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求中国法治主体性的有益探索回望上世纪30年代“重建中国本位法系”思潮
自清变法以来,国人倡言法治,以之作为使中华民族自立自强的必经法门。其间,立法思想有如一件色彩斑斓的“百衲衣”:启蒙价值、自由主义、苏维埃主义、无政府主义、国家主义乃至法西斯主义,都曾进入国人视野。虽然纷繁芜杂,但若求其共同之处,一言以蔽之曰“移植”,当无大谬。惟其如此,上世纪30年代基于文化自觉而生之“重建中国本位法系”思潮,成为早期寻求中国法治主体性方面的有益探索。 从今日中国乃至许多新兴市场国家的发展历程看,一个国家国力强盛后,在文化方面必然会寻求摆脱前一时期的盲从而探索自身的主体性。这一方面是基于自身发展而生的底气和信心,认识到自己并不缺乏智慧解决自身问题,尽可不假外求;另一方面,经过了文化接触之初的蒙昧期后,对之前崇拜的对象即所谓“先进文明”有了更多更全面、更深刻的认识,对其自身利弊有了相当的鉴别力,因此,能在更大的格局中去看待对方和自我。 上世纪30年代的“重建中国本位法系”思潮,其实是作为“中国本位文化”建设的子系统出现的。历史机缘除了一战时民族工业在夹缝中的发展直至“黄金十年”的初步积淀外,当时的国人还获得了一个对“落后民族”进行文化反思的机会。一战的惨痛灾难,以及西方各国有胜败而无是非、极端物化的社会事实,让社会本位的“互助论”吹响了向社会达尔文主义进攻的号角。一些对西方价值观产生怀疑的西方思想家开始将目光转向东方,寻求东方智慧。这一事实使中国思想界广受振奋,探讨起“中国本位的文化建设”。尽管各派观点不一甚至针锋相对,但此次讨论表现出中国思想界的相对成熟,论者开始超越简单的复古和西化口号之争,将文化建设的目标指向了现代化。 简言之,此次“中国本位文化”讨论昭示了落后民族也可以进行文化创新,中国传统文化和西方文化皆可作为当下中国文化创新的素材存在。“建设中国本位法系”的法治文化自觉,正是以此作为基础的。 不过,法治虽是文化的子系统,它的实践性却非文化的一般内容所能比拟的。“重建中国本位法系”不但在法学学术中,也在当时的法律实践和法学教育中得到了相当程度的践行和检验。就国家法制的设计来说,一个典型例子是“五权宪法”中监察权和考试权的存在,被认为是中国文化中超越“三权分立”的“良法美意”,同时兼具西方民主主义的精髓;民法中对于租佃人的保护,对债务人的体恤照顾,都表明以“权利”和对错作为基石的西方法制不可能原封不动在中国受到信赖和尊重。中国社会中,人们在“拥挤列车”上推来挤去、苦求生存,但又不允许有人被挤下车去的道德观念,使规范社会生活的法律必须以“王道”(而非“霸道”)精神加以浸润,才能与“权利”“义务”这些公事公办的概念嫁接而生。 在刚性的制度设置之内加入一些民族文化的考量,并不是“重建中国本位法系”的仅有内容。就法律实践角度而言,法律人也多方提醒执法者和司法者,必须深刻体会转型时期中国社会新旧并存的现状,以一个善意法律实践者的精神来弥缝和减少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给法律实施带来的困难,增加民众对国家法律的亲近感和信赖。为此,“中国本位法系建设”对人的因素的重视,表现出了与西方经典法治旨趣卓然并立的决心和努力。除法律人本身应有之觉悟和风貌之外,法律受众的因素也并未被忽视。法律界公认,对民众的启蒙化育,是“重建中国本位法系”的重要内容;寻求主体性的中国法治,必须培养、扶助国民个人发展,启导国民服务社会的精神,而不能仅以定分止争为已足。这无疑与西方法治经典图景中公权的“守夜人”角色大相径庭。 正是有了以上的考量和思路,时人对于中国法治的特异之处开始正视,不至于仅因其“与西方不同”就加以贬黜。“德法兼修”被认为是中国法系的优长,“司法独立”因不合国情而消解;群体本位价值观及其藉以容身的家族法因素,也被理直气壮作为人类社会中个人主义法律观之外的另一种可能性加以发掘。在具体制度中援引中国传统文化的同时,理论上的一些根本性问题也被重新思索。比如,法学向来被认为是“西洋独有而我所无”的学问,且中国因“没有科学的方法”而注定不能产生法学,但是否可以考虑法学以另一种形态和气质存在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可能性?再比如,社会史研究揭示了中国社会结构的特殊性,与此相适应,中国的法治是否会与西方法治平行发展而绝不可能“中西一律”?时人对前述问题的思考,结论或可商榷,某些具体的实践措施也未必得宜,但不可否认,所考虑的问题具有恒久价值。 总体来看,上世纪“重建中国本位法系”的探索,提出问题的意义远大于得出结论。那一时代中国学术发展的形格势禁,使其无力改变“西法东渐”的大局。到上世纪40年代,著名法学家蔡枢衡对此作过一个精妙的总结和批评:“重建中国本位法系”中一些具有民族性的制度设计和思想闪光,更像是零星的点缀或思古之幽情,离独立于西方法律体系话语之外的系统性理论创新尚有相当距离。 不过,在近百年之后,回望寻求中国法治主体性的早期努力,前人的志业应得到足够的认可。即使如蔡枢衡先生那样对于反思的再批判,也恰是文化自信积累的表现和必经阶段。“重建中国本位法系”不但留下了许多可供检验的制度和实践,从其思考方式来说,通过对社会史研究成果的吸纳来探索中国法治的主体性,也提醒我们构建中国话语体系不能单兵突进,必须重视其作为一个系统工程的整体性。另外在当时论战中,即使全盘西化论者,其所秉持的文化整体观也受到中国传统整体主义思维的影响,可见传统文化在特定社会的韧性,也说明文化发展中想要完全抛弃固有话语,不但义所不宜,也必势所不能。 回首百年前,孙中山那一代国人基于民族主义的五权宪法等设置,不免含有对帝国主义的情感嫌恶而有意与之疏离、彰显中国智慧的成分。今日,我们在建立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语境中可超脱于这一问题,更加心平气和。这是我们这一代思考者处境优越的地方,也要求我们在文化和国家法治主体性的思考中必须有新的贡献。 (作者系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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