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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建构与创新表达:2019年中国阐释学研究综述

http://www.newdu.com 2020-05-13 中国社会科学网 张雨楠 参加讨论

    2019年中国阐释学学科的发展有一个鲜明的特点,这就是突出体现在对张江教授提出的一系列主张的阐发与争鸣上。张江教授关于文论以及阐释学的系列主张,建立在对20世纪中期以来西方以诗学为核心的思想潮流的深刻反思之上,由此出发而深入到中国古典的阐释学资源当中去,先后提出了强制阐释论、公共阐释论、阐释逻辑论以及阐释的正态分布理论,并开始向阐释心理学的面向延展,进而建立起新时代中国阐释学的基本理论架构。围绕张江教授提出的阐释学系列主张,学术界持续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学术研讨。2019年发表的相关论文有80余篇,召开会议10余场,开办“中国阐释学理论与实践”高级研修班3期,成立3个阐释学研究机构,切实把当代中国的阐释学研究推向深入,有效推进了当代中国的学术体系、学科体系、话语体系建设。
    一、对“强制阐释论”研讨的深化
    强制阐释是20世纪西方文论的基本特征和根本缺陷之一。针对西方文论的这一特征,2014年张江教授提出“强制阐释论”,拉开了对西方文论进行整体性批判的大幕。“强制阐释是指,背离文本话语,消解文学指征,以前在立场和模式,对文本和文学作符合论者主观意图和结论的阐释。”[1]张江教授将其基本特征概括为四个方面:“第一,场外征用。广泛征用文学领域之外的其他学科理论,将之强制移植文论场内,抹杀文学理论及批评的本体特征,导致文论偏离文学。第二,主观预设。论者主观意向在前,前置明确立场,无视文本原生含义,强制裁定文本意义和价值。第三,非逻辑证明。在具体批评过程中,一些论证和推理违背基本逻辑规则,有的甚至是逻辑谬误,所得结论失去依据。第四,混乱的认识路径。理论构建和批评不是从文本的具体分析出发,而是从既定理论出发,从主观结论出发,颠倒了认识和实践的关系。”[2]“强制阐释论”一针见血地把握住了西方文论的根本缺陷,概括和提炼出了能够代表其核心缺陷的逻辑支点。“强制阐释论”提出后, 犹如一块巨石,在国内外文艺理论领域激起了千层浪,引起学界广泛而深入的关注与讨论,推动了当代中国文论的建构发展与理论创新。
    对于张江教授提出“强制阐释”的意义,学界给予了比较充分的肯定,2019年多家期刊继续开设专栏,推动“强制阐释论”研究深入开展。《学术研究》2019年第1期“学术聚焦”栏目推出了阐释学研究专栏,其中,金惠敏教授在《阐释的政治学——从“没有文学的文学理论”谈起》一文中认为:“强制阐释论和公共阐释论的提出是新世纪文论界最重要的思想事件之一,是从文学出发并最终越出了文学领地,从而不再仅仅赋有文学意义而是更兼社会政治喻指和冲击力的理论命题,堪称文学介入现实的典范,属于‘没有文学的文学理论’”。[3]董希文教授在《20世纪西方文论“强制阐释”倾向产生的学理逻辑》一文中认为,“20 世纪西方文论‘强制阐释’倾向是该时期文学批评‘理论的批评化’发展趋势的表征,有其内在必然性;其强势发展离不开由文学研究到研究文学批评志趣的转移,同时,读者意识崛起与文本观念的嬗变更进一步推进了这一批评态势”。[4]简圣宇教授在《长远时间中的“强制阐释”问题》一文中提出,强制阐释论的深刻性已溢出了纯粹文学理论的范畴,揭示了整个大“文艺理论”范畴都遇到的共同问题。“但如果完全摒弃‘强制阐释’也会出现新的问题,比如陷入‘注释性阐释’的停滞困局。实际上,亦可从恩格斯历史合力论和巴赫金对话理论的角度来思考‘强制阐释’问题,且从中进一步理解理论相对于文本的独立性。”[5]
    二、从“强制阐释”走向“公共阐释”
