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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消费:一种自娱性审美体验(2)

http://www.newdu.com 2017-12-11 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 刘建平 参加讨论

    
    包含物质文化双重属性 
    一般认为,“文学消费”包含两个层面,一是文学作品的物质层面,也就是文学的商品属性;另一个是文学作品的文化层面,也就是文学的精神属性。从第一个层面看,“消费”这个词是一个经济学词汇,意指通过付出金钱而获得相应的商品,但文学消费有时是这样,如花钱购买一部文学作品;有时又不是这样,如在图书馆或者朋友处借阅一部文学作品,这通常是免费的。那么,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消费”是否发生都是一个问题。它既谈不上消费,同时又不一定是必定会进行阅读和欣赏活动——也可能买来或者借来就此搁置起来,也可能买来进行收藏或者进行“夸示性消费”,“为了装点门面,附庸风雅,购买和引人注目的摆设一些豪华的文学经典名著,以营造一种所谓的有教养的文化环境。”(豪泽尔:《艺术社会学》)在此意义上,文学作品就与一般的装饰品、古董收藏品无异,它只是一种商品。
    “文学消费”之所以为文学消费,其根本属性在于第二个层面。如果我们仅仅出于收藏或者装饰的目的购买文学作品,不阅读它,不进入文学作品的精神世界,不走进作家的心灵世界去探究作品蕴含的审美价值,而只是关注这个版本的印刷数目以及这本书以后是否会升值,或者放在书柜里炫耀,等等,也就是海德格尔所说的人性和物性都成为“市场上可以算计出来的市场价值”。显然这种消费和任何其他产品的消费没有什么差异,只有“消费”,没有文学。在此意义上,“文学消费”沦为一个“伪命题”。
    海德格尔认为,探寻艺术的本质应从现存的艺术作品开始,而再高明的艺术作品也摆脱不了“物”的因素。“物”既不是其特性的承担者,也不是感知多样性的统一体,更不仅仅是成形的质料,这些传统的解释都没有揭示出“物”的本质。艺术作品具有物性,同时又超越了“器具”之“有用性”,海德格尔将此表述为:“艺术的本性是存在者的真理将自身设置入作品。”艺术作品之所以不同于“器具”,是因为艺术作品既是真理的自行置入,也是真理的保存。在这个意义上,美不再关联于感觉和体验,而变成了存在的真理问题,而艺术作品之所以是艺术作品,不在于它是物的存在,而在于读者的阅读和审美体验行为,让真理无蔽地显现出来,它让存在者存在,让存在者成为无蔽者——这是使艺术作品区别于普通物的关键所在。
    以审美体验为本质 
    依据上述观点,文学作品的阅读和审美体验行为——“自娱”正是一种重要的去蔽行为——它构成了文学消费的本质。只有阅读行为,才使得文学作品之为文学作品的存在得以显现出来。它去除了日常意义上的商品消费对它存在状态的遮蔽,也摆脱了一切非文学艺术化的功能性的使用对其本真意义的遮蔽,使得文学作品作为物的存在之外的物而得以存在。文学的基本功能是要在平庸琐碎的日常生活中,抚慰人们的心灵,给人们以梦想的希望和赋予生活以意义、价值。个体通过对文学作品“自娱”性的审美体验,建立了一个超越日常生活的世界。正是因为“自娱”,艺术又体现了其原初的含义,即从原始的崇拜、祭祀等宗教活动中萌生的内涵。正是因为“自娱”的这个特征,所以它在现代意义上,具有了一种现代性之解蔽的作用,艺术重新成为现代人无家可归的现代精神的归宿。
    因此,当前《文学理论》教材中对于“文学消费”的定义,恰好没有看到文学消费区别于普通商业消费的本质所在,没有看到读者在面对文学作品时的主体性的地位——当我们消费文学时,我们才能在文学作品中重新认识自己,成就自己,而不是被文学所消费。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华美学精神与20世纪中国美学理论建构”(17JJD720010)、中央高校西南大学基本科研项目(SWU1509141)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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