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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语行为与文学阐释

http://www.newdu.com 2017-10-17 《文学评论》2013年6期 马大康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在文学研究领域,话语行为理论与现代解释学是内在贯通的,二者相互发明、相互补充,共同为文学意义阐释提供了方法论基础。当研究者将关注焦点从话语表述转向话语行为,也就势必导致研究方法的根本转变:从认识论转向存在论。于是,话语的行为方式也就成为人的存在方式,话语构建的世界则成为人的精神家园,对话语及其话语所构建的世界的理解,恰恰成为对人自身生存可能性的探访。
    【作者简介】作者单位:温州大学人文学院
     
    自从瑞恰兹提出“伪陈述”这一概念后,文学语言的特征似乎得到较为深入的揭示。但是,只要语言仅仅是“陈述”,即便是“伪陈述”,它都仍然纠缠于陈述内容的真伪,都只能是表述工具,是用于交流和指涉的工具。这一语言观同时也意味着文学最终无法摆脱作为认识工具或意识形态工具的地位。奥斯汀提出的言语行为理论完全颠覆了传统语言观,也为文艺学重新审视文学及文学语言提供了一个崭新视角。当我们的思考从话语表述转向话语行为,文学的面貌也发生了重要改变:文学不再仅仅是认识现实的工具或意识形态工具,它本身就成为行为和事件,成为人的存在方式,成为人的精神家园。
    
