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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阐释中的意义格式塔(2)

http://www.newdu.com 2019-08-22 《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 周宪 参加讨论

    二、单因论的质疑与批判
    有学者认为,文学研究在文本意义问题上始终存在着一个“大区分”,“过去二十五年里,文学研究历史上没什么比以下两个阵营的分野更让人感到奇怪的了,一个阵营多半是要证明所有意义都是不确定的,或设法将语言的意义与语言之外的现实区分开来,另一阵营则努力表明,意向性的意义是借助充分的明晰性来传达,这样的意义与现实相关,现实的重要性远不只是构成语言系统”。(23)在笔者看来,这种“大区分”其实还有更复杂的情况,那就是一方认为,文学文本的意义是确定的可以查证的,但却与外在的社会现实无关,是一个语言学内部的问题;另一方则认定,文学文本的意义是不确定的,因为受到社会历史语境多重因素的作用,所以并不是一个语言学内部的问题。
    回到单因论的方法论问题上来,文学理论界质疑的声音一直不绝于耳。
    后结构主义的文本论就深刻质疑了单因论及一元论。巴特率先亮出了“作者之死”的旗号,从表面上看,“作者之死”完全不合逻辑,作者怎么会死去呢?没有作者就没有文本,但实际上巴特是要传递一种全新的文学观,颠覆长久以来统治着文学研究的意义的一元论。巴特认为,在传统的文学理论中,作者占据了一个“特权的、父亲式的、真理—神学性的”(privileged,paternal,aletheological)本源性地位,(24)文学作品及其意义就源于这个本源性的根据,文本意义与作者的关系,就像信徒皈依于上帝,子嗣源于父亲一样。这种因果渊源关系清楚地标识出一个传统观念,就意义而言,存在着某个唯一的根源,巴特称之为“神学一元论”(theological monism)。(25)巴特大胆地质疑它,明确提出文本全然不同于作品,它是语言活动中话语之产物。他写道:
    文本是复数的概念,不能简单地说它有多种意义,而是说它产生出如此意义的复数性:即意义有不可化约的(不只是可以接受的)复数性。文本不是诸意义的共存,而是一个过程,一种穿越;所以它不是在应答一种解释,甚至是无所限制的解释,毋宁说它是一种爆破,一种散播。即是说,文本的复数性并不基于其内容的含混,而是依据其所谓的能指编织的立体化的复数性。从词源学上来说,文本就是某种织物,某种编织物。(26)
    这里,有必要注意巴特所强调的文本的复数性,其要旨在于用复数的多元性,来对抗传统的“神学一元论”。解构它的最有效路径,就是强调文本意义在阐释过程中的“爆破”或“散播”现象。巴特特别引用了《圣经》中一段话来说明,“我的名字叫群,因为我们多的缘故。”(27)巴特用文本复数性或多元性概念,来批判和解构意义的“神学一元论”,他甚至回到了文本(text)概念的拉丁文语源学上来寻找根据,那就是文本说到底不过是一种“编织物”而已。透过他的文本意义论,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他如此执着地断言,只有在作者死后读者才有可能诞生。因为死去的并不是那个写作文本的现实个体,而是像上帝一般宰制文本及其意义源头的那个“特权的、父亲式的、真理—神学性的”一元论。以一元论的作者之死,换来多元论的无数读者之诞生,他们将以不同的方式来阐释文本的复数意义,进而达致某种多元主义的意义建构。笔者以为,这里隐含了一个方法论上的重要转变,那就是彻底颠覆了追寻单一根源的阐释方法论,转向了对文本编织过程中的复数意义无限可能性的探寻。更重要的是,意义作为话语过程的产物,并非总是已然存在的实体。文本是编织物,读者的阅读就是不断延续和变化的文本“编织”,意义正是在这样的“编织”过程中产生的。不过遗憾的是,巴特显然是过度凸显了文本的开放性,只是指出了意义是语言活动的产物,是能指游戏的对象而具有复数性,但却没能仔细分析文本阐释过程中各种复杂因素的关系及其结构,最终难免滑向了相对主义。
