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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理论研究的新视角

http://www.newdu.com 2017-10-17 中国新闻出版报 2014/5/29 杨思斌 参加讨论

    
    人权和福利,可以说均是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关键词。中国的人权事业和社会福利事业都得到依法、全面、务实地推进。但是,福利与人权这两个范畴毕竟分属社会保障领域和法学领域,二者关系如何,学界还缺少有力的思考和论证。谢琼博士所著《福利制度与人权实现》,以其敏锐的问题意识、独特的学术领悟力以及缜密的论证,对福利制度与人权实现的关联发展及相互影响的规律,作出了系统而又精致的分析,提出了许多独到的见解。
    人权实现的制度保障:
    福利制度
    谢琼在本著作中认为,当代社会的人权建设上,除了保障人民已经获得的政治自由权利外,必须突出公民福利权利保障制度的制定、实施,必须通过制度化的福利更好地保障和实现人权。其理由是:第一,人权的实现离不开福利制度保障,这种依赖性伴随着人的社会化与老龄化时代的到来日益明显;第二,福利制度是人权实现的必要条件,既是人类自身的内在需要和化解人生风险的需要,也是人权不断发展的需要;第三,只有法定的福利制度,人的福利权利才有足够的资源可以支撑,政府才能运用公权力来保障其实施。此外,福利制度还有助于人权核心价值观的维护和落实,有助于促进社会融合,维护人的多样性权利。福利制度与人权的实现事实上存在正相关关系,当然,这种正相关作用发挥的前提是福利制度本身是“善的”制度。上述关于人权保障的新观点提示我们,未来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必须高度重视福利制度的建设和发展,两者应该同步推进,没有健全的福利制度作保障,人权便无法充分、全面的实现。福利制度的建设也需要以维护和促进人权发展为方向,否则也可能扭曲。
    中国人权保障的现实关照:
    特殊群体的福利制度
    保障弱势群体的权利是我国政府的一贯主张。然而,关于弱势群体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设计的要点,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政策实践层面都存在一些模糊认识,需要不断改进。作者在本著作中指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有一般保护和特殊保护这两个基本原则。一般保护是指矫正弱势群体所遭遇的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的状况,使他们能够享受与其他公民一样的权利;对于弱势群体保护来说,实质平等集中表现为特殊保护原则,即应该通过立法赋予弱势群体超过普通群体的权利,惟此才能使他们在实质上尽可能与常势群体享有同样的权利。
    作者进而分析了残障人、儿童、妇女等各个层面弱势群体的福利权。就残障人士而言,其形式上的平等需要实质上的特别照顾才能实现,国家有义务通过立法保护残障人士权利不受侵害,并为其发展提供直接资源,创造平等机会,促进残障人士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残障人士对国家和社会提供的福利制度保障具有很强的依赖性,对残障人士权利的维护,重要的是通过福利制度的完善,将残障人士的应有权利充分转换为实有人权;应该建立以权利为导向的福利模式,赋予残障人士积极主动的福利权利,不断实现残障人士的基本需求并提升其需求层次,以满足其个性化需求。这些观点都是对人权法学的丰富和发展,为未来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也很有借鉴意义。
    在保障儿童权利方面,作者通过深入研究,指出:儿童权利侵害的主要原因是福利保护不充分;儿童并非父母和家庭的私有财产,也不是无助的被社会实施的对象,而是拥有自身权利的独立的人;国家和社会对儿童权益的不重视以及由此造成的保护不充分是儿童权利被侵害和被剥夺的主要原因。所以,维护和实现儿童权利需要健全和完善儿童福利制度。这些观点都令人耳目一新,为政府部门制定儿童发展战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和提高儿童福利水平提供了理论基础。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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