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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志诗学与阐释学文论研究(2)

http://www.newdu.com 2017-12-23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 吴震东 参加讨论

    二、理论的互文:作为修辞的阐释诗性
    在释义性分析的总体原则下,对当地人的生活文化事项及情境性细节进行“深描”,以求发现当地人行为之后的象征意义和观念动机,诚如伽达默尔所说:“问题并不在我们做什么或我们应该做什么,而是在于我们所意愿和所做的背后发生了什么。”[3](P.XXVI)由分析当地社会中某一文化片段而进入整体性的“意义之网”。基于这种文化整体观(holism)分析框架下的细节性叙述和阐释,同时也彰显着民族志作为一种文化文本的潜在修辞性,这有些类似于“新批评”学派的文本细读,只是格尔茨将“文化”作为大写的“文本”进行意义分析和现象阐释,并在具体的情境中展开意义解读的阐释学实践,尽可能地尊重意义的现场性和流动性,这也某种程度上回应了伽达默尔所说的“解释学情景”。
    一般而言,修辞文本以语言作为载体来影响读者或听者,以便更好地达到叙事的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文化阐释的文本写作也从这三个方面表达了它的修辞性本质:细节性的深描、情境空间的铺垫以及意义的建构与敞开。在民族志工作中,被访者的内在思想与外在表达存有既定的距离,而“阐释”作为一种“叙事”手段旨在弥合这段距离,当阐释作为一种叙事的方式也隐含着修辞的特征,“实际上,将叙事视为一种有目的地传达知识、情感、价值和信仰的途径,也就是把叙事看做修辞”[5](P.18)。阐释学意义下的民族志实践,即是在阐释的过程中完成对异文化的理解性表述,因此也可视作一种大写的“文化修辞”(cultural rhetoric)。
    在意义阐释的宏旨下,通过“参与观察”的亲在性体验达到对原住民的“同情的理解”,进而从他者的文化经验出发,复原他者在原初体验的基础上所阐释的意义世界,进而使民族志学者在他者对自身文化作出阐释的基础上进行“二度阐释”。从这个意义上说,文化阐释学的思路其实也回应了伽达默尔在评论《存在与时间》时所指出的,他认为其核心问题不是存在以怎样的方式才能被理解,而是在什么方式下理解才会存在。在此,“阐释”作为一种研究范式、修辞策略和叙事手段,进行着“建构自身”同时也“建构他者”的双向实践。这也是民族志书写中“诗性”文学特征形成的重要一步,民族志文本和文学一样成为了一种“造物”(fiction),“简而言之,人类学著述本身即是一种解释,并且是第二和第三层面的解释。(按照定义,只有‘本地人’才做第一层面的解释:因为这是他的文化。)因此,它们是‘虚构’的产物;虚构的产物,是说它们是‘被制造出来的事物’,是‘某种被捏成形的东西’即fictio一词的原意,而不是说它们是假的、非真实的,或者仅仅是貌似的思想实验。”[1](P.16)在这样的方法论原则下,民族志研究在阐释学理论的导向下而走向了“写作”的文本实践,旨在一种实验化的写作范式下去缝合符号事件与意义象征之间所存有的距离,甚至去制造一种地方性知识。因此,与其说人类学知识来源于一种社会的事实(social fact),它更多地像是一种“学者的构造之物”(scholarly artifice)。民族志者与访谈者生活在“一个被调和过的世界”,民族志由此而成为在学者和当地人所共同编制的意义区间和阐释框架内所进行建构性的制造。质言之,文化成为一种纯粹的符号象征系统,民族志研究即是以民族志的文本形态表述田野经历中对于文化意义的思考和阐释。而文化诗学的倡导者格林布莱特也认为文学应作为一种“阐释者”的角色,而走向一种人类学式的文化批评,他这样回应道:
    我在本书中企图实践一种更为文化的(cultural)或人类学的批评(anthropological criticism)——说它是“人类学”的,我们是指类似格尔茨、詹姆斯·布恩、玛丽·道格拉斯、让·杜维格瑙、保罗·拉宾诺、维克多·特纳等人的文化阐释研究(interpretive studies of culture)。上述学者并不同意聚集到一面旗帜之下,其中更少有人分享同一种科学方法。然而,他们确实认同一个信念,即认为人天生是一种“未加工琢磨的动物”,生活现实并不像它们看上去那样缺少艺术性,而那些特殊的文化及其研究者都不可避免地走向一种对于现实的隐喻性把握(metaphorical grasp),并且还认为,人类学阐释工作应当较多地关心某一社会中的成员在经验中所应用的阐释性构造,而不是去研究习俗与机构的制动关系。与此类工作有着亲缘关系的文学批评,因而也必须意识到自己作为阐释者的身份,同时有目的地把文学理解为构成某一特定文化的符号系统的一部分;这种批评的正规目标,无论多么难以实现,应当称之为一种文化诗学(poetics of culture)。[6](P.7)
    在格林布莱特看来,文学研究的工作应将文学作品视为文化符号系统中的一部分,以揭示符号与象征之间的经验性关联;换言之,将文学作为“阐释对象”旨在对特定文化经验中有关隐喻和象征部分进行意义揭示,正如格尔茨在《文化的解释》里所提到的:“我认为文化就是一些由人自身所编织的意义之网,因此,文化的分析不是一门寻求定律与法则的实验性科学,而是一门探求意义的解释性科学。”[1](P.5)文化阐释学旨在分析符号与主体行为之间的经验性连接,正是在一种经验性情境的“复原”和“构拟”中,符号与意义之间的意识性连接得以被揭示;而文化诗学试图探索“文学本文周围的社会存在和文学本文中的社会存在”[7](P.5),这也从侧面说明了,阐释人类学与文学理论批评之间的理论共振,也进一步催生了“文化文本”向“文学文本”的转化。
    而人类学界内部本就蕴含着文学写作的倾向,“最近,文学的方法在人文学科流行开来。在人类学领域,只提少数人的名字:颇有影响力的学者如克利福德·格尔茨、维克多·特纳、玛丽·道格拉斯、克劳德·列为斯特劳斯、让·迪维尼奥、埃德蒙·利奇,都对文学实践有着兴趣。他们各自以不同的方法模糊了艺术与科学之间的界限……玛格丽特·米德、爱德华·撒皮尔和露丝·本尼迪克特把自己看作既是人类学家又是文学艺术家。”[8](P.32)虽然民族志的“诗学”要素一直潜藏于各个时代的民族志文本中,但是在后现代的民族志研究中第一次得到了正面的大规模回应,并在阐释学相关理论的渗入下,文学研究与民族志研究产生了在理论层面和文本层面的互文效果,进一步推进了民族志走向诗学的实践,这具体表现为民族志文本在阐释学影响下所进行的一种视域融合的多声部书写,其间所呈现的文学语言及其表述意义的杂糅性与含混性——这也是对“诗”进行基本规定的核心要素之一。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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