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事业的资金来源 1936年出版的《上海县志》卷三“款产”项目中,将慈善团体的资产列为“慈善款产”,与学校拥有的“教育款产”等并列。它们比行政机构拥有的资产——“县款产”、“市乡款产”要多。慈善团体的收入分为四类:(1)行政机构拨款,(2)租金收入,(3)捐款收入,(4)业务收入。 行政机构拨款得到“公金收入”的有:公立上海医院、闸北慈善团、吴淞救生局。 民国前半期,闸北慈善团每月从闸北工巡捐局得到1300元的资金补助。但是到1926年年底,便断绝了这项来源。闸北慈善团顿时陷入了困境。此后,国民党上海市政府于1928年7月决定恢复给予闸北慈善团每月补助。对于闸北慈善团来说,它还有租金收入、利息收入、捐款收入等,但是,数额最大、最稳定的收入来源还是行政机构的拨款。能够享有这样待遇的团体并不多。此外,新普育堂(中国)公立医院分别从地方当局和江海关得到补助,而曾任江苏省水警第一区区长的沈葆义于1917年设立了广慈苦儿院,可能是凭着这种关系,他每年从政府得到“年捐”。 除了中国行政机构以外,租界行政当局也向慈善团体拨款。地方行政机构对上海慈善事业的拨款比较有限。民国时期上海的慈善事业基本上依靠民间资金进行运作。租金收入慈善团体收入的两根支柱是房地产租金和捐款。房地产在慈善团体的资产中占据主要部分。首先,它是慈善团体进行活动的场所。其次,出租房地产所得的租金可以成为慈善团体的活动经费。 民国时期上海慈善团体除房地产外,还持有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慈善团体的资产具有相当高的价值,通过这种形式,近代上海城市社会积累了社会资本,它作为公共资产,由上海慈善团等一些团体集中所有。不过一些小团体却没有什么资产,不同团体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捐款收入捐款收入可分为定期的“常捐”和不定期的“特捐”。特捐是一次性的捐款,因此特捐占收入比重较高的慈善团体经常被收入的大起大落所困扰。 各团体间捐款收入的情况也存在差异。上海慈善团的租金收入比较多,捐款收入的重要性相对比较低。清末由上海慈善团统辖的各善堂的大部分经费均依赖于商人团体提供的善捐。商人团体提供善捐的做法一直持续到民国成立以后。这已经成为一种惯例。 民国时期支持上海慈善事业的捐款在性质上与清末的善捐根本不同,这可以进一步从其他一些团体的征信录中得到证实。民国时期的捐赠收入主要包括个人捐赠和个别工商业资本(商店和公司)提供的捐赠,由商人团体提供的捐赠不是主要部分。不论金额多寡、贫富与否,很多人都参与了慈善事业。个人根据自身能力参与慈善事业的意识被社会所共有,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就这样,民国时期的上海居民创立了都市社会救济弱者的自律体系。从中可见近代上海居民社会意识的一个侧面。 业务收入慈善团体的收入中还包括独立的业务收入。有贩卖棺材的销售所得,慈善学校的学生缴纳的少量的学费,出售被收容者制作的工艺品所得,另外还有医院向富裕的患者收取的诊疗费等。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的15.7%,是一笔无法忽视的收入。但是它占总收入的比重表明:慈善事业并不能产生什么经济效益。 财政规模和资金网络 据上海市社会局于1933年对各慈善团体财务支出情况进行调查的结果,1930年前后,上海以华人居民为对象的民间慈善事业的财政规模至少为250万元,甚至可能超过了300万元。民间慈善事业的财政规模相当于市政府当年财政开支的四成。通过比较得知:民间慈善团体在地方社会的运作中确实发挥着不小的作用。 公安局、教育局和工务局在市政府的支出中是大头,维持治安、教育以及城市建设的费用占了很大比例。而管理社会福利部门的社会局以及包括公益补助费在内的杂项支出不多。在工部局的支出中占大部分的是商团、火政处、警务处为维持治安而开支的费用,以及工务处用于城市建设的费用。可见,市政府、工部局等地方行政机构主要承担了维持治安和城市建设工作,而社会福利则基本由民间来操作,教育和卫生领域则由双方共同参与。上海的这种行政机构负责维持治安和城市建设,民间负责社会福利的分工,是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形成的。国民党上海市政府成立以前,华界行政当局在发挥城市社会公共职能方面的作用更小,民间慈善团体在教育和卫生领域的重要性相对更大。 民国时期的上海,为改善慈善团体不稳定的财政状况做了相当的努力。最初设立上海慈善团的目的在于稳定主要慈善团体的财政,使之合理化。上海慈善团不仅向其统辖下的团体分配资金,对其他团体也进行资金援助。凭借其资产和社会信用,上海慈善团能够进行一定程度的资金筹措——具体说来,就是安排捐款和借款。上海慈善团不仅将重要的慈善团体置于其统辖之下,对其他团体也进行相当规模的援助。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