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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际语用学视角下的关系研究(6)


    也有学者从社会规范、会话契约与交际期待等角度看待礼貌,扩大了对人际关系考察的范围及维度(如Fraser 1990;Locher 2004 等)。Fraser(1990)提出了人际交往中的社会规范和会话契约,前者认为任何社会都存在一套可行的社会规范,交际行为与类似的规范一致时就是礼貌的表现,偏离规范的表现则是不礼貌的; 后者主张,交际双方对各自权利和义务的理解指导其交际行为,如同会话契约一样,约束其交际方式(Fraser&Nolen1981;Fraser 1990:232-233)。从会话契约的角度,他们区分了有标记和无标记的情形,指出,人际交往中人们不会去注意礼貌现象,这是一种无标记的常规情形,就是遵循会话契约完成交际任务;人际交往中人们只会注意违背会话契约的现象,比如不礼貌等影响人际关系的非常规情形。此外,Locher(2004)和Spencer-Oatey(2000,2008)还认为,判断是否礼貌要依据社会规范与交际期待。Spencer-Oatey(2000)提出了两条带有价值判断的原则:平等与联系。前者指人们有权利得到公平待遇;后者指人们有权利与他人保持符合他们之间关系的联系。可见,人们努力从更广泛的社会文化背景,去判断礼貌与非礼貌的社交行为,类似思想推动了人际语用视角下的关系研究。 
    近年来,礼貌研究呈现出一定的新特征。越来越多学者采用后现代的话语分析法,探究处于动态变化中的人际关系(如Locher&Watts 2005,2008;Locher 2013)。Locher&Watts(2005),Watts(2010)等否认礼貌理论的普适性,认为礼貌不是语言结构的固有属性,无法从理论或根据语言形式去判断礼貌与否,主张自下而上研究礼貌,也就是从交际参与者的角度,结合具体语境,因为交际中的参与者通常知道什么行为在什么语境下才是适当的。“适当”很接近Fraser等所提出的人际交往的“会话契约”概念。Watts(2010:50)对“适当”问题给出了三点解释:1)“适当”一词与“礼貌”(polite)很接近;2)“适当”意味着交际参与者作为社会人,有许多选择;3)“适当”是一级概念,需要从交际参与者角度进行判断。然而,他们把关系仍放在面子框架下讨论,并未对其进行单独的概念分析,认为任何人际互动都涉及面子磋商,也就是说,面子可以涵盖更广泛的人际意义,并从如下三个维度描述关系问题(Locher&Watts 2005:12):标记、礼貌、适当(见下图)。 
    
    其中,标记(marked)分为负面标记、无标记、正面标记;礼貌(polite)分为不礼貌、非礼貌、礼貌、过度礼貌;适当(politic/approriate)分不适当、适当。他们指出,从关系的角度来说,人际交往中大量的适当行为是无标记的,人们不会注意类似的交际行为。标记性行为分三种情况:1)不礼貌或不适当的行为,属于负面标记行为;2)过度礼貌、不适当的行为,也属于负面标记行为;3)礼貌的、适当的行为,属于正面标记行为。礼貌性与适当性的关系是:礼貌行为总是适当的,然而适当的行为有可能是非礼貌的。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