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两个例子。如《鼻奈耶》卷三记:“时有诸妇女白比丘言:‘诸严贤等,渡我等(过江)。’诸比丘答:‘诸姊当知,世尊不许得渡女人。’”同书同卷还记着:“时尊者阿难行路,中道焦渴,彼中道有旃荼罗女名钵吉蹄,于井汲水。时阿难诣井乞水语:‘大妹,我今须水,施我少水。’”但是,换了我们中国,和尚姑娘之间这样“哥”呀、“妹”呀地乱叫,就不免会招人多看几眼了。据说佛将入灭时,对侍者阿难说:“自今日始,听诸比丘,捨小小戒。”(《长阿含经·游行经》)“小小戒”也叫“微细戒”。但是,什么应该算是“小小戒”,佛灭后一直没有定论。根据近代学者研究,至少以上所举诸例,应该全是属于“小小戒”的范围。这些戒在原则上都是可以捨的,在实施上可以按照不同情况做出一定调整。据《五分律》,佛曾说:“虽是我所制,而于余方不以为清静者,皆不应用。虽非我所制,而于余方必应行者,皆不得不行。”“余方”自也包括中国社会在内。凡是中国社会认为不合适的,就算是佛所制,都不应该实行,而于中国社会适于实行的,就算不是佛制,也一定要实行。这是一种极其开明而通达的见解,也是研究“佛教戒律与中国社会”这个观念史课题的指导原则之一。 “佛教戒律与中国社会”由于涉及中印两类学问,以及社会历史多种学科,研究起来自然会困难重重。别说作者一人一书了,就是集整整一代中外学者之力合作研究,恐怕也难得圆满的解决。不过,作者看书甚多,故能引用不少新旧材料,提示无数文献书目。读者若能以批评的眼光读之,不难发现自己感兴趣的问题,至少可以增长若干《金枝》、《发须爪》或《扶乩迷信底研究》一类的人类学和社会学知识。 ![]() 佛教建筑戒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