建构过程。本文旨在解读《威尼斯商人》、《一报还一报》和《李尔王》中的法律主题,并试图说明:法律的概念往往是文学与社会“商榷”的结果,“法律”的定义本身也经历了漫长的建构过程;“法律”的生命力并非在于它能够一劳永逸地回答和解决所有现代社会的现实法律问题,而在于它不断促使人们去思考和寻找问题的答案,进而影响和塑造了西方的法律文化。
    关 键 词:莎士比亚/法律/早期现代英国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莎士比亚与早期现代英国的法律思想研究”(12CWW030)
    作者简介:冯伟,东北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
     
    亚里士多德曾说,法治包括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199)不过,亚里士多德的说法看似全面,但在具体实践中可能会引出更多的问题来:法律为什么会获得普遍的服从?什么是良好的法律?《一报还一报》中维也纳惩罚通奸的法律是良好的法律吗?“一磅肉”契约是良好的法律吗?《威尼斯商人》中惩罚外邦人的法律“合法”吗?在今日美国社会,禁止堕胎的法律是良好的法律吗?安乐死、同性婚姻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吗?当我们说一个法律应该是良好的法律的时候,也许我们同时需要追问:这个良好的法律是由谁制定的?谁又是判断具体案件的最终裁决者?作为法律的最终裁决者,法官或陪审团如何思考、如何审判?《威尼斯商人》中法庭大审结束以后,失魂落魄的夏洛克喃喃自语地问道:“这就是法律吗?”①(Greenblatt:4.1.309)殊不知关于“法律是什么”这一貌似简单的常识性问题乃是西方社会两千年以来一直争论不休的核心问题。(刘星:1—16)
    法律:“一条得势的狗”
    按照美国法学家波斯纳(Richard Posner)的说法,法律起源于复仇。如波斯纳指出,在国家垄断复仇机制以前,血亲复仇并不仅仅只是一种自私行为,它还是匡扶正义、建构家族认同感的手段。古希腊荷马史诗《伊利亚特》、莎士比亚的《哈姆雷特》等作品中的正义正是某种血亲复仇的形式。(82—83)在早期现代英国,国家开始逐渐垄断了复仇机制,决斗②等复仇形式也渐渐退出历史舞台,然而这绝不意味着人们对于复仇、战争的想象从此销声匿迹。英国历史学家斯通(Lawrence Stone)的研究也表明,“暴力衰减的后果之一是令人惊讶的诉讼增长。摆脱了私人复仇习惯的社会,总是以过度的热情投入到法律之中,但无论从何种标准看,1550—1625年的诉讼增长都是一种异常”。③(斯通:32)其实与该时期英国诉讼增长同样令人惊讶的是复仇剧在英国剧场的短暂繁荣,除了《哈姆雷特》以外,《西班牙悲剧》(The Spanish Tragedy)、《安东尼奥的复仇》(Antonio's Revenge)、《复仇者的悲剧》(The Revenger's Tragedy)都在英国剧场上引起了巨大轰动。培根(Francis Bacon)曾说:“复仇是一种野生的裁判。”(13)这就一语道破了复仇的实质:复仇代表了人们对于正义的想象与期待,但终究无法摆脱“野生”的、非法的暴力特征。早期现代民族国家垄断了复仇机制以后,国家作为立法者和主权者,其权力的正当性随即成为一个难以回避的法理问题。
    如果立法者仅仅建立在强权的基础上,那么一个潜在的理论“威胁”则正如李尔王控诉的那样:“你没看见那法官怎样痛骂那个卑贱的偷儿吗?侧过你的耳朵来,听我告诉你:让他们两人换了地位,谁还认得出哪个是法官,哪个是偷儿?”(4.6.147—49)“一条得势的狗,也可以使人家唯命是从。”(4.6.153)事实上,伴随着早期现代英国民族国家的逐渐形成,关于“法律是什么”这一问题的争论越发表现为王权和普通法之间的张力,其中最显著者,当属英国大法官柯克(Edward Coke)与国王詹姆士一世之争。尽管柯克主张,法律究竟是什么,是一个永远不可能明确回答的问题,但柯克对于理性、判例乃至司法独立的推崇却开启了英国普通法的近代化转型。换言之,关于法律究竟是一种(王权)“命令”,还是一门独立的科学和艺术的争论,早在17世纪初期已经是人们争论的焦点,而非20世纪英美法学家们的首创。在此意义上,《李尔王》对于王权、法律和正义的表现也可以视为莎士比亚对于早期现代英国何为法律这一话题的回应。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否认正义之类价值准则的实证主义法学相形失色,强调实在法应从属正义等价值准则的自然法学说则进一步兴起,著名法学家哈特(H.L.A.Hart)与富勒(Lon Fuller)因纽伦堡大审判(Nuremberg Trials)引发的自然法问题曾展开了一场旷日持久的论战。双方论战的症结之一便在于,纳粹政府的法律原则出自主权者的命令,至少曾经是“合法”的法律规则,但与此同时,纳粹的“恶法”却因其违背了“最低限度的自然法”而触犯了最起码的人类道德准则。将自然法的原则作为“高级法”宣布纳粹法律的无效,固然起到了惩罚纳粹战犯、“匡扶正义”的实效,但却难以避免另一主权者以道德之名破坏既存法律规则的潜在威胁。“如果说‘恶法非法论’不是一个简单的认识或理论问题,而是一个行动或者实践问题,那么,这种行动必须面对一个问题:如果我们诉诸我们的道德信念来反对法律的时候,我们如何使自己反对恶法的行动区别于一个罪犯或者暴徒对法律的不遵守和破坏?罪犯和暴徒不也正高呼‘恶法非法’,并以道德的名义反对法律吗?”(强世功:68)无论是采取“恶法亦法”的法律实证主义立场,还是采取“恶法非法”的自然法学立场,都无法避免由此带来的伦理和法律困境。不难看出,《威尼斯商人》也同样存在这样的道德与法律的冲突。遗憾的是,鲍西娅的审判方式最终回避了一个现代社会所必须面对的法理问题。(Kornstein:35—56)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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