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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特区”的性质与类型(2)

http://www.newdu.com 2017-11-16 《当代修辞学》2015年第 徐杰 覃业位 参加讨论

    二、“语言特区”的性质 
    由以上论述可知,语言接触和语言习得经常为语言的创新和演变提供条件和前提。我们注意到,语言创新演变的源泉还有语言运用中的某些特定“区域”,这些“区域”性质特殊,能够大量催生新的语言现象和用法,其中某些格式还能进入语言主流,甚至影响核心语言规则。我们将此类特定“区域”称为“语言特区”(Special Linguistic Zone)。我们给“语言特区”定义如下: 
    语言特区指的是有条件地突破常规语言规则约束的语言运用特定领域。[3] 
    所谓特区,顾名思义指的是有特权的区域,可以合理合法地不守规矩的特殊权力的区域。至于不守什么规矩,那就要看是什么性质的特区。香港和澳门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它们有不遵守中国主体部分施行的某些行政和司法条规的特权,经济特区指的是可以不遵守某些经济法规的特定地区,而时下热议的自贸区则可以不遵守某些关税法规。本文提出的“语言特区”概念在很多方面都跟经济特区(Special Economic Zone)非常相似。 
    所谓“经济特区”,简言之,就是实施特殊经济政策的特定区域。事实早已证明,经济特区是推动中国经济法规发展的重要动力。一方面,经济特区能够率先施行一些违反主流经济法规的特殊经济政策。1979 年中国政府一口气设立了厦门、深圳、珠海和汕头四大经济特区。其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实施特殊的经济政策、发展特区经济来带动全国的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因此,这四个经济特区可以采用中国主体部分不能采用的、甚至是不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一些经济政策。以1980年8月生效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为例,它就明文规定“外国公民可以在特区投资设厂”,特区企业可以“雇佣工人并签署合同”以及享受减免“进口相关生产资料的关税”等等。这些条例对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尚未建立市场经济制度的中国来说,它允许利用外资、引进外企、尊重生产资本和生产资料的私有制,这就明显违反了当时中国的基本经济法规——公有制计划经济体制(赵元浩、陈肇斌 1984:110-114)。 
    另一方面,经济特区中部分行之有效的特殊政策还有可能离开经济特区的范围,进入中国主体地区,推动全国性经济法规的创新。设立经济特区本来就是为了先行先试,由点及面,以小带大,推动整个中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因是之故,特区中的特殊经济政策在取得成效后就极有可能被复制到特区之外的主体部分,由区域性政策演变为全国性法律法规,填补空白或是修正、替代原有政策。比如深圳特区早在1993年初就率先制定了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和有限责任公司条例,为后来国家《公司法》的制定积累了宝贵的立法经验;而1993年和1995年制定的深圳特区企业破产条例、企业清算条例也都为国家2006年出台《破产法》提供了重要参考(傅伦博 2010)。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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