    继2014年“强制阐释论”引发文艺理论界对当代西方文论展开深度反思与批评讨论之后,为澄明、修正和发展诸多有关阐释的元理论问题,2017年张江教授提出应从“强制阐释”走向“公共阐释”。“公共阐释”是张江教授针对西方学术界的“强制阐释”立场提出的概念。他认为:“阐释是一种公共行为。阐释的公共性决定于人类理性的公共性,公共理性的目标是认知的真理性与阐释的确定性,公共理性的运行范式由人类基本认知规范给定,公共理性的同一理解符合随机过程的大数定律。公共阐释的内涵是:阐释者以普遍的历史前提为基点,以文本为意义对象,以公共理性生产有边界约束,且可公度的有效阐释。”[6]由此,张江教授将其基本特征概括为六个方面:“第一,公共阐释是理性阐释;第二,公共阐释是澄明性阐释;第三,公共阐释是公度性阐释;第四,公共阐释是建构性阐释;第五,公共阐释是超越性阐释;第六,公共阐释是反思性阐释。”[7]
    “公共阐释”的理论构建,对于反思西方阐释学原理,构建与他者的对话、建立交往理论具有重要启发价值,为中国当代阐释学构造了一条真的阐释与对的阐释如何可能与如何实现的方法和路径。
    《求是学刊》2019年第1期“当代文学思潮前沿问题探讨”栏目推出了“公共阐释论”相关理论问题辨析笔谈。张江教授的《关于公共阐释若干问题的再讨论(之一)》一文,就“阐释是一种公共行为,是一种理性行为”“阐释学其实应该是‘阐诠学’”等命题,以及公共阐释与个体阐释的关系、阐释者与文本之间的关系等问题进行探讨。张政文教授的《公共性、理性与阐释学的相关问题》一文对阐释的对话性、居间性、公共性、理性等特性进行了辨析,他认为:“张江教授关于阐释是公共的、阐释是理性的理论在突破西方阐释学场域、规划中国阐释学理论路径的同时,也引发了我们对阐释的原理问题的严肃思考”。[8]段吉方教授在《阐释的公共性及其理论敞开》一文中认为:“《公共阐释论纲》其实是提出了阐释的公共性的三重理论依据,即作为社会公共行为的阐释、作为交流对话过程的阐释与作为“主体间性”意义存在的阐释。” [9]傅其林教授的《公共阐释论的合法性辨析》一文从中西文学理论视野来探讨公共阐释论,通过从强制阐释论到公共阐释论的梳理,辨析了公共阐释论的学理基础及其限度。他认为:“公共阐释论是对强制阐释的超越,是在后现代主义的差异性、多元主义文化的泥潭中重建人类阐释的公共性,确立人类真理与意义共享的阐释范式,体现了理论话语的中国本土性与话语本身的原创性、现实性、阐释力。同时,其内在悖论的超越与理论困惑的进一步解决,无疑能够为过分西化的文学理论带来一股清新的思想力量。”[10]刘旭光教授在《公共理性与阐释学的善良愿望》一文中认为,强制阐释论及公共阐释论实际上是解释学的“善良愿望”在理论上的激进的表达。他认为,公共阐释的核心观念“公共理性”的本质是:“伽达默尔所说的善良意志和求理解的善良意志”。[11]《求是学刊》“当代文学思潮前沿问题探讨”栏目在2019年第5期还刊登了隋晓荻教授《论〈公共阐释论纲〉中公共阐释的基本维度》以及崔欣欣、刘彦顺的《公共阐释论与存在论阐释学的分歧和互补》两篇论文,围绕公共阐释的三个基本维度、公共阐释论与存在论阐释学的关系等问题展开论述。
    《学习与探索》2019年第5期“当代文艺理论与思潮新探索”栏目推出“文学阐释与当代文论话语体系建构”专题。其中,董希文教授在《唯物史观视域下文学阐释的可公度性问题》一文中认为,“一种阐释活动成为公共阐释的关键在于具有可公度性。文学阐释具有公度性“基因”:就其性质而言,它是一种理性活动,具有澄明性特征;就其过程而言,它立足文本展开剖析,具有客观性;就其功用而言,它搭建了交流平台,具有认识价值和现实介入功能。当前文学阐释公度性缺失固然与文本审美特质有关,但根本原因在于阐释方法失范。”[12]李一帅老师的《论公共阐释论中的三个主要概念》一文分析了作为“阐释”意义中的“公共”、作为“主体”位置中的“文本”、作为“共识”目标中的“理性”。她认为,“公共阐释论既有‘语言—认识’阐释行为上的共享职能,又有阐释话语中的规范和准则。公共阐释论中‘理解主体—文本—阐释者’三者的关系是以‘文本’为中心展开的,阐释活动是连接他们所有之间彼此关系的纽带,文本的主体位置不变,理解主体和阐释者循环围绕文本进行公共阐释。公共阐释论中的公共理性是一种理性共识,正如有感性美与理性美的区分,人与人之间先进入感性共识,而后走向具有知性层面和伦理层面的理性共识,公共阐释的过程即是寻找理性共识的过程。”[13] 毕素珍在《公共阐释与文学阐释的约束性》一文中认为:“公共阐释综合考量阐释要素,在认知、语义及语用三个维度上对文学阐释进行限定,提出了有效阐释的标准,为文学阐释提供了一个意义生产的基本框架,体现了界限下的创造与约束。”[14]
