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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尔墨斯,福尔摩斯?

http://www.newdu.com 2017-10-17 中华读书报 江苏省东海县文化 参加讨论

    美国有史以来最伟大的法官之一——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自从来到中国,就不幸地跟天堂里的赫尔墨斯(Hermes)和冥界中享受退休生活的大侦探福尔摩斯(Sherlock Holmes)搭上了关系。霍姆斯法官本有通用译名,但是一本叫做《法和经济学》(施少华、姜康强等译,张军审校,责任编辑: 广林,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的译著在第1、50页舍通用名“霍姆斯”不用,却分别用了很有迷惑力的“赫尔墨斯”与“福尔摩斯”。如果说给霍姆斯起名是每个译者的自由,那么,在同一本书中一会儿叫做“赫尔墨斯”,一会儿叫做“福尔摩斯”,不免令人难以理解。类似的,法律经济学的一位创始人也在本书得到了两个译名,分别是第2、7页的“盖德·卡拉布雷西”、“盖德·卡拉布莱希”出现。他的合作者A.Douglas Melamed则在第89、92页中分别以“玛莱姆德”与“梅兰德”。更令人咋舌的是两本期刊的遭遇了,the Journal of Lawand Economics和the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是法律经济学领域最著名的两本期刊。前者在第7页上,分别以“法和经济学期刊”与“法和经济学杂志”出现,而后者分别在第7和第8页上以“立法研究杂志”与“法律研究杂志”出现,中间只隔了四行字。
    接下来让我们看看对于具体内容的翻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通常翻译为“超越合理怀疑”,书中却翻译成“超过一个起码的怀疑程度”(第57页);“judgment notwithstanding the verdict”通常翻译成“与陪审团裁断相反的判决”,书中的翻译是“虽有裁决但需判决”(同上);“…从地位到合同…”一般为“从身份到契约”(第153页);“亨利·缅因《古代的法律》”一般为“亨利·梅因《古代法》”(同上);“同意反复”应为“同义反复”(第156-157页共6次);“强制履行承诺”为“强制不履行承诺”(第162页倒数第3行);“有不可强制履行合同”为“有可强制履行合同”(第170页图6.7图头)等等。近年来译著质量下降是久有耳闻的,然而像这本书的翻译、校对质量之差,真是达到了令人瞠目结舌的地步。
    译著质量,直接关系到学习和研究。好的译著,可以准确绍介国外的著作,以便于读者准备了解相关知识,同时也是国内学术积累的一个源泉。而糟糕的译著,则不但不能成为学术积累的源泉,甚至还会误导读者,成了学术的毒药。我国要与世界各国一同发展,一方面交流需要我们翻译大量的文章和专著,另一方面由于我们的许多研究还比较落后,因此需要阅读国外优秀的著作来促进学术发展。尽管当下的大学生和教授们都至少懂得一门外语,但是相较之下,母语的优势仍然不可忽视。因此,无论什么时候,国外著作的母语化都是必须的。在日本,正是由于对翻译的重视,他们总是能跟踪世界的发展。相形之下,我国译著的质量下降,则尤令人痛心。读不懂译著成了一种常态,读懂了反倒变成一件稀罕事。像本文前边提到了,一个人两个名字,与通常大相径庭的用法,动辄漏字,望文生义等等,这些错误,大部分都很有迷惑性,对一个初学者而言,这些几乎都是不可逾越的障碍。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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