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这些都还是文字译述技巧上的问题,翻译上最难的还是跨越文化隔膜。不同民族具有不同的文化体系,形成了不同的思维方式,因而对同样的问题可以做出很不相同的思考和判断。这样的文化隔膜对于翻译的影响是深层次的、根本性的和难以察觉的。如果译者在这方面缺乏警觉,很可能在不知不觉中自以为是地误译和错译原著。 举一个例子。亚当•斯密的“moral sentiments”,迄今被中译为“道德情操”。斯密的名著,“The Theory of Moral Sentiments”,中译本的书名为《道德情操论》。查字典,英文中“sentiment”一词确有“感情”、“情操”的意思,但这个词更本质的内涵是情绪性的观点和态度,因而带有感受、感觉方面的含义。从斯密此书的核心思想来看,将这个词译成“情操”,与亚当•斯密的本意有严重偏差,其实是按照中国传统的儒家道德观对斯密道德理论做了错误的诠释。 因为斯密认为,人的本性是自爱(self-love),人有追求他人赞赏、规避他人憎恨的本能。因此,个人会有意无意地根据周围人对自己行为的好恶来调整自身行为,以使自己在他人眼中显得行为适宜和得体。周围人对个人行为的赞扬和怨恨构成了社会对个人行为的奖惩,自爱的个人面对这样的社会反馈,趋利避害,就成为行为适宜的道德之人。显然,在斯密的理论中,社会对个人行为的奖惩是保证个人服从道德的外在约束机制,从而也是保证社会有序和社会合作的必要条件。斯密认为,个人感知社会好恶的能力,就是个人的道德感或曰“道德能力”。这种能力不是天生的,而是个人从小至大在社会生活中逐步习得的。这说明,在斯密心目中,道德是外在的社会化行为规范,人在有效的社会约束下成为道德之人。 这显然与中国传统的儒家道德观大异其趣,因为儒家的道德观强调个人自律,它依托于个人的内在品格修养。在中文语境中,“情操”是指个人心理中相对固定的情感倾向,如爱国情操、高尚情操之类的说法即为示例。将道德与情操相提并论,就是将道德归入个人修养和个人操守的范畴,这是儒家道德思维的产物,它与斯密将道德理解为外在社会规则的思路大相径庭。因为,在儒家道德观中,道德与自私根本对立,势如水火,而斯密的道德理论却从人性自爱的规定出发来解释道德的生成和作用。因此,在斯密的道德理论中,人性自爱与个人行为合乎道德不仅不矛盾,而且相互依存。正因为人是自爱的,所以才会在他人好恶的社会奖惩下趋利避害,变得行为适宜、彼此合作;同时,也只有行为合乎道德的人,才能有效地实现个人的自爱目标——被社会接纳和肯定。亚当•斯密在这部巨著中倾注了毕生心血,其核心是这样一个问题意识:天性自私的个人,在什么条件下,能成为利他、合作和富于社会责任感的人?解这个谜的目的,就是要揭示确保自爱之人彼此有效合作的社会机制。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