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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士比亚与早期现代英国的“法律”建构(2)

http://www.newdu.com 2017-10-17 《外国文学》2014年第201 冯伟 参加讨论

    “这是天上的法律”
    除了法律命令说之外,法律的概念和起源问题还与宗教有着密切关系。庞德(Roscoe Pound)认为,在古代社会,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与宗教律法并无本质不同:“古代社会中那些我们现在所称的法律,往往就是祭司们所宣布的、并以忏悔和开除出虔诚社会等办法来保证执行的那些戒律。”(10—11)伯尔曼(Harold Berman)也认为:“法律以其稳定性制约着未来;宗教则以其神圣观念向所有既存社会结构挑战。……事实上,在有的社会(比如古代以色列),法律,即《摩西五经》,就是宗教。”(12)无论是《一报还一报》剧中的维也纳,还是莎士比亚时代的英格兰,宗教之“罪”(sin)与刑事犯罪(crime)往往纠缠在一起。世俗法庭具有浓郁的宗教法庭氛围,而宗教法庭也常常管辖婚姻、财产等“世俗”案件,正如剧中的文森修公爵既代表了教会的权威,也代表着君王的权威。(Condren:160)如施克莱(Judith Shklar)所言:
    实际上,贯穿整个历史,各政府都一直忙于为上帝而行上帝之职。刑法的历史就是“保护上帝利益”的故事。蒙昧国家曾经惩罚罪孽以避免上天惩罚,并把救赎罪孽和消除堕落当作集体共同的职责。后来世俗法庭接管了宗教法庭的某些管辖权,但其目的依然如故,这一点恐怕它们自己并没有意识到。(40)
    在莎士比亚的笔下,《一报还一报》中的维也纳生活着一群社会最底层的卑贱人物:寡廉鲜耻的妓院老鸨、浪荡不羁的嫖客、醉生梦死的酒徒,以及形形色色的囚犯、盗贼、皮条客和纨绔子弟。(Bloom:370—80)然而在这个妓院林立的城市里,却有着极为苛刻的“严刑峻法”。(1.3.19)甚至在最高执法者的眼中,这些法律也未免太过“严峻”,以至于在他执政的十四年里从未真正施行,因为“恐怕那样也许会叫人过分畏惧了”。(1.3.34)不过,正如文森修公爵私下里对托马斯神父所说的那样,维也纳的法律固然严峻,现在却必须要严格执行了。为了避免给自己招致“暴政”的恶名,文森修把这个费力不讨好的工作交给了“一丝不苟”(1.3.50)的安哲鲁。果不其然,以圣人自居的安哲鲁新官上任三把火,不但把维也纳近郊的妓院一律拆除,而且为了昭示维也纳的法律“虽然暂时昏睡”,现在“已经醒了过来”,(2.2.92)还把互许终身但未婚先孕的青年男女克劳狄奥与朱丽叶游行示众,稍后即将处以极刑。同样不出文森修所料的是,沉睡了十四年的严刑峻法一旦重新实行,立即引发了维也纳社会的轩然大波。一时之间,举国民怨沸腾、人人自危,安哲鲁成了维也纳最不受欢迎的人。克劳狄奥固然声称自己是罪有应得,但对于新公爵的执法尺度却感到愤愤不平:
    现在这个新任的摄政,也不知道是因为不熟悉向来的惯例;或是因为初掌大权,为了威慑人民起见,有意来一次下马威;不知道这样的虐政是在他权限之内,还是由于他一旦高升,擅自作为——这些我都不能肯定。可是他已经把这十九年来束诸高阁的种种惩罚,重新加在我的身上了。他一定是为了要博取名誉才这样做的。(1.2.142—48)
    剧中爱斯卡勒斯也许最能代表普通民众对于克劳狄奥的态度:“可是我们的刀锋虽然要锐利,操刀的时候却不可大意,略伤皮肉就够了,何必一定要置人于死命?”(2.1.4—6)然而无论是克劳狄奥,还是爱斯卡勒斯,似乎都忘记了:安哲鲁其实只是执法者,而不是立法者:“法律判你兄弟的罪,并不是我。他即使是我的亲戚、我的兄弟,或是我的儿子,我也是一样对待他。”(2.2.82—84)
    如果说安哲鲁因严格执法而承担了一份本不属于他的舆论压力,那么现代评论家则把矛头指向了维也纳的刑法本身。舒格(Debora Kuller Shuger)认为,“令人感到奇怪的是,公爵、爱斯卡勒斯、依莎贝拉,甚至克劳狄奥都从未意识到对‘私通’行为处以死刑的‘严刑峻法’是骇人听闻的行为。他们质疑安哲鲁执法苛刻,但似乎并未觉得法律本身违背了人的基本道德权利。”(9)如舒格所言,如果按照现代刑法理念,克劳狄奥的“私通”行为根本不能构成犯罪,更不至于招来杀身之祸。然而如果回到该剧的历史语境之中,舒格对于维也纳法律的批评未免有失公允。纵观该剧便不难理解,维也纳是一个政教合一的神权国家,而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权利社会,而且正如施克莱所说,“凡是政教合一的国家,在观念上都不会接受法与道德相分离,而以柏拉图的《理想国》为最不朽代表的各种教化式政体(educative polity)理论也不会接受。”(44)因此也可以说,维也纳法律是渗透着神学思想的道德和宗教律法,而不是厘定权利的现代法律,它惩治的是人的内心欲念,而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犯罪。
    仅就《一报还一报》一剧而言,其实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法治抑或人治的矛盾冲突,而是在于维也纳的法律本身。宗教法律和世俗法律的杂糅造成了维也纳的法律过于严峻,以至于根本无法真正执行。在现代人眼里,克劳狄奥的婚前性行为显然属于他的私人事务,但在维也纳却构成了“通奸”罪,根本原因在于,维也纳的法律将其管辖的领域无限制地扩大,从而泯灭了现代社会必要的群己分界。安哲鲁严格执法固然无可厚非,但正如依莎贝拉所说的:“这是天上的法律,人间却不是如此。”(2.4.50)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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