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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庆祥:也论“应该ø的”句式违实性及相关问题

http://www.newdu.com 2019-08-12 今日语言学 朱庆祥 参加讨论

    Pearsall(1998:418)主编的《新牛津英语词典》(The New Oxford Dictionary of English)对“counterfactual”的解释是“没有发生的或事实并非如此”(expressing what has not happened or is not the case)。同样一个“应该ø的”句式,只要改变其他语境,就可以构建违实、非违实和属实等多种类型。例如“应该孝敬父母的”:
    (1)
    a.人啊,都应该孝敬父母的。[无违实性问题]
    b.你应该孝敬父母的,你当时怎么会对你父母出言不逊?[过去违实]
    
c.你应该孝敬父母的,现在怎么能做出这种事![现在违实]
    
d.你应该孝敬父母的,别听你媳妇的,你那天做得对![过去属实]
    
e.你应该孝敬父母的,老人不容易,今个就应这样做![现在属实]
    
f.你应该孝敬父母的,快点,不要错过这个机会![未来非违实]
    这就说明一个问题,既然“应该ø的”语义类型如此多样,而且存在违实和属实这两种相反的语义类型,那么“应该ø的”是否具有违实意义就不能局限于“应该ø的”之内分析,不宜简单从模态词“应该”来分析是否是弱言判断。
    1. 从道义性角度看“应该ø的”句式违实与否使用的条件
    道义模态词“应该”和相应句式“应该?的”要受到下面两个语义语用特征的影响:
    【+恒常性】【+须履行性】
    1)当“应该ø的”句式指向的是【+恒常性】的道义事件,不存在违实性问题;只有当“应该ø的”句式指向具体事件、具体对象的时候才存在违实性问题。
    2)当“应该ø的”句式指向具体事件、具体对象的时候,是否违实受到【+恒常性】【+须履行性】两个重要特征影响,体现[道义追责]、[道义敦促]、[道义肯定]等三个语义语用特征。具体可以归为四个条件类型:
    A.【+须履行性】→[道义追责]。须履行的而没有履行或履行错了,事件没有发生或与事实不符,就是违实,违实的往往要受到道义的追责。
    B.【+须履行性】→[道义敦促]。须履行的且存在履行的机会,可以敦促马上或将来履行的,属于未来非违实,属于道义的敦促。
    C.【+须履行性】→[道义肯定]。须履行的已经履行且谦虚谨慎,属实而非违实,可以得到道义上的肯定。
    D.【—须履行性】→[道义追责]。做了不应该做的,违反了道义;或者尽管已经履行了义务但是并不谨慎的。事件已经发生,属实,但是要受到道义的追责或诫勉的。
    分析“应该ø的”句式可以从不同角度出发,四种类型的归类也不一样,例如从违实与否的角度看,四种类型归类是:
    Ⅰ违实类型:A类。Ⅱ非违实类型:B类。Ⅲ属实类型:CD两类。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只有A类属于违实类型,但是A类在时间上可以分别指向过去违实,现在违实和将来违实,即与过去事实相反,与现在事实相反,与将来事实相反。
    2. “的”是否指称一个非未来的时段
    林若望(2016:138)提出“的”不是过去时标记,但是也传达了特定的时间意义,“的”只允许所修饰的句子指称过去或现在的情状,“包含了说话时点的非未来时段”,即“的”指称一个非未来的时段。林文的上述说法有合理之处,但是也有进一步值得推敲的地方。
    2.1 类型是否唯一
    如果林文的句式类型是表将来的时间词语与句尾“的”共现的唯一类型,那么其论证是相对严谨的;如果不是唯一的,则论证是相对宽松的。语料事实表明,加上“静态性助动词如‘会’或‘要’等”只是表未来的时间词语与句尾“的”共现的一种类型;没有情态助动词“会、要”等,也存在表未来的时间词语与句尾“的”共现的情况。例如:
    (2)
    他昨天在家的。
    他今天在家的。
    他明天在家的。
    2.2 进入成分限制是否严格
    如果只有句尾“的”能够进入林文的论证模式,则论证是相对严谨的。相反,如果还有其它多种类型成分也可以进入林文的论证模式,则林文论证是相对宽松的。
    研究发现,“了1/过/了2/已经”等和时间相关的成分也能进入林文的论证模式。从平行性论证可以看到,“了1”“过”“了2”“已经”比“的”限制得更严,即使加上“会”也不能和指向未来的时间词“明天”共现。
    3. 总 结
    1)带句尾“的”的“应该ø的”句未必是违实义或未来非违实义的,也可以是表达属实义或与违实性无关的恒常性道义的,存在违实义与非违实义这两种相反语义类型;没有句尾“的”的“应该ø”句也可以表达违实义,语义类型多样。这说明,“的”在该句式“违实义上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的观点值得商榷,“的”不宜定位为“指称一个非未来的时段”。
    2)“应该ø的”句语义类型多样,当“应该ø的”属于恒常性道义时,并不存在违实问题;只有“应该ø的”指向具体的对象时,才存在违实性与否等相关问题。而具体事件类型中,不仅有【违实】和【非违实】,还有【属实】的类型。“应该ø的”句的具体语义类型究竟属于哪一种,应从影响道义的【+恒常性】【+须履行性】特征出发,根据该句式使用的具体语境条件限制,结合具体句法分析来推理判断分析。
    3)“使用较弱梯级的言谈背景语用上隐含了较强梯级的言谈背景不成立”等西方梯级蕴含推论的观点并不错,问题在于表道义情态的“应该ø的”句式并不是只在弱言判断的时候才使用。
    参考文献
    
方梅 乐耀 2017 《规约化与立场表达》,北京大学出版社
    李讷 安珊笛 张伯江 1998 《从话语角度论证语气词“的”》,《中国语文》第2期
    林若望 2016 《“的”字结构、模态与违实推理》,《中国语文》第2期
    刘丹青 2017 《语言类型学》,中西书局
    彭利贞 2005 《现代汉语情态研究》,复旦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沈家煊 2017 《“结构的平行性”和语法体系的构建》,《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4期
    吴福祥 2005 《汉语体标记“了、着”为什么不能强制性使用》,《当代语言学》第3期
    朱德熙 1986 《变换分析中的平行性原则》,《中国语文》第2期
    原文刊于《中国语文》2019年第1期
    作者简介


    

朱庆祥,男,上海师范大学对外汉语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现代汉语语法研究和对外汉语教学工作。现主持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1项,主持完成省部级项目2项。在《中国语文》《世界汉语教学》《语言教学与研究》《语言研究集刊》等发表论文20多篇。专著《吕叔湘著〈汉语语法分析问题〉解读》(方梅、朱庆祥)由中西书局2015年出版。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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