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分条之不当。徐松原稿沿袭《大典》,于《会要》记事分条之处,一般空一字,但又时时不空,有不当分条处而却分条,有当分条处而不分条,异常混乱。从表面看来,文字并无讹误,似乎并不影响文意;而实际上,它常常会造成文意不清,甚至文意改变。就中危害最甚者乃是带来年代错乱,其恶果远大于一般的文字讹误。因为如上所说,《宋会要》之记事,按年号与年月日次序编排,次条之年号、年月日即承接上条开头的年号、年月日。但史家在叙述一事之时,往往连带追述前事或续叙后事。在此种情况下,同一条中就会有多个年号或年月日,或者说,除主条之外还有一个或多个小条。而下一主条之年号、年月日并非承接此条之最后一个小条的年号、年月日,而是仍然承接此条中主条的年号、年月日。如果不当分条而却分条,即将小条误立为主条,则极有可能造成下条甚至以下多条年代之错误与年月次序之舛乱。反之,当分条而不分条,即将主条误作上条之小条,也会造成年代错乱。读者在读《辑稿》时,经常会因为年月先后颠倒而疑惑,实际上这当中不少是由于分条不当所造成,并非文字或编次有误。 不当分条而分条。例如兵一二之一八政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条之后有“宣和元年十二月十八日”事,原稿另作一条,则似从此条起以下九条皆记宣和事;实则“宣和元年”云云乃是接上文续叙后事,并非另一条,下条“十二月十日”起仍为政和事。 当分条而不分条。例如食货四九之三开宝“五年八月六日”条中有“太平兴国二年正月”、“二月”、“四年九月”三小条乃连叙后事,本是一条,原稿连书,是也;但其后之“十一月”条乃承上条之主条为开宝五年之十一月,应当分条,而原稿亦误连书,遂成太平兴国四年之十一月。 此类分条错乱造成年代错乱的例子在《辑稿》中不胜枚举。其后嘉业堂本不但沿袭原稿之错误,而且原稿本不误者又随意分合,大体上是凡见年月日即另分为一条,以致错乱更甚。我们此次校点,吸取其教训,尽力逐条考究斟酌,务求分条正确。 次说正文注文之互混。这在《辑稿》中也是数以百计。其结果一是造成文意改变,二是引起年月错乱,三是使他书之文变成《会要》之文,《会要》之文变成他书之文。例如:食货二六之二八载盐官推赏条格:“今将广、惠、潮、南恩、郁林、廉州盐仓递年支发过钞盐数目……参照立定下项:一万硕以上至五万硕仓减半年磨勘;惠州盐仓、南恩州盐仓、潮州盐仓。五万硕以上至十万硕仓减一年磨勘;郁林州都盐仓、廉州石康仓。一十万硕以上仓减一年半磨勘。”上段文中之小字原稿均误作正文大字,则当属下读,这一来必致文意大变,似乎广州钞盐数反少于惠州等五仓。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