    卓今研究员的《“公共阐释论”术语、概念的构成及发展》一文梳理了张江教授“公共阐释”概念的形成经历的复杂过程。她认为,“一是通过否定和扬弃建立概念,二是对对立因素和运动性本身的把握,三是将外在形态与内在统一性进行联系,但它仍然还在未完成中,还要面对真理与方法的对立及概念发展的困境”。[15]毛宣国教授在《“修辞性阅读”与文学阐释》一文中认为,“修辞性阅读”与“公共阐释”存在相似与相通,“都以语言问题为中心,重视文本细读,重视文学阐释参与文学实践的能力。其差异主要体现在对待文章与作者、读者关系的理解上”。[16]毛宣国教授将“修辞性阅读”纳入到现代阐释学与中国古代修辞批评的理论背景中,并通过张江教授对当代诗歌的“诵读”到“视读”现象解读的分析,论证了“修辞性阅读”作为文学阐释路径对于当代文学批评理论的重要性。李义天教授在《公共阐释、公共理性与公共时间》一文中提出:“有且只有公共阐释才是充分意义上的阐释。公共阐释需要建立在理性的公共运用或公共理性的基础上。后者能够支持建立公共阐释所期待的好的公共关系。但是,公共理性的运用以及公共阐释的成立都需要在时间中进行;它们不仅需要时间,而且需要公共时间。”[17] 段吉方教授在《走向当代的文本阐释诗学——公共阐释论与中国当代文本阐释诗学的理论建构》一文中提出:“公共阐释论及相关论述揭示了西方阐释学与中国阐释学在文本阐释诗学构建中的理论资源,提出了中国文论话语体系建设的新思路,对推动和加强中国阐释学的当代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18]
    三、阐释逻辑论的提出与阐说
    张江教授有关“阐释逻辑论”的提出与阐说,主要体现于2019年第6期《学术研究》发表的《阐释逻辑的正当意义》一文。阐释逻辑是生成与展开正当阐释的必要条件。一切科学,包括各类精神科学,都必须以完备的逻辑基础为支撑,都必须服从理性的逻辑要求。张江教授认为,“没有阐释逻辑上的考辨与追究,无公理可依据,无规则可约束,无标准可衡定,使阐释学理论与方法的体系建构陷入困境。从当下情况看,着重于阐释的确定性、开放性、收敛性、融贯性、可接受性等几个方面深度切入,努力解决阐释学理论建构上的核心关切,生成自洽完备的公理与规则系统,并构建区别于经典逻辑和现有非经典逻辑的阐释逻辑,是阐释学理论发展的当务之急,也是当今逻辑学理论发展的重要取向。”[19]“阐释逻辑论”区别于经典逻辑论和现有非经典逻辑论,为阐释学及一般精神科学的研究与成果呈现,提供了可靠的逻辑公理与范式系统。
    周宪教授的《阐释规则的分层与分殊——关于人文学科方法论的几点思考》一文,从张江教授关于阐释逻辑的讨论出发,进入阐释规则的分层与分殊的解析,强调了人文学科的阐释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他认为:“《阐释逻辑的正当意义》为文学阐释学的知识建构提出了一个有效方案,对阐释规则的层级及其差异的讨论,可视为对这一方案的进一步延伸。我们需要深入思考的不只是阐释的一般逻辑学问题,而且应切入阐释实践的具体场域,尤其是阐释团体所建构的阐释惯例和惯习的分析,因为它最直接最有效地制约着阐释行为。所谓大规则、中规则和小规则的矛盾抵牾,归根到底是一个学术共同体之间的协商性问题。任何阐释规则最终都要服从于阐释的说服力、可交流性与可接受性原则,协商性是解决所有阐释规则冲突的最有效路径,这一点应该是确凿无疑的。”[20]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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