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人大代表?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简称“人大代表”,是人民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按照我国行政区域的划分和政权体制的设置,我国的人大代表分为五级,即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代表,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代表,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人大代表,乡、民族乡、镇人大代表。
1954年9月15日至28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
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有哪些? 人大代表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通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的。根据选举法的规定,我国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也就是由有选举权的人直接参加选举行使选举权利的选举方式。主要包括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另一种是间接选举产生,间接选举是指不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而是由下一级国家权力机关依法选举上一级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均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我国人大代表有何特点? 从根本上讲,人大代表的特点是由人大代表的性质和地位决定的。概而言之,我国人大代表有以下特点。
广泛性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代表性 人大代表的代表性,是指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着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代表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代表原选举单位、原选区选民的利益;二是代表在履行职务时,不仅要代表本选区利益,还要将本选区利益和本辖区利益有机联系起来,实现两者的最佳结合。人大代表要将原选举单位、原选区选民的利益与国家利益、人民利益有机协调起来,不能将部门利益、地区利益凌驾于国家利益之上。
任期制 人大代表实行任期制,包含两个意思。一是人大代表的任期与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五年。即全国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设区的市级人大代表、县级人大代表和乡级人大代表每届五年。二是一旦届满,其代表资格终止,法律规定的代表所享有的权利和其所承担的义务也随任期届满而自然消失,也不享受代表的法律保障。只有再次当选代表,才能再次获得代表资格,享受代表所享有的权利和履行其所承担的义务。
兼职性 人大代表职务的兼职性,是与专职性相对的,主要是指我国各级人大代表不脱离当选代表之前的工作或生产岗位,并且继续从原单位领取全部或主要报酬。
集体性 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集体行使权力,集体审议、讨论、决定问题,这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民主集中制的本质要求。
人大代表有哪些权利? 为保证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赋予了人大代表相应的权利。人大代表的权力主要有: 出席会议并行使审议权 举行会议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权力的基本方式,而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则是人大代表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基础。出席会议既是人大代表的一项权利,又是一项义务。
提议案权 人大立法或决定重大问题,一般要经过议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和公布等程序,而议案的提出是审议、决定的前提。人大代表向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提出其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比如可以提出法律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 人大代表对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内容,是督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联系群众、改进工作的重要形式。代表应围绕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围绕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增强针对性和可行性。
选举权 人大代表的选举权,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参加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上一级人大代表,以及各级人大代表参加对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及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如由全国人大选举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有: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央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总理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和国务院各组成部门领导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表决权 表决权是代表对交付表决的报告和议案、有关事项表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权利。表决是人民代表大会决策的法定形式,也是代表对各项法律案、决议、决定草案表明最后态度的法定行为。
代表执行职务的各项保障 人大代表要履行好代表职务,需要为其提供必要保障和服务。为此,宪法和有关法律专门作了明确规定,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上发言不受法律追究并享有人身特别保护权等。
人大代表的质询和询问有什么区别? 询问主要是人大代表在代表团会议、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审议对列入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如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算报告、常委会工作报告、“两院”工作报告时,对不清楚的问题、不了解的情况,提出疑问,要求有关机关予以进一步说明和解释。
性质不同 询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了解有关报告或议案的情况,以便于审议和表决。询问本身不具有监督性质。而质询是各级人大代表针对国家行政、审判、监察机关工作中比较重大的问题或对同级机关工作中不理解、有疑问的问题,提出质疑,要求答复,具有强制性。
人数要求不同 根据法律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联名;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10人以上联名,才可以提出对“一府两院”的质询案。换句话说,如果人数不足,则不能提出质询案。询问则没有人数方面的规定。
方式不同 质询案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质询对象、问题和内容。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质询的对象为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质询对象也可以是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而询问的提出则无上述规定。询问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
范围不同 询问的范围是与正在审议的议案或报告有关的国家机关和有关问题,不属于正在审议的议案不能提出询问。质询的范畴更广一些,凡属于被质询机关的职权范围,都可以提出质询。
处理程序不同 质询案的处理程序比较复杂。它要由主席团决定是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还是口头答复。如果口头答复,要由主席团决定是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专门会议上进行答复。在主席团或者专门委员会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将答复质询案情况报告印发会议。口头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到会答复;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应签署,并印发会议,也可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而询问不需要主席团决定,当次会议就可以由受询问机关答复。
答复主体不同 询问可以由被询问机关的负责人答复,也可以由被询问机关下属机构的有关负责人答复;而质询必须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