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到底是否具有公共性?应不应该具备公共性?这个貌似没有争议的论题实质上是有争议的。前不久,偶然读到19世纪德国著名艺术史家格罗塞说的一段话:“无论什么时候,无论什么民族,艺术都是一种社会的表现,假使我们简单地拿它当作个人现象,就立刻会不能了解它原来的性质和意义——至少,古代的著作者,总是把艺术看作公共事业的。”他说“至少”,言下之意,古代以后的“著作者”就不一定“总是把艺术看作公共事业的”。这位德国老头眼光还是够“毒”的。是的,文学到底是不是一种公共事业、它到底具不具备公共性、文学的语意表达在确定了必须进行诗意栖居和个性诠释的同时,还要不要肩负起通达公共意识、建构民族理想和社会价值的使命,起码在19世纪以后这漫长的岁月里一直存在着或大或小、有时显著有时隐晦的分歧。有些朋友甚至羞于把文学创作和公共领域联系起来,更不要说让文学肩负起某种必需的公共使命了。似乎只要这么一联系,文学就不文学了,更谈不上文学的神圣性了。 我常常困惑在这种本不该有的分歧中。 毋庸置疑,文学创作是一种个体劳动,是一种具有明显内省色彩的个人行为。又因为它是艺术创作,所以它必须呈现作家的个人特色,烙上明确的个性印记。优秀的作家必须也一定会拥有强烈的自我意识。我们曾经历过一个痛苦的历史阶段,让作家消除个性,否认自我在文学创作中的基础作用。那些年,文学所遭受的伤害记忆犹新。经过拨乱反正,作家找回了自我,文学事业拥有了一个灿烂的春天。这也是有目共睹的。现在需要进一步探讨的是,作家自我中的这个“我”,究竟应该是一个什么样的我?它当然代表着它居在体的那个主人。这种代表的呈现在文学创作中越充分,越独特,越与众不同,就越会被人们认为具有“文学性”或“艺术性”。但这是否就表明作家的这个“我”可以仅仅只代表居在体这个主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小我”就足够了?作家的这个“我”可以甚至应该漠视或拒斥社会和时代的需求? 作家的个体劳动成果是要以“作品”的形式发表、出版、面世的。因此,归根结底,它是一种社会存在。这就决定了文学创作和文学家生命历程中本有的公共性。作家的自我意识中不能缺少公众意识。他内在的那个“我”必须是一种“大我”,用不同的角度方式和深度“包孕天下”。无论他是否愿意,或是否清醒地意识到这一点,只要他是一个真正的作家,他总是以代言人的身份在场。宏大的如“何处望神州?满眼风光北固楼。千古兴亡多少事?悠悠!不尽长江滚滚流”也罢,细微的如“大儿锄豆溪东,中儿正织鸡笼。最喜小儿无赖,溪头卧剥莲蓬”也罢,无不因为它们深切的忧天下情怀和对底层平民生存状态真诚关爱、生动呈现,而打动了无数人的心,成就一阙千古绝唱。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