    在《如何以言行事》中,奥斯汀提出了著名的言语行为理论。他认为:言即行。说话不仅仅是说些什么,它同时是施行某种行为。“诸如说些什么就是做某事;在说什么过程中我们在做些什么;甚至经由说出某事我们做些什么。”①在奥斯汀看来,施事行为话语与陈述话语是难以区分的,两者没有绝对的区分标准。常见的情况是,同一个语句常常用来表达两类不同的话语:既是施事话语又是陈述话语。整体言语情境中整体的言语行为是唯一实际的现象,而陈述和描述则只是众多话语行为中的两类,在话语行为中并没有独特地位。奥斯汀进一步将话语行为细分为“言内行为”(locutionary act)、“言外行为”(illocutionary act)和“取效行为”(perlocutionary act)。他把合乎言语习惯、具有语法意义的完整的“说出某事”之行为称为“话语言内行为”;在特定语境中,这个话语行为因社会“约定”所履行的行为称为“话语言外行为”;“话语取效行为”则指说话者说了什么之后,通常还可能对听者、说话者自身或其他人的情感、思想和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至于语言不同类型的施事功能就称为“言外之力”,它不是指话语表述的内容,而是指说话人为表达意图而赋予话语的力量。针对话语是否能够成功地施行某种行为,奥斯汀提出了以下条件:存在一个公认的、约定俗成且能带来规约性效果的程序;话语本身符合这一程序;在某一特定场合,特定的人和特定的情境必须适合特定程序的要求;这个程序必须由所有参与者正确地、完全地、真心实意地、亲自严肃地来完成。他认为,话语是否能成功施行不取决于真假,而取决于是否适切条件,取决于参与者是否严肃地对待话语施为。“如果不严肃地说出一个施事话语,如舞台对话、作诗或个人独白等情境,那么这个施事话语将会在某一特有的方式上是虚伪的或无效的。”②由于文学话语没有适切上述条件,欠缺原则,也就无法成功地以言行事,因此,奥斯汀将文学话语排除于他的理论视野之外,而致力于日常话语研究。
    奥斯汀阐述言语行为理论的方式本身是颇具深意的。一方面,他认为在一定情境中同一句子会同时兼具施事话语和陈述话语的特征,我们是无法将两种类型判然分开的;另一方面,在开始阐释言语行为理论时,他又将话语划分为施事句和陈述句分别对待,从施事句入手阐述话语以言行事行为,然后再逐步推翻自己提出的两类话语的区分标准,将言语行为理论直接推向所有话语。这种表面上自相矛盾的说法和独特的阐述方式,包含着奥斯汀对话语行为的深刻理解。实际上,在话语以言行事的具体过程中,言内行为、言外行为、取效行为与话语本身的关联方式是不同的。譬如下述施事句:
    在婚礼上,新郎说:“我愿意(娶该女子做我合法的妻子)。”其话语言内行为即说了这句话,行为通过话语就直接、完整地显现出来了。在新郎说这句话的同时,他还履行了话语言外行为:他向司仪(或牧师)作了“回答”,向未婚妻作了“承诺”,向所有婚礼参加者作了“宣示”。在婚礼这个特定场合,这一行为跟往常全然不同,它包含着从未如此强烈地体验过的神圣感、责任感和幸福感。于是,这一话语行为与婚礼程序一起构成了婚姻行为,他的身份也从该女子的恋人变为丈夫。这就是说,言外行为具有约定的语力,它的施行要依据语境和社会规约。新郎的话语行为不仅感动了自己,同时,也让未婚妻的内心漫溢着信赖感、幸福感和自豪感,并感染了其他婚礼参加者,将喜庆气氛推向高潮。凡此等等,就是取效行为。言内行为是刻写在话语上的,而言外行为则不一定完全刻写在话语上,它必须同时依赖语境和社会规约,是约定的行为。至于取效行为则可以全部或部分通过非话语方式取得,而且也不是约定俗成的,它不是约定行为。在上述实例中可以看到,从言内行为、言外行为到取效行为,它们在话语上的刻写是依次递减的,不确定性则是递增的。这也就意味着,只有选取典型的施事句,话语行为才可能从整体上得到明晰的分析,而一般句子所包含的话语行为,特别是言外行为和取效行为则很难直接从字面做出完整、确定的阐释。奥斯汀的阐释策略正源于此。
    对话语行为与话语的关系,利科也做出了阐述。他认为,正像语言是在话语中实现,作为体系超越自身并作为事件实现自身一样,话语也是通过进入理解过程,作为事件超越自身而变得有意义。事件借助意义的超越是话语本身的特征。它证明了语言的意向性,以及意向性中的意向活动和意向对象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利科依据奥斯汀的分析,将话语行为视为分布于三个不同层次上的从属行为的等级体系。他认为,话语言内行为是被外化在作为命题的句子中的,如此,命题句子才能被识别和再识别。它以一种表达的形式出现,能够将本身的意义传递给其他人。因此,话语言内行为与句子结构相对应,可以通过句子得以显示和识别。话语言外行为也可以通过语法范式(多种情绪语气,如直陈语气、祈使语气等)和其他程序被外化,它们标志了句子以言行事的力量,并因此被识别。适当的句法标记构成一个标记体系,它原则上使言外行为和语力的固定化成为可能。但是,言外行为毕竟是不同于说话本身的另一行为,对于施事句以外的其他句式,言外行为虽然在话语上刻写下标记,却常常只是一些暗示,并非直接、完整的显现,能否成功施行还必须取决于语境和规约。以言取效行为则是最难刻写的成分。在以言取效行为中,话语的言语性方面最少,它是作为刺激物的话语。话语似乎是在一种有能量的模式中运行,它通过直接影响对话者及其他人的情感和情绪态度而运行。上述三个层次的话语行为与书写构成了等级关系,“通过书写的可能性,意向外化产生了刻写,而命题行为,以言行事行为和以言取效行为,从越来越低的程度上,易受到意向外化的影响”。要完整把握话语的意义,就不能停留在字面意义,不能仅仅关注话语表述,而必须关注并理解所有各层次的话语行为,将它们作为整体的行为体系来看待。所以利科说:“我给‘意义’(meaning)一个很宽泛的含义,它覆盖了意向性外化的所有方面和层次。”③
    当话语行为理论被引进文学研究领域,它同时也就给予我们一个重要启示:既然话语意义建立在话语行为体系的基础上,那么,如果我们仅仅依据话语字面意思或只重视表意行为,以此出发来解说文学话语的意义,那就势必删简、扭曲了话语行为体系,其话语言外行为和取效行为则往往部分甚或全部被疏漏了,它们成为解释的“剩余物”而被排除在意义生成之外。要完整占有文学的意义,就必须潜入话语行为体系,追随话语行为的展开、交织和相互作用,细细品味,倾心领会其中的奥秘。如此,我们也就进入了文学解释学的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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