    其实,早在巴特之前,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哲学就开始了对语言本质主义的批判。依据本质主义,所谓意义就是文本中纸面上的语言符号所意指的东西,特定语言符号代表了特定事物,符号与所指物之间的对应关系构成了传统的意义观,亦即传统的关于意义的“命名论”。依据这种观念,意义是透明的、恒定的和一致的,它就是词语符号所指涉的事物,代表了事物的本质,所以意义确确实实存在于词语中,只要我们透过符号的解读,便可以直接把握到词语的具体意义。“语言中的单词为事物命名——句子是这种名称的结合。在这幅语言的图画中,我们发现了以下想法的根源:每个字词都有一个意义,这个意义同这个字词是相联系的。它是字词所代表的东西。”(28)文本客体论实际上也在相当程度上分享了这样的观念。但值得注意的是,维特根斯坦彻底推翻这种观念,提出了“语言游戏”和“意义即用法”的著名理论,因而摆脱了语言命名论的本质主义束缚。维特根斯坦认为,意义是未完成的语言活动过程的产物,有赖于复杂的语境来建构。这个转变不再把意义看作是隐含在符号后面的意指之物,而是倾向于把意义当作尚待建构的东西,而建构则有赖于语言背后一系列复杂的社会、历史和文化机制。
    维特根斯坦指出,语言原本是一种实用的工具,通过语言人们得以交流思想和情感,因此,对词语意义的思考不应拘泥于字面的词典意义,而是要转向复杂的语境中实际的语言用法。每个符号本身是没有生命力的,只是在它的具体使用中才被赋予生命。所以,“在大多数使用了‘意义’一词的情况下——尽管不是全部,我们可以这样解释:一个字词的意义是它在语言中的用法”。(29)正是语言的用法教会了我们理解词语本身的意义。这里,维特根斯坦坚持一种鲜明的反本质主义立场,他坚信在词语背后并不存在什么共有的本质。比如我们赞叹不同事物是“美的”,其实并不存在共同的“美的”本质这样的事物,有的只是这个形容词不同语境中的具体用法。看到一处风景我们发出“好美呀”的感叹,欣赏一幅石涛的山水画,我们也由衷地给出“美的”判断,甚至品尝了一顿美食,也会发出如此慨叹。这些相似的判断其实是一种“家族相似”现象所致,就像一个家族的人,有的声音相似,有的走路姿态相似,有的性格特征相似等。人们之所以选用同样的词语来描述不同事物,是基于这样的“家族相似”现象,并非这些事物有什么共同的本质。(30)进一步,维特根斯坦还指出,语言并不是私人性的,而是公共性的、交往性的,因此,语言总是社会的。“讲语言是一种活动的组成部分,或者一种生活形式的组成部分。”(31)也就是说,语言是人“生活形式”的产物,它在具体的语境中被使用,只有在这样的语境中才能交流和传达意义,才能形成特定的语言用法。
    从巴特对文本意义阐释一元论的解构,到维特根斯坦对语言命名论的本质主义的批判,都指出了有关文本意义的两个确凿事实。一方面,文本的意义不是一个业已完成的某种实体物,而是基于语言行为并有待完成的生成物;另一方面,无论是文本、抑或作者还是读者,总是依据特定的语境及其语言规则来表述和理解意义的,意义并不是透明的、确定不变的,它有赖于具体语境中语言的复杂用法。其实,在费什的读者反应论中,他所提出的解释团体及其阐释规则的概念,似已吸收了后结构主义和分析哲学的某些观念,强调读者阅读受到特定语境中共同体及其语言规则的制约。但问题是读者反应论并未纳入对作者意图、文本与其语境的复杂关系的考量,最终仍落入了一种意义阐释的单因论樊笼之中。
    至此,我们可以得出几个初步的看法。其一,文本的意义是多元的和开放的,一元论或本质主义的阐释是成问题的,进一步,任何归诸单一或唯一文学要素的理论和方法都是有局限性的。所以,从方法论上说,重要的不是拘泥于单个原因的意义追索,而是必须考量文学意义形成的诸复杂因素之间的系统结构。其二,文本的意义是具有生产性功能的,与其说它是“已经完成的”,不如说“总在过程中”,意义是在语言活动过程中不断形成和丰富的,这就是文本“生产性”特征,与其过程特征密切相关。其三,既然文本意义是在某种解读或阐释过程中最终实现的,那么,对文学理论来说,就有必要将焦点从“何谓意义”,转向“意义如何产生”的提问。如伊瑟尔所言,要把注意力放在意义产生的过程而非其结果上,解释者的目标不是说明一部作品,而是揭示其产生各种可能效果的条件。(32)卡勒则干脆说,文学符号学不是阐释作品而是试图发现使意义所以可能的那些惯例。(33)换言之,文学理论和批评不能只局限于考察作品讲了什么,更重要的是要弄清楚在特定语境中意义理解和阐释过程的规则或惯例。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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