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从禁舞令出台的脉络看,其酝酿、制定过程限于中央机关层,并无任何制衡机制的干预。1947年8月初,在“为戡乱建国而节约”的名义下,全国经济委员会拟定禁舞方案,交内政部、社会部审核。可见这是经非常规立法程序提出的,它更多是作为战时强化中央绝对指挥权的一种象征性道具,其本身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未经过充分的斟酌和权衡。在具体施行过程中,中央是一意孤行,基层则诉求无效,致使对话的可能急速逆转为激烈的对抗。上海方面对禁舞令的反响自然是特别强烈。市府、市参议会、市妇女会、舞业同人组织等迅速通过报告、方案、决议案、公开信、请愿等形式将意见呈送南京,希望中央重新考虑。尤其是舞业,在获悉禁舞令后,极力寻求对话途径,向政府各级机关诉求,乃至采用义卖的形式争取社会舆论同情。当获悉市社会局提前抽签的消息后,舞业的反应仍不过是前往请愿,要求暂缓执行而已。请愿队伍分批抵达社会局时,最初也只是集中在南广场,等候与局长对话。但面对国民理性的期待、理性的对话,当局的措置却严重失误。一次行业性的请愿活动,在特定条件下便激化为突发性的政治暴力事件。这或许是民国宪政时期的首位都市不该出现的骇闻,但又是当时当地注定要发生的一个悲剧。 舞潮案平息后的沉寂,似乎并不能抑制国人内心泛起的疑惑。1947年正是国民政府从“训政”转入“宪政”的标志性一年。年初公布了由国民大会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4月政府完成改组。紧随其后发生的舞潮案,客观上提供了考察民国宪法功能、政府决策运作机制的一个视角:中央禁舞令的制定和推行过程是否体现了“宪政”原则?为什么舞业理性的诉求行动最终导致悲剧性的结局?为什么国民在政府滥用权力面前,几乎得不到任何保护?为什么非理性的行政权力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而不是受到它的制约?遗憾的是,这些质疑也许因国民政府在炮火硝烟中匆匆垮台而被冲淡,进而随舞业在短短数年后悄然退出经营而无人细究,留下一片空白。 在中国近现代史上,舞潮案确实是个不该被忽略和遗忘的瞬间。历史的瞬间往往会不经意地产生某种叠印和联想。在1787年曾有42位美国人在费城集会,酝酿制订美国宪法。他们当时关切、疑惑的主要问题是:如何使中央政府既有足够的权力进行管治,同时又不能滥用权力进行镇压;如何使政府必须接受监督并关心人民的意愿;如何使政权主体结构既有共同权力,又有分别行使的权力;是否需要有某种能仲裁行政部门与立法部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争执的机制等等。二百多年的实践验证了这一点:经多方协商、妥协而产生的美国宪法,为延续已久的西方民主奠定了基础。反观近代开埠以来的上海,它曾形成一市三治(公共租界、法租界、华界各自为政)的特殊地方行政管理格局。在延续近90年(1854-1943)的施政实践中,租界辖区曾形成一些特殊机制,既使行政执法的权威受到法律维护,又使施政程序受到监督。上海得以在政局动荡的近代中国跃居并保持首位城市的地位,它的作用不容低估。 舞潮案则发生于上海地方行政管理权归于一统后的第4年,它所显露出的民国宪法的种种欠缺令人深思:是因为中华民国是废除帝制后创建的第一个共和国,其产生的宪法必然会面对无数个崭新的问题;是因为宪法的逐步完善是一场艰巨而漫长的革命,尤应以宪政进程中所伴随的种种挫折、灾难为动力;是因为无视历史并不意味着噩梦的终结,相反必将受到历史的惩罚…… 2001年3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