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今天说“名字”,这是一个词,普通话“字”读轻声。过去问一个人的“名字”,则有可能是问他的“名”和“字”,“字”读去声。在中国大陆的1949年以前,一个有文化有教养的人,常常是既有“名”又有“字”的。而在台港澳地区,这种情况至今犹然。 “名”与“字”,在中国古代,不单纯是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互相区别的指称符号,其中蕴涵着丰富的礼俗内容,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今天我们这个全面走向现代化的国家,鄙以为仍然具有继承、借鉴的意义和价值。 《说文解字·口部》:“名,自命也。从口,从夕。夕者,冥也。冥不相见,故以口自名。”所谓“自命”、“自名”,意即自称其名。在这个意义上,命、名、鸣是同源词。“冥不相见,故以口自名”,描述的这种场景,犹如我们打电话,对方看不见你,拿起电话,必须自报家门:“您好,我是张三。”所以,根据《说文》的解释,“名”之谓也,主要是用来区别自己与他人的指称符号。 “名”虽是自称符号,而古代人的命名,却是父亲(若祖父在世,亦可以是祖父)的专利。《仪礼·丧服传》:“子生三月,则父名之。”为什么一定要到出生三个月后才命名呢?《白虎通义·姓名》解释说:“三月名之何?天道一时,物有其变。人生三月,目煦亦能孩笑,与人相更答,故因其始有知而名之。”因为三个月以后的孩子,眼睛已有和煦的光亮,也能发出“嘿嘿”的笑声(孩笑即咳笑),开始具有与人交流的知觉了。父母呼唤其名,孩子才会有反应。由此也可见,“名”之用也,最早是家中父母、长辈对于孩子的呼唤。 中国人“名”外有“字”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周代。而且,“名字”之“字”,“字”是由“名”孳乳繁衍的结果;就像“文字”之“字”,“字”是由“文”孳乳繁衍的结果一样,其中有着各种各样的逻辑关系(笔者将于另文阐述)。《说文解字·子部》:“字,乳也。从子在宀下,子亦声。”这里的“乳”,就是孳乳。“字”是“名”的儿子,有“名”而后有“字”。人可一“名”一“字”,亦可一“名”而多“字”。 古人什么时候才能有“字”?《礼记·檀弓》:“幼名,冠字。”又《曲礼》:“男子二十,冠而字”;“女子许嫁,笄而字。”冠(男二十)、笄(女十五)之年的男女,已然成人。男的要参加社会活动,女的要出嫁了,这时候就要在“名”外加“字”,以便让家中长辈之外者用来指称。唐人孔颖达《礼记正义》为“幼名,冠字”作注:“生若无名,不可分别,故始三月而加名,故云幼名。冠字者,人年二十,有为人父之道,朋友等类不可复呼其名,故冠而加字。” 上述引语中,檃括了两个礼俗名词:一是“名讳”,二是“待字”。男人二十,即可为人之父,故除家亲长辈外,朋友晚辈不可直呼其名,必加避讳,是之谓“名讳”。女子十五,笄在闺中,当嫁而未嫁,是之谓“待字”。考索词源,盖与此均颇有牵涉。 《仪礼·士冠礼》:“冠而字之,敬其名也。”古人有“名”有“字”,“名以正体,字以表德。”(《颜氏家训·风操》)“名”用于自称和长者呼唤,“字”则方便社会交际中的朋类指谓。生活在现代的中国人,如果赓续这种“名”“字”分用的方式,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摆脱汉人同姓名者多的困扰(同姓同名不一定同字),另一方面,也可以使人际称谓多一些古雅和情味。不知读者诸君以为